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非法资金跨境资金流动转移工作中的难点有哪些

易纲: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冲击是外汇管理关键
  人民银行副行长、外汇局局长易纲近日在《中国金融》发表署名文章《外汇管理方式的历史性转变》。文章提出,要坚持把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冲击作为外汇管理的关键。  文章称,2009年,外汇局提出外汇管理要实现“五个转变”: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五年来,外汇局围绕着“五个转变”,大刀阔斧地推进改革,在简政放权上先走了一步,早改了几年,积累了经验。  下一步,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仍要以“五个转变”为核心,做到理念深刻转变,工作流程、方法深刻转变,人员素质、技能深刻转变。在此过程中,练好外汇管理的“看家本领”。做好统计监测,建设强大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提升分析能力,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国际收支、外汇检查各条线整合协同互通立体作战;完善预警系统阈值及启动机制;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维护国家涉外经济安全。  一是推改革,坚持把深化改革作为做好外汇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一方面要继续坚持简政放权,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项目;另一方面要转变管理模式,创新管理思路,完善事中事后管理体制机制,全面推进主体监管,打破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的界限。大力发展外汇市场,配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推进,进一步提升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外汇市场监管重点逐渐从批准入、推产品,转向维护公平交易,防止市场失灵和管理系统性风险。  二是防风险,坚持把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冲击作为外汇管理的关键。建立完善新的国际收支和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探索新形势下新的风险应急管理手段和政策工具。建立和健全宏观审慎框架下的外债和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体系。紧密围绕外汇收支形势,加强外汇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买卖、转移外汇资金活动,防止国际投机资金大规模流出入,保障国家经济金融安全。  三是夯基础,坚持把强化数据和系统作为外汇管理的支撑。完善数据采集,整合设计银行数据采集接口规范和银行数据统一采集方案,避免多头重复采集数据。加强系统建设,提供优质的信息化服务,实现银行、企业端外汇业务的“一系统”办理,提供联机服务接口,便利信息交互和共享。提升手段,逐步完成跨境资金流动数据整合和数据仓库建设,进一步研究和丰富监测分析指标,为监管提供“千里眼”和“顺风耳”。完善数据标准,以国际收支和外债统计为基础,不断完善统计和代码标准建设。  四是抓管理,坚持把加强队伍和制度建设作为外汇管理的基础。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决策和行政执法。继续推进政务公开,提升政策和数据透明度。进一步建立健全监测分析工作制度、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检查工作制度,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加强干部队伍培养,促进人员转型,强化服务意识,将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积极落实廉政风险防控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  (编辑:吉萧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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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管局:坚持把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冲击作为外汇管理的关键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易纲撰文称,坚持把防范跨境资金流动冲击作为外汇管理的关键。建立完善新的国际收支和跨境资本流动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探索新形势下新的风险应急管理手段和政策工具。易纲在《中国金融》上发表署名文章称,建立和健全宏观审慎框架下的外债和跨境资金流动管理体系;紧密围绕外汇收支形势,加强外汇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严厉打击地下钱庄等非法买卖、转移外汇资金活动,防止国际投机资金大规模流出入,保障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他在文中谈及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时提到,一方面要继续坚持简政放权,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项目;另一方面要转变管理模式,全面推进主体监管,打破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管理的界限;大力发展外汇市场,配合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推进,进一步提升外汇市场的深度和广度;外汇市场监管重点逐渐从批准入、推产品,转向维护公平交易,防止市场失灵和管理系统性风险。坚持把强化数据和系统作为外汇管理的支撑。完善数据采集,整合设计银行数据采集接口规范和银行数据统一采集方案,避免多头重复采集数据。完善数据标准,以国际收支和外债统计为基础,不断完善统计和代码标准建设。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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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指标内容预测值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中潜存的洗钱风险及预防对策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反洗钱处
