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3管理办法 2017年6月签订的合同能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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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财政部:自日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此为准!
核心提示:2017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将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解读:  从5%到3%的变化更具意义,更快人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财政部发布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按照该办法,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该《办法》自日起施行,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据了解,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的,印发时间为2016年12月。距今仅施行半年,虽然这部《办法》短命,但可以看到,相比办法的“寿命”,从5%到3%的变化更具意义,更快人心!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今年6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推出新的降费措施,要求兑现全年为企业减负万亿元的承诺。会议确定,从今年7月1日起,建筑领域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由5%降至3%。  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司长李如生表示,工程质量保证金实际用于工程维修的费用较低,大量的质量保证金属于闲置资金,因此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会影响工程质量维修责任的履行。同时,降低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比例上限,一方面可以有效减少建筑业企业资金占压,补充流动资金,减少银行贷款,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一步为建筑业企业减负;另一方面,企业资金充裕后,可以在更新机械设备、技术研发、人员培训等方面加大投入,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两次修订后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相比过去十年使用的旧办法,到底为建筑业带来了哪些利好消息?  据了解,新办法首次明确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按照《旧办法》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并未明确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新《办法》中首次正式对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进行明确,有利于减少质保金返还争议,缓解承包人被拖欠工程尾款的状况。  其次,新办法规定,工程质保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总结算的3%。  预计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2100亿元左右。旧《办法》规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通过比对,新《办法》在限制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的同时,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这一条规定的修改,大大减轻了承包人的资金压力,做到了为施工企业减负。  第三,新办法强调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托管方金融机构的“第三方”属性。  旧《办法》规定了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但是新《办法》强调了“第三方”属性,借助第三方托管机构的监管,更好地实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专款专用。  第四,新办法增加了“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条款,更加强调了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  第五,新《办法》第六条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这一规定的颁布,将改变实践中发包人最经常采用的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方式,进一步减轻了承包方的资金压力。综合自中国建设报、建筑时报、住建部
[责任编辑:丁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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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建筑报》副总编辑 中国建筑装饰百强评价办公室主任
湖南省室内设计师协会秘书长
北京弘高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华东中心副总暨苏州设计院院长,新加坡钧石设计营造集团(苏州)有限公司合伙人
创意家居馆
张明杰像是一座钟表,每日严丝合缝地按着既定轨迹前行;但其内心又极其渴求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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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诚建设公司成立至今有十年,关于工程造价、招标代理、、均有丰富的经验。任何有关问题,可以拨打(全国免费电话)进行咨询。2017年工程保证金管理办法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预留金额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建筑业那点事儿小编提示:7月1日起执行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建筑业那点事儿小编提示:7月1日起执行3%)。预留保证金可第三方托管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逾期未返还,应支付违约金,并在招标、合同文件中明确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新增条款)。缺陷责任期最长2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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