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运输资质企业经营许可的申请怎么填,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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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条件
来源: 建筑网&
摘要: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需要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筑垃圾运输车辆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处置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那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条件又是如何的呢?以下是中国带来关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条件的详细资料以供参考。
办理条件: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具有健全的车辆运营、安全生产管理、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具备停车场地和车辆冲洗设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行驶证、营运证、禁区通行证;
2.前部安装放大反光号牌,车厢尾部喷涂放大反光号码;
3.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等电子装置,并纳入管理部门监督平台;
4.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规范》要求;
5.车辆准与机动车行驶证一致;
6.具备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遮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以上就是对于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办理条件的介绍,更多关于建筑方面的知识和资质,可以登入网通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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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核准许可的延续审批项目办事指南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一、法定依据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7条、第13条。二、实施对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三、申请条件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2.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运输车辆具备全密"/>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核准许可的延续审批项目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7条、第13条。
二、实施对象
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
三、申请条件
1.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2.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3.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四、申报材料
1.《亳州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核准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3.&运输车辆总运力登记表(内容包括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品牌型号、核定载质量);
4.&管理机构和人员登记(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5.&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6.&固定办公、车辆停放场所证明;
7.&具有以下条件的证明材料:
(1)车辆载重量为8吨以上自卸车20辆以上(含20辆);车辆购买或者挂靠证明;
(2)车辆顶部必须加装液压、双开翻板、车厢密闭严实,顶盖往两侧开启可至车厢边,改装部分的颜色与车身颜色一致;
(3)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需加装后部挡板,高度须高于顶部平盖10厘米以上。
五、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按照规定提供材料。
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告知申请人一次性补正,出具《补正告知书》;不属于本单位职权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审查: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车辆购买或者挂靠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查。
4.检查验收:由车辆管理、质检所和城管执法局政策法规科组成验收小组对改装车辆进行检查验收。
5.核准:对符合核准条件的,提请局长核准。
6.发证:出具《蒙城县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资质核准证》。
六、办理时限
1、办公时间:上午8:00-11:30&& 下午14:30-17:30
&&&&&& 2、办理地点:城管局网上办事大厅办公室
3、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检查验收时间不计入承诺时限)。
七、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八、联系方式&
咨询、投诉电话:12345。
版权所有:蒙城县人民政府 承办:蒙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亳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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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问知识网《关于修订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的起草说明-政策解读-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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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的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京政办发〔2014〕6号)和北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 )地方标准的有关要求,我委对《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京政容发[2012]9号)中《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的“行政许可的条件、申请人须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区(县)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申请表”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二、修订内容
  1、将原行政许可名称“《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修改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
  2、将原行政许可“三、行政许可的条件”内容调整为“三、行政许可的条件:本行政许可由运输企业负责申请。(一)具有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道路运输证;(三)具有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四)运输建筑垃圾的需提交运输企业与建设(拆除)单位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五)运输车辆符合本市环保要求;(六)车辆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DB11/T )。”
  3、将原“八、申请人须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调整为“八、申请人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一)提交统一格式的《运输车辆准运证申请表》;(二)车辆行驶证(留存复印件);(三)道路运输证(留存复印件);(四)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许可(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只限于从事建筑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留存复印件);(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留存复印件);(六)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机构代码(留存复印件);(七)运输建筑垃圾的需提交运输企业与建设(拆除)单位签订的委托清运合同。”
  4、将原“区(县)建筑垃圾、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申请表”修改为“区(县)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许可申请表”,将原表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一栏修改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编号”。
  三、关于废止
  原《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京政容发[2012]9号)同时废止。
《关于修订调整建筑垃圾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的函》的制定依据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18日发布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6日发布
2006年12月8日第一次修订
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1月22日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1日发布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标识、监控和密闭技术要求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年3月12日发布
市政府委办局
市政府办公厅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
市人力社保局
市规划国土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政府外办
市安全监管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市园林绿化局
市知识产权局
市政府侨办
市政府法制办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网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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