互联网新型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我国跨境网上结算市场增长迅猛。但在跨境交易中,物流和资金流在时空上不同步,加之法律、语言上的差异,导致境内外买卖双方的信任感较低。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跨境支付业务以安全、快捷为优势,应运而生。截至2014年6月,包括支付宝、京东网银在线等22家第三方支付企业拥有了跨境结算业务的资格。但在中国企业迈向国际市场、跨境支付业务逐渐成长为第三方支付机构战略性业务的同时,该业务潜存的洗钱风险逐渐暴露,应引起关注。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概述
(一)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业务又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一些和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境外的各大银行签约、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交易支持平台的业务。在这一平台中,互联网是支付的基础,支付公司是信用中介,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支付渠道。相比第三方支付业务,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的核心要素在于支付的跨境性,是为境内外买卖双方所涉外汇资金进行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的服务。尽管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的买方与卖方处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但其交易模式的实质并未改变,第三方支付机构仍作为买卖双方交易的中间人,为交易的顺利完成提供信用担保和交易渠道。
(二)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流程
境内买家在境外网络平台提交商品订单,并根据跨境支付平台显示的交易价格,向跨境支付平台转移应付款项。接着,跨境支付平台向合作银行进行批量购汇,通知境外卖家发货。境内买家确认收货后,跨境支付平台向合作银行发送清算指令,银行通过银行清算系统(SWIFT)直接将外币货款转汇到境外卖家的交易账户, 整个跨境交易完成。
二、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潜在的洗钱风险分析
(一)交易环节潜在的洗钱风险
从交易双方来分析,买卖双方借助网络、媒体等现代科技手段来了解彼此所提供的交易信息。但网络手段的匿名性和隐蔽性导致买卖双方难以形成真实、可靠、完整的交易信息, 买卖双方跨境交易的真实目的容易被掩饰。
从业务模式来分析,跨境支付平台作为支付中介,只对买卖双方选择的银行进行资金操作,再向合作银行、境内外买卖双方进行信息反馈, 从而赚取手续费,此种业务模式存在一定的洗钱风险隐患。一是可能无法通过有效的渠道来验证客户的基本信息和核实客户交易的真实性;二是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跨境支付平台作为买卖双方的中间人,把整个交易链割断为两个孤立的交易,弱化了银行和监管部门对资金来源与去向的追溯能力,为虚假交易提供了便利;三是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克服了现金流通的局限,犯罪分子可以通过在跨境支付平台申请的虚拟账号,为非法现金流入正常的经济流通领域提供渠道。例如将非法现金转化为充值卡,再将充值卡的金额转移到虚拟账户中,进而通过跨境交易,转移到境外。
从银行层面来分析,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使银行识别客户身份和进行资金监测的难度增大。一方面,由于跨境支付平台提供的是虚拟账户,从开户环节,银行就难以严格按照实名制的规定审查开户资料。另一方面, 跨境支付平台屏蔽了银行对资金流向的识别,银行收集到的交易记录均为断裂的交易链,难以了解境外卖家的经营状况和资金流向,而且这些跨境交易多以小额交易为主,导致银行难以从海量的交易信息中及时发现可疑交易线索。
(二)其他环节潜在的洗钱风险
第一,沉淀资金风险。根据第三方跨境支付业务流程可知,在境内买方未向境外卖方支付货款之前,该笔货款会在支付平台停留一段时间,这笔资金被称作客户备付金,也被称作沉淀资金。按照现有交易情况,跨境交易支付平台势必会积累起巨额的沉淀资金,形成“天然的资金池”。在沉淀资金实际受控于跨境支付平台的前提下,沉淀资金的运营模式极易产生违规转移和挪用资金等犯罪行为。
第二,虚假交易风险。在第三方支付交易过程中,买方资金有两种流向,一种是直接转移到卖家的账户内,另一种是返回到买方的账户内。在第一种情况下,境内外买卖双方商定通过完成交易流程达到洗钱的目的,犯罪分子会将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平台转移到境外卖家的账户中,以此来掩饰资金的非法来源。在第二种情况下,境内外买卖双方商定以取消交易达到洗钱的目的, 境内买家转移到支付平台虚拟账户中的资金会进行回转,或是回转到跨境支付平台通知买家提供的资金回转银行账户中,或是回转到与买家虚拟账户绑定的银行账户中。当交易取消时,整个交易过程都没有发生真正的资金收付,客观上增加的资金交易环节,给银行和监管部门查实资金流向增加了难度。
三、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洗钱风险防范
(一)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
建议修订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 进一步明确支付机构反洗钱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加大对高风险支付机构的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支付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有效防范跨境支付业务洗钱风险。同时明确支付机构和收单银行在信息传递中的反洗钱义务,以便监管部门通过收单银行加强对支付机构资金流动的监测。
(二)强化客户身份识别,完整保存交易记录
支付机构应严格遵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在客户申请注册阶段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资料、行业背景。建议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及大数据技术,将客户身份信息与网络平台数据库相关客户信息进行比对,确保客户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此外,对于跨境支付交易,应保存完整的交易记录,便于核实境内外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以及形成完整的资金交易链条。跨境支付平台的交易记录应该包括跨境支付平台虚拟账户和客户备付金专用账户两部分交易信息。客户备付金专用账户的交易记录能体现出客户备付金的存放、归集、使用、划转等信息,对于判断客户经营状况及交易性质具有辅助作用。
