买卖合同到期没有及时续签中买售人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

从一则案例谈谈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从一则案例谈谈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
上传于|0|0|暂无简介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1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 问题详情
在买卖合同中,不属于买受人义务的是()A.支付价款B.受领标的C.及时检验D.瑕疵担保
悬赏:0&答案豆
提问人:匿名网友
发布时间:
在买卖合同中,不属于买受人义务的是()A.支付价款B.受领标的C.及时检验D.瑕疵担保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为您推荐的考试题库
您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公民乙向甲借款,甲同意并约定一周后提供,但届时甲拒绝提供。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甲乙的借贷关系未成立B.甲乙的借贷关系已成立、未生效C.甲乙的借贷关系已成立、并生效D.甲乙的借贷关系无效2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则(&&)A.无效B.效力待定C.不具有强制执行力D.有效,但视为不定期租赁
我有更好的答案
请先输入下方的验证码查看最佳答案
图形验证:
验证码提交中……
找答案会员
享三项特权
找答案会员
享三项特权
找答案会员
享三项特权
选择支付方式:
支付宝付款
郑重提醒: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码支付(元)
支付后,系统自动为您完成注册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QQ:
请您不要关闭此页面,支付完成后点击支付完成按钮
遇到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QQ:
恭喜您!升级VIP会员成功
常用邮箱:
用于找回密码
确认密码:全国客服服务热线:400-678-6088
您的位置: > &>&&>&&>&
  本案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被告运通商贸公司应当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之内完成对货物质量和数量的检验,因此买受人履行及时检验义务的检验期间为约定期间,具体时限为买受人收到货物之日起一个月。  在检验期间内,买受人应当就标的物的各项事项,尤其是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是否符合约定及时进行检验,一旦发现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买受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将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及时通知出卖人。该项义务属于买受人及时检验义务的组成部分,应当在一定的期限内履行,此项期限称为异议期间。如果买受人未在异议期间内履行此项通知义务,就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表示异议,异议期间届满,就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那么,异议期间如何确定?一般情形下,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检验,约定有检验期间的,依据合同法第158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可见,此时的检验期间同时就是异议期间。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但就标的物的质量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该项质量保证期间就是对标的物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间。既未约定检验期间,又未约定质量保证期间的,依据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7]该项异议期间为买受人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依据合同法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不难看出,前述“合理期间”不应超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同时,依据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提出异议的期间不受约定的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以及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的限制。异议期间的具体时限与异议期间的法律属性有关。  本案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检验期间有明确约定,因此,被告运通商贸公司提出异议的期间应为收到标的物之后一个月。  三、异议期间的法律属性  最终要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必须辨明异议期间的法律属性。  在合同法颁行以后,就异议期间的法律属性存在有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异议期间属于除斥期间,是权利的存续期间,一旦期间届满就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另有观点认为异议期间属于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受到国家权力保护的期间,一旦期间届满,发生权利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我国合同法对此问题并没有明确表态,仅规定一旦异议期间届满,买受人又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8]  笔者认为异议期间的法律属性,应结合标的物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约定时,买受人寻求法律救济的具体方式,区别而论:  针对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而得以主张的请求权,如主张出卖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支付的请求权,异议期间一般应当认定为诉讼时效期间。具体理由如下:第一,从利益衡量的角度人手,是将异议期间认定为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期间,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产生不同的影响。如果将异议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期间,在异议期间届满,买受人未提出异议时,发生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不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功效减损的法律效果。此时出卖人得向买受人主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抗辩权,以对抗买受人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但如果出卖人未主张抗辩权,而是认可违约责任的承担或者已经现实承担了违约责任,就不得反悔或者要求买受人进行财产的返还;如果将异议期间认定为除斥期间,从而在异议期间届满,买受人未提出异议时,就发生这样一个法律效果,即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不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请求权消灭。此时,在出卖人的确存在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即使出卖人承认违约责任的存在或者已经现实承担了违约责任,出卖人仍可拒绝违约责任的现实承担,或者就现实承担违约责任向买受人所进行的给付,主张返还财产。衡量上述两种利益安排,将异议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期间,既兼顾了出卖人的利益,又兼顾了买受人的利益,保持了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平衡。而将异议期间认定为除斥期间,则有一味保护出卖人利益的嫌疑。二者相较,应以前者为是。第二,我国合同法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合同法所规定的买卖合同既包括商事买卖合同,又包括民事买卖合同。将异议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期间,有利于保护民事买卖合同中作为的买受人的利益。第三,在民法上,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所适用的对象存有区别:除斥期间一般是针对形成权的行使所设置的期限限制,而诉讼时效期间一般是针对请求权的行使所设置的期限限制。而合同法上,就异议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规定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限制的主要是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因此从逻辑上看,该项异议期间应认定为诉讼时效期间。第四,将异议期间确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也有助于我们妥当确定合同法第158条第3款的含义。该款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如果将异议期间认定为诉讼时效期间,该款规定意味着在“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异议期间适用合同法上关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即在此情形下,买受人就标的物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异议期限,一般为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约定之日起两年。在当事人就标的物约定有质量保证期间,而该项质量保证期间在实践中,又较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长的,异议期间仍为当事人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间。  得认定为诉讼时效期间的异议期间,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相比,有其特殊之处:一旦买受人在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向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承担,行使相应的请求权,并非如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一样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重新进行异议期间的计算,而是发生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的法律效果。例如甲与乙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乙应当在接收标的物之后一个月内就标的物质量或者数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向出卖人甲提出异议。如果乙在一个月的异议期间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一个月的异议期间重新计算的问题,而是就买受人乙主张出卖人甲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发生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因此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异议期间属于特殊的诉讼时效期间。
推荐文章:
相关文章:
& 下一篇:
好文,顶一下0
差文,踩一下0
看完本文,欢迎发表您的高见。
当前共有评论: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万句律师在线为您解答法律疑难    找律师,找法律,上找法网
您所提问标题:
您的问题描述:
请在此处填写您要向律师提问的详细内容。
&&&   您在提问过程中有疑问请电话咨询我们:400-678-6088
按地区找合同法律师
合同法热文排行榜
12345678910
合同法常识热点
找法网 () 版权所有您的访问出错了(404错误)
很抱歉,您要访问的页面不存在。
1、请检查您输入的地址是否正确。
进行查找。
3、感谢您使用本站,3秒后自动跳转至网站首页日实用文档头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章责编:gaoxiaoliang& 看了本文的网友还看了
?&&( 17:14:39)?&&( 12:30:47)?&&( 12:30:46)?&&( 12:30:46)?&&( 12:30:45)?&&( 12:30:45)
12345678910
12345678910
12345678910
12345678910
12345678910
1234567891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实用工具 |
     |
版权声明:如果网所转载内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会及时处理。如转载本内容,请注明出处。
Copyright & 2004- 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权威支持(北京) 电 话:010- 传 真:01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