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问题 小饭店招小工 口头许诺一个月多少钱 没有签合同 这种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叫什么 有没有专用的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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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问题 小饭店招小工 口头许诺一个月多少钱 没有签合同 这种雇佣关系叫什么 有没有专用的术语?
雇佣关系问题 小饭店招小工 口头许诺一个月多少钱 没有签合同 这种雇佣关系叫什么 有没有专用的术语?
例如 正式工 长期合同工 合同工 全职 兼职等等的 我以前在58同城发消息的时候 看到过这个词 现在想不起来了
一般来讲,合同工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已经工作多年的或者签订了长久时间合同的,叫长期合同工、完全符合公司的上下班制度、有组织性如果这个小店已经领取营业执照,叫做正式工。全职一般是指员工按照公司的工作制度,不管是个体工商户还是餐饮有限公司,那么你和店里就是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如果只是那种没有任何营业执照的小店,那么你们之间就是存在雇佣关系,并且公司为你交纳五险。兼职是指职工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兼职者除可以领取本职工作的工资外。没有什么专用的术语。正式工是指已经经过试用期和实习期的员工  ■法官说法:劳动者维权系列报道之二  核心提示  在雇佣关系下,如果发生损害赔偿纠纷,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大部分情况下,雇佣关系的确认并不难,但在本案中却引发了巨大争议:没有签雇佣合同,在找工作要求试驾时发生车祸引起纠纷,能认定他们是雇佣关系吗?  找份工作,老板要求试驾  小王高中毕业后就学了开车,想凭着这门手艺搞搞运输什么的,赚点钱养活自己。领到驾照后,2009年1月底,小王到劳动中介登记,准备找份工作。  经营搬家公司的严女士恰好到中介公司招工,她最近刚从自己的侄子那里过户了一辆运输车,还没找到驾驶员。说来也巧,正好小王在那里登记,并且符合严女士的用工条件,顺理成章的,严女士带走了小王。小王暗自窃喜:没想到第一次找工作就被挑中了。  还没来得及和雇主商量工资问题,小王就被带到中介公司门口,严女士指着路边的一辆运输车说:“那就是你要开的车,走,上去试试吧。”  出车祸引发官司一连串  小王开车带着严女士离开了中介公司,路上开得挺顺利,严女士觉得小王的驾驶技术不错。谁知就在这时,“砰”地一声响,撞车了。小王驾驶的货车在拐弯时撞上了一辆出租车,不但出租车受损,更糟糕的是,车上的两名女乘客都受伤了,小王顿时傻了眼。交警大队赶来处理现场,经认定,小王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由于严女士并未给货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出租车内的两名乘客,以出租车司机违反旅客运输合同为由,在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该院主持调解,确定出租车司机分别赔偿两名乘客10700元和16200元。  后来,出租车司机又将小王和严女士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他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拖车费、误工费等共计4万余元。  赔偿责任双方引争议  法庭上,严女士和小王都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严女士说:“我在劳动中介见到小王后,看到他符合条件才让他试驾的,我还没决定雇他呢,谁能想到他试驾就能把人家的车给撞了啊。再说了,当时我坐在车上也磕到了,我还是受害者呢,反正我不该赔这钱,谁开车出的事谁赔。”  小王也有自己的想法:“你要是不想雇我,干嘛让我开你的车呀,我开车是出了事故,那也是因为你雇我开车才发生的,不然我哪来的车开呀。而且你作为车主,怎么能不买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都是你的错,就该你赔钱。”  出租车司机也说了:“我就是个开出租车的,出了事故人家交警也认定不是我的错,我已经拿了2万多给两位乘客付医药费了。人家是坐我的车受的伤,这我认了,可我的损失谁赔呀,你们法院得还我个公道。”  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到底谁该为出租车司机的损失赔偿?应赔多少?此案的争议焦点为赔偿主体的确定,就是说,被告严女士和被告小王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两被告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严女士与被告小王虽仅是约定试驾货车,并未签订雇佣合同、约定劳动报酬等事项,驾驶行为的时间也很短暂,但被告小王是由被告严女士选任,小王驾驶货运车辆这一高度危险行为,是严女士聘用驾驶员活动的一部分,与今后小王从事运输活动具有关联性;严女士是小王驾驶行为的利益归属者,且事发时严女士也可在车上对小王予以监督。综合考虑以上各种因素,可以认定两被告之间系雇佣关系,被告小王的试驾行为可扩张解释为从事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的其他劳务活动,即从事雇佣活动。  被告小王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告严女士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但同时,被告小王在该起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认定其具有重大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小王与被告严女士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出租车司机获4万余元赔偿  对于原告出租车司机财产损失的界定,法院认为,原告车辆损失是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徐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费、拖车费、停车费、补牌证费是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必然支出的合理费用,该五部分损失是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原告的出租车因此次事故修理停运29天,该停运损失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必然的确定的损失,也应当由交通事故责任者予以赔偿。此外,对于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致出租车上两乘客受伤而需赔偿的款项26900元,是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具有明确性和必然性,同时也是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所以也应该由交通事故责任者给予赔偿。  法院判决,原告出租车司机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3000余元:(1)被告严女士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2000元;(2)超出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赔偿款项的余款人民币41000余元,由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采写&本报记者&陈新颖&通讯员&张倩  ■对话法官  记者:通过这起赔偿案件,揭示出一个雇佣问题,像这种情况为何算雇佣关系?  法官:雇佣关系是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雇主支付相应报酬的法律关系。其判断标准为:是否存在雇佣合同、雇员是否提供劳务、雇主是否支付劳动报酬、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控制、指挥、监督等。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雇主在通过雇员的职务行为扩大活动范围、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也增加了对社会造成损害的可能;加之由于雇主可以通过提高商品、服务价格或者通过参加社会保险等途径分散其损失,基于法律政策的考虑,现对雇佣关系的认定标准通常采取扩张性的解释。而本案的情况就适用扩张性解释。  记者:一般在雇佣关系中,最容易出现何种情形的损害赔偿案件?  法官: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且经常涉及的雇佣关系纠纷中,损害赔偿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雇主损害赔偿纠纷,是指雇主对雇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又称雇员致害责任;另一种是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是指雇员在完成雇主所交付的工作任务中,使自己遭受损害,雇主因此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这两种情况下,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均以雇佣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市中级法院下周开庭公告(5月17日—5月21日)  5月17日14:30,上诉人袁浩恺、魏中建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第28法庭开庭,主审法官张雷。  5月18日9:15,上诉人魏玉楼与被上诉人李德伟、杨继水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在第39法庭开庭,主审法官王峰。  5月18日9:30,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州市交通运务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第29法庭开庭,主审法官王利明。  5月19日9:10,上诉人闵文煜与被上诉人司英俊财产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在第17法庭开庭,主审法官裴运栋。  5月20日9:30,原告徐州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州中裕天然气有限公司、睢宁县建设局、睢宁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王淑良、王兰春子、屠玫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第28法庭开庭,主审法官王兴。  (更多公告请见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网http://xzzy.chinacourt.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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