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开荒地是自己开垦的,没有工程承包合同同的,开荒地可以确定为个人或队

我家现有一块自己开荒的土地,隶属于村集体用地,已种地20多年,没有跟集体签订承包合同请问土地征用赔偿款属于我个人还是集体?--在线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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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现有一块自己开荒的土地,隶属于村集体用地,已种地20多年,没有跟集体签订承包合同请问土地征用赔偿款属于我个人还是集体?
承包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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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 |解答问题:3145条
属集体,但你有参与分配补偿款的权利以及可以要求土地改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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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20年前经过村干部同意开荒的土地现被国家征用,但我没有承包书,赔偿金额怎么算
你好,国家征用的话不存在赔偿,只有一定的补偿。补偿款的分配则是村里留一小部分,大部分补偿款归你们家。
我想咨询海南省三亚市承包和自己开荒的土地被国家征用到的话是怎么样赔偿的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我于几年前承包村里土地9.4亩,合同期二十年,承包费每五年交一次,我于身体原因放弃承包,但是我曾开荒三余亩,与承包地为邻,村里想无条件收回,请问是否合理合法?渴望得到您的帮助!谢谢您了!
对于开荒地,村里可以收回,但是需要给你相应的补偿,补偿仅限于增加地力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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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6今日解答→ 农村开荒地的归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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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开荒地的归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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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开荒地的归属权??
律师您好!
我迫切想知道国家对于一块20年前开荒的地,20年后这个使用权是怎么定的??
(注:20年里没有人管理使用)
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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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
蔡思斌 律师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地址 福建福州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A座28层免费咨询 电话27&&E-mail&&ecai335@&&QQ && MSN
我家农用地被人拿建设用都没办法,但建设非现建面是先把地用石扎地基圈地,村书记亲戚要用地镇里也不去管,咨询法院方面说告是一定输,好像开荒的农地是没有证的也就是我奶奶在那白干三十多年什么道理?什么叫农用地归属权是谁?我应怎么办?
我的一块开荒水田种植10年左右,现在有水利部门想收走使用权,合不合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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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予以补偿,方可征用!
蔡思斌 律师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地址 福建福州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A座28层免费咨询 电话27&&E-mail&&ecai335@&&QQ && MSN
律师您好:&&&&&&& 我爸爸在10年前开了7亩荒地。也有土地承包合同,现在合同时间到了,大队要收回了,我爸爸能否得到一些补偿?因为地是我爸爸开的,或我爸爸是否有继续签订合同的先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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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农业生产。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造林。个人或者集体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农业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农业承包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方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处分权和收益权,同时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承包方承包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的,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承包期满,承包人对原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享有优先承包权。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承包人只享有按原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土地所有权。不得在承包地上毁田打坯、建房、葬坟和开矿。
蔡思斌 律师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地址 福建福州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A座28层免费咨询 电话27&&E-mail&&ecai335@&&QQ && MSN
律师你好我迫切想知道国家对于一块20年前开荒的地,20年后这个使用权是怎么定的??如果征用我能得到补偿吗?
你好,我想问一下,我家20年前开荒了5亩地,现在村里要使用土地用来挖土,说要收回我家的地。请问这么久了,虽说土地归国家,但村里有权吗?我们可不可以不给呢?这样土地对我们来说是是不是应该有归属权?请一一解答,待回!
