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没有在房管局备案会处理做高房价骗贷的中介吗

首付两万能套到72万房贷 主要是通过做高房价骗贷
(原标题:首付两万能套到72万房贷 主要是通过做高房价骗贷)
针对网上流传的“房产中介做高房价骗取银行贷款”的消息,3月3日,记者在济南暗访发现,几家房产中介都承诺可以做到首付2万元,贷款70余万元,并称“已经办成过很多笔”,“你放心就是了”,但是肯定不是通过银行正常渠道办理,购房者只要没有信用卡逾期和房贷违约记录,基本上没问题。购房者甚至可以在合同中与中介约定,若拿不到贷款,中介费全额退还。
做高房价“骗”银行,多贷的当首付
3月3日,记者登录58同城官网,在同城搜索中输入“首付1万”、“首付2万”等关键字后,弹出大量二手房源,总价普遍在五六十万元左右,高的能达到七八十万。3日上午,记者电话咨询后,来到城北一家中介门店。
该中介工作人员李强(化名)给记者搜寻了一套价格100万的房子后解释:140平米的房子,均价在7000元左右,总价在100万左右,但这个小区内有每平米8000元的,那么房价就可以做到110万元。“如果你是首套房,本来你可以贷80万元,现在你可以贷88万元。”
将多贷出来的8万当首付款,购房者只需要首付12万元,就可以买100万元的房子。
在另一家房产中介挂出的卖房信息中,济南青龙山小区一套110平米的房子售价74万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套房子可以做到首付2万元,贷款72万元。具体的操作办法就是做高单价。“这套房子的售价为每平米6000多元,但是在同一个小区,条件好的房子可以卖到每平米8000多元,通过高评估,可以把一套实际售价74万元的房子,按照总价90万元进行贷款,高得太离谱做不到。”按照这个方法操作,购房者只要首付2万元,就可以在银行拿到72万元的贷款。
还有一家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说“办过很多”,前几天一个购房者首付15000元,买了一套总价80万元的房子,“现在已经入住,所有交接手续都办好了”。
小饭店小超市的收入证明管用
李强说,“你与我们签订总价为100万元的购房合同,但给银行材料显示的是总价110万元的房子。”通过这样的约定,购房者可以以较少的首付购买高价房子。当记者询问怎么向银行证明其高价合同时,李强告诉记者,这需要评估机构鉴定,“还要看评估机构”。
记者质疑是否违法时,李强反复告诉记者这是合法的。“只要你能证明自己有偿还能力即可。第一,你诚信没问题;第二,你的银行工资明细能证明你收入能还得起房贷。”记者询问银行能否审批时,他告诉本报记者,“能审批,问题不大。”
记者向另外一家房产中介询问,如果没有工作单位,怎么才能开出收入证明?这家中介的工作人员说,这个问题非常好解决,只要你的朋友里有开小卖店的、开小饭店的、卖衣服的、开小超市的,只要是手里有公章的单位,就可以很方便地开出一张收入证明。“把月收入开高点就行”。
唯一难办的就是征信,不能有违约记录。信用卡不能有恶意逾期还款记录,如果以前曾经贷款买房,那不能有贷款违约记录。
李强告诉记者,记者与中介签订房价为100万元合同后,其他事项可以交由该中介金融部办理。“你只要准备好身份证、个人征信证明、工资流水等,到时候去银行办理签字即可。”
当记者质疑会不会给银行带来风险时,李强回复道,只要你具备偿还能力就没有风险。李强还对记者透露,如此操作售房 的比较多,“当然这样操作要征得房主的同意”。
商贷没问题,公积金做不了假
如果将总房价做高,那么会不会造成多交契税?一家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完全不用担心这个问题。以售价74万元的房子为例,给房管局提供的是74万元的购房合同,契税不会增加,给银行提供的是房子总价90万元的材料,“两边信息不说话”。但是这种做法,公积金贷款做不了,商业贷款没问题,因为公积金贷款与房管局信息联网。
3日下午,记者又电话咨询另外一家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张大力(化名)告诉本报记者,他们也可以做高价格。根据张大力的说法,该中介操作方式跟李强描述的操作方法相差无几。张大力也承认,“其他中介也存在将价格做高来贷款的操作方式。”
“我们做过很多这样的交易,保证银行能通过,因为我们与银行有合作,当然不是走正规途径。”张大力告诉记者,可以把保证贷到银行款写进合同里。
张大力也承诺,只要你征信证明没有问题,“如果工资明细达不到,可以找个超市等,只要有公章,盖上章,做一份假工资单也可以。”
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但购房者有风险
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伟告诉本报记者,是否构成贷款诈骗罪需要看动机。贷款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王伟告诉本报记者,我国的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以欺骗方法骗取贷款的同时,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银行贷款的目的,二者缺一不可。许多民事“套贷”纠纷均涉及以虚假信息套取贷款,具有欺诈因素,但不一定要非法占有该项钱款。
“在合同法上来讲,以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银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并要求买房人返还贷款。”王伟告诉本报记者,对于购房者来说风险还是比较大的。本报记者
说服或买通信贷员并非不可能
市场价100万元的房子,以110万元的成交价去银行申请房贷,按照银行的审批流程,这个价位要高过银行掌握的评估价,因此很难通过审批。当然,如果中介能以“同小区房子的不同价位”说服信贷员,或者干脆买通信贷员,把相关的申请材料备齐之后,还要提交给上级分行进行审批。省城一家国有银行的个贷经理冯女士告诉本报记者。
