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己退休了,谭善芳还在原单位吗单位继续工作,发生经济纠分,向那个部门投诉

到退休年龄因和单位有经济纠分,单位一直不给办退你手续怎么办_百度知道
到退休年龄因和单位有经济纠分,单位一直不给办退你手续怎么办
我有更好的答案
  经济纠纷与办理退休手续,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二件事。  一、退休,是你作为一名公民,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办理;  二、你与单位的经济纠纷,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单位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阻挠协助办理退休手续,这是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直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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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江苏省邳州市炮车镇令人非常气愤的事这六个字,让邳州人的幸福感有了质的提升!招领启示帝景城的物业怎么啦?招领启示宿羊山镇违章建筑,影响他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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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与不法较真老汉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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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江苏省邳州市惠园小区闲置8年三层楼未完工的扶贫房
江苏省邳州市发改委与和平房产开发商孙和平,联手开发惠园小区内不完全统计有138辆轿车,商品、扶贫楼27幢804套住房:㈠门卫物业楼一幢2层14间,7间出租,7间闲置;㈡1—18幢648套(3万元/套)扶贫房,其中210套是单位下岗工应分的,140套是和平房产,298套是官亲关系房;㈢19—26幢156套(18—22万元/套)和平房产商品房,其中11套闲置8年无主毛坯房,33套和平房产闲置8年房,112套有主商品房。
邳州网贴.png (16.01 KB, 下载次数: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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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总理强调“人民政府的权力,本质是责任、本色是为民。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作表率,决不允许任何人有特例、搞特权。要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零容忍、出重拳,锲而不舍、持之以恒地抓好反腐倡廉工作。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有腐必反、有贪必惩。”江苏省邳州市发改委与和平房产开发商孙和平,联手开发惠园小区内不完全统计有138辆轿车,商品、扶贫楼27幢804套住房:㈠门卫物业楼一幢2层14间,7间出租,7间闲置;㈡1—18幢648套(3万元/套)扶贫房,其中210套是单位下岗工应分的,140套是和平房产,298套是官亲关系房;㈢19—26幢156套(18—22万元/套)和平房产商品房,其中11套闲置8年无主毛坯房,33套和平房产闲置8年房,112套有主商品房。这648户(3万元/套)扶贫房业主中,有楼下停好车的,有拿到钥匙8年至今未入住的毛坯房;有拿到钥匙就直接卖的(18—22万元/套);有拿到钥匙就直接出租他人的(4000元/年租);有拿到钥匙就直接给亲戚住的;还有与相关领导有血亲、金钱关系的一家爷仨、哥弟、姐弟每人分1套的;更有夫妻假离婚分得的;一家既有扶贫房又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家有数套房产的更不在少数。凡有背景靠山的豪强巨富,不交(10元/月)物业费,经常酗酒骂街找岔寻衅,2013年不交每月10元物业费多达387户。相关领导在批扶贫房时说“入住5年给办房产证”,现已住8年,我们贫困之家因无房产证,小孩上学,极费周章,小、中、大学录取,每次都要到处托关系写证明,费以时日才能跑好。为此我多次跑房产局联系,相关负责人要我们先登记申请,在登记过程中,有背景户怕审批房产时败露靠山,进行百般阻挠,背地阻止业主登记,在两个多月登记中, 648户扶贫房主有360户不愿意办房产证,虽有288户登记报名办证,却有101户不是原来房主名。综上说明, 648户扶贫房主中只有177户是真贫困住房户,其余不愿办证的都涉嫌官亲关系房。邳州市发改委、和平房产慷国家之慨,以建扶贫房借口建房804套,卖112套商品房牟取暴利,又为471个血亲关系户建3万元/套廉价套房78平方,转卖转租, 中饱私囊,只解决177户特困住房,将排队等住经济适用房(实用面积不足50平米)的2300多户失业无房特困户摒弃于街市。2013年1月15日,我们把申办房产证名单递交给邳州市发改委,并要惠园小区全部业主名单,已过月半不给回音。为了国家的利益,党的信誉, 请中纪委派员来追查解决627(804-177)户豪强套房归属问题,让2300户中的627家无房户解决住房,使扶贫房实至名归,铲除腐败, 安定民心和谐社会。& && && && & 与不法较真老汉毛洪召&&手机& &-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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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书记信箱:您的建议咨询已经提交给有关部门,请等待回复! 信件编号: 查询密码:305829 (注:请记录信件编号,输入信件编号可以查看处理结果,输入查询密码可以对信件进行评价。)中纪委举报:您的举报信已提交成功,请妥善保存查询码(BDJ718ADFBEBJ74G5JCT),以便查询举报信息。<font color="#14-4-11一朝天子一朝臣 旧朝抵制新朝人旧任领导人提拔了一批会拍马溜须的人组建镇、局、科领导班子,把邳州市搞成假大空,国务院保护的基本农田成万顷地毁坏,大建高耗能污染厂、开发房地产,逼迫成千上万个失地农民为讨拆房、占地赔偿而信 访、群 访。旧班子的个别腐败官在获取巨额贿赂下,极力抵触新任领导,以各种手段给新任领导制造麻烦:如占地、拆房的信 访,接访官只要分流转给主办部门,下令谁用谁赔偿,不要政府拿一分钱即可解决问题。而信 访官员偏把应在法定结 访期限“60天(复杂的主要领导批准可再延期一个月)”解决的问题,采取推诿、敷衍、搪塞、拖延、直接扣压不转,致使信 访问题数年、十数年、数十年得不到解决,有意造成群访、进京,专门把每个极易解决的信 访问题,嫁转给领导,逼迫领导事必躬亲,故意扰乱领导工作秩序,无法正常部署工作。如我的信访问题:我是主管局的“先进科技工作者”,研制的成果93年载入《中国技术成果大全》,94年被联合国TIPS科技信息部选为《科学技术发明创新之星》,用卡车偷厂生铁卖、强奸女职工的厂长潘秀峰迫使我下岗后,销毁我工资档案,不给我交社会保险和失业金,剥夺我享受“经济补偿”的权力。2010年信 访 局索非副局长主动请示市领导签字,帮我解决信 访问题,在这关键时刻,索非被调去南京接 访,杨洪永副局长给我说“不要提前面谁办的,我来了只能从头重办。”体改办刘广贤主任说“你的材料只要市领导签个字,我就可以给你办了。”杨副局长却把我信 访材料扣压3年不给我结访。我到退休年龄,上无片瓦中无收入下无立锥,领不到经济补偿和失业金,更无法退休,民政局闫主任十几年不给我批低保,我只好以代人写申 诉 状、信 访 材料为生,我向邳州、徐州、等各论坛发帖求助,都无回音。我又受众访 民委托,把我经手写的200案发于网上,为此邳州市治安大队又以“在不经核实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多次为信 访 人员代写申诉材料,并在互联网上发布内容失实的诉求,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为由,行政拘留我7天,我又在网上披露了拘留所违反《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11条违法行为。治安大队刘成军科长为解决落实我的信访问题,不辞奔波劳苦,数次联系破产办、体改指挥部刘广贤主任、信 访 局吉科长,我于2013年2月7日又将信 访 材料交给信 访 局吉科长。我早在2010年杨洪永副局长接 访时说“我写信 访 材料是生活所迫,我的信 访 问题一旦落实解决,我则从此不再代人写信 访 材料。”信 访 局一拖3年不给我结访的目的,就是想让我写出数不胜数的信 访 材料,给新任领导制造麻烦无法部署开展工作,逼其灰头灰脸地调走甚至狼狈地被撤职、垮台或判刑,他们可以此谋取高位、升大官发大财。习总书记说“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决不允许搞特权。对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必须严惩不贷,决不能手软。”信 访 局的职责是,严格遵守《信 访 条例》,有权处理的当面答复,无权处理的15天给书面答复,应把信 访 材料分流转给主办部门,60日内结 访,特殊情况主要领导批准,最迟再延长一个月,必须按期结 访。接访官的职责,是将反映的问题转送到主办部门限期办理,接一件转一件,转一件了结一件,这样可以给市领导才能给市领导保驾护航。如接访官接一件扣一件,把所有的反映材料全给扣压,逼使访民群访进京,专意给领导制造麻烦,逼迫领导无法正常工作,迫使领导下不来台。这些接访官的目的是:把上司挤走,他们好趁虚而入,青云直上,从而窃取要位,肆意搞腐败。 新任领导们,您们想一想,不落实好我的信 访 问题,能行吗?您们最好排一排,哪些是支持您们工作的,哪些是专门给您们制造信 访 麻烦的?新任领导必须彻除腐败渎职者,才能得心应手地强市安民。