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住所变更被匿藏无法变更怎么办

一个公司变更登记的曲折历程
&&&一个公司变更登记的曲折历程
一、基本情况:潍坊市**食品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执行董事未更换,控股股东王军几次要求召开股东会,现任法定代表人王连不但不召开,反而将公章营业执照匿藏,控股股东王军不能及时参入公司的重大决策和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
王军找过律师,问过工商,到过法院,全都说无法解决,就二个股东,一个不同意,另一个就无办法。一个法人,就如同自然人一样,生出来就得有义务扶养他,对他的问题总得有个解决的办法,不能说以没有办法来应对。这种情况,还得从《公司法》的条文里找答案,从公司章程里找解决问题的“病因”。
二、法律法规要求:1、《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规定:持有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会议决议有效。这就说明了,二个人的股东会,肯定一人股权比例超过50%(各占50%的可能性很少),通过查看公司章程,股东王军股权超过了50%。因此另一股东的态度如何不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
2、如何证明股东会决议的有效性呢?二人开会,一人不参加或者不表态,怎样证明呢?公证,公证是最好的办法,将开会的过程全程公证。不过,公证不是变更登记必备程序,也不是变更登记所需的材料,但是最好证明,《公证书》登记人员可以留存也可以不留存。
3、变更登记需要印签和执照,原法定代表人匿藏,登报声明,声明的原则要实事求是,绝不能有半点虚假,甚至将匿藏的过程全部公告。
4、登记的过程可能慢长,不仅要说服登记人员,甚至要动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5、召开股东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通知开会,必须15天以前发出通知。
6、送达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办理,要先直接送,后间接达,再是公告送,不能越级送。
三、具体操作过程:在几次要求召开股东会无果的情况下,控股股东王军于日召集并主持召开了股东会临时会议。股东王军、王连全部参加,两人持有100%的股权,其中王军持有股权420万元,王连持有股权380万元。
本次股东会临时会议于
日由控股股东王军召集并主持,全体股东按时参加会议,会议议程一项:选举新的执行董事。控股股东王胜军要求由王军自即日起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股东王连弃权。
本次股东会会议已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知全体股东到会参加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章程第十八条规定:持有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会议决议有效,本次会议,王军是控股股东,因此本次股东会临时会议决议有效。
为真实反映临时会议情况,公证处派人全程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关于公章和营业执照,临时股东会会议后,新的执行董事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权利,但原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拒绝交给以王军为首的公司管理层。为此,王军于临时股东会会议后,发出了《关于交回营业执照和公司印鉴的通知》,通知要求原法定代表人和管理层将持有的公章和营业执照于当日下班前交给新的公司管理层,但时至今日印签和营业执照未交接,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为尽快使公司走上正常的经营活动,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及管理层经研究决定,将原公章和营业执照声明作废,经公安部门备案,启用了新的印鉴(注:原法定代表人到市局登记处声明印鉴及营业执照未丢失)。同时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同时,补发营业执照正副本。
关于申请变更材料原法代表人的签字:股东会临时会议后,变更法定代表人需原法定代表人签字,但原法定代表人王连拒不签字。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的规定,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因王军是原公司监事,公司执行董事不能同时兼任公司监事,因此,公司于近日准备召开股东会,选举新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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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食品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四、具体材料:(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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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大沟建11座截污闸,为了治好它邳州下狠人山人海,比过年还热闹邳州:附小、明德、实验、向阳、英华等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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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数亿身家沦落为囚徒 被冤入狱十年半,出狱后发现财产全部被人瓜分,我给大家讲讲我的经历
法制日报曾经报道过我的事情
记者调查:一份“税务鉴定”绊倒数十家企业
新浪也相继报道了我的遭遇
之前也发过一篇直播帖 最后却被封了
听说这里人气旺 跟大家讲讲我的经历
日上午8点左右,时间我记得非常清楚,这一天改变了我之后十几年的生活,我在我们集团公司,当年的辽宁华侨集团位于锦州的宿舍楼下,遭到一伙身份不明人的劫持,随后就在锦州市看守所被羁押了5年半之久。
当我被羁押之后,我知道了,原来我因为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被**机关逮捕,当时的我还单纯的觉得一定是弄错了,因为我根本没干过这种事,还很配合的协助**办案,但是后来的一系列发生的事让我知道,我真的是“天真无邪”
** 为什么 会变成这个符号
刚到看守所一周时间后,一位朋友从深圳赶到锦州,晚上十点半左右,原锦州市**局税侦处杨福长警官等人将我提到杨福长的办公室-。我与朋友并排坐在床边,杨福长坐在办公桌后边,与杨福长相隔不足半米,所有专案组的人员都在场。
朋友悄悄的告诉我:他们的条件开出来了。
我问:什么条件?
朋友:一千万现金,儿子一年内进**局。
我说:一千万给谁呀?
朋友:你傻呀,给局里还用这样吗?
我当时年轻气盛,听到这话当时火气一下就上涌了上来,大声的说:他要是社会流氓我就认这个账,他要是**我就不认这个账!
杨福长这个名字我太熟悉了 已经烙印在我的记忆当中 12年前公然向我要1000万 真不知道是有多么大的底气
曾经我相信政府,相信法律,相信这个文明的法制社会,现在我依然相信,法律是好的,社会是好的,可是当这些法律被这些滥用职权的人利用之后,所谓的法律也变了样子。
如果说我是一个触犯了法律的人,我愿意接受法律的判决,可是我没有,我一个纳税公民兢兢业业为了这个社会默默奉献,为了这个法制社会默默尽一点绵薄之力,可是到头来却被一些人利用职权,为了刮分我的财产,利用明显伪造的所谓的定案证据打入大牢,当年我辛辛苦苦经营的20余家公司被迫停产、破产、倒闭,死缓的判决就如晴天霹雳将我陷入绝望的深渊。
如今随着时间推移,2008年通过辽宁省人大代表督办,家人终于取回当年被**匿藏的证据,但辽宁省高院却以涉案人员太多为理由,拒绝将我改判为无罪,竟然告诉我,坐了多久的牢就判多久的刑,真是可笑,当时的判决书和批捕证我都拒不签字,可是最后还是变成了有罪。坐了10年半的牢 就给我改判成了10年零六个月,于是2年前,我终于离开了牢房。这两年我一直在调查当年把我判刑的证据,现在我就把这些令我深陷囹圄的事件公布出来,不为别的,只为让大家知道如今的法院是怎样判案的。
我被判死缓的罪名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而被认定我犯此罪的主要证据就是2000年11月至2001年8月期间,锦州市国税局稽查分局给当地**机关出具的6份“税务鉴定”。
税务鉴定的内容我会在下面的图上给大家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国税局分别于2003年、2004年、2009年、2010年明确证明,税务机关没有司法鉴定资质,也没有认证过什么人有资格进行税务司法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我被定罪的这六份“税务鉴定”本身就只是单纯的依靠证人证言出具,这里可能许多网友并不是很了解我说的意思,呵呵,证人证言,就是说随便找个证人说我有罪,我就有罪了。
税务鉴定图
更可笑的是当时做出这六份税务鉴定的两位人员杨洪武、郑朝晖事后亲口承认“我们没有鉴定资质,领导让我们做的”,两个没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6份依靠证人证言的税务鉴定,就这样把我打入大牢
税务鉴定 看落款的两个人 就是他们
总的说来,一份没经过鉴定的材料,一份不能作为定罪依据的证据,我们这些经过千挑万选,过五关斩六出来的法官大人,就凭借着这份所谓的“证据”落实了我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罪名,毫不留情大笔一挥判了我死缓,我们这些“可敬”的法官大人啊,你们不去了解事实的真相,不去了解国家总结无数经验教训,严肃严谨的定制出来的法律,就这样草率的为我的后半生做出了判决,这样草菅人命如何让我唐允信服。税务鉴定当中写到,“锦州市**局”“根据你局工作需要”每一份税务鉴定上都是根据你局工作需要,税务机关到底是在鉴定还是在配合**局做事?