“如果申请材料能够以假乱真,那申请下房贷也并非不可能,但信贷员就要承担这单业务的潜在风险。”冯女士说,银行的信贷部门会对房贷业务做定期检查,特别是二手房业务,如果在复查时发现成交价格虚高,那就会追究客户恶意多贷的责任,这在房贷合同里是有约定的。一旦认定贷款人没提供真实贷款资料的恶意多贷行为,就会责令其将房贷立即结清。而经办业务的信贷员也会被全行通报,并接受相关处罚。
济南市房管局一工作人员也明确告诉本报记者,“这明显是违规的。”本报记者
本文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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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嘴炮 只管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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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高房价与骗贷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做高房价是为了多贷款,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这种无效只是部分无效,房屋买卖合同整体还是有效的。【《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由于合同整体上是有效的,因此,这样的合同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有约束力的(无效的条款除外)。&做高房价的合同,一般都是以“阴阳合同”的方式表现出来。“阳合同”一般是网签合同,约定比实际房价更高的房价,以实现多贷款的目的;“阴合同”则以实际房价为合同价,而且会明确实际房价是多少,高于实际房价的合同只是为了多贷款而约定,双方按照实际房价某某金额履约,而且在“阴合同”中一般还会约定首付款的循环支付或者退还,或者多贷款部分退还给买房人。&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而且这种无效是合同整体上无效,整个合同对于合同当事人都没有约束力。之所以整个合同都无效,是因为房屋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双方并无房屋交易的目的。而做高房价的合同,主要的合同目的是房屋交易,次要的(辅助的)合同目的是骗取银行贷款。&为骗取银行贷款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有如下特征:房屋买卖双方熟悉;交易没有经过中介;没有实地看房;合同条款对于房屋总价约定的偏低、对于违约责任、交房时间、户口迁移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合常理;没有实际交房且买房人也没有要求卖房人交房;没有实际支付首付款等等。&&&附案例一【骗取银行贷款】沈某某、傅某某等与朱某某、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系争房屋为五原告动迁安置所得,五原告并于日依法取得系争房屋的产权证。原告傅某某和沈某某自取得房屋后将户籍迁入并居住至今。2013年起,原告付某华、张某某和付某亦入住系争房屋至今。日,五原告与被告朱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房屋转让价款为39万元,双方在日之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该合同中有关土地使用权年限、房屋交付、违约责任、付款期限、户口迁出等内容均未作出约定。同日,被告朱某某出具承诺一份,言明,现付某华为了向中国银行贷款,暂把系争房屋的产权过户给朱某某,此房始终归付某华所有,与朱某某没有关系。签约当日,五原告还与被告朱某某至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将系争房屋过户登记至被告朱某某名下的手续。被告朱某某为此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签订了《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朱某某为购买系争房屋向银行贷款23万元。日,原告付某华账户收到银行汇入的贷款23万元。日,系争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被告朱某某。日,两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被告朱某某将系争房屋出售给被告胡某某,转让价格为85万元。该合同中有关土地使用权年限、房屋交付、违约责任、付款期限、户口迁出等内容均未作出约定。日和10月10日,被告朱某某分别出具了收到系争房款30万元(包括定金3万元)和收到房款7万元的《收条》,该两张收条由被告胡某某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奉贤支行调取,其并不能出示该《收条》原件。日,被告胡某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胡某某为购买系争房屋向银行贷款48万元。9月10日,两被告至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将系争房屋过户登记至被告胡某某名下的相关手续。日,银行向被告朱某某发放了贷款48万元。日,系争房屋的产权人登记为被告胡某某。