告渎职官用《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检察法、法官法、党章、纪律处分条例、信 访 条例、、赔偿法、刑法》;民间纠纷用《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土地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劳动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告罪犯用《刑事诉讼法、刑法》。公民维权学用法,渎职犯罪都怕法。请求领导帮我依法落实职工待遇——落实工龄、社保、医保、失业保险、经济补偿、退休敬爱的领导 您好!信访人:戴赟琼,男,日出生,原徐州市东方耐磨材料厂销毁工作档案的铸造车间主任,现寄住邳州市青年东路运中宿舍3号楼4单107室,手机信访请求:1、责令相关责任人严照《信访条例》期限60日内结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2、依《劳动者工龄计算法规集锦》“191.凡确属错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经复查改正后,其错被开除公职后到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错被开除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0]78号、中组发[1980]7号”,从1998年7月到2012年2月16日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为我算连续工龄;3、依《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43条用人单位破产、撤销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安排偿还所欠的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经济补偿金。”从1988年至日给我交足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三险);4、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1条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参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给我比照与我同时考入同校同时毕业分配来邳州市现仍在岗的田开明、孙茂祥、黄继芳三位同学的平均工资、“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我的退休工资标准;5、依《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我)支付赔偿金。”从1981年7月12日到2012年2月16日给我经济补偿金和2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6、依《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17条《规定》第20条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是指: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低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我是学铸造专业的铸造车间主任,有技术成果载入《中国技术成果大全》是主管局的“先进科技工作者”,依法给我从55周岁办退休本、医保本(我现依法代写诉状、信访材料为生,一退休我便息笔诉状归隐,研究畅写《共产主义》)。7、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二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为我没有工作能力的女儿办理最高额低保。事由:我因在厂工作成绩突出, 90年研制的《组合镶固型高铬铸铁衬板》,91年被主管局评为“先进科技工作者”, 《组合镶固型高铬铸铁衬板》93年载入《中国技术成果大全》第九期,94年被联合国TIPS选评为《发明创新科技之星》,98年被排挤下岗,厂长潘秀峰为吞没国家三千万元新贷款,实施三次假破产(市农机修造厂改为市建材机械厂,又改徐州东方耐磨材料厂),利用职务安排老婆做仓库保管,星期天用卡车往外偷生铁卖,强奸化验员,害人家庭破裂,剽窃我的技术成果奖,通过厂假破产销毁我在厂的工资及工作档案,在信访局为我落实信访问题时,我单位拿不出任何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书面证据,2011年潘秀峰又向信访局写出“我自动离职”的《虚假证明》。冯其谱书记上任的第一个书记接待日,颜廷峰副书记接收我请求落实工作档案的信访材料,一拖二年访无音信。2011年底石启红常委亲笔签批我的信访材料, 市劳动局社保科2012年2月16日,确认我为1998年下岗职工。根据《劳动者工龄计算法规集锦》“191.凡确属错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经复查改正后,其错被开除公职后到作出复查改正结论这段时间,可以与错被开除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险便字[1980]78号、中组发[1980]7号”、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51条 用人单位对工资支付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直接作出认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不能对工资数额举证的,参照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 1998年7月我因业绩显著厂长急于剽窃我的科技成果被排挤下岗,单位没给我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没给我交失业金,没有任何合法书面证件就销毁我在厂的工资档案及名字,造成我至今没有享受到分文失业待遇,人事局档案与事实证明我是“确属错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应依法从1998年7月到2012年2月16日复查改正结论时,为我计算连续工龄,我的工资标准应“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计算确定”,即按与我同时考入同校同时毕业分配来邳州市现仍在岗的田开明、孙茂祥、黄继芳三位同学的平均工资数额,为我从55周岁办理“铸造专业”的退休本及退休医保本。《信访条例》“第43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㈠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㈡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第40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㈡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㈢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㈣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党章》“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一切为了群众,密切联系群众。党风问题、党同人民群众联系问题是关系党生死存亡的问题。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加强党风建设和廉政建设。”习总书记说“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保持党的肌体健康,是广大干部群众始终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物必先腐,而后虫生。”近年来,一些国家因长期积累的矛盾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政权垮台,其中贪污腐败就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大量事实告诉我们,腐败问题越演越烈,最终必然会亡党亡国!近年来我们党内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性质非常恶劣,政治影响极坏,令人触目惊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自觉遵守廉政准则,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以权谋私,决不允许搞特权。对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都必须严惩不贷,决不能手软。”邳州市社保科给我的《认定书》被市信访局压住1年至今,超过“3个月结访期限”,没给我任何书面和口头答复,拒不给我办结访,逼我在邳州、徐州论坛、人民网发帖求助,引起冯其谱书记、王强市长、张军副市长(公安局长)的关注和重视,责令邳州市治安大队刘成军、万义宽二位警官为我解决落实我的信访问题。我的问题如得不到依法解决,我将依据《信访条例》第10、14、33、36、40、42、43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2、34、60、61、62、64、74、75、79、95、96、101、102、103、122、127、128、129、132、133、134、136、140、141、142、143、144、148、166条,对违反《信访条例》的所有渎职官员,向中检、高检、最高检、中央纪委依法控告、投诉,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请遵照习总书记指出:“每一个上访者都有一个心酸的故事,有的为自己,有的为他人、为集体、为国家;能不能认真对待这些坐访者不仅是敬不敬业的问题,也是一个能不能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问题。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办案公开透明、不要暗箱操作,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救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 中央政协常委、国家法律管理局局长车任俊斩钉截铁地说:“不准控访、接访、硬访、阻访、拦访;不准非禁、关押、拘留;更不准送精神病院、劳役!