说到这里可能大家已经看出来我们“伟大”的法官大人是如何判案的了,但就只有这样了吗?呵呵,如果只是这样怎能突显出我们办案人员的“兢兢业业”,在我的案件开庭中我们发现了《税务鉴定》的一份鉴定依据一份工商银行的信笺上居然盖着商业银行的章子,这不就是明摆着伪证嘛,但凡识得字有点常识有点知识的人就可以看出这其中的猫腻来,商业银行的公章什么时候由工商银行代为保管了?可是当时督办我案件的受过高等教育的司法人员装瞎做哑愣是堂而皇之的将它用作落实我罪证的依据。如此的定罪证据,如此的荒诞无稽,如此的装瞎做哑,如此的罔顾法律,我不明白,通过国家第一大难考经过层层筛选选拔出来的优秀人才就是这样的为民主持正义,就是这样的执行国家的法律,你们对得起你们头上的国徽和身上穿的那身衣服吗?!
中级法院判处我死缓是需要上级法院进行核准的,我不知道这些所谓的证据是如何进行死刑核准的,因为法院的卷宗里根本没有证据的原件。第二次上诉审法官侯占权说其实他连卷都没看就核准了。真可笑。当然可笑的事不仅仅只有这些。
我被诬陷的罪名为无货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当我们把公司的财务资料和购买到货物的公司出具的买到相应货物的书面证明提交给法院时,面对这些有真实货物交易凭证,这些至为关键、能够实实在在证实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名不成立的的证据时,我们的“法官大人”却“眼花”了,竟然没有做出必须依法进行审计的决定。
对了忘了放当时的银行交易记录了
证信笺台头是中国工商银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行,而落款是大连市商业银行开发区长春路支行于日出具的,同时帐户分页复印件也是把两家银行拼在一起的。
上面说的证据基本就虚构了一个法律事实,把我唐允定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成立,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案子就这样结束了吗?没有,如果就此结束,也只是说有人栽赃陷害我唐允,但陷害我的真正目的,是为了瓜分我的财产。真正生活版的“谋财害命”。
既然 罪已经定了 那么现在就开始讲讲 我的财产是如何被瓜分的把
当时我在狱中很多事情并不太清楚,但当我出来的时候才发现,自己一手建立的商业帝国已经灰飞烟灭。如今我到处收集证据,终于将一切事实理清,我的所有财产在我入狱时以被这些设局陷害我的人瓜分了干净。在我出来的时候有一位知情人跟我说“唐允啊,你知道为什么你的财产都没了吗?送你三句话,第一他们没想到你能活着,第二没想到你能回来,第三没想到你能回来的这么快。”是啊,死缓改判,这在中国应该是件不小的事了。
我的财产就这么没了,我当然不服,于是我各地调查了解、走访,上诉要求返还属于我的东西,结果又是一件又一件的事让我知道了我被栽赃陷害的原因,我当年数亿财产的去向。
在1996年底,锦州信用联社在人民银行和锦州市人民政府的要求下发起设立锦州市城市合作银行(后变更为锦州市商业银行、锦州银行),我的公司辽宁华侨集团公司以每股1元的价格认购了锦州市商业银行约9.16%的股份,总价1050万元锦州华侨集团公司也成为锦州市城市合作银行的发起人之一,并且成为其第二大股东。
然而在日我被扣上“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名羁押起来,我的公司和资产被查封。在接下来的近一个月的时间里,锦州银行与国营七七七总厂相互勾结狼狈为奸,非法转让、处置了我公司辽宁华侨集团公司在锦州银行所持有的全部股份。其处置速度之快,其手段之拙劣、其漏洞之百出无不让人咋舌称奇:
在我被刑事拘留的过程中,我所拥有的公司同时均被查封,哪怕一个毫不懂法的人从字面也可以轻易揣摩出来:被查封的财产是不能随随便便处理或者处置的。如果说想要对我财产做处置,必须等待我的刑事案件审理完毕后,由当事人按照法律程序授权委托代理人方可进行处理。另外,股权转让之前,公司已被查封,相当于营业执照被暂时吊销。但是在本次事件中,有人竟然动用我公司被**局扣押的公章,将我公司价值几千万的股权处理掉了。没有以满足任何硬性强制要求的基础,我的股权怎么可能就被转走了呢?
这里我就非常的质疑 我被拘留 我所有公司都被查封 公章全部被扣押 那合同上的公章是怎么回事呢?
锦州商业银行9.16%的股份为辽宁华侨集团公司所持有,而非辽宁锦州华侨集团有限公司拥有,但是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的印章竟然就是与之毫不想干的后者。法律上来讲,两个公司虽然法定代表人同为我本人,但是实质上来讲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通俗来讲,这笔荒唐的交易这就好比是自己被别人冒名顶替,在未经任何许可的情况下把本人的财产转让给了另外一个人,而我在出狱之前竟然还毫不知情。于情于理,这样的交易无论如何都是不可能具有任何法律效力的。但是,就这样价值几千万的股份就是这样稀里糊涂匪夷所思地顷刻间化为了泡影……。
股权协议书上写的是辽宁华侨集团公司 却盖着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 可能当时私用我公章的人 根本不懂这个道理,可笑
上面白纸黑字写的 辽宁华侨集团公司 可是盖的公章是我被扣押的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 这两个公司 根本就是两个独立的公司 拿着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竟然把辽宁华侨集团公司的股权给转让了 。。 然后经过这么多手续竟然还真的被转让了
全部都是辽宁华侨集团公司 盖得都是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的公章
在被关押期间我毫不知情,强行“被委托”
  在股权的转让过程中,辽宁华侨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唐允也就是我本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而被刑事拘留,在此期间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我是无论如何也无法行使权力,办理股权转让相关事宜的,那么,转让流程是由谁来操办的呢?被查封的印章又是怎么出现在转让协议上的呢?事后经过深入了解,原来是在我案发之后的代理律师张磊在从中作梗:首先,我本人并未作出任何的书面授权张磊代为处理、处置华侨集团的股权,实际上张磊只是得到处理我本人的刑事案件的授权,而且期限为一审判决结束。
  我就是被这样被一个从未参与过任何涉及股权转让事宜洽谈工作,从未出席过相关会议,从未在相关转让协议中签过字的律师代理了。
当我看到我的股权转让合同时,更让人苦笑不得的事情又被我从中发现
  股权转让合同漏洞百出:
  1) 转让合同中并未有任何辽宁华侨集团公司的的任何相关的署名和签字。甚至作为唯一的一个假代理人张磊在合同中也没有任何体现。
  2) 作为出让方的辽宁华侨集团公司和受让方的国营七七七厂,二者手中竟然均无本次股权转让协的正本,然而协议的两份正本却不可思议地出现在不涉及任何交易细过程的锦州银行手中,我们不禁要打个问号了。
  3) 锦州银行手中的两份合同竟然大相径庭,甚至其中一份竟然连日期都没有署明。后来得知其中一份用于工商备案,一份用于银行存档。说到这里,这其中的破绽不言而喻。
  4) 四年前的投资平价转让:剔除通货膨胀因素,仅仅是1050万元资金四年的贷款利息就已十分庞大,完成交易后被告国营七七七总厂账面的利润十分可观(国营七七七总厂提供的证据显示:该笔股权拍卖所得价款3604.4万元,国营七七七总厂获利2554.4万元)。这明摆着是一个一本万利的生意,稳赚不赔,为什么要平价出让呢?这个价格又是谁来决定的呢?