(三)加强跨境可疑交易监测分析
一是支付机构应完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建立健全风险识别体系,设定恰当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参数、模型,并定期进行维护、升级。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平台应对非实名充值卡向虚拟账户充值的行为进行监测,尤其对高频率的充值行为进行核查,多方面地挖掘隐匿的洗钱犯罪信息,降低非法资金注入金融体系的可能性。二是建立专业的分析团队。全球性交易给人工分析、甄别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分析人员不仅要掌握境内各地区的犯罪特点,还要了解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人文、地理及犯罪特征等,培养高度的敏锐性,对交易信息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检索、分析,作出合理的判断。应特别注意的是,由于通过第三方跨境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多以小额交易为主,可疑交易的筛选不能仅靠交易额度的大小进行区分,而需要结合交易特征进行综合判断。三是加大对敏感国家和地区的交易监测力度。对来自洗钱高风险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国家和地区的客户采取强化的尽职调查措施,密切监测转入或转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资金交易, 动态维护“黑名单”、“灰名单”数据库,认真核实客户是否属于名单监测范围,分析判断为可疑交易的应严格执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四)加强对第三方跨境支付资金的管控
一是设置个人购汇额度监测阈值。跨境支付平台的境内合作银行可以在对境内买家个人年度购汇总额进行限制的基础上,对当日的最高购汇总额也进行限制。同时将购汇总额超过一定额度、潜存有洗钱风险的境内买家信息及时反馈给第三方支付机构,为其下一步的筛选可疑交易提供数据支持。二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加强对交易平台虚拟账户资金的管理, 严格遵循资金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确保虚拟账户资金的支付、回转和提现通过已经绑定的银行账户, 如需变更银行账户则必须验证前后身份信息是否一致,以保证交易主体的稳定和交易的真实性。三是建议设立客户备付金风险预警指标,明确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合作银行在客户备付金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当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客户备付金转移到其合作银行的专用账户后,合作银行应对这部分资金的流向进行持续监测,防止出现第三方支付机构非法挪用备付金的情况。同时可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以保证金的形式降低支付风险。以欧盟为例,欧盟通过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缴纳保证金的方式来保障客户备付金的安全,以降低潜存的信用风险和支付风险,保证整个支付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推动部门协作,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跨境支付业务的管理涉及人民银行、工商、税务、海关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应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合作,实现信息共享。当其他职能部门发现洗钱及上游犯罪线索时,应及时通知反洗钱监管部门或司法部门,做到多重监测,切实做好洗钱风险的防控。此外,鉴于跨境支付业务所涉及的洗钱犯罪往往具有国际化特征,应该同时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反洗钱部门在跨境支付方面的情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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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跨境转移资金多为国有资产 暴露管理不完善
  对外逃的经济犯罪嫌疑人来说,这个冬季将格外寒冷。公安部8日通报的“猎狐2014”专项行动的相关情况显示,自去年7月至12月底,为期半年的行动共从69个国家和地区成功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680名。其中缉捕归案290名,投案自首390名。
  专家表示,此次行动更多是针对国有资产流失相关的犯罪,也反映出一些国有企业缺乏有效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的现状;未来我国很有可能继续通过构建国际合作网络,合理利用国际公约和引渡条款等多种手段,以提升跨国追赃追逃的效率。
  亮 剑 追捕涉及国家地区范围空前
  据公安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孟庆丰介绍,2014年7月至12月底,公安部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代号“猎狐2014”。行动取得了丰硕战果和显著成效。主要工作成效,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抓获境外逃犯的数量空前。截至12月31日,专项行动共抓获外逃经济犯罪人员680名,相当于2013年全年抓获总数的4.5倍。其中,缉捕归案290名,投案自首390名;涉案金额千万元以上的208名;潜逃境外10年以上的117名。
  二是涉及国家和地区的范围空前。专项行动中,全国公安机关共向90余个国家和地区执法机关发出协查请求,派出70余个境外缉捕组,抓获的逃犯涉及69个国家和地区。
  三是境外缉捕追赃基础工作更加坚实。“猎狐2014”专项行动既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一次大比武、大练兵,也是公安机关境外缉捕追赃工作能力水平的一次大检阅、大促进。