出现上述情况,一把手一律开除!” 李总理强调“人民政府的权力,本质是责任、本色是为民。决不允许任何人有特例、搞特权。要对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零容忍、出重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大问责力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推诿扯皮、不认真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失误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决策者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说“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超级报告,以防悲剧的酿成。”最高法院长周强强调:“要坚决依法判正冤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万分之一的错案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的指示,为我落实诉请。此致敬礼!& && &信访人:戴赟琼  手机<font color="#1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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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院较真的老汉毛洪召再次与执法犯法的不法案官较真——邳州市公安局运河副所长吴龙把“张楼故意伤害命案”办成诬告陷害“毛传永妨害作证案”实录习总书记指出:“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办案公开透明、不要暗箱操作,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李克强总理强调“建立健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加大问责力度,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推诿扯皮、不认真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失误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决策者的党纪政纪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说“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超级报告,以防悲剧的酿成。”最高法院长周强强调:“要坚决依法判正冤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万分之一的错案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一、简历:我毛洪召,现年72岁,出生在江苏省邳县滩上村一老中农家庭,祖上三代干洗染业维生,祖父毛守云,在社会上为人处事公平忠厚,为困难户需要帮助,只要提出要求的户,他就不顾自己力所能极否,他一定帮助解决,街面上人群共称“善人”;父亲、叔叔们都守规矩,老弟兄五人,从来没有和他人吵闹过,与他人未发生过不法之事,在那当时的社会上,老人都能上学,父亲是当时私属,初中、解放初期是邳县第五区陆宅乡文书。在土地改革时期县工作组工作发土地证等,二叔管门面,三叔种地,四叔毛德侠上学读至大学文化,在山东省苍山县任教苍山一中,文化革命后入党,教导主任,校长、教育局,县委办公室主任退休,出身几代人都是奉公守法人,随社会为荣的人。共产党员、军人多名,大学文化十名,县团级工作人三人,可查证。我毛洪召在58年2月份人民公社时代,我正在邳城初中二年级,十五岁被当时农村工作需要接回,安排农村食堂任会计工作,第一个下放学生。从那至今72岁,从未犯过法,我的一生就是奉公守法,但也受过批斗,在农村工作,运动年年有,特别在文化大革命中,按走资派批斗40多次,但我能有真正知己知底对社会谅解心情。总之“为人不干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从此养成我讲真理,与不法较真的性格。在社会上几十年随着渡过。二、1994年,我负责滩上水上运输站工作,有四个船队6000多吨营运,日子过的大运河境内数的着的户,我未看透形势,眼头死。当时法院张慎超等官员看得起我,想买船交给我管,我未同意,“我当时讲你们为人民为党依法保护支持我们吧。”给社会出力,作贡献党和人民不会忘掉你们的。用船不正常。“张慎超当时说,现在社会没钱不能过,谁不用谁,不欢而散······不幸96年我一条船队和本市物资贸易中心发生运输合同纠纷”诉至邳州法院运河法庭审理,当时赵保伦庭长分给章保思法官主办。章保思部队转业军官,正直无弯的性格,看船民近接春节腊月28日,他放弃自己过节事务安排,当天通知物贸中心的被告经理冯仰伟,拒不到庭“采取多方措施依法借了3000元现金安排了船民燃眉之急“过了春节”。正在过节期间,出来一个张慎超法官带着被告经理方的数人,去我船队查封扣押船队,包审此案:“春节假期都未过安为民办案”,他一案办十年之久,他也未想碰上我毛洪召,依法上诉、上访求权向新闻,我当时给上级投诉材料,法官队伍的败类张慎超稿一份,一直陪到十年之多。把法院内的官员们气的死去活来,最后结案订为枉法办案,按错案处理。法院“国家赔偿21400元。”感谢党,归功于各级检察院抗诉,新沂法院审理,救了我全家。我永不能忘记党为民的清官,永远跟共产党走,永远向不法份子作斗争。从那时起我被各级检察院颁布:“我与法院较真的老汉毛洪召”称号。可是得罪了个别的法官大人,一直不给执行,使我过13年之久苦日子。自调来了黄院长邳法院,我向他反映了情况,他也知道此案情原在新沂审理时,他是副院长,他依法支持给王强局长、李健执行长指令,吴树渠法官调解,一年执行近50万元让我见了青天,出面见人,还了外债,我死不能忘记共产党,正确光明。这届法官的领导公平公正执法为民精神。但我更加奉公守法,更加坚持正义的决心,对子女亲近人的教育更严格要求他们奉公守法,正义做人。我从未想到发财“只要发现不正道,不为民,不讲法,不论理,不凭良心的事,人物他人权多高多大,我坚决较真,斗争到真理实现。毛传永的案,法官实在为难,只有硬判七个月,实在无法,总之到法院量刑时问程序,不能算倒回后账。二、今特向各级再要求从严审理,刑事案件,运河所的吴龙所长的,吴姓家族故意致死人命案,他不正确使用法律,两主犯是投案自首,还是畏罪潜逃,是串供,是如实承认罪责,请对照刑法条文规定吴龙办此案,对涉案行为要领是否清楚?(一)法律规定的执法缓慢行走,执法责任。对“妨害作证案件”应实行办案人员的责任负责制,主办警官负责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群众上访,上级机关批转监督的案件,应当实行集体通案,请依法再查。(二)此案,因一把手所长不在所,吴龙利用副所长临时掌权之机,乱审此案,原是日夜案发,现场未报警已清楚,安徽人已抢救医院。”7月19日张艳荣已投案承认是她的作为。“当时是否有笔录”,现场拍照,保留现场。对照法律规定,严禁推诿扯皮,该立案不立案,该查不查,该处不处。“降格处理”,吴龙利用办此案办人情案,关系案,吴氏家族案,吴家干亲都出来,一个汤会艳。换原主审魏小丰、王朋警官随意变人审理为何故?求一定为案件真假再审。不主审伤害人命案,重点审毛传永妨害作证案,违法上网,投案自首案,换主审警官,按再逃犯查办。三、要求各机关,别误认为,我为毛传永是我儿子的被捕追究刑事责任。上访,决不是。我为真理而请求,他多少罪依法认定,我对党政领导说明,习近平主席一年来的讲话和实际作为能否一致,邳州公安乱的太多,我一定检举。乘党群路线教育运动的强劲的威力彻底对腐败、不法的司法工作者清除。四、我日晚,中央12台社会与法,看一案,“父子情仇”,我与他当父的心情是基本相同,儿子不争气,不与家人保留名誉,丢脸让我见人没法抬起头来,给我孙儿孙女前途影响,判几年给我们帮助管教,没有脑子处一吴家人。什么仁兄弟、师兄弟能和父子心吗?我病重只要服药,五岁的孙儿拿茶拿药,大孙女每天晚上放自习来床前安慰我,吃喝如何,再检查病,保重你自己身体,不管他的事,你多活等,我们长大成人一定替咱家争气,恢复你的名誉。我求真理求权为的下一代。儿媳梁华劝婆母多照顾爸爸,让爸爸放心,不管他的事,党不会冤屈一个好人,每日都上班,下班料理一家人的洗浆,孩子上学作业等,累死累活,我请求各级党政依法追清本案实际恩怨作为,我所调查的材料已交过,特给您谈心情话,请按习近平的讲话精神公正、公平查处。我这一切一定去新闻界投稿,申请社会与法台来宣传,再来一次报道。五个月来,法院无奈判决毛传永七个月,当接到判决书放出期满。本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群众工作诉讼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中的建立违全冤假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被告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官办案质量终身责任制,严肃查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证据等违法行为,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对本案公安办案违法之处法院不追究,我维求公平、公正特立案,行政诉讼请查处。              邳州市与不法较真老汉毛洪召 <font color="#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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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状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在检察日报撰文表示,发现领导的决定可能产生冤假错案的,要向上级甚至超级报告,以防悲剧的酿成。最高法院长周强强调:“要坚决依法判正冤错案,发现一起,查实一起,纠正一起,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万分之一的错案就是百分之百的不公平。” 依据2014年3月9日焦点访谈,人大对《行政诉讼法》新解释,特具此状。