我家开荒的土地被附近的砖厂占了,我们该怎么办啊?我们可以得到补偿吗?请好心的律师帮帮忙
&&农村开荒地的归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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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33 &&
中国国土资源报网 &&
作者:孙佑海 陈龙业
& 陶桃绘   □
现实中,经常有国有荒地经过开荒用于农耕的情形,现有法律对这种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等无明确规定,导致一旦产生纠纷,裁判尺度不统一,而且也影响当事人开垦荒地的积极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了《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给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荒地开发利用引发新的法律难题
现行法律对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及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无明确规定,导致理论和实践对此存有较大争议,影响裁判尺度的统一,亟待加以解决。
对国有的荒地进行开垦利用,对于充分发挥土地效益,实现土地资源的保值增值,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尤其是中西部地区,开垦利用国有荒地的情形时有发生,由此形成的纠纷案件也不在少数,有关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及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也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现行法律对上述问题并无明确规定,导致理论和实践对此存有较大争议,影响裁判尺度的统一。
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介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高法〔2010〕84号)《关于对国有土地经营权转让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针对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未履行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开垦国有荒地用于农耕,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案例,请示以上转让合同纠纷如何适用法律,是否应认定无效。《请示》对此形成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因案涉土地为国有耕地,不适用与建设用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应参照适用该法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的规定;另一种意见认为,此属于新类型涉农案件,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法发〔2008〕36号)的精神,应当认定该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为有效。此为倾向性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研究后认为,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的性质问题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不仅与相关当事人利益攸关,而且会影响当事人开垦荒地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土地效益的充分发挥。鉴于《请示》所涉及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普遍性,为统一裁判标准,指导各级法院妥善审理相关案件,有必要制定司法解释予以规范。正式立项后,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开展了深入调研,并先后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农业部、部分专家学者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意见,起草了《批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布施行。
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是否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这一问题,在调研过程中,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一致意见认为,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不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而应适用《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赞成此意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鉴于《请示》所涉及的土地为开荒后用于农耕而未交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并不属于上述规定的农村土地,故不能适用该法调整。此类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适用《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加以规范。
如何区分开荒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的物权变动?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效力要与物权变动本身予以区分,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影响的是土地使用权是否变动本身,并不能就此认定合同无效。
区分原则是《物权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其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在《物权法》施行后,有关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效力要与物权变动本身予以区分,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影响的是土地使用权是否变动本身,并不能就此认定合同无效。肯定合同效力,至少可以通过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对守约方予以救济,也符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但是若简单地认定合同有效,在实践操作上容易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本身相混淆,影响国家的土地管理秩序。从维护合同诚信、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鼓励交易的理念出发,按照区分原则的要求,对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应作以下理解:
区分认定该土地使用权转让与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转让人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使用该土地是否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直接涉及当事人对该土地是否为合法有权使用,当然也是该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转让的基础性条件。但这应该与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相区分,该合同的效力仍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从合同本身进行判断。对于当事人仅以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使用该土地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为由请求确认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支持。
区分认定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不同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如上所述,转让人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使用该土地是否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是该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转让的基础性条件。这可以影响该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部分的效力,但不能影响该合同项下关于当事人履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义务条款的效力。在此条款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有关当事人负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义务。而在其履行办理土地使用权义务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经过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该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转让部分的条款当然也就具备了合法有效的基础。因此,对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将有关土地使用权本身转让的条款理解为未生效更为科学合理。这样规定既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能够有效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更是倡导了诚实守信、鼓励交易的《合同法》基本价值取向。
开荒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为一种新的涉农案件类型,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将尽量维持合同效力,不以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履行批准手续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以促进土地开发和利用,推动农业生产和发展。
这一问题是《批复》的核心内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不能适用《农村土地承包法》,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对于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流转并没有设定行政审批等限定条件,其流转无需履行审批手续,未取得相关证书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只是土地使用缺乏合法性,并不影响合同本身效力,故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其第九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可以直接适用此规定,即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起诉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该认定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经认真研究后认为,对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应该根据案情进行具体判断,对于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当事人仅以转让方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判断规则。《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其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虽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但是本条规定仅是对国有荒地出让或划拨的限定,并非对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也不是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生效要件。因此,不能以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或者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认定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
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办案目标考量。作为一种新的涉农案件类型,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尽量维持合同效力,不以未办理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履行批准手续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符合《合同法》、《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等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精神,有利于维持合同关系稳定,促进土地开发和利用,推动农业生产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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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荒地使用权是否归开荒人所有1996年我父亲在我村和沾河林业局交界处开垦了5墒地,2003年沾河林业局将土地转包给他人,但是我们一直在耕种,而且有交土地使用费用(向本地政府缴费,由于保管不善,缴费的收据已经遗失),现在想办理土地使用承包合同,请问律师,我家的情况是否符合“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我们想办理土地承包合同是否是合法行为?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咨询者: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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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地可以通过协商、拍卖、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包经营权,在确定承包经营权后,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或变化,会遵循“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而本案中你父亲是在没有得到承包经营权的时候进行的开发,是一种无权占有使用的状态。而土地所有人在发包土地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权,而你父亲并不具备这个优先权。
[地区:江苏-徐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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