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即将实施,慈善陕西省组织法实施意见准备好了吗

《慈善法》今起实施 市慈善基金会解读亮点-中新网
《慈善法》今起实施 市慈善基金会解读亮点
日 14:33 来源:新民网  
  【新民晚报?新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今起(9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和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慈善法》有何亮点?有哪些法规将直接影响到市民的生活?记者就此采访了上海国际金融学院副院长、市慈善基金会常务副秘书长马仲器律师。
  民间组织“慈善门槛”降低
  马仲器表示,《慈善法》颁布后,我国民间公益社会组织的数量将出现大幅增长,其原因是《慈善法》大幅降低了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设立的门槛。
  《慈善法》明确提出:“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此前成立慈善组织不仅需要让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构”,还要找到“业务主管单位”,造成了实际上的登记难。《慈善法》通过后,明确了慈善公益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制度,并且简化了慈善组织的登记程序。
  此外,《慈善法》的另一个亮点,是承认了从事非法人慈善活动相关组织的身份。《慈善法》规定:“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可以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可以开展力所能及的慈善活动。”这一条款让很多愿意做慈善的个人找到了参与慈善活动的法律支持。目前中国登记的社会组织为60万左右,而据估计,没有登记的各类非营利组织则在数以百万计。由于登记困难,过去大量民间组织处于“非法行善”的尴尬境地。《慈善法》在开放登记的同时,也承认了“非法人慈善活动相关组织”的合法性,将大大增强民间公益慈善的活力。
  朋友圈发起募捐属于违法
  《慈善法》颁布后,市民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在朋友圈发布求助信息是否违法。对此马仲器表示,首先要区分个人求助与公开募捐的之间的区别。个人求助,指的是求助人为自己或者亲属、同事、朋友等有直接关系的人请求帮助,并获得资助,其属性为“私益慈善”,法律并不禁止这种行为。
  而公开募捐,则是针对一个与自身不相干的群体或个人发起募捐,比如有人在微博上发帖,为山区贫困儿童募集学费,或者为某个非亲非故的伤者筹款治疗,这种行为就是公开募捐,是《慈善法》明令禁止的,不论是在何种渠道发布这种信息均属于违法,必须通过有资质的慈善组织才能开展劝募活动。慈善组织是依法设立的组织,对其政府是有监管的,要求它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透明规范,并应向社会公开相关的信息。
  去年被媒体揭露的“白色助学网”丑闻,就是一个典型的无资质劝募引发严重后果的案例。广西隆林人王杰创办了一个名为“百色助学网”的网站,自称9年资助了4000余名贫困孩子。但事实上,他根本没有在民政部门注册,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所有资金都打入了他的个人账户,而更令人无法容忍的是,王杰居然借着慈善为名性侵多名女生。虽然王杰已被追究法律责任,但此事对公益事业公信力已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慈善法》颁布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众在遇到劝募活动时,首先要核实对方有无认定为慈善组织的资质,如果发现非法劝募活动,要及时进行举报,相关部门要及时依法处理。
  公益信托激活巨量慈善资产
  《慈善法》的另一个亮点,是首次明确认可了“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这一新慈善财产管理模式。慈善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
  日生效的《信托法》曾专设第六章对公益信托进行规定,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其颁布实行多年,公益信托并没有能被激活。关键在于当时关于公益信托的审批机构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界定含糊不清。信托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公益信托的设立和确立其信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但这个管理机构并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依据公益信托的目的,有可能涉及教育、科技、文化、环保、卫生、体育等多部门,这就带来了实际上审批的难题,导致其无法真正落实。
  马仲器表示,对于慈善信托,很多人都不熟悉。实际上,这里的意思是委托人可以将其财产委托给所信任的慈善组织或信托公司,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管理、处分、保值增值,从而使慈善资源得到更好发挥。
  以信托方式开展慈善活动具有一定的优势,无需申请法人登记,也不需要专门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工作团队,运营成本低;慈善信托财产独立性强,具有更多专业化的财产保值增值方式,更能实现捐赠人的公益慈善意愿。这一法律的出台,有望激活社会巨量的慈善资产。据透露,市慈善基金会也正在对开展慈善信托进行研究探索运作方式。
  “诈捐”、“悔捐”将被追责
  公益慈善捐赠可以使捐赠者在短时间内获得关注与认可,一些公众人物、企业组织通过捐款实现“博眼球”、“赚口碑”,公开宣布捐款,结果事后却不捐或少捐。另有一种情况更为恶劣,明明已经向社会募集到了捐款,却挪为它用,并未达成募捐的真正目的。这样的事件一再被媒体曝光,被称为“诈捐”、“悔捐”和“诺而不捐”。马仲器表示,今起这种行为将被《慈善法》所约束,“诈捐”或“诺而不捐”将被追责。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一定情形下捐赠人应当履行捐赠义务和要求捐赠人履行义务的主体及方式。当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并且签订了捐赠协议时,慈善组织或受赠人可以先要求捐赠人交付,若捐赠人拒不履行捐赠义务的,上述主体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