日,被告朱某某又出具承诺一份,言明,朱某某保证日之前把系争房屋的贷款还清,共计47万元(其中付某华13万元),房产过户给付某华。另查明,2015年7月,胡某某曾起诉傅某某和沈某某,要求法院判令傅某某和沈某某从系争房屋搬离。本院以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审理后,于2015年8月作出判决,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胡某某对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及住房调配单等、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原告傅某某的户口簿、日五原告与被告朱某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附件、日被告朱某某出具的承诺、日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及契税缴款书等、被告朱某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分行签订的《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付某华的账户明细、日两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附件、被告胡某某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调取的由被告朱某某出具的《收条》、被告胡某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贤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日的《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文件、个人贷款借款凭证、日被告朱某某出具的承诺、(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16838号和(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920号民事判决书为证,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证据要件,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本院询问五原告和被告胡某某,就五原告与被告朱某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两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如果经法院确认无效的话,是否需要对合同无效的后果作出处理。五原告表示坚持诉讼请求,不需要法院处理其他后果;被告胡某某则认为要求原告赔偿就目前系争房屋市场价与其合同价格的差价损失,其余不要求处理。&&裁判原文节选【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392号】本院认为:一、从五原告与被告朱某某就系争房屋所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来看,合同中对于房屋交付、违约责任、付款期限、户口迁出等重大内容均无约定,且从被告朱某某两次向原告作出的承诺可以看出,他们之间签订买卖合同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取得银行贷款,而非买卖系争房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即五原告与被告朱某某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二、从两被告之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来看,首先,从该合同内容看,同样对房屋交付、违约责任、付款期限、户口迁出等重大内容均无约定,显然违背交易常理,且就房屋交易并未通过中介机构,亦有悖常理。其次,被告胡某某并不能提供向被告朱某某支付房款的收据,其称收据已经遗失,但同时又不能提供其向被告朱某某支付30万元现金的来源,其虽称其中17万元为现金,但该金额也算比较大笔的金额,其当时以现金方式支付,却不能提供其从银行提取现金或其他方式的现金来源,加之其所称的10万元为朱某某向其的借款,亦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结合在双方的合同中对于如此重大事项和付款时间亦无任何约定,显然不足以令人信服其主张。再次,被告胡某某称在发生交易之前,未到系争房屋查看,也未对房屋内是否存在户籍等情况作了解,与被告朱某某签订买卖合同,且在知晓有原告沈某某等住在系争房屋的情况后,在合同中仍未对迁出等事宜作出约定,如此轻率的交易实在不符合交易习惯。最后,在被告胡某某付清款项后,从未就房屋交付提出过主张,其虽称于2013年曾要求原告搬离,但无任何证据。直至2015年5月,被告胡某某才向法院起诉了傅某某和沈某某,要求搬离,而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被告朱某某,在被告朱某某未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时,被告胡某某未向被告朱某某主张权利,却以排除妨碍纠纷直接要求两原告搬离,显然也与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不符。