据知情人透露,锦州市政协副主席兼锦州银行董事长张伟频频活动,大手笔撒钱,协调辽宁高院、锦州市政法委和锦州中院,试图左右法院对锦州银行股权一案的判决。并且准备通过注资给当年欺骗我的张磊律师现在做法律顾问的锦州市一家房地产公司,试图说服张磊把责任承担下来。种种涉及我人身安全和自由的方案也在考虑之中。
股权是我被掠夺的一部分财产,在我和家人的努力收集证据的同时,一个个惊人的内幕以及我的财产去向也一一浮出水面
当我出狱后,经调查我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拥有的土地竟在我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非法转让,近75000平米的土地不翼而飞,我为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一系列的走访和上诉,但最终均被毫无理由肆意驳回,至今无果。
事情的经过大致如下:
  1999年12月份,我公司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曾以锦州市大碑屯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锦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捌百万元。 其后,日,我被栽赃陷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罪名被刑事拘留,直至2011年4月份出狱。
自从我被刑事拘留,我所经营管理的公司、公司资产及相关的印章等均被锦州市**局查封、冻结,此状态一直持续至日全面解除查封后,我及相关公司进行财产盘点和清算时,才发现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锦州市大碑屯村、面积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码:(2000)字第040001号】已经被转让给锦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然而我在被羁押期间,我本人和公司均从未接到任何形式的转让通知,可谓完全毫不知情,为期10年多的牢狱之灾之后,7万多平米的土地到最后换来的竟然只是一份不知出自何时何地何人之手的民事调解书,何其荒唐!!!
经过多次交涉、反反复复为期半年多的努力,我终于拿到了判案的卷宗,经过仔细研读,发现法院所出具的调解书让人哭笑不得,疑点重重、破绽百出!下面我会说说我这个土地案的一切经过
为了寻求事情的真相,时隔十年,我出狱后向法院提出调取卷宗的请求,然而得到的答案令人震惊:没有关本案的卷宗!价值上亿元的土地被恶意转让,唯一一份所谓的法律文书竟然不存在!!经过向法律界人士咨询得知,法院丢失卷宗就相当于**丢枪一样,其责任异常重大,后果极其严重!当我找到当时的案件主审法官赵树立时问到:“据我们了解,法院要是把卷弄丢了,这是个很严重的问题。”
  赵树立一脸轻松的对我说:“那你们按照严重的做呗。”如此有恃无恐的回答,让我顿时无语,接下来近半年的时间里,经过我的不懈努力,法院迫于压力终于在向我出示了当年的卷宗。
没有人审理的调解书
  为了理清事件的来龙去脉,我首先想到去法院向当时出具民事调解书的法官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然而又一件让人意想不到的事情出现了:民事调解书上白纸黑字的落款署名的法官赵树立当找到赵树立了解调解的情况时,赵树立以一种玩虐的神态说:“这个案子也不可能是我判的。因为当时我没有具体办理案件。”
  而找到的其法官和书记员无一例外,全部矢口否认曾经审理过本案。既然无人审理过,那调解书从何而来?这可是白纸黑字的法律文书啊!难道法律和权力都是某些人玩弄于掌股之间肆意践踏的玩物和工具?赵树立法官、李靖宇法官、王士军法官,王广书记员。怎么没有一个人敢承认当时审理过此案?
这上面白纸黑字写的人名 为什么没有人肯站出来承认? 是怕什么?
无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当我在被羁押期间,对此事毫不知情,也从未就此事授权过任何人办理过土地转让的相关事宜,那么这个所谓的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张磊到底是从何而来,又是受谁指使?就是这样一个没有授权委托的委托人又如何把土地转到他人名下的?作为法院这么一个严肃的庄重的机关,连这点最起码的辨识能力都没有吗?还是说法院是在与某些人互相勾结,狼狈为奸?
可能是因为时间匆忙,某些人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目的,就连作假的手段都如此拙劣,其中,调解书内所附属的一份承诺书堪称奇作:此文书不但没有公章没有签字,而且连落款处都是空白的!!! 我们不禁要质问我们的的人民法院,这样的案子您是通过何种程序,依据什么法律、用什么手法审理出来的
谢谢每一个 支持我的人 我讲的事情 也希望大家不要同我一样 要保护自己
没有人签字 没有一个章印的承诺书也具备法律效益吗?
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 让我发现一个又一个的漏洞 让人啼笑皆非 我一一展示给大家 上面这些已经够离谱 然后后面还有更惊人的
颠三倒四的拙劣造假
  根据本案卷宗记录,该案于日,由锦州中院正式立案。但起诉状、答辩状、应诉手续送达给委托代理人的时间为日;法院调解笔录时间为日;编号为(2000)锦州初字第387号民事调解书做出时间为日。也就是说,从程序上来讲:法院还未开始正式受理原告的诉讼,案件就已经审理完毕了,并且法院给出了最终的调解结果,就连案件诉讼费都是在法院出具案件调解书后甚至是执行完毕之后才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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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立案,已审结,未缴费,先调解,哪怕一个法盲也能一眼看穿其中的破绽!
试问有哪一个法院会在审理执行完结后才缴纳诉讼费用的!中国有这样的法院吗?
难怪没有法官敢于承认自己曾经审理过本案,难怪案件卷宗会找不到,难怪没有授权委托人价值上亿元的土地说转就转,难怪各种法律文书颠三倒四、乱七八糟!!——毫无疑问,这前前后后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圈套!