  马仲器表示,捐款人在公开表达捐款意愿后就应当及时履行承诺,但有一种情况可以例外,就是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企业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例如企业破产、倒闭、资不抵债、捐赠人发生重大变故,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网络公募平台认准13家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蓬勃发展,互联网慈善也成为了当今慈善事业最热门的新模式。互联网慈善以其强大的传播能力、沟通能力、劝募效率为慈善事业注入新鲜血液。但其问题在于互联网技术发展太过迅猛,新形态的传播渠道不断出现,以往个人不掌握的公开信息传播渠道现在已经完全“自媒体化”,一个网络红人或明星就能借助“自媒体”轻易发起一场声势浩大的募捐,传播技术与传播形态的发展对法律法规的制定构成了挑战。
  对此,《慈善法》不仅对发起慈善募捐主体身份有一定的限制,对发布公募信息的网络渠道也应当进行认证。《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8月22日,民政部发布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遴选结果公示,评审委员会确定了入围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名单,共有13家。
  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腾讯公益”网络募捐平台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淘宝网
  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蚂蚁金服公益平台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新浪-微博(微公益)
  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轻松筹
  中国慈善联合会:中国慈善信息平台
  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京东公益
  北京恩玖非营利组织发展研究中心:基金会中心网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百度慈善捐助平台
  北京厚普聚益科技有限公司:公益宝
  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公益服务平台
  上海联劝公益基金会:联劝网
  广州市慈善会:广州市慈善会慈善信息平台
  马仲器表示,此举可以促进网络募捐平台规范化,让网络募捐平台更好地履行审查主体责任;相对于分散的信息发布渠道,统一的平台更有利于公众查询,有利于社会监督,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避免重复募捐。同时,他强调,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平台以及电商在发布相关募捐信息时,要审查验证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以及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企业及个人慈善捐赠可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也是市民非常关注的一个话题。马仲器表示,之前《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捐赠不超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的,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税率25%(或其他比例)在缴税前予以扣除。例如一个企业一年利润100万,若该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比例为25%的,捐12万可免所得税3万。
  在此基础上,《慈善法》第八十条又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政策落实后,对捐赠人产生更大的鼓励,企业的捐款也更加灵活,例如一家企业第一年效益好,可多捐一些,第二年效益不好则可少捐,只要三年的捐助总额达到三年总利润的36%,即可享受税收优惠。
  除了对企业捐款的税收优惠外,参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个人捐款总额30%的部分,可作为个人所得税受税优惠的标准。例如某人捐款1000元,可以在3500元以上收入的应交税款所得额中扣去300元后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应由单位财务代扣代缴。(新民晚报记者 李一能)
【编辑:魏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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凝心聚力&&共襄善举&&积极开创全市慈善工作新局面――写在我国第一部《慈善法》即将实施之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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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长达10年的调研和起草后,被喻为“开门立法”典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正式走上前台。今年3月16日,《慈善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慈善法的颁布,成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迈入法制化轨道,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作为慈善工作责任部门,民政、慈善系统将把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履行职责,勇于担当,不辱使命,努力推动全市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全面开启全民依法向善“新时代”
