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有权向乙方从保证金中先行偿付,偿付不足部分,乙方应立即补足.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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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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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阶段性担保协议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合作 协议书(三方)
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金融机构: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丙方: 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 郴州市燕泉南路10号中天大厦4楼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423000
为促进住房建设,支持公积金缴交人购买住房,改善住房 条件,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三方就甲方房屋买受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贷款担保业务进行合作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合作原则 三方承诺坚持依法经营、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合作原则, 互不欺诈,互不侵犯对方权益。 第二条 资格审查 1、丙方受乙方的委托,协助其开展对甲方开发建设并依法 销售(或组织团购)的位于区(县)路(街)号(或地段)的经批准命名为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是否符合公积金贷款政策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对该楼盘是否符合公积金贷款担保条件进行审核,甲方应提供一切必要之配合,积极提供有关资料供乙方和丙方审查。 2、甲方应按乙方和丙方的要求积极提供必要的资料证明房 屋买卖行为的真实性和购房客户的经济状况、还款能力,供乙方和丙方审查。 第三条 贷款担保的对象 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为经其审查认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为乙方接受并发放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购买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所指甲方开发建设(或组织团购)的房屋提供个人公积金贷款担保,并配合乙方及时发放贷款。 第四条 贷款担保的额度、期限和比例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期限和比例由乙方按现行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审查核定。 第五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及其监管 1、由丙方提供担保的公积金贷款甲方只能用于购买(建造)本协议第二条所指房屋,不得挪作他用。 2、丙方协助乙方对上述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必要时可向甲方调查了解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甲方应提供一切必要之配合。 第六条 反担保措施 1、甲方自愿为本协议第三条所指贷款担保对象(借款人)就丙方为该借款人个人公积金贷款担保提供阶段性、无条件的和不可撤销的保证反担保; 2、保证反担保的范围为借款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以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物产生的费用以及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 3、甲方保证反担保的期限自乙方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为借款人办妥所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文件并交乙方保管之日止。本协议第七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形除外。 4、甲方应向丙方交纳贷款总额的%作为保证金。如在上述保证期限内,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或相关费用导致丙方代偿的,丙方有权要求甲方代偿或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丙方需划扣保证金时,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甲方。保证反担保期限结束后,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还给甲方。丙方应对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并主动接受乙方监督,除本协议约定的使用用途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甲乙丙三方的有关承诺 1、甲方承诺配合好乙方和丙方做好发放借款申请表、收集借款资料、审查借款人(购房人)资格等借款前期工作。 2、甲方承诺其所有房屋买卖行为的真实性,如发生甲方与购房人以虚假购房行为骗取公积金贷款并骗取丙方为此提供担保之行为的,自该行为被有关机构认定之日起七日内,甲方应赔偿丙方由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向丙方支付涉案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 3、甲方承诺在其发生破产、清算、解散、合并、变更、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行为和事件,或发生项目开发主体变更、与他人合作开发等重大事宜时,必须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丙方,并处理好有关协议、文件换签等事宜。