原告:毛洪召,男,72岁,汉族,与不法较真主办人,现住邳州市惠园小区25号,手机被告:吴龙,运河派出所副所长,诬陷毛传永案负责人;被告:李行,运河所警官, 诬陷毛传永案讯问官;被告:陈栋, 邳州市检察员,诬陷毛传永案公诉员。诉求: 1.立即判决我儿毛传永无罪释放,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2.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3.追究吴龙、李行徇私枉法、徇私舞弊、妨害作证、诬告陷害的刑事责任。事实与理由: 邳州市检察员陈栋起诉“案发后,被告人毛传永吴元猛在明知张楼故意伤害致杜龙飞死亡的情况下,唆使张艳荣、吴倩、吴静等人作伪证,帮助张楼逃避法律制裁。”是欲加之罪、无中生有的诬告陷害、徇私枉法,是习总书记强调的“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的冤假错案。”2013年7月18日晚,张艳荣、张楼打伤杜龙飞,当夜送进市人民医院,当晚与全家老少预谋好张艳荣替张楼顶罪的供词。19日杜龙飞哥哥报警,张艳荣与三女儿吴倩(杜龙飞对象)在运河派出所做了包庇张楼的《笔录》。20日杜龙飞不治身亡。当晚张艳荣丈夫吴迪族弟吴元猛请朋友毛传永开车去医院帮忙接送家人,22时在送张艳荣母女途中,张艳荣向吴元猛、司机毛传永讨论替张楼顶罪的事,吴元猛同意张艳荣的做法,毛传永劝说“还是主动去投案自首,积极赔偿死者家人,争取死者家人的谅解,可以从宽从轻判刑。”吴迪的近房吴龙为包庇张楼,与张楼的检察官姐姐嫁祸司机,伙同询问官李行,把张楼故意伤害致死案,转变成轰轰烈烈的大规模司机妨害作证案。吴龙、李行讯问张楼、张艳荣、吴元猛、吴倩、吴静六嫌犯,不是查究杜龙飞怎样被张楼一拳一脚伤成31处致命歹毒伤的死因,不是办伤人致死案,而是办司机妨害作证案。2013年7月22日13:15前,众嫌犯的《笔录》都只字未提到司机,经过吴龙、李行、张楼、及检察官姐姐2小时10分钟的密谋策划后,从15:25开始长篇大论地撰述:与他从不认识且初次见面的司机,怎样教众嫌犯说他家的闺中秘事:吴静怀孕、吴倩玩手机、姐夫深夜在小姨子闺房吸烟,又怎样轻车熟路地开车去他家、去张艳荣家、去他打死杜龙飞的巷子、去看路上的监控、教他们买手机卡?就好像是司机写好的电影剧本,导演吴倩与杜龙飞在南京恋爱五年,吴倩回家,2013年7月18日夜9点杜登门求亲,张艳荣不答应,电话叫吴静,吴静怀孕不能来,张楼来一拳一脚把杜龙飞打伤31处致死,张艳荣与全家老少达成她替张楼顶罪的共识,吴倩送杜去医院抢救,电话叫杜的哥哥来19日13时报警,19日16:20与母亲张艳荣去运河派出所作包庇张楼的《询问笔录》,20日杜龙飞死的晚上,吴元猛叫司机去医院送张艳荣,张艳荣向吴元猛和司机说替张楼顶罪的事,司机开车带吴元猛、张艳荣去找张楼、吴静、吴倩,教他们从7月22日15:25开始众口一词地揭发检举司机,教他们说假话,只字不要谈张楼一拳一脚打死杜龙飞的事,办案警官吴龙、李行不问死人案,专问司机教说假话案,最后以妨害作证罪逮捕司机,把故意伤人致死案演义成司机妨害作证案。张楼15:25—16:35的第二次口供,把20日晚吴元猛的所说所为以及他编造的全部假话,全都说成是司机说的做的,吴龙、李行把张楼的第二次口供拿给吴元猛、张艳荣、吴倩、吴静看后,四嫌犯才都众口一词地作出后几次检举揭发司机的《讯问笔录》,且吴龙、李行对每个嫌犯的问题都一样“第一次你说实话了吗?你小叔和他朋友教讲的是实话吗?”请看吴龙、李行陷害毛传永的《讯问》:张楼《讯问笔录》第一次口供:7月22日张楼在检察官姐姐的指示下,去投案自首,11:04-13:15李行《讯问》“答:我看我岳母怪生气,然后我就上去用右腿朝这个小伙子的胸部踹了一脚,踹完之后紧接着我又用右拳对他的嘴下巴打了一拳,打完之后这个小伙子就蹲下,一下面朝上躺在地上了(一脚一拳打出尸检报告中31处歹毒致命伤) ,然后我就看他嘴往外淌血了,直哼哼。”口供中只字未提毛传永。第二次口供: 过2小时10分, 15:25-16:35李行《讯问》“问:人到医院之后你岳母怎么对你说的?答:当天晚上我岳母就给我说‘这事你不要怕,我给你顶,到时把房子卖了赔人钱事就了了。问:你到公安局第一次为什么要讲假话?’问:教你讲假话的那个司机你认识吗?”2小时前张楼说的是真话,只字没提教讲假话的司机,李行却问“教你讲假话的那个司机你认识吗?”这不是纯粹陷害司机的问法吗?休息2小时10分钟,在张楼姐姐和吴龙、李行做了张楼的工作, 教唆指导张楼把张艳荣吴倩19日撇开张楼的笔录,和吴元猛说的话、做的事,全部说成是20日晚开车司机教众案犯说的做的,张楼不但善打架杀人,还善说假话嫁罪于恩人。第三次《讯问》:7月23日讯问人陆明的《讯问笔录》“问:后事这事是怎么商量的?问:他们教你这样讲是什么意思?问买手机卡是怎么回事?”第四次〈讯问〉:8月6日8时李行《讯问》“你原来在派出所,刚开始为什么不讲实话?”第六次《讯问》: 10月16号李行《讯问》“问:你将吴倩对象死亡之后,吴元猛的朋友如何和你们说的情况讲一下?问:司机跟你们说这些话是干什么的?问:司机教你说的是实话还是假话?”吴元猛《讯问笔录》第五次口供:李行《讯问》:有哪些人教说假话的?问:毛传永教说哪些讲话?问:你和毛传永教他们说这些话,张楼、吴静、吴倩、张艳荣同意吗?问:买手机卡是谁提出来的?问:你和毛传永为什么教他们说假话?问:你和毛传永教他们之前,知道杜龙飞怎么死的吗?吴倩《笔录》第三次口供:吴龙《讯问》: 问: 你妈妈说过她怎么承担责任的?答:说过,从一开始说过许多次,一直都说承担责任,让撇开我二姐夫张楼。问:你原来为什么说你和张楼在一起?答:吴元猛及他朋友、我妈妈都跟我说让我撇开张楼,说和张楼在一起的。我不想让更多人牵扯进来,就说了谎话。第五次口供:李行《讯问》: 问:杜龙飞死后,公安机关找你调查,你有无讲实话?问:你刚开始为什么不讲实话?问:你小叔的朋友还有没有说其他吗?问:你小叔朋友教你说的是真话、假话?问:你小叔朋友教哪些人说假话的?问:为什么教你们说假话?问:关于买手机卡,看监控的事情你知道吗?吴静《笔录》:10月17日李行《询问》: 问:公安机关向你了解情况,你说实话了吗?问:你小叔和他朋友教讲的实话吗?《刑法》第307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请问吴龙、李行、陈栋等众案官,毛传永“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中的哪种方法,“唆使张艳荣、吴倩、吴静等人作伪证,帮助张楼逃避法律制裁”的?你们纵容指使张楼、张艳荣、吴倩、吴静,串供,吴冠毛戴地嫁罪于毛传永,致使毛传永无端受刑事追诉,你们的讯问行为,正应该受【妨害作证罪、徇私枉法、徇私舞弊罪】的刑事追究。《刑事诉讼法》“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诬陷毛传永妨害作证案一众案官为包庇案犯, 以张楼嫁罪诬陷之词为据,不审察实际,明知毛传永无罪,还坚持要开庭审问,无休止延长毛传永的羁押时间,坚持造成习总书记“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的冤假错案”,我毛洪召与不法较真一辈子,不法案官一日不伏法,我将进京告御状,不得公道,誓不罢休!邳州市检察院公诉人陈栋、运河派出所吴龙、李行等讯案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明知毛传永无罪,诬告陷害无限期捕拘,使他受追诉。我四月奔走于邳州市公检法之间无果,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进行行政起诉,请遵照习总书记的“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的指示立案,依法惩治邳州市的渎职犯罪, 还我公民公道,赔我儿损失,安定民心,保障我邳州市秩序稳定,和谐社会。致礼!& && && && && && && &&&控告人:与不法较真老汉毛洪召 <font color="#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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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高检发释字[2006]2号&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六年七月二十六日(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 & 一、渎职犯罪案件
& &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 &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 &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 &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 &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 &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 &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 &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 &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滥用职权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 &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
& &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 & 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 &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 &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 &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 &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 & 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
