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山东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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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月亮岛会计网小编编制了“哪些财政票据可税前扣除_2016税务知识与税务常识大全”,祝你在学习愉快!本文来源于网络仅用于学习参考!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部分支出会取得财政票据。如何正确取得和使用这些票据,对于规避纳税风险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财政票据分三类目前,财政票据的种类可分为非税收入类票据、结算类票据和其他财政票据。
  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结算类票据仅为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其他财政票据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医疗收费票据,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实务操作有讲究在实务操作中,财政票据中出现涉税问题,集中反映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上,很多企业将该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为了减少由此带来的税前扣除风险,纳税人有必要了解该种票据的使用范围和不得开具行为。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使用范围为:一是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二是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三是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四是财政部门认定的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如下: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会议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上列服务,其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依法使用在税务机关领购的相关发票。
  综上所述,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支付社会组织会员费:以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发生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支出:以《行业协会自律性经济处罚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支付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以《专用收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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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6种个人抬头票据,可税前列支情况都有哪些?
个人抬头凭证属于可税前扣除凭证,前提是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符合真实性及合理性等税前扣除原则,常见但不限于以下:
(1)允许税前扣除的医药费票据。
(2)机票和火车票、出差过程的人身意外保险费。
(3)符合职工教育费范围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
(4)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费票据。
(5)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的签证费。
(6)允许税前扣除的外籍个人的住房补贴,员工凭发票实报实销,但由于是员工个人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发票抬头为个人。
小编我特别提醒的是,类似个人抬头手机发票等支出凭证不能税前列支。
空口无凭咱们看税法怎么说
以下是税法当中相关扣除凭证的依据:对于所得税前扣除的凭证类别,税企之间经常有争议,这里依据相关法规简要表述一下,在实务中要多和税务机关沟通,合理解释无法取得发票的原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第49号)
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文号: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
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来看,并没有对合法、有效凭证做具体解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从上述所得税相关法规来看,只是明确了取得合法凭证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哪些属于合法凭证并没有解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
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从上述可以看出,会计法对合法、有效凭证的规定比较宽松,只要是能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都属于合规凭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从上述可以看出从事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取得发票,如果没有取得发票或者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则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在企业所得税上就是未取得合法凭证。但这里的前提条件是该支出应当取得发票,在实务中会有部分支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从而导致不可能取得发票(取得发票反而不合规),这种情形下税前扣除就要看其他凭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
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从上述可以看出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凭证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可以参考,也可以作为举证的依据。
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2011年第65号)
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从上述可以看出增值税扣除凭证的内容,这些凭证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般而言,个人抬头的票据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就可以在税前扣除啦~但是小伙伴们一定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扣除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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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小陈税务
作者:小陈税务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是不是一定要见票才能税前扣除呢?肯定不是,那么哪些未取得发票的支出也可按照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1.企业支付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财政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
是不是一定要见票才能税前扣除呢?肯定不是,那么哪些未取得发票的支出也可按照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1.企业支付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财政或税务机关开具的《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2.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不包括抵扣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能只以银行付款凭证作为扣除依据。税前可扣除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税费,以及税务罚款、税收滞纳金。
3.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税务机关或工会组织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4.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土地管理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5.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社保费专用凭证》或《社保费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6.企业缴纳的残疾人保障金,以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或《地方性收费、基金专用缴款书》为税前扣除凭证。
7.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收缴单位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8.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财政厅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9.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等为税前扣除凭证。
10.本文未列各项税、费、政府性基金,凡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以相关收缴部门开具的收缴凭证扣除。
11.企业上缴的协会会费,以该组织开具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12.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和火车票
13.行程单和火车票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和报销凭证。
14.取得的铁路票据属于规定的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即&**铁路局退票费报销凭证&,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15.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补偿金、非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拆迁补偿费等非应税项目支出,取得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或收款个人签具的收据、收条或签收花名册等单据,并附合同(如拆迁、回迁补偿合同)等凭据以及收款单位或个人的证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为辅证。
16.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单位、个人签收单据等。税务机关在审查时有疑义的,需要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
17.资产损失
(1)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此类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现金盘点表、银行存款对账单、法院判决书、破产清算公告、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等有关证据
(2)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等。此类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存货盘点表、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公安机关报案记录、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3)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此类损失应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等相关资料、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4)其他资产损失,应提供的税前扣除依据,如出具资产处置方案、各类资产作价依据、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出售合同或协议、成交及入账证明、资产计税基础、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损失专项说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18.加计扣除
(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按照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50%加计&部分不需要发票。
(2)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的有关规定。
按照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100%加计扣除&部分不需要发票。
19.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除以下三种情况以外,不需要发票: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上述三种情况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内部凭证税前扣除项目以企业内部自制凭证,如工资单、工资费用汇总表、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等)、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1.关联企业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22.发生违约金、赔偿费、罚款
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和诉讼费可以扣除。其扣除依据是:(1)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2)仲裁机构的裁定书;(3)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4)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1)卖方向买方支付赔偿款或违约金,因买方未向卖方,进行销售、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日全面营改增后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下同)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不需开具发票。
其中卖方&指销售方、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方&,买方指&购买方、接受应税劳务或服务方&。
【例】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2)购买方、接受应税劳务或服务方向销售方、提供应税劳务或服务方支付赔偿款或违约金,分以下两种情况:
①支付赔偿款或违约金时,相关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了,赔偿款或违约金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需要并入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②支付赔偿款或违约金时,相关的纳税义务未发生,赔偿款或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价外费用,不需要并入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收范围,不缴纳增值税,不可开具发票。
注意: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税收滞纳金也不得扣除。
23.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企业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法院文书以及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缴纳,还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资料。
24.现金折扣支出不需要发票,可凭双方盖章确认的有效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的折扣金额明细、银行付款凭据、收款收据等证明该业务真实发生的合法凭据据实列支。
25.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误餐补助、餐费补贴等一些补助属于工资薪金的一部分,纳入工资薪金中按规定缴纳个税,不需要发票;如按照实报实销制度,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同时不需要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税。
特别提醒的是: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但是各地方关于&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有标准,在标准内,不征税,超过标准,就超过的部分纳入工资薪金中按规定缴纳个税。
不征个人所得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26.企业向单位内部食堂拨付属于内部核算,不需要发票。但是食堂购买米、菜、肉等能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如向超市购买取得发票或小摊贩可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代开发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个税)可以作为福利费在税前列支,如无正式发票则不能在税前列支。
27.企业为员工发放的丧葬补助费,不属于经营性行为,不需要取得发票。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确定入账凭证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即可,但有关凭证需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同时,丧葬补助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8.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企业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法院文书以及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缴纳,还需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资料。
29.固定资产盘盈收入,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税基础)先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在计税基础上按规定计提折旧税前扣除,不需要开具发票。
30. 可以税前扣除的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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