作为《立法法》大修后的首次大型“演练”,《慈善法》被誉为“开门立法”的表率。从《慈善法》内容看,该法将让善行得到法律的保障和尊重,让求助者有章可循,构建更规范的慈善环境;并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对社会公益组织开辟发展空间,保障慈善的开放与多元,将全面开创慈善事业的新局面。具体内容可从三个方面解读:
(一)有章可循,保障法律框架内运行。《慈善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采取公开募捐方式开展公开募捐”,让个人网络募捐走出灰色地带;对于骗捐、诈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设立设立专章,对信息公开立规矩,要求慈善组织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细化民政部门监管职责,提倡行业监督的同时,鼓励社会监督等,把慈善行为纳入法律的范畴,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总之,在《慈善法》中,备受关注的规范慈善行为、慈善信息公开、慈善监管等问题都有体现。这些法规将构建一个更加规范的环境,让慈善行为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为其戴上规范化的“紧箍咒”。
(二)放权授权,按下慈善事业“加速器”。《慈善法》是一部慈善事业的促进法、保障法,保护和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一方面,放权授权。《慈善法》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改革要求,放弃了年检制度,并放开了公募权。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向特定对象进行非公开募捐;依法登记满两年、运作规范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这一松一放,给了更多的民间慈善组织生存空间。另一方面,鼓励激励。《慈善法》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同时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些条文明确了原则与方向,将大大激发慈善组织的活力与动力,将使其发挥更大作用、释放更强能量。
(三)倡导共享,助力决胜全面小康。《慈善法》的能量不止于规范慈善行为、激发慈善组织活力、增强社会慈善意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还有更深远的社会意义。我认为,有三个更重要的层面。一是脱贫攻坚。“我市还有150多万老年群体、40余万城乡低保五保对象和6万多农村留守群体,需要政府和企业、社会联手扶老、助残、救孤、济困,提供关爱服务。”打赢脱贫攻坚这场硬仗是整个社会的责任。而公益慈善,必将发挥更大作用。二是“共享”理念。慈善事业作为社会财富和国民收入的第三次分配方式之一,可以引领倡导共享理念,引导民众爱心转化成社会行动,实现先富带后富,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将助力决胜全面小康。三是社会发展。《慈善法》将慈善定位为大慈善,即现代慈善,将环境保护、文化事业与社会服务业等纳入其中。这既与国际社会接轨,也为中国现代慈善事业开辟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充分认识实施慈善法“新意义”
慈善法是我国慈善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事关慈善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大法。慈善法不仅对慈善活动作出了界定,同时对慈善组织设立、运营以及慈善服务等都进行了规范。贯彻落实好慈善法,必须站在更高层面理解慈善法的重大意义。
首先,慈善法是慈善事业发展经验的宝贵结晶。我国慈善事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多年来在抗击重大灾害、救助弱势群体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特别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新形势下,更需要慈善这个“底线”。慈善法的及时出台,既是我国慈善制度建设最新最大成果的展现,也是对民政、慈善部门合力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有力保障,更是挖掘慈善潜力、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
其次,慈善法是依法治善的“尚方宝剑”。我国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不够健全、运作不尽规范、行业自律机制尚未形成、社会层面募捐混乱、全社会慈善氛围不够浓厚等。慈善法的许多规定,既直面当前突出问题,又针对复杂的现实生活;既对公开募捐作出了科学规范,又明确了个人在自身困难时的求助不属于该法范畴;既明确了慈善组织信息报告和公开的要求,又对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组织与非公开募捐慈善组织进行了适当区分,等等。不但保证了法律的权威性、科学性,又对重大争议问题进行了强调,为发展慈善事业提供了引领和保障。
再次,慈善法是加快菏泽慈善事业发展的重大机遇。我市慈善总会自2004年6月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扶弱济困、救灾救助、助医助学,累计募集善款7.9亿元,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780万元,有效弥补了政府财政不足的缺憾,为弱势群体撑起了一片蓝天。近年来,又积极响应市委、市政府“科学赶超”、“精准扶贫”等号召,深入开展各项慈善活动,较好的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慈善法的实施,必将对我市的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为做大做强做好慈善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三、着力营造实施慈善法“新氛围”
慈善法宣传是一项社会系统性工程,民政、慈善以及社会组织应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广大群众家喻户晓,从而促使慈善法落地生根。具体说来,需做到三点:
第一,领会精神实质。慈善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各级民政、慈善部门一定要认清职责任务,在学习慈善法方面走在前、当表率。应以慈善法原文为核心,加强精学研读,逐条逐句学习慈善法具体条款,深刻领会慈善法立法宗旨、基本原则、核心要义和主要任务。领导要带头学习,带头领读、带头辅导、带头交流,严格按照慈善法贯彻落实的部门职责分工,围绕本业务领域落实慈善法的具体任务,确保做到熟练掌握、准确运用。
第二,强化培训宣传。通过举办各种样式、丰富多彩的慈善培训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水平。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广泛深入宣传慈善法,充分利用慈善日、防灾减灾日、助残日等节日,普及慈善知识,推动慈善法深入人心。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在慈善法宣传中的基层阵地作用,采取印发宣传单、刊载宣传画等形式,推动慈善法宣传入社区进家庭。
第三,注重解疑释惑。围绕社会关注的法律条款、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重点解读和阐释,特别是围绕慈善信托、异地募捐监管、统一慈善信息平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出具等新要求,进一步释疑解惑,增强公众的法制意识和参与慈善活动的热情,正确引导、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进而营造全社会普遍关注、主动参与、认真实施慈善法的良好氛围。
四、建立健全实施慈善法“新机制”
《慈善法》共有12章、112条,内容非常全面,政策措施完备,系统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新理念、新思路、新举措。如何抓好贯彻落实,应主要抓好三个方面:
一是大力发展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是支撑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慈善事业发展的主体是社会,活力在民间,组织是关键。应优先培训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城乡社区类社会组织,采取公益创投、政府购买服务以及支持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等多种方式,支持慈善事业发展。支持发展运用市场机制经营并将所得盈余用于社会公益目的的社会企业,实现公益目标和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支持有条件、有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慈善活动。民政部门需督促慈善组织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尊重捐赠人参与意愿,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慈善光荣、奉献可敬的社会氛围。
二是严格规范慈善行为。规范发展是慈善事业的生命力之所在,也是慈善法颁布的一个重要的内因。慈善法明确规定,凡是面向公众开展的募捐行为,包括在公共场所设立募捐箱,举办义演、义卖、义展、义拍和慈善晚宴,以及通过网络媒体、电视、报纸等开展的慈善募捐行为,都必须由民政部门实施前置许可,并指导慈善组织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发挥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以完善的决策制度赢得捐赠者和其他参与方的支持,以合理的约束机制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以良好的专业素质保证项目的管理和执行,以可靠的运作程序增进公众的信任。
三是完善慈善监管体系。制定配套规定,对照慈善法及民政部制定出台的相关制度规定,认真梳理在推进慈善事业发展中已经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慈善法不抵触的,继续抓好落实;与慈善法不一致的,及时修改完善;对慈善法有规定,尚无措施的,及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规定,积极开展试点工作,逐步完善制度措施。应建立部门联动督查机制,开展慈善法学习宣传贯彻专项督查,确保慈善法落实到实处。对强捐、骗捐、诺而不捐和私分、挪用、截留、侵占慈善财产等广受公众诟病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
总之,慈善法迈出了“以法促善”的第一步。但在贯彻实施中,仍将面对新的困难,需要做的工作也还很多。我们期待慈善法能够凝聚共识,发威显效,促进全市乃至全国公益慈善事业持续、健康、长远发展,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添油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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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制作:慈善法今起施行:慈善组织需晒账 悔捐或被起诉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慈善法今起施行:慈善组织需晒账 悔捐或被起诉(组图)
中新网北京9月1日电  (张尼)今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将正式施行。作为中国首部慈善法,该法不但明确了慈善活动的范围,同时对于个人公开募捐、捐赠人悔捐、单位强行摊派募捐等行为做出了严格的法律约束。
资料图 李雪 摄
  个人不可公开募捐 违法最高可罚20万  今年初,一条知乎大V“童瑶”利用网络账号骗取网友数十万元捐款的新闻引爆舆论,个人募捐是否应当被叫停话题引发广泛讨论。对此,慈善法中明确,个人不能进行公开募捐。  新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新法还明确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触犯上述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网络募捐应在指定平台发布信息  以往,因为缺少法律约束,网络募捐一直游离在公众监督之外。但是此次施行的新法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另外,新法还规定,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资料图 中新社发 刘可耕 摄