法院还没有正式的决定受理案件就把案子审完了? 如此做法 唉
当时对法官赵树立的笔录
请大家看好调解笔录的时间
在看看上面的立案审批表 日
还未立案 就已经调解了 如此程序 就是国家的法律机关办出来的事
我自入狱以后个人财产的去向一直未曝光,当我出狱后 先是发现银行股权被躲,后又了解土地被人私自转让。之后我又想到了 当年在锦州市的一处私人房产。
然而当我找到此处房产时,当时的自家宅院已不复存在,我看到的是纪检委改建的反腐倡廉基地,对此我甚是疑惑
我曾带着各方有效证明找到现在房产的居住人锦州市纪检委进行沟通,希望可以通过协商方式将现已作为锦州市纪检委反腐倡廉基地房产拿回。但事与愿违,虽然我向锦州市纪检委提供了一切合法购买手续,但是纪检委办公室一位王姓主任给出的回答是:“如果你出示的一切手续是真的并且合法的话那这处房产确实是你的,但我们是从其他人手中借用的,如果你想要回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到法院起诉,我们在法律面前都是普通的老百姓。”
我以为确实是这样 在法律面前大家都是老百姓
然而当我的律师当庭要求追加锦州市纪检委参加诉讼时,主审法官庄晓却说:“你们竟研究外国法律了,谁管我你们不知道吗?我敢审纪检委啊。我才不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呢!”
“不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此段话语 让我记忆犹新
这是我当时大院的照片 如今被人占用 我却只能站在一旁
我当时购买的合同书
此为当时锦州市土地管理局批复的个人建房产批复证
面对这一系列的证据,主审法官庄晓却因为对方是纪检委而不敢立案
我的代理人到锦州中院取判决,表示要上诉时,庄晓又说道:“没有用的,上什么诉啊,不过哪是你们的权利。”
  过一会又说:“你们怎么没看住呢。要也没用,这个房子不可能给你们,几经易手啊!”
  几经易手,试问法官大人 您明明知道几经易手 为何还不敢审理此案,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至此 我的大院 也被私用 让我无法追回
日,辽宁高院对锦州中院(2005)锦中刑二初字第6号判决做出再审判决,将原审判决中“被告人唐允的非法所得,依法追缴,由锦州市国家税务局依法征收税款,并办理上缴国库手续;扣押在锦州市**局的被告人唐允的物品(清单附后)由锦州市国家税务局依法征收税款,并办理上缴国库手续”一项予以撤销。2011年6月份我拿着辽宁高院的判决要求锦州市**局执行法院判决,返还非法扣押的财产。
2011年8月份,锦州市**局通知我有7部车被锦州市国税局卖了,**局无法归还我们,让我们到锦州市国税局去要。通过锦州市**局的沟通,国税局的一位副局长负责接待我们,经过与这位副局长电话联系,这名副局长说已经安排好举报中心的一位叫李凌的官员直接与我对接。
我们随即赶到锦州市国税局举报中心,找到李凌。李凌简单的了解了一下我们的情况后,让我们把相关材料留下,等局里答复。大约过了一个月,我们给李凌电话询问案件的进展,李再次要求我们补充材料,随即我们通过快递公司将要求补充的相关材料寄给了李凌。
之后又经过大约两个月左右的时间,我的委托代理人到锦州国税局找到李凌询问事情的进展情况,李凌答复说她把内部卷宗从稽查分局调上来了,经过审查和研究,他们认为案件是杨洪武、郑朝晖的个人行为,与局里无关,让我们到稽查分局去申请,由稽查局再报到局里决定是否返还。
前面也说道了 杨洪武、郑朝晖这两个人就是制造 税务鉴定的人 他们没有鉴定资格
这是多么荒唐的托词,你们怎么不说这两个人是临时工呢,这样还可以更直接回绝,而且还一劳永逸!?一场轰轰烈烈的踢皮球活动就此拉开序幕。
我们到锦州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前后50多次,均无人接待我们。各种理由各种托词:不是局长不在就是在开会、要么在出差等。局长真的很忙啊
不得已,我们又回头找到锦州市**局,**局在此与市国税局进行协调。这次,国税局安排稽查分局一位叫田起的局长接待我们。田起说:“你的案子他早有耳闻,真实情况是之前我们一位副局长想整死唐允,结果你没有死,他自己却得了肝癌先死了。但这些车不能退还。”我们想让国税局出具书面的不予退还的正式答复。得到的回答说局里不同意。
实在别无他法,我们只得与律师重新商量如何处理这件事的对策。经过分析后,我们认为应该针对在唐允刑事一案的卷宗中发现的锦州市国税局日份做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起诉锦州市国税局违法行政,并对造成的损失要求做出赔偿。理由是该通知书没有送达给当事人。我们委托律师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后,锦州中院以行政诉讼案件必须先由行政庭审核,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才能立案为由,让我们将诉状交给行政庭审核。行政庭的于庭长接到材料后转交给一位叫陈伟的女性法官负责。陈伟告诉我们遵从院里的指示要求我们补充材料,并建议我们到企业所在区法院起诉,然而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涉及中外合资企业的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负责。经过几次的补充材料后,陈伟依然以院里领导要求为由,蛮横的要求补充本应由法院负责调查的证据。经过无数次的推脱,最后仍然答复说中院不能立案,而且拒绝给出书面不予立案的材料。
原本一件泾渭分明,黑白明了的案件,不仅让我经历了长达十年多的牢狱之灾,遭受了几个亿的经济损失,然而我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时候,官不能称之为官,而是一副泼皮无赖的嘴脸,你跟他讲道理,他跟你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他跟你讲法制;你跟他讲法制,他跟你讲政治;你跟他讲政治,他跟你讲国情;在各位官爷和zf的心目中,草民永远只是一介草民,法律也不再是庄重和严肃的武器,反而成为他们轻松玩弄,官官相护,鱼肉百姓的保护伞。我们可谓历尽千辛万苦,想法设法,最终无法逃脱权大于法的悲哀境地。
这里我想说一句 权大法大?法也,权也!