综上,本院认为,两被告之间的交易并非是真实的买卖关系,亦存在以套取银行贷款为目的和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情形,故本院认定两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亦无效。三、上述合同无效后,被告胡某某应当涤除系争房屋上的抵押,同时协助将系争房屋恢复登记至五原告名下。因五原告与被告胡某某并不要求在本案中就无效的后果作出处理,故基于合同无效后各方当事人就合同所取得的钱款等问题可另案主张。而被告胡某某认为第一份合同无效责任在五原告,因此五原告应当向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对此,因第二份合同的无效的责任完全系两被告,故被告胡某某的上述意见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沈某某、傅某某、付某华、张某某和付宇与被告朱某某于日就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城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二、被告朱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于日就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城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三、被告胡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涤除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城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上抵押权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奉贤支行的抵押;四、被告胡某某在上述抵押权涤除后五日内协助原告沈某某、傅某某、付某华、张某某和付宇办理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城五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登记过户至五原告名下的相关手续。案件受理费7,1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2,150元,由被告朱某某和胡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附案例二【做高房价】周某诉鲍某定金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2015年6月14日,原告周某(买受方、签约乙方)与被告鲍某(出卖方、签约甲方),在第三人上海宝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方,签约丙方)居间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一份,约定将被告所有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航华二村xx号xx室的房屋以总价1,440,000元出售给原告。协议第四条载明:“定金约定:乙方交付的意向经甲方签收后转为定金。甲方同意将前述定金交丙方保管。待甲方签订本协议后/日,乙方应将定金补足至人民币30,000元。甲方同意该定金继续由丙方保管。若甲方将该房地产权证原件交丙方保管,则乙方同意甲方可以从丙方处取回由丙方保管的定金。若甲方违约不出售该房地产,则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若乙方违约不购买该房地产,则已支付甲方的定金不予返还。”该居间协议未详细约定房屋买卖事宜。同日,被告收取原告定金20,000元。原告周某(买受方、签约乙方)与被告鲍某(出卖方、签约甲方)另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总房价款:人民币1,440,000元。”“……双方同意于签订该合同后30日内前往第三人处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还约定,交易税费由原告承担。合同约定首期房价款为440,000元,但未约定支付时间。合同约定第二期房价款为1,000,000元,应于取得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后由贷款银行支付,放贷期限以贷款银行为准。合同明确,买卖合同与居间协议同时生效,合同约定与居间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该买卖合同为准。为达到少付首付款,获取更多银行贷款的目的,在合同中“补充约定”栏,有手写四行内容,第一行为“合同159万元,实际144万元.附返还租金15万元给客户首付48万元,其中33万元7月15日签约付房东”第二行为“另15万7月30日前房东支付返租租金15万元给客户7月30日前房客支付房东15万元首付.对开收据.贷款109万元8月15—10月15日”第三行为“开始审税办贷款。第一次申请贷款8月15日开始结合贷款如第一未通过第二次10月15日开始继续.最迟12月31日之前过户”第四行为“如二次贷款均未全款通过,则过户当天补足余款。尾款2万元,交房于明年春节2月28日之前,户口迁出。”该合同提示部分注明,居间方已提示当事人认真查阅全文,己方对约定的权利、义务清楚明白,“《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居间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居间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方同意按《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履行。”