& &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构成要件的,按照该特殊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主体不符合刑法第九章所规定的特殊渎职罪的主体要件,但玩忽职守涉嫌前款第1项至第9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 &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 &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 &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 &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 &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 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 &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 &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 &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 &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第三百九十八条)
& &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 &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 &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4项(件)以上的;
& & 4、违反保密规定,将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与互联网相连接,泄露国家秘密的;
& & 5、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隐瞒不报、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 &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 &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 &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 &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 &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 &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
& &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枉法裁判,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 &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 &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 &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 & 5、串通当事人制造伪证,毁灭证据或者篡改庭审笔录而枉法裁判的;
& &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 &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 &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 &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 &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 &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
& &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 (八)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
& &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致使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 &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 &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 & 4、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 & 5、其他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 (九)私放在押人员案(第四百条第一款)
& & 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私自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将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放走的;
& & 2、伪造、变造有关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释放的;
& & 3、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风报信、提供条件,致使该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 &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第四百条第二款)
& &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包括在羁押场所和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
& & 2、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3人次以上的;
& &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的;
& & 4、其他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 (十一)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第四百零一条)
& &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 & 2、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
& & 3、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
& & 4、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
& & 5、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十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第四百零二条)
& &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监察等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
& & 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
& & 3、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
& & 4、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 5、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
& & 6、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
& &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
& &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十三)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第四百零三条)
& &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政府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 & 2、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 & 3、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 & 4、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 & 5、上级部门、当地政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 &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 (十四)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 &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 &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 &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 (十五)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一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 &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他发票合计50份以上,或者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 &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 (十六)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第四百零五条第二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是指海关、外汇管理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 & 2、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 &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 (十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第四百零六条)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 &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 (十八)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第四百零七条)