有人推荐我做微博 一开始我也发过 我把微博地址留下吧 也可以看一下我的微博 呵呵
2000年11月初,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们以锦州市**局非法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公司长达11年之久,给相关公司造成巨额财产损失为由向锦州市**局提出赔偿申请。2012年1月初,锦州市**局竟然以毫不负责的态度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不得已,2012年1月中,我们向辽宁省**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12年3月初,辽宁省**厅竟然也沆瀣一气恬不知耻的维持了锦州市**局不予赔偿的决定。接下来,我们又于2012年4月初按照法律程序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锦州市**局进行赔偿。
案件在辽宁高院立案阶段,立案庭希望就本案进行调解,我们表示同意。2012年5月初,辽宁高院立案庭法官到锦州市**局就此事进行调解。让人无法接受的是:锦州市**局竟然提出仅仅将营口、大连的房子负责找回来,其它包括锦州银行股权、大碑屯110亩土地、3个多亿的应收款等等竟然要求我们全部放弃,案件即可到此结束。
这显然是不可接受的:这两处房子只是我们要求赔偿的冰山一角,其价值远远不足我们所要求的总赔偿额的百分之一,所以我们坚决的否掉了通过调解解决的方案。至此,辽宁高院决定进入实体审理程序予以判定。2012年5月底,本案被转到辽宁高院国家赔偿办审理,承办法官邱成海。而且当时的房子 只返还我们房产证,而当我拿着房产证到以前的旧居时 发现房子已经不见了 我空有一个房产证 却拿不回我应有的房子
2012年6月底,辽宁高院院长王振华到锦州市调研期间,锦州市政法委书记杨玖瑛就我们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专题与其协调,要求省法院重新审理唐允刑事一案。最后,王振华派分管国家赔偿的副院长丁仁恕带队到锦州与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公、检、法的一把手以及当年的办案人员一道研讨我刑事犯罪一案。省高院的承办人明确告知与会人员,唐允不构成犯罪。
但是最终的结果就是:辽宁高院以唐允刑事案件程序尚未终结为由,驳回了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及唐允等十一家公司和个人的国家赔偿诉讼请求。
在锦州市政法委的统一“协调”下,给我们处处设防,没有立案的案件在锦州市中院、辽宁高院均已无法立案;而且已经立案的均以各种非法荒唐的理由驳回!
权力与法律相比,让人震撼!
如此 我的数亿财产都无处追回 至此 我只能走起了艰难的**之路
十年无奈做冤枉,辱难当,苦孤伤。都说包公能解恨,妻子散,父母殇。 昨夜梦中又还乡,岸柳绿,菜花黄。任呼无应,涕泪泄千行泗。 休怪家郎亲不认,行踽偻,发苍苍。
十年冤狱 如何平?
香港的明报也对我的事做了相应的报道
法制日报 对我的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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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网对我的事的报道
之前我曾在天涯发表了一篇直播贴 但是最后却惨遭封杀
如今我在此论坛重新立贴 得到你们的支持 谢谢
辽宁高院有一位法官在做我家人工作时说:“你是一个女的,我们法院三个法官,两个说你是男的,你就是男的。有医院的证明也没用。 ” 真无法想到 这样的话竟然出自法官之口
辽宁高院主管审判监督的副院长郑国美在就大碑屯110亩土地一案接谈我时说:“如果你提供的材料是真的,这个案子不归我管,有我们其他的部门处理。”我说:“这个材料上不是有你们锦州中院档案室的调卷章吗?”回答说:“这个章可以是假的。”我真的无语。又问这个案子是锦州中院做的调解,按程序就应该在省高院,回答说:“是。你可以向媒体申诉、向最高院申诉,向全国人大申诉,也可以向我们申诉,但最好是向锦州中院申诉。”在接谈的表格中当即批示:到锦州中院正式立案。
同样是这位郑院长,在私下了说,“唐允一案我们能改到现在这个样子已经是很大的进步了。他还不依不饶的,步步紧逼。”
锦州中院在经过五个月的审查后,口头通知我不予立案。
向我索要1000万的杨福长当时曾跟我说过
杨福长: “我查谁谁都问题,我不相信你没有问题。 我知道你的案子办不好,不是我个人饭碗的问题。”
谢谢 这里真的很好 和你们聊天很开心 感觉充满了希望
每一个回复的朋友 我都有认真看你们说的话 认真的对你们回复 谢谢你们
很晚了 大家应该都困了
谢谢你们 真心感谢 时间不早了 我也有些困乏了 你们也早点休息 帖子不被封 我还会来的
年纪的大 今天看到昨晚我休息之后 还是有大么多的人给我回复 真心感谢你们 谢谢了 现在我继续讲述我的故事
前面提到过 我的银行股权和土地都被私自转让 其中用到了我公司的公章
下面我给大家出示一个当时我被捕 公司被封时 **扣押的一份清单
这是 我出狱后返还物品清单
我公司的公章全部被扣押 那么我的股权 我的土地是如何被人转让的?上面的公章是如何起到法律作用的?被扣押的公章是如何出现的?
感谢来到这个帖子的每一个人 谢谢你们 白天临时有些事要处理 现在回来了 我继续拿出我的证据
因为 我在看每一个 给我回复的人 对每一个看我帖子的人表示感激 所以可能讲我的故事的时候会慢一点 真心感谢大家
有一些 回复 可能我没有看到 没有对你表示感谢 在这里 真心祝福你们每一个人健康快乐
这是我在营口别墅的房产证
然而 当我出狱后 却发现 我的房子早已不见了 我空有房产证 却不见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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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的支持 只要帖子不封 我每天都会来的 谢谢你么 这个论坛的人 真的很热情 感谢 今天先到这吧 年纪大了 精神头也不行了
有人告诉我这样可以上首页 不知道行不行 十年的狱中生活 出来后感觉变化真大
房产经过锦州市**局的大手一摸以后,就这样神奇的消失了!
同样,被锦州市**局的“神手”点中消失还有,锦州银行9.16%的股份,锦州市大碑屯村110亩土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50亩土地,各种车辆8部,中兴通讯股票10200股,价值2000余万元的汽车维修设备和配件,价值2000余万元的电脑库存和生产设备,价值3.9亿多的其它资产和各种应收货款。
锦州市**局的“神手”还神奇在,日扣押的公章,居然在和日之间频频出现在不同的处置我资产的文件中!
不好意思 因为一些事情 耽搁了一些时间 现在继续 刚刚上线 看到我这这篇帖子 通过了上首页的初审 真心感谢大家的支持 真心感谢
本来我更新了一些内容 但是可能涉及的一些东西过于敏感 被管理员删除了 我说的一些话 我重新组织一下语言再发
日,锦州市**局以我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为名,将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查封,公章扣押,资产查封、扣押、罚没。日,辽宁省高院再审改判的判决中把扣押罚没财产一项撤销。我拿着判决书到锦州市**局要求返还被扣押罚没的财产,把查封的公司解封。经过曲曲折折的据理力争,锦州市**局终于在日将查封的公司解封,扣押罚没的部分资产进行了返还。
令人大为意外的是,我们集团拥有的锦州银行9.16%的股份,锦州市大碑屯村110亩土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50亩土地,各种车辆8部,中兴通讯股票10200股,价值2000余万元的汽车维修设备和配件,价值2000余万元的电脑库存和生产设备,价值3.9亿多元的其它资产和各种应收货款,在锦州市**局扣押、查封和罚没期间“神奇”的灭失了。
我们拿着锦州市**局返还的房产证、土地证去找房子时,有的房子早在2002年就被拆迁了,有的在2006年被非法扒掉了,还有一处竟然还成了锦州市纪检委的反腐倡廉基地!