  捐赠人有权知晓善款去向 慈善组织需“晒账”  挪用善款、骗捐诈捐、信息不透明&&近年来,一些慈善领域的不规范行为广受诟病。但从今天起,慈善组织的资金去向再也不能是一笔“糊涂账”,而是要每年向公众“晒账”。  慈善法第四十二条明确,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慈善组织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慈善组织违反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除此之外,新法还明确,慈善组织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其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诺而不捐怎么办?捐赠人悔捐或被起诉  近年来社会上诈捐、悔捐现象频繁出现,今后,这种只是嘴上说说却没有落到实处的行为可能会被起诉。  慈善法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或者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但法律也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资料图 李南轩 摄
  叫停摊派募捐 违令将被重罚  用人单位强行从员工工资中扣除“善款”,对不同级别的员工设定不同的募捐“标准”&&今天起,这些强行摊派的募捐行为将被明令禁止,违令者还将面临巨额罚款。  新法规定,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捐款将享税收优惠  新法中还明确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另外,受益人接受慈善捐赠,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此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同样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而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责任编辑:郭彪 UN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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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哪来这么多钱?[]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慈善法为网络募捐上“双保险”
作者:法治周末 李含
  原题:慈善法为网络募捐上“双”
  慈善组织和网络平台成必备条件
  法治周末记者 李含
  慈善法的出台,搅动了网络募捐这一池春水。
  从、朋友圈中时常掀起热点的各类求助捐款信息,到阿里巴巴、腾讯、新浪等众多公司开展的公益平台,我国的慈善事业,也步入了互联网时代。通过网络开展募捐活动,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
  然而,跨越时空凝聚各地热心人士的网络募捐,却也因网络的虚拟性,滋生了不少骗捐事件,致使规范网络募捐的呼声愈发高涨。
  专家表示,此次慈善法对于通过网络开展募捐,有了明确的界定和规定,将引导人们正确开展慈善活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将是未来网络公开募捐规范化发展的双重保障。
  个人网上公开募捐须有公募机构认领
  无论是使用支付宝,还是通过微信与人聊天,亦或刷微博了解新鲜事,如今,网民都能够很方便地在这些软件中,找到开展公开募捐的公益平台,动动手指就能完成捐款,献出自己的爱心。
  法治周末记者发现,在这些公益平台中,除了一些慈善组织开展的项目外,很多公益项目的公开募捐活动,都是由个人发起的;而个人发起这些公开募捐,都需经过一定的程序。
  以微信钱包中的腾讯公益为例,个人在经过实名注册后,便可以发起公益众筹项目的申请;而项目申请提交后,只有等待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相关机构认领后,才能以该机构的名义上线筹款,善款也将直接进入该机构的账户,再由该机构和受助人签订合同并将善款拨出。
  北京大学公共传播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安平公共传播公益基金联合发起人师曾志教授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样的模式已经开展多年,形成了非常成熟的体系:“这种做法是民间智慧的体现,因为长期的经验证明,个人开展慈善活动的能力有限,并且无力承担资金监管、信息披露等相关责任,在专业性上与慈善组织相比,有很多不足之处。”
  师曾志举例,比如日常生活中,经常能看见针对某些特殊疾病患者的募捐活动,个人与慈善组织所能发挥的作用就大不一样:“如何开展救治更为合适、如何用药更加妥当,什么样的钱该花、什么样的钱不该花,这些判断只有依靠专业的慈善组织才能做到。并且,慈善组织能够参与到整个救助环节中,让慈善活动更加规范、可控。”
  如今,慈善法的出台,更是将个人爱心、专业慈善机构、互联网平台三者以有机结合的形式制度化。
  即将于今年9月实施的慈善法,在第23条中通过条文的形式,肯定了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方式;同时,对于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希望开展公开募捐的情况,也进行了规定。
  慈善法第22条、26条规定,公开募捐只能由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而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个人爱心是非常可贵的,但更需要有专业、合规的程序,才能让爱心施放得当、落到实处,进而保证捐助人和受助人双方的利益。”师曾志说。
  不过,师曾志也指出,法律禁止个人开展公开募捐,并非意味着,个人不得转发公开募捐的相关信息:“禁止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目的,在于使慈善组织介入下的募捐活动更加规范,但募捐信息的传播,依然需要社会一起努力。对处于慈善组织监管下的公开募捐活动进行宣传,并不违背法律的要求。”
  慈善平台是否应指定引争议
  面对慈善活动互联网化的趋势,究竟在哪些互联网平台上可以发布募捐信息?互联网平台对于公开募捐活动是否应当进行必要的审核?此次慈善法出台后,这系列问题备受人们关注。