& &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是指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定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允许采伐数量累计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导致林木被超限额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
& & 2、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林木被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导致幼树被滥伐1000株以上的;
& & 3、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株以上的;
& & 4、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树木被滥伐的;
& & 5、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导致国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
& & 6、其他情节严重,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情形。
& &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林木被滥伐4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2000株以上,或者致使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被滥伐1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被滥伐400株以上,或者致使珍贵树木被采伐、毁坏4立方米或者4株以上,或者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 & (十九)环境监管失职案(第四百零八条)
& & 环境监管失职罪是指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 & 2、导致3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 &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 & 4、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 &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 & 6、造成基本农田或者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5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亩以上被严重毁坏的;
& & 7、造成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严重污染的;
& & 8、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情形。
& & (二十)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四百零九条)
& &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 &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 &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 &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 & 5、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 & 6、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 & 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 &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条)
& &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 &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 &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 &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 &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
& & 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
& &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 &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四百一十条)
& &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 &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 &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 &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 &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 &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二十三)放纵走私案(第四百一十一条)
& & 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放纵走私犯罪的;
& &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 & 3、放纵走私行为3起次以上的;
& & 4、放纵走私行为,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情节的;
& &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二十四)商检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 &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报检的商品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证明结论的;
& & 2、将送检的合格商品检验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商品检验为合格的;
& &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商品,不检验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的;
& & 4、其他伪造检验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二十五)商检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 & 商检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致使不合格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商品出入境,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
& & 2、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 & 3、造成公共财产、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 & 4、未经检验,出具合格检验结果,致使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等进入境内的;
& & 5、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 &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 (二十六)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