同样还有,日开始被锦州市**局扣押的公章,竟然在和日之间频频出现在不同的处置唐允资产的文件中!而唐允被刑事拘留的时间是日,被批准逮捕的时间是日,被起诉的时间是日,锦州中院第一次一审判决的时间是日。
我个人在锦州市有带院子住房一套,是1997年5月份委托辽宁华侨集团公司代为购买的,卖方是锦州市南山果树农场。
我出狱后,回到家,发现早已变了模样,经过了解当地的村民告诉我现在是锦州市纪检委的反腐倡廉基地。
2012年3月份,我拿着当年购买房子的合同、付款凭证、土地局的翻盖房屋批复证等手续到锦州市纪检委要求他们搬离。纪检委办公室主任答复说,如果你的手续是真的,房子确实是你的。但是我们是借的,管谁借的不能告诉你,过程很复杂。你可以到法院去告我们,到了法院我们就会告诉法院中间是怎么回事,在法律面前我们都是普通老百姓。我说,好吧。本想与你们协商解决,但是你们非要让我去告你们。
我到了锦州中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可是意想不到的是,法院一听我告锦州市纪检委,头摇的跟拨浪鼓一样。说,谁敢受理告纪检委的案子啊。你们竟研究外国法律了,谁管我们你们不知道吗?又是一个圈套
真心谢谢这个论坛里的每一个人 谢谢 跟你们聊天 懂了很多新东西 知道了 什么叫马克 知道了 可以只看楼主 谢谢你们的关注和支持
接下来的诉述 可能更多的是我如今出狱后申诉的艰难之路 我会跟大家一一道来 可能我组织语言上会有一些问题 发布的慢 一天可能更新的内容有限 我会把我全部真实的经历告诉大家 不会有半点谎言
时间不早了 我会尽量回复每一个对我进行回复的人 我真心感谢你们 也因为我尊重每一个对我回复的人 所以 我的故事可能讲的很慢 因为我要进行回复 随意真心感到抱歉 希望你们没有不耐烦 也祝福每一个。
对不起今天来晚了 看到了一条新闻 长春有一个2个月大的孩子 失踪 罪犯自首了 孩子没有了 唉 为什么对那么幼小的生命也下得去手 希望孩子的家人不要太难过了
之前的内容大多和我在天涯被封的帖子内容差不多 接下来 我继续给大家讲讲我出狱后的事情 希望大家喜欢听我讲的故事
再次为去世的长春小家伙祈福 希望他的家人别太难过了 毕竟事情发生了 唉 祝福
日离开监狱后,经过几个月的调整、准备,特别是经过艰难的抗争,争取到锦州市**局将查封了十一年之久的公司解封以后,证据的准备工作有了突破性的进展。
同时,为了适应国情,广泛的征求了律师、专家和亲朋好友们的意见。有人劝我算了,已经自由了,家里辛苦了十几年,你也被折磨了十年半,珍惜时间,好好享受生活吧。愿意的话还可以从头再来。但是,一个罪字像一块巨石、一座大山一样沉重的压在我的心上,也压在我家人的心头,虽然已经获得了自由,但已经无法像什么事都没有发生一样,品味生活,欣赏生活、努力工作了。
一位富有经验的法律界人士的建议,让我认真的评估我是否真的可以并能够为自己争得一个清白。他说,唐允,任何人不能给你一个明确的意见,你是否该继续争这件事,以我的经验,有三个问题,如果你觉得有把握就可以拼一拼。一是有没有理。在法律上的含义就是证据好不好。因为你是想推翻一个已经生效的判决,与一审、二审都不一样,不要听信什么用钱能怎么怎么着的话。因为牵涉到人,所以证据不好就不要费这个心思了;二是你有没有资源。资源分两种,人和钱。有人没钱和有钱没人都不行,之间的关系你自己揣摩吧。三是有没有决心。在法律上的含义就是你自己的权利必需你自己去主张。你自己不想做,任何人都不能代替你去主张你的权利。
我认真的评估、准备我需要的东西,痛下决心,一个字,争!即使倾家荡产,再回到监狱也在所不惜!。过程中,得到很多好心人的关心和鼓励,得到了有正义感的人大代表和一些机构的支持和帮助。让我感到当下物欲横流的社会中还有温情的一面,还有“正能量”在传导。当然也有让我不理解和令人厌恶的人和事。
经过几个月时间的梳理,一条条的引用证据驳斥辽宁高院和锦州中院的判决,一份163页的申诉状完成了。拿给有关专家请教一下,专家说,法官和领导们是不会看你这么长材料的,必须浓缩在几页纸当中。听起来有道理,但是对于一个利用伪证、假证和刑讯逼供取得的证人证言判决死缓的经济类案件,作为当事人的我感觉我哪都是理,哪一块不说都觉得不舒坦。对于我这样一位没有研究过法律,没有写过诉讼文书的人来说,要想把这么一个复杂的故事凝缩在较简短的文字中,难度还是挺大的。没办法,必需过的关口,改吧。又是无数个不眠之夜,一份附有40份证据的11页申诉状完成了。再请教、修改,最终定稿。感觉一丝阳光透了过来。无数次沈阳、北京、青岛、香港往返,值了!
经过几个月时间的梳理,一条条的引用证据驳斥辽宁高院和锦州中院的判决,一份163页的申诉状完成了。拿给有关专家请教一下,专家说,法官和领导们是不会看你这么长材料的,必须浓缩在几页纸当中。听起来有道理,但是对于一个利用伪证、假证和刑讯逼供取得的证人证言判决死缓的经济类案件,作为当事人的我感觉我哪都是理,哪一块不说都觉得不给力。对于我这样一位没有研究过法律,没有写过诉讼文书的人来说,要想把这么一个复杂的故事凝缩在较简短的文字中,难度还是挺大的。没办法,必需过的关口,改吧。又是无数个不眠之夜,一份附有40份证据的11页申诉状完成了。再请教、修改,最终定稿。感觉一丝阳光透了过来。无数次沈阳、北京、青岛、香港往返,值了!