该买卖合同与居间协议打印在同一张A3纸上。A3纸的左半部分为居间协议,签约日期为2015年6月14日;右半部分为买卖合同,有原、被告签名,但无签名日期。为促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三人事先约请原告、被告及案外人张xx(原告之妻)于2015年7月22日18时至其处签约。被告及案外人如约而至,原告未践约,亦无法通过手机与之取得联系。张xx表示无法签约,后离去。被告认为原告违约,遂于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解约。该通知称,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应当于2013年7月13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经催告改为同年7月22日签订合同。因签约未果,被告提出解除居间协议及买卖合同,没收定金20,000元。该通知送达原告。&&裁判原文节选【案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2376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该主合同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原、被告在居间协议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旨在以金钱担保最终设立符合形式要件的合同,完成房屋交易,属立约定金条款。现原、被告均指对方违约,导致《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应承担定金责任,由此可知,双方以《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立约定金担保的主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故,原、被告在磋商房屋买卖合同具体条款时,理当以诚信为本,依法依规促使交易成功。然,本案当事人在明知房屋实际成交价为1,440,000元的情况下,仍然就做高房价形成合意,并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进行了“补充约定”,以期通过对开收据、不实际付款等手段达到降低购房首付、帮助原告获取更多银行贷款的目的。该“补充约定”当属无效条款,依虚假成交价而订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导致部分条款的效力瑕疵。鉴于原、被告均无按实际成交价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的定金条款不应成为主合同订立的担保,故当事人亦无权以相对方违约为由主张适用定金罚则,被告因定金条款而取得的钱款应予返还。原、被告对无效条款的产生均存在过错,因交易延迟、错过购房机会等产生的损失应当各自承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鲍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购房定金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250元,由被告鲍某负担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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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
  大额做高房价情况少见
  “房地产市场火热的时候都会听到这样的骗贷传闻。早几年,北京刚开始限购、限贷,那会儿房价涨得比较厉害,假离婚骗房贷、假结婚买房的情况也是有的。当时我婆婆也建议我跟丈夫假离婚,规避楼市政策、去银行贷款买房。我拒绝了,这是铤而走险,不确定性太多,弄不好就人财两空。”市民王女士听到上述“秘籍”后对记者感叹道。
  记者了解到,市场上不乏做高房价的情况发生。“一般是刚需购房者,比如年轻夫妻,钱都交了首付,没有资金进行房屋装修,希望可以从银行多贷几十万,解决房子的装修问题。一般额度也不会特别高。”一位房地产中介公司从业人士表示。
  业内人士指出,近期,在房贷政策、房价、监管舆论等多重因素作用下,房地产市场开始“兴奋”起来,此轮房地产加杠杆也备受关注。网传案例中这种大额的“做高”情况比较少见。但也不排除市场上有人利用房子,从银行贷出钱,投到理财、股市、楼市,或用于民间借贷。
  □分析
  价差太明显 容易识别
  网传骗贷案例这种将风险转嫁给银行、空手套白狼的事情真的具备可操作性吗?
  一位国有大行房贷人士对记者表示,“银行房贷评估有着一套专业化的流程。离婚骗房贷这种空手套白狼的事情逃不过银行风控部门‘火眼金睛’。更别说,案例中成交价较市场价高出40%,价差如此明显。”
  该人士进一步指出,房屋估值金额需要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士进行评估,并不由买卖双方说了算。此外,虽然二人假离婚,但是此前的确有婚姻事实,这种关联交易嫌疑非常明显,加上房价估值较高,银行会直接拒贷。
  “二手房买卖过程中,银行让评估公司评估二手房价格,上限是同类房源的最高价格。超过同类房源上限,银行肯定不会贷给你。目前房价估值普遍略低于市场价。”上述房屋中介公司从业人士表示。