在甲方承担的保证反担保责任得到重新落实前,甲方仍须履行保证责任。 4、乙方承诺按现行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信贷政策审查甲方及其客户的有关资料并按规定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5、丙方承诺将为促进甲方房屋销售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查甲方及其客户的有关资料,配合好乙方的贷款发放工作。 第八条 特别声明 本协议系三方基于促进甲方开发建设的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所指楼盘的销售、支持公积金缴交人购买住房之目的而签订的框架协议,三方一致确认,本框架协议的效力及于本协议第二条所指楼盘中涉及公积金贷款的全部销售行为和第三条所指之全部对象,三方不再针对上述对象另行单独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且本协议不因未逐一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和未明确告知借款人而无效或者效力不及于每个单独发生的借款担保行为。 第九条 商业秘密 三方对在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对任何一方因泄露商业秘密造成另一方损失的,泄密一方负有赔偿责任。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变更或末尽事宜,三方承诺友好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合作期限内,三方均不得擅自提前解除。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解除协议时,一方应提前通知另外两方,并征得另外两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纠纷解决方式 三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篇二:阶段性担保 阶段性担保-开发商的陷阱
房地产按揭中,国内的银行大多要求开发商与银行签署一个“按揭合作协议”,并要求开发商作为担保人也在小买家的借款抵押合同上签字。“按揭合作协议”和借款抵押合同上涉及开发商的条款内容都是要求开发商为银行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的时间自借款抵押合同生效起至银行拿到其他权利证明并且开发商办妥大产证止,有的甚至写到小买家取得小产证。 这个阶段性担保看似很正常,时间也很短,其实其中隐含开发商的巨大风险。所谓阶段性可能并非阶段性的,而是开发商要一直担保下去,直至贷款还清。 以下是一起真实的案例:
开发商为深圳某房地产公司,按揭银行为某银行深圳分行。某小买家与该银行签订了《楼宇按揭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002年7月至2032年7月。开发商在《楼宇按揭借款合同》上签字,提供阶段性担保。合同约定保证责任至“办妥”其他权利证明及小产证。2004年8月,已经“办妥”小产证及其他权利证明,按照合同约定,阶段性担保责任应该此时结束。至2004年底,借款人累计拖欠借款本息3期。银行要求开发商在抵押物价值之外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诸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支持银行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该条内容是: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按照司法解释及法院的判决,即便开发商和银行约定了承担阶段性担保的时间,不论是写到“办妥大产证”或者“领取小产证”,均属于“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形。在此情况下,法院视之为“没有约定”,认为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到小买家的借款抵押合同所规定的贷款还清之日起6个月。
至于各方对该判决本身的争论,在此不再评说。对开发商而言,对阶段性担保的风险和责任需要重新评估了。
对开发商来说,最好还是不提供阶段性担保。实践中,银行对于一些资信状况比较良好的开发商是可以不要求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而一些境外银行则比较少要求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但是,开发商出于商务上的原因,有时只有考虑阶段性担保。如果确实有此必要的时候,则必须采取一些对策。对此,我们华益律师事务所通常建议客户所采取的对策主要有:对阶段性担保设定条件,构成附条件的担保合同;将阶段性担保解释为债权和抵押权的转让。
阶段性担保费 问:我委托中介公司办理贷款业务,中介公司向我收取阶段性担保费。请问什么是阶段性担保费,这笔费用一定要缴吗? 答:所谓阶段性担保,是指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承担自银行放款之日起至银行执管《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之日止的连带保证责任。银行向借款客户放款,必须等拿到《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明确没有其他人或单位对该套房产具有任何权利后才能进行。而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需要一定的工作日期,如果办理阶段性担保,由中介公司或担保公司承担这段时间的风险责任,银行就可以提前放款,从而加速房产交易完成的速度。由此可见,如果交易双方希望快速完成交易,应当支付阶段性担保费。而如果对交易速度没有特别的要求,就没有必要一定支付阶段性担保费。目前,阶段性担保费的收费标准基本是,在100万元以内按400元/笔收取;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贷款额的0.1%收取。
地下车位是否单独发产证 问:去年,我在买一套预售商品房时,出于投资目的还买了小区两个地下车位。当时,开发商说每个地下车位均可单独办理产证。谁知,今年四月交房后,开发商说只能将车位登记在我房屋的小产证上,不能单独办产证。请问,开发商的说法正确吗?