  慈善法第23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而在慈善法第27条中,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开展公开募捐的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公开募捐资格证书进行验证。
  师曾志认为,慈善法规定应当在相关部门统一或制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这样可以让通过互联网开展募捐活动的方式更加权威,并不是任何一家网站、平台都可以做到的。
  “对于这些可以发布募捐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应当有一定的资质审核条件。不过,具体应当符合哪些要求,仍然需要更加细化的规则。”师曾志表示。
  但师曾志也强调,统一或者指定平台,并不是限制慈善活动只能走这些渠道,而是提供一个更加专业的渠道,“只要平台符合要求,就都应当赋予其资格”。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教授指出,在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活动中,互联网平台扮演的是网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只负责审核进入平台的相关慈善组织的资质,并不应该对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这个责任应当由发出募捐信息的慈善组织来承担”。
  朱巍向法治周末记者表示,从实践中来看,目前网上有很多打着公益、众筹等旗号开展公开募捐的平台,鱼龙混杂,一些平台甚至从基于公益目的的公开募捐项目中抽取服务费,以此牟利;而慈善法出台这项规定,就能够提高门槛,一定程度上净化网络募捐市场。
  然而,在南都公益基金会理事长看来,慈善法对于互联网平台的限制性规定,却很有可能限制了网络慈善事业的发展与创新。
  “目前有160万家慈善组织,我国慈善组织在日后超过百万家应当不是问题。随着网络募捐方式的兴起,如果这些慈善组织都必须到相关部门统一或指定的互联网平台上去发布信息,是否过于局限、甚至是无法满足需求?”徐永光提出了这样的疑问,而且他认为,指定多少家平台、指定哪些家平台、创新形式的平台能否得到认可、指定的平台是否就一定安全可靠,都是目前尚难解决的问题。
  徐永光认为,互联网平台只是为慈善组织提供了第三方的信息服务,慈善组织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合作,不应当受到行政力量的过分干预。
  “法律已经规定平台要去审核慈善组织的相关资质,没有必要再去统一或者指定平台。以慈善组织是否具备相关资质为界限,划清互联网平台与慈善组织的权利义务,将慈善活动的监管交给专业的慈善机构、将网络传播的工作交给互联网平台,这样就足够处理二者的关系了。”徐永光说。
  个人求助不应动用慈善组织的力量
  网络募捐的蓬勃发展,也存在灰色地带。
  “×××经检查患上白血病,手术费、治疗费需一百余万元,希望有好心人出手相助。捐款请汇入个人账号……”这样的求助信息,在网上并不少见。特别是经过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的传播后,往往会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得到不少热心人士真金白银的支持。
  但类似这样的信息,往往也是骗捐的重灾区。
  2015年8月,杨彩兰利用(,)爆炸事件,捏造其父是爆炸事故受害者的虚假消息,骗取网民捐款近10万元;2015年10月,李娟在喂养男友的狗时被咬伤,其男友却谎称因救人被野狗咬伤,筹得网络捐款超过80万元;2016年1月,被称为“知乎女神”的“童瑶”被曝实则男性,利用两个账号上演“双簧”,骗取400余名网友超过15万元善款……
  这些反转的剧情,让捐献爱心者受到了伤害,也让不少人呼吁,慈善法应当禁止这样的网上骗捐行为。
  “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让人们发出的求助信息,从私人空间上升到公共空间。在这么大的公共空间范围内,原本基于人际关系的信任被打破,从而缺少对个人的约束力,难以做到对捐款目的和善款使用的有效监管。一旦发生问题,也很难追责。”师曾志表示,在善心被不当利用的情况下,最终可能会变成社会中恶意的来源,从而影响到整个社会后续的慈善事业发展。
  不过,徐永光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些骗捐的情况,并非全都在慈善法调整的范围内,关键是要区分相关行为是属于网上的个人求助行为、还是网上的公开募捐行为。
  徐永光解释,个人求助的本质是私利性的,为了帮助自己或者亲朋好友而向他人发出捐助请求;公开募捐的本质却是公益性质,受益人应当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非有针对性的一两个人。
  依照徐永光的观点,上述案例实际上都属于个人利用网络求助的行为,不属于通过网络公开募捐的范畴。
  “个人求助是一项正当的权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一旦出现问题,可以通过违反民法的告知义务、触犯诈骗罪等现有法律来解决和制裁。”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表示。正如他所说,上述骗捐行为,最终都受到了公安机关的介入调查。
  “所谓公开募捐,是指基于公益慈善目的而公开募集财产的活动。”徐永光介绍,只有一个人针对某些社会问题而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才会受到慈善法的调整。
  由于在慈善法出台后,对个人公开募捐的情况有了明确的规定,因而有观点提出,鉴于网络上的个人求助容易出现骗捐的现象,可以考虑将这些个人求助的情形,通过与有资质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方式,引向规范化监管。
  这种观点在有着不小的争议,不过在实践中早已有所体现。不少慈善机构组织都曾发起过针对特定个人的公开募捐,也着实帮助不少人解决了实际问题。
  但在徐永光看来,这样做并不合适。他认为,既然个人求助是基于私利的考量,就不应当动用公益性质的慈善组织的力量,为特定人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否则,就涉嫌公器私用,对于其他需要慈善组织帮助的人来说,有失公平。
(责任编辑:罗浩 HN066)
12/30 08:4712/30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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