  多位房地产业内人士表示,不排除市场上有人利用房子倒腾房贷,但这种大额“做高”情况比较少见。700万的房产腾挪出1000万难度的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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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地方站上海超四成网上房源虚标房价 一些中介机构高评骗贷低评逃税
作者:新华社
资料图片  上海市日前开展经纪企业执法大检查,链家、、(,)等6家中介公司因虚假宣传被处罚。近日,北京、上海、西安、石家庄、三亚、福州、厦门等多地已开展房产中介专项整治。  记者调查发现,二手房交易中虚假广告、散播谣言、哄抬等乱象层出不穷,上海消保委发现超四成网上房源虚标房价。一些中介机构还借“高评”或“低评”房价收取非法费用,甚至将政府工作人员、银行员工拉入其中,成为利益链的一环。  乱象层出  虚假房源、费外收费、散播谣言哄抬房价  日前,记者登录搜房网、等网站,选取中原地产等三家中介公司刚刚更新过的上海房源要求看房。一家中介表示“该房源刚刚卖掉”,建议看看“不在一个楼层的同一户型”;另一家中介表示“户主临时提高了售价”;第三家中介听说记者想买一套“南北通透”的两室房,直接带记者看了两套“门对门”的独立一室户:一套朝南、一套朝北。  实际上,网上乱挂虚假房源现象,在当前房产中介行业较为普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查显示,20%网上挂出的最新房源已售,41%的房源虚标房价,实际询问到的价格比网上标的价格平均高23%。  记者调查还发现,一些中介机构收费标准不透明,“费外收费”现象普遍。中介机构普遍收取“贷款服务费”,但如直接在银行办理贷款并无此费用。一些二手房中介以拒绝办理过户或扣押房产证为要挟,过户前恶意提高服务费。  此外,一些中介机构还利用市场垄断地位,联手提高中介费。2014年6月,天津市我爱我家、中原地产、等三家房地产中介统一将二手房交易服务费从总房款的2%上调至3%。天津市发改委认定三家公司违反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一些中介机构甚至通过传播政策谣言,鼓动购房者“迅速出手”。天津一些中介机构在春节后散播“政策传言”,称4月1日后天津市将出台新政策,提高贷款首付比例,鼓动大家赶紧买房过户。然而,4月1日所谓“新政”并未出台,中介机构又开始散播5月1日后将出政策的说法。  灰色利益  高评骗贷、低评逃税,银行员工与政府人员暗为内应  记者调查发现,一些中介还在“灰色地带”游走,依靠诱签“阴阳合同”赚取高额“低评费”或“垫资费”,甚至为购房者制办假离婚证收取“工本费”。  ――勾结银行员工,高评房价套取银行贷款。记者在天津、上海等地采访发现,链家、中原、我爱我家等中介机构,均表示可协助以“高评房价”的方式套取购房“首付款”。一位基层中介业务员坦陈,鼓动并协助购房者高评房价,既为促成交易也为赚取不菲的“垫资费”。据介绍,“垫资费”一般按照垫资金额的1.6%-3%收取。  有的中介机构为实现“高评套贷”,甚至向银行员工行贿。2014年6月到2015年3月,苏州某银行职工顾某因收受多名中介贿赂90余万元,抬高客户信用等级,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  ――低评逃税赚取“低评费”,有政府人员被拉下水。一些中介机构诱导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买卖双方在房管局以较低的价格过户,以降低税费,但实际交易则按照双方私下订立的价格进行,房款差额另付。  一位业内人士透露,有的中介机构甚至专门派人在住建部门“长期驻点”,“打点”政府人员。2009年至2013年,赵某在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过程中,为逃税多次给珠海市地方局工作人员行贿共计近70万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  ――鼓动买房假离婚,甚至亲制假离婚证收“工本费”。记者调查发现,部分中介机构为促成交易,还诱导购房者办理“假离婚”,以享受首套房利率优惠和更低的首付比例。天津市一位民政工作人员表示,从2016年至今,天津某区离婚登记数量同比增长了73.5%,“按经验判断"假离婚"估计占一半。”  记者在天津采访了解到,有房地产中介利用民政局婚姻信息不与房管局联网的现状,替买方制作可以以假乱真的“离婚证”和“户口本”以蒙骗房管局,并收取数百元的“工本费”。  打击乱象  住建部及多地政府已开始清理整顿  针对二手房中介市场的种种乱象,住建部及多地政府已开始清理整顿。  近日,链家、我爱我家、太平洋等六家中介公司因虚假宣传问题被上海市工商部门处以13万至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取消了涉案门店以及相关经纪人员的网上签约资格,记入信用档案。上海市住建委表示,4月起开展的房地产经纪专项整治工作,将重点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虚假宣传、诱骗消费者交易、变相收取额外房价款、伪造证明材料和文书等行为。  3月底,北京市住建委针对7个区、120家房地产经纪机构门店进行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擅自发布房源信息、哄抬房价、“阴阳合同”等十个方面,高压之下,多个中介门店被迫将单价在15万元以上的学区房下架。  不少二三线城市也已陆续开展整顿工作。  中央财经大学民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李永壮认为,二手房中介野蛮生长给消费者带来严重困扰,亟待加大治理力度,重拳出击,坚决打击乱象,促进市场健康成长。  (新华社)
(责任编辑: HN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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