日,八十多本装订整齐的厚册子分送给最高人民法院、香港特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中国侨联、协助督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等机构和个人。
最关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上网查询、多方打听,才找到最高院申诉立案大厅的具体位置。出租车七拐八拐穿过热闹的市区再经过颠簸的土路,终于来到期盼很久很久的最高人民法院,心中佩服当初把这个部门安排这里的人,果然十分难找啊。下车后发现一条大约15米宽、200米长弯弯曲曲的胡同中竟然满目望去都是穿着制服的人,三个一群五个一伙懒散的在街上溜达,警惕的眼睛注意着每一个出现在小街的行人,街的两边停满了各个省市法院的车。
匆匆摆脱不断询问从哪里来、办什么事的“好心人”的纠缠,终于冲到立案大厅门外排着的长队尾部,一点一点的挪进了大厅里面,什么都不说了,填表、排队,任何人的询问都报以微笑,不做解答,婉拒各色人等的“好心”。隔壁窗口一位白发苍苍、背部弯曲的老太太,突然在登记窗口转身挥起手臂高声唱起:东方红太阳升,中国出来个***……,几个**慌忙的向老太太奔去……慢慢的转身递表登记,通知我上楼等待接谈,心中有了一丝希望。
接谈是在下午进行的,经过充分的准备,随身携带了能够佐证申诉的所有文件,接谈室是一间2平方米左右的小房间,法官在窗口后面,我在外面,法官问到辽宁高院申诉过吗?回答:去过。辽宁高院改判后不服,按照程序到最高院来的。法官拿起电话问一位王老师,最高院是不是应该受理。我看了一眼他的胸牌,助理法官。法官转过头告诉我,回去等消息吧。我突然怔住了,这么简单!与法官交换了眼神后,确定确实就是这样,整理一下准备的材料,以十分不敢相信的心情恋恋不舍的离开了最高院的接谈室。
接下来的时间在等待中煎熬……。5月初,我们请求辽宁高院判令锦州市**局因为非法查封辽宁华侨集团十一家公司十一年之久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一案,法官建议调解,我们同意。可是到锦州市**局去了以后,让我们大失所望,锦州市**局说只能负责帮我们把大连、营口鲅鱼圈的两套房子要回来,其它的东西要求我们就不要要了。
接下来,很短的时间内,辽宁省检察院给辽宁高院发了一份检察建议,要求辽宁高院对我的死缓改判十年半的判决进行复查。联想起2011年6月份我们向辽宁高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后,一位院长通过私人渠道告诉我的家人,如果不撤诉,我们能给唐允改判出狱,就能再改回去,我的家人感觉到了危险。
正当我们与律师一道分析这份检察建议的结果时,传来最高院从辽宁把卷宗调到北京的消息,让我们长舒了一口气。案件到了最高院,辽宁应该不会也不能做什么动作了吧。
2012年6月底,辽宁省法院的院长王振华到锦州调研,锦州市政法委书记杨玖瑛与王开了一个秘密会议,王振华回到沈阳后即派分管国家赔偿的副院长丁仁恕带队到锦州,杨玖瑛召集锦州市公、检、法、国税局的主要领导以及我案件当年的办案人员开会,会议上听取了辽宁高院唐允案件承办人有关唐允一案的情况汇报,据说在出示了省高院再审阶段取回的藏匿的原始财务资料和有关专家的审计意见后,明确的说明,经过请示最高院,并与国内最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探讨,认为唐允一案如果说有问题的话,就是判重了。真相大白!杨玖瑛在总结时却说:无论如何锦州银行对唐允做出上亿元赔款,会严重影响锦州市的地方经济建设,会影响锦州几万人乃至几十万人的生活,锦州银行是锦州市委、市政府的钱袋子,是省市两级政府力保准备上市的银行,不允许有一点差错。言下之意,大家都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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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由彭生富副院长带队专程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协调”,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唐允的申诉,或将案件发回辽宁处理。 “协调”又是“协调”
日,中国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再次组织部分在京专家、学者委员对我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进行了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依据的主要证据不合法。大量有真实货物交易的书证与锦州市中院一审、辽宁省高院的二审、再审判决认定无货交易的事实矛盾且无法排除。涉案的81组增值税发票是否有货物交易,是该案的关键,辽宁高院的再审判决没有对这一至关重要的事实进行审查。专家建议我本人先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认为我案件堪比“佘祥林”、“赵作海”案。
日,我将律师调查收集的大量证据资料,保存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的锦州华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994年至1996年的财务资料副本,锦州市**局日解封返还的扣押11年之久的锦州华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财务、行政等资料,委托给一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委托其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审刑再字第11号判决所涉及的锦州华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81组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发票进行专项审计,确认涉及的81组增值税发票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经过一个多月的加班,甚至很多个通宵的工作,终于在日 拿出了审计结论:“锦州华侨电子技术有限公司”1995年~1998年购进货物所取得的81组增值税发票,在企业财务有关账目、凭证等资料中所记载的购货交易过程,已经全面记录了其货物交易事项。其账务记录、纳税申报、进项税抵扣等财务会计处理以及税务申报,均符合1992年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号〕等规定,财务资料充分反映并详实记录了企业购、产、销经营活动。
这份新的证据再一次明确的证明了锦州中院和辽宁高院的判决认定我无货交易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结论是错误的!
拿到这份报告的一刻,我想起了案子在辽宁高院再审阶段,辽宁高院到大连听取督办我案件的人大代表徐鼎昌先生意见时,辽宁坤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霞女士声情并茂的说:唐允的家人为了唐允的案子走过了无数个两万五千里啊……!!!
感慨归感慨,事情还得做。正当我们拿着千辛万苦准备好的审计报告赶到北京时,最高人民法院给我发了一个通知,以我的案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204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决定对我的申诉一案不提起再审。盖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的大章。怎么回事?我有点搞不懂了,这就是传说中的最高人民法院的驳回裁定书吗?
经过了解,明白了,原来是辽宁高院“协调”的原因。
现在我将审计报告作为新证据,能够证明原审和再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确实存在错误,并且是重大错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我的申诉一案进行再审,并由最高院提审。
有三名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共同对我的申诉案件进行督办,同时还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中国侨联给予关注并协助,这一案件的结果又处于等待之中!?!?!!!
今天继续吧 谢谢大家的关注
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伴随我东奔西跑的车,已经行驶了8万公里!
认真的分析一下,锦州市政法委确实是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而公然违背法律和党中央的规定吗?还是另有原因?!套用一句大家经常说的话,见过胆大的,没见过胆子这么大的。回顾一下我被判处死缓的整个过程,并随着其他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的展开,背后的推手也越来越清晰起来。
锦州市**局日将辽宁华侨集团所属公司和资产全部进行查封,公章扣押。
日锦州中院(2005)锦中刑二初字第6号判决和日辽宁高院(2005)辽刑二终字第89号裁定书均判决罚没我全部个人全部财产,并注明清单附后。
日辽宁高院(2010)辽审刑再字第11号判决撤销了锦州中院一审和辽宁高院2005年终审判决中“罚没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允的非法所得,依法追缴,由锦州市国家税务局依法征收税款,并办理上缴国库手续;扣押在锦州市**局的被告人唐允的物品(清单附后)由锦州市国家税务局依法征收税款,并办理上缴国库手续。”的判决。
2011年6月份我的代理人拿着辽宁高院的判决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将法院判决中罚没资产清单中的资产返还,如果不能返还,我们汇总了资产大致的损失20个亿,要求辽宁高院赔偿。辽宁高院炸了锅,有人说,说不给改吧,你们非要改,这回好,改了以后找我们要赔偿来了,我们法院的大楼才值5、6个亿,也不够赔他的呀。一边又通过私人渠道威胁我的家人,告诉我说赶紧撤诉,否则,我们能给他改了,就能再改回去。
之后落实赔偿办的一位法官和再审承办法官与我们谈了一次,说,我们法院没有超期羁押唐允,判十年半,就十年半释放了,另外我们法院也没有碰过唐允的资产,你们应该谁扣的找谁,如果他们不给,你们可以到他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不满意再到我们法院来告。其实我们明白,没有碰过资产?那依据什么判的罚没个人全部财产,还清单附后。后来,我们经过权衡决定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赔偿。
我们到锦州市**局要求执行法院判决,返还被非法扣押罚没的资产,并将查封了十一年之久的各个公司解封。锦州市**局开始说唐允还欠一个多亿的税呢,还要东西!?