  孟庆丰表示,境外缉捕追赃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13个警种、部门直接参与专项行动,公安部先后派出14个工作组,奔赴重点地区指导督战。专项行动还得到了境外执法机构、我驻外使领馆及警务联络官的全力支持。对于逃犯较为集中、缉捕条件较为成熟的国家,公安部及时派出成规模的专门工作组,会同当地执法部门开展集中行动。比如向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老挝、缅甸、印度尼西亚等国派出30余批次工作组,抓获逃犯229名,占缉捕总人数的34%。
  近年来,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的规模正不断扩大,数据显示,2007年至2012年外逃官员每年上千人,涉案金额从2007年的244.8亿元上升到2012年的1020.9亿元,经济犯罪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数量更多,涉案金额更大。
  与此同时,因为经济犯罪和贪腐行为的紧密联系,中国也大幅加强了跨国追逃追赃的力度。除了公安部的“猎狐2014”行动外,中纪委也于日前公布了国际追逃追赃数据,2014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设立国际追逃追赃办公室,强化个案处置,共追逃500多人,追赃30多亿元。
  漏 洞 非法跨境转移资金多为国有资产
  “一般而言,民营企业对财产监管还是比较严格的,但国有企业对财产监管容易出现漏洞,潜藏犯罪风险,还是国有资产本身管理不完善造成的。”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教授黄芳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东部地区某省监察厅人士曾撰文分析称,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国有资产的“合法”流失尘嚣甚上,1997年之后,我国经济处于新旧体制的转换过程中,当时股份制在我国国有企业普遍推广,某些国企改制过程中,有高管利用职务之便借企业资产转让、拍卖“假公济私”,造成了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例如2000年11月,安徽省濉溪县委决定“加快矿业集团下属的三个煤矿民营化步伐”,以6000万元底价出售土型、吉山、赵楼三个煤矿,但是如此庞大的国有资产转让却没有进行全面的资产评估,改制方案也未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而完全由县领导直接指挥和操作。还有一些国有企业的土地、厂房,也通过恶意“拍卖”的渠道侵吞国有资产。
  “另外,还有假破产真逃债;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评估机构恶意低估国有资产价值,从中谋利;假借合资名义,行套钱之实;有些国企负责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乘企业关、停、并、转、包、租、合、卖等改革的机会,利用职权进行贪污犯罪,比如,有的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非法占有企业股份,或采取‘移花接木’等手段隐匿、侵吞国有资产;有的乘组建股份制公司需要清产核资的机会,涂改账册,谎报损耗,转移资金;有的在进行股份制改造做资产评估时,故意提供假资料,使国有资产少估、漏估,然后通过各种方式,转移国有资产,变公为私。特别是企业的关、停、并、转等工作具有临时性、一次性的特点,监督制约机制往往较为薄弱,使一些犯罪分子侵吞国有资产很容易得逞。”上述监察厅人士指出。
  业内专家认为,造成我国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许多法规、政策还不健全配套,比如职代会起不到监督作用,董事会、监事会在一些企业内也形同虚设,还有一些国有企业在同一公司内部存在双重体制并存的情况,一些企业管理者拥有双重身份,同时管理两类不同性质的企业,使他们有条件有可能调拨手中所掌握的国有企业的人、财、物为改制企业提供无偿的或低成本服务,这背后也滋生了贪腐现象。
  前不久,国资委主任张毅主持了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全体会议,研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内部人控制意见》。该意见列出了“内部人控制”,将进一步完善对国企主要负责人的监管,作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第一步。
  趋 势 逐渐建立受益追缴分享合作机制
  据统计,截至2014年11月,中国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和52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然而在专家看来,单纯依靠引渡条约的力量还不足以保持高效追捕,未来的趋势是通过进一步整合国内外资源,构建国际追逃追赃的大格局。
  黄芳表示,由于国家之间存在着交流壁垒,目前和中国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并不多,不过仍有相关的国际公约可以利用。此事需要多方面利用现有法律工具。比如多边国际公约可以弥补引渡条约的一些不足,但是公约针对跨境犯罪、洗钱等约束的范围又有局限性,因此需要结合引渡条约等法律。想要把追逃工作做好,未来还得和国外进行更深层次的合作,这需要考虑顶层设计,并非一日之功,也并非个别部委能解决的问题。
  “现在海外追逃追赃取得的成效,跟历年积攒的存量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国家行政学院教授许耀桐认为,由于空间和时间的拉长,犯罪嫌疑人隐藏赃获手段复杂等原因,在实践中,海外追逃追赃依然面临制度衔接、证据采集和执法成本等方面的挑战。
  多位分析人士认为,执法成本过高是目前海外追逃追赃面临的主要挑战,除了因信息情报短缺导致跨国抓捕耗费了诸多人力、时间和资金外,政府正在研究和建立受益追缴和分享的合作机制。虽然与合作国分享被没收资产是国际惯例,但是中国过去是没有这种机制的,也是从去年开始才逐渐打破惯例,这将是追逃追赃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
  还有专家指出,我国亟待建立更顺畅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志军表示,一些外逃人员得以长期躲藏在美国、加拿大等地逍遥法外,是因为中国和这些国家要么没有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要么就是这些国家对中国的司法存在偏见而难以落实,应该逐渐补齐国际反腐败合作机制中的短板,借此理顺相关机制。
【编辑:官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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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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