& &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者出具不真实的结论的;
& & 2、将送检的合格动植物检疫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动植物检疫为合格的;
& & 3、对明知是不合格的动植物,不检疫而出具合格检疫结果的;
& & 4、其他伪造检疫结果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二十七)动植物检疫失职案(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 &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检疫物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导致疫情发生,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 & 2、导致重大疫情发生、传播或者流行的;
& &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
& &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 & 5、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引起国际经济贸易纠纷,严重影响国家对外经贸关系,或者严重损害国家声誉的;
& & 6、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 & (二十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第四百一十四条)
& &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是指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的;
& & 2、放纵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犯罪行为的;
& & 3、放纵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 & 4、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得以继续的;
& & 5、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者对3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 &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二十九)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 &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 & 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过程中,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应予立案。
& & (三十)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四百一十五条)
& &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 &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 & (三十一)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 &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或者其家属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 & 2、导致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被转移、隐匿、转卖,不能及时进行解救的;
& & 3、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3人次以上的;
& & 4、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 & (三十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第四百一十六条第二款)
& &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 &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者通风报信,妨碍解救工作正常进行的;
& & 3、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三十三)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第四百一十七条)
& &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 & 2、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讯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 & 3、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 & 4、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 & 5、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三十四)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 &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 & 2、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帮助5名以上考生作弊的;
& & 3、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3人次以上的;
& & 4、因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的公务员、学生,导致被排挤的合格人员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 或者精神失常的;
& & 5、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务员、学生,导致该项招收工作重新进行的;
& &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三十五)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第四百一十九条)
& &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是指文物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后果严重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导致国家一、二、三级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 & 2、导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损毁的;
& & 3、其他后果严重的情形。
& &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 &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第二百三十八条)
& &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 & 2、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 & 3、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 & 4、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 & 5、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 &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 & 7、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案(第二百四十五条)
& &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搜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 & 2、非法搜查,情节严重,导致被搜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 & 3、非法搜查,造成财物严重损坏的;
& & 4、非法搜查3人(户)次以上的;
& & 5、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与涉嫌犯罪无关的人身、住宅非法搜查的;
& & 6、其他非法搜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三)刑讯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 &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 &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
& & 3、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 & 4、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 & 5、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