答: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附属地下车位不单独办理产证。其中,若地下车位是与商品房一并购买的,或者是在业主拿到商品房小产证之前购买的,地下车位的车位号、面积等情况应在办理商品房小产证时一并在小产证附记栏内注记若购买商品房并拿到小产证后,业主再购买地下车位的,则应由房地产登记部门在商品房小产证附记栏内加注地下车位的车位号、面积等情况。
“抵押贷款”与“阶段性担保”比较
完全抵押贷款程序 1、申请人填写贷款申请书,提交有关资料; 2、资料初审,房产评估; 3、贷款审批:申请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存入购房首付款;出具《贷款承诺书》; 4、签订《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并办理公证及房产过户、保险、抵押登记等手续; 5、银行发放贷款,划拨购房款; 6、借款人按月还款付息,本息结清后注销抵押登记。
阶段性担保程序 1、第一、二、三步同完全抵押贷款申请程序; 2、申请人、银行、担保机构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并办理公证及房产过户、保险等手续; 3、银行发放贷款、划拨购房款;4、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明后,解除阶段性担保责任,借款人按月还款付息,贷款本息结清后,注销抵押登记。
二者不同的是在“抵押贷款”的第四步和第五步,抵押登记在先,银行拨款在后,而“阶段性担保”第三步和第四步是银行拨款在先,抵押登记在后,这种程序上的相反性完全决定了出售方在什么时间段里拿到自己的房款篇三:个人二手房贷款阶段性担保合作协议 1
一、乙方系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壹亿元整,经市工商局批准的具有金融资质的提供有偿担保的经营单位,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担保服务;甲方在符合法律法规、金融政策的前提下,给予乙方积极的支持和配合。双方合作的业务种类为住房Z业贷款担保,不提供其他业务担保,业务仅限于长沙地区范围内购买房交易; 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及自身信贷政策受理适格客户的贷款申请,且甲方有权依据国家及总行相关信贷政策变化调整客户的准入条件。 第二条 保证额度 自2012年-月-
日期间,甲方在(币种)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的保证额度内,向经甲方审批通过的,且由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的债务人提供贷款。 第三条 额度的使用 在保证额度内,甲方按照有关贷款管理的对符合贷款条件,并由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债务人提供贷款。 甲方、乙方、债务人三方应当签订《担保合同》,具体约定立约三方在贷款、担保中的各项权利义务。 第四条 保证范围 乙方对保证项下的个人二手房贷款均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自理费用。 第五条 保证的期间 2本协议中所称的阶段性保证的保证期间为:阶段性保证生效自甲、乙及借款人三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发放个人二手房贷款时开始,保证责任一直到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办妥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和以甲方为抵押权人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即自该房屋的抵押权利凭证正本等交由甲方收执之日起,乙方的保证责任解除。 第六条 保证金条款 一、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定后的三个银行工作日内在甲方开立保证金帐户,并签订《保证金合同》,保证金的缴存余额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笔个人二手房贷款保证金存缴比例不低于所担保贷款金额的 10 %。甲方认可,随着业务量的不断增长,可适当调低保证金比例。 (二)保证金帐户中的保证金余额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五十万元整。 保证金从存入之日起,可以随在保余额的变动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支取。 如保证金账户余额不足的,乙方须在20个银行工作日内补足。如保证金未能及时补足的,乙方不可撤销地授权甲方从乙方在交通银行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提取保证金存入保证金账户。乙方提供担保的借款人贷款所对应的抵押物的抵押登记证明交归甲方收执后,经乙方申请,甲方应向乙方退还保证金。 第七条 声明与承诺 一、乙方承诺并保证自身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成立,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已领取法人营业执照,有专门的办公场所,从业人员有一定的风险管理经验和能力。 3(二)内部管理健全,有明确的贷前调查、担保审批、贷后管理以及资产处Z的岗位职责和操作流程,有严谨的内部授权和制衡机制。 (三)信用记录良好,担保的贷款中没有出现不履行担保责任的记录。 (四)在甲方处已开立保证金账户。 (五)目前没有发生、也不存在未结的,或就乙方所知可能发生的针对其或其财产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诉讼,并且无论是主动或是由第三方提出,未发生任何针对乙方的清算或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 (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件。 (七)合作期内,甲方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破产等行为,可能影响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甲方应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二、乙方保证缴存于甲方的保证金账户的资金来源、权属合法,否则由乙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乙方同意甲方对保证金账户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保证期间,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保证金账户内资金进行支用、划转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四、乙方承诺,如乙方符合《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第4号,以下简称“《指引》”)所确定的集团客户的,则乙方应依据《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向甲方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4五、乙方承诺,如本协议的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或扣划的,乙方将另行提供甲方认可的相应担保。 六、乙方权责: (一)负责借款人的资信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因乙方提供的借款人资料不实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由乙方担保的贷款,乙方须逐笔与甲方签订担保,完成交易后乙方需配合甲方落实担保; (二)乙方按照本及逐笔签订的担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范围为贷款合同项下甲方的全部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自理费用; (三)在乙方担保期内,借款人连续拖欠本息或累计拖欠利息在90天(含)以内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乙方履行担保责任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垫付借款人所欠逾期部分款项;借款人连续拖欠本息或累计拖欠利息在90天以上仍不能主动还款的,乙方须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自理费用。乙方应在接到甲方要求乙方履行担保责任书面通知的当月月底前将应偿付款项划到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未及时履行担保责任,应及时通知甲方具体原由。甲方有权在金账户中直接扣划应偿付款项。乙方通过保证金承担偿付责任后,应当在三日内补足本协议所要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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