代理人说:法院判决都没说一个亿的税,你**局说欠一个亿,另外你们依据什么法律能把公司查封十一年之久。同时出示法院的判决书,**局的说,我不看,把判决书复印一份送给我。牛气十足啊!经过几个回合的力争,锦州市**局在上级机关的要求下,同意将扣押的东西返还,查封的东西解封,但是要求我们签协议,否则不予返还、也不予解封。
经过咨询,**部门根本没有返还扣押物品需要当时人签协议的规定。一位律师说的好,法不外乎人情,凡是觉得不太合乎人情的,一般来说与法律规定都有冲突的。
经过三个多月的争取,终于在日,一个大雨滂沱的日子,锦州市**局勉强将查封的公司解封,扣押的部分财产返还。消息传来,我们清算办公室的人都不约而同的欢呼起来。之前一位退休的老**局局长都说,唐允啊,你管**局要东西,你就等吧。难度之大不说大家都能想象的到。
随后我们开始清理从锦州运回的1300公斤的资料。力求每一片能够对我们有利纸屑都不放过。一队人带着返还的房产证开始查找接管相关的房产,结果让我们大吃一惊,**局扣押的房产早已空空如也。我们手上的产权证明到政府一查还是有效的,但东西早就没有了。再到锦州银行了解一下我们公司当年的债权债务情况,更加吃惊的发现,早在唐允被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就处理完了。
我们一头雾水,**局不是在查封嘛,锦州中院的第一次一审判决的时间是在日,怎么会处理呢?经过认真的对照我被刑事拘留、批捕、一审判决的日期和股权被转让、土地被调解、扣押的公章被使用的日期,我们被扣上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罪名的真实目的渐渐的清晰起来。
让我有些不敢相信,想杀我原来是为了这些啊!我想起一本小说上宋朝一个人说的话,抢人财产的事,自古就有,但也用不着非得杀我呀!深有同感!
**局扣押的财产中有的八部车,**局说已经移交给锦州市国税局拍卖了,让我们到国税局去要,我们说你**局扣押的东西,要移送也应该随卷往检察院移送啊,怎么会移交给国税局呢?另外这些车当中仅有一辆是所谓的涉案公司的,其他的与唐允一案都没有什么关系,还有我们怎么不知道拍卖一事,判决里也没说呀?!。
**局把当年国税局拍卖的报告复印件交给我们一份,让我们到税务局,说他们已经打好了招呼。把一个好端端企业数亿元的资产以偷逃国家税款的名义查封了,却仅仅上交国库八部车,区区几十万元,唉!
为了解决问题,不能太较真,不能得理不饶人。我们懂得这个中国式的道理。到税务局吧。经过多次的奔波,得到的答复是,市国税局把卷宗从稽查分局调上来看了,市局认为是杨洪武、郑朝晖个人行为,与国税局无关,让我们到稽查分局申请退库报到市局。虽然不理解,这税务局征缴税款的收据上盖的是锦州市国家税务局的章,钱怎么跑到杨洪武、郑朝晖个人腰包里了?
先不问这些了,到稽查分局要求退库去。结果去了50多趟,退库?门都进不去,更遑论见人了。局长太“忙”了,两个多月的时间里天天不是检查就是开会。最后没有办法,还去**局吧。**局说又协调好了,去吧,给了一个电话。忍着气再去稽查分局,一位姓田的局长说,唐允我不认识,但当年唐允的事我听说了,是我们一位局长就想弄死唐允,但唐允没死,他却得肝癌死了。代理人说,他死不死没关系,你们国税局不是还在吗?代理人要求他收到材料给打个收条,他请示了市稽查局梁局长,结果是不写任何文字性的东西。后来经过他们一个多月的权衡,答复:局里研究了,不退。为什么?没有为什么。给写个文字的结果吧。没有,口头答复。局里决定的。
没有办法,只能走一条路了,正式向锦州市**局提出因为其侵权给相关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求进行赔偿。锦州市**局经过两个多月的研究后,于日以没有处置过为由做出不予赔偿的决定。我们随即向辽宁省**厅提出行政复议。辽宁省**厅在日做出维持锦州市**局决定的决定。辽宁华侨集团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公司以及我本人向辽宁省高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锦州市**局对其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辽宁高院受理案件后,2012年5月初,征求我们意见,愿不愿意调解,我们表示愿意,我方代理人与法官一同到锦州市**局,锦州市**局提出协助我们把大连、营口鲅鱼圈的房子找回来,其余的要求我们放弃。我们当然不能同意,这两处房产只是我们损失的资产中很小的一部分。
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按照要求补充材料,赔偿办的法官从锦州市把卷宗调到沈阳。锦州市开始“协调”。接下来,因为我的无罪申诉,最高院把卷宗调到北京,辽宁高院多次找我们要求我们撤诉。理由是卷宗没有,无法审理,另外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走向,如果我们撤了,等最高院对我的申诉有一个结果以后,在重新到省院立案,还会是这些人审。我们坚决不同意,一是因为立案太难,二是我们要求的是侵权赔偿,与唐允有罪无罪没有关系。法院判决认定唐允个人犯罪,凭什么把公司查封,并且查封了十一年之久。
还动用扣押的公章非法把资产处置了。三是法院的承诺只是口头的,谁知道一段时间以后是否还有效力。我们认为法院依职权裁定案件中止或者终止是法院的权力,我们不放弃自己的权利。结果在日,辽宁高院以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我们法院因以唐允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为由,驳回我们的诉讼请求。让律师们大跌眼镜。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
辽宁高院的再审判决是什么?如果因为唐允不服判决进行申诉,就认为是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辽宁高院真是对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修改法律本应该是立法者的权力,怎么执法者也可以修改?
见识了!辽宁高院的法官,省一级法院的法官如此之水平,冤假错案何时能够减少啊。编一个牵强点的理由骗骗我们也好,不要这么明目张胆吧!
因为我并不是写小说 就是在讲我 真实的故事 所以可能前后会有不连贯 可能一个问题说了一遍 又重复了一遍 希望大家能理解 今天就先说这么多吧 明天我还会来 谢谢支持我的人 和看过我故事的人 谢谢你们
匆匆摆脱不断询问从哪里来、办什么事的“好心人”的纠缠,终于冲到立案大厅门外排着的长队尾部,一点一点的挪进了大厅里面,什么都不说了,填表、排队,任何人的询问都报以微笑,不做解答,婉拒各色人等的“好心”。隔壁窗口一位白发苍苍、背部弯曲的老太太,突然在登记窗口转身挥起手臂高声唱起:东方红太阳升,中国出来个毛泽东……,几个**慌忙的向老太太奔去……慢慢的转身递表登记,通知我上楼等待接谈,心中有了一丝希望。
大家好 很遗憾 刚才登陆后得到通知 我申请首页的二审没有通过 无法上到首页 不过 我还是会继续给大家讲我的故事 真心的感谢支持我的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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