& & 6、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
& & 7、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 & 8、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四)暴力取证案(第二百四十七条)
& &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证人证言的;
& & 2、暴力取证造成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 & 3、暴力取证,情节严重,导致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 & 4、暴力取证,造成错案的;
& & 5、暴力取证3人次以上的;
& & 6、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 & 7、其他暴力取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五)虐待被监管人案(第二百四十八条)
& &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劳教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虐待被监管人的;
& & 2、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虐待被监管人,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
& & 3、虐待造成被监管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 & 4、虐待被监管人,情节严重,导致被监管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 & 5、殴打或者体罚虐待3人次以上的;
& & 6、指使被监管人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 &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六)报复陷害案(第二百五十四条)
& &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 &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报复陷害,情节严重,导致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 & 2、致使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其他合法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的;
& & 3、其他报复陷害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 &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案(第二百五十六条)
& &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编造选举结果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 &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 &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 &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 &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 &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 三、附 则
& & (一)本规定中每个罪案名称后所注明的法律条款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条款。
& & (二)本规定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有关犯罪数额&不满&,是指已达到该数额百分之八十以上的。
& & (三)本规定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 (四)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和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损失所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等。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然有债权存在,但已无法实现债权的,可以认定为已经造成了经济损失:(1)债务人已经法定程序被宣告破产,且无法清偿债务;(2)债务人潜逃,去向不明;(3)因行为人责任,致使超过诉讼时效;(4)有证据证明债权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 & 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是指立案时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移送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以及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
& & (五)本规定中的&徇私舞弊&,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
& &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有关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与本规定有重复或者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 & 对于本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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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信访条例》已经2005年1月5日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理 温家宝&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00五年一月十日目&&录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通过联席会议、建立排查调处机制、建立信访督查工作制度等方式,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 &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交由处理的信访事项;& &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 (四)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 & (五)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对信访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 & 第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单位给予奖励。& & 对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奖励。&&第二章 信访渠道&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 &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 第十条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可以就信访人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与信访人面谈沟通。& & 第十一条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信访人可以持行政机关出具的投诉请求受理凭证到当地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或者有关工作部门的接待场所查询其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信访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有利于迅速解决纠纷的工作机制。& &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社会志愿者等共同参与,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 第十四条 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 (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 第十五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并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 第十六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 第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 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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