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对方没有二轮承包合同村委会死亡证明书样本作证说对方有一轮承包合同对方压根就没有

没有承包合同,人工费要不来,但工人可以作证,可以起诉吗
全部答案(共2个回答)
答: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本人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缴...
答: 如果要判e?q销赃罪是一到七年~(销赃罪的判刑已}?改了)但是以上的要判就是3年以下~~像他?j#的例子一般都是罚款~~
答: 1、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分为实然的法(law as it is)和应然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
应然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实然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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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被告人蒋建坤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温江刑初字第472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才清,男,日出生于四川省都江堰市,汉族,高中文化,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日因涉嫌行贿被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依法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蒲江县看守所。 辩护人孔永才,律师。 辩护人姚犇,律师。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温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才清犯行贿罪、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报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并于日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日召开了庭前会议,于日、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日、7月16日建议本院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依法予以采纳。日经本院报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对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旭、代理检察员何涛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才清以及辩护人孔永才、姚犇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初,被告人杨才清通过时任都江堰市副市长张某(另案处理,已起诉)的帮助,以名义中标都江堰市土地储备中心发包的金江小区安置房工程2标段后,向张某行贿人民币50万元。2012年,张某因担心被查处,将50万元人民币退还杨才清。 2、2013年5月,被告人杨才清在涉及都江堰市玉堂镇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征地拆迁过程中,为达到让居住在都江堰市玉堂镇青城桥村4组的钟某某搬迁的目的,与时任都江堰市玉堂镇书记的胡某某(另案处理)、时任都江堰市玉堂镇青城桥村委会书记贺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共谋后,指使程某某(另案处理)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钟某某一家。程某某随即安排肖某、孙某某、毛某某、董某、秦某(上述5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于日、20日、22日3次分别使用砖头打砸钟某某家窗户、使用砍刀打砸、装载机撞击1楼卷帘门,致使钟某某家窗户玻璃毁损、1楼卷帘门被撞坏。日钟某某被迫同意拆迁。 为支持上述事实,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并认为被告人杨才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才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其不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行贿人民币50万元这笔钱是其借给张某的,且张某已归还该笔钱;其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自己对程某某等人威胁、恐吓钟某某一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 被告人杨才清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作无罪辩护,针对行贿罪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金江小区安置房工程交由承建,是都江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确定的,是为了弥补土地整理合同取消造成的损失,是政府作为杨才清投资建设滨河小区的资金偿还保证和投资回报。2、取得金江小区安置房工程是按照合法程序中标的,不存在不正当利益。3、被告人杨才清和张某之间无行贿、受贿的意思联络,杨才清虽然曾供述其行贿50万元给张某,但其之后又供述这50万元是张某向自己的借款,之前的有罪供述是办案人员的诱供。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才清犯行贿罪的证据不足,不构成行贿罪,同时申请受贿人张某出庭作证。 针对寻衅滋事罪的主要辩护意见如下:1、指控被告人杨才清与胡某某、贺某某共谋并指使程某某威胁、恐吓钟某某一家的证据不足。2、指控被告人杨才清指使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价值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才清犯寻衅滋事罪的证据不足,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申请证人胡某某、贺某某、程某某出庭作证。 同时辩护人亦针对本案的量刑问题发表了量刑意见:1、本案受贿人张某已将受贿的人民币50万元现金退还给被告人杨才清。2、本案寻衅滋事行为中未造成严重后果。3、被告人杨才清无犯罪前科,有如实供述的情节。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8年初,被告人杨才清通过时任都江堰市副市长张某(已判决)的帮助,以名义中标都江堰市土地储备中心发包的金江小区安置房工程2标段后,向张某行贿人民币50万元。2012年,张某因担心被查处,将50万元人民币退还杨才清。 2、2013年5月,被告人杨才清在涉及都江堰市玉堂镇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征地拆迁过程中,为达到让居住在都江堰市玉堂镇青城桥村4组的钟某某搬迁的目的,与时任都江堰市玉堂镇书记的胡某某(另案处理)、时任都江堰市玉堂镇青城桥村委会书记贺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经共谋后,指使程某某(另案处理)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钟某某一家。程某某随即安排肖某、孙某某、毛某某、董某、秦某(上述5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于日、20日、22日3次分别使用砖头打砸钟某某家窗户、使用砍刀打砸、装载机撞击1楼卷帘门,致使钟某某家窗户玻璃毁损、1楼卷帘门被撞坏。日钟某某被迫同意拆迁。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行贿罪 1、书证 案件移送函、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都江堰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监视居住决定书,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立案情况以及被告人杨才清因涉嫌行贿于被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四川畅洋工商登记资料、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杨才清系四川畅洋法定代表人且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都江堰市人大选举结果、干部任职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年度考核表,证实本案受贿人张某的任职经历,其于2006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协助分管规划、国土等工作。2011年12月任金牛区区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都江堰市发展规划局批复、都江堰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函、都江堰市发展规划局关于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安置房工程的招标投资等文件,证实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安置房工程项目于2007年4月立项,项目业主为都江堰市土地储备中心,该工程分为A、B两个标段。 委托招标代理合同、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安置房工程招标公告、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安置房施工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营业执照及公司信息、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及三羊公司股东名册、情况说明、相关票据、中标通知书、个人独资企业年检报告及营业执照,证实被告人杨才清与三羊公司签订有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不是该公司的股东,投标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工程的保证金80万元是从杨才清的项目账户中支付的,该工程的工程款扣除三羊公司与杨才清签订的承包合同所约定的税费后,余款全由杨才清支配。都江堰市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安置房工程的招标代理机构为,报名该工程的投标企业在报名时需提交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组成人员连续两年以上的社保证明文件,该工程2(B)标段由都江堰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发包方与承包人都江堰市于日签订了承包合同。未中标公司的保证金由都江堰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退还给都江堰市柳青园艺场(被告人杨才清个人独资企业)。 2、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时任都江堰市副市长,分管国土、规划,兼任都江堰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等职务。张某对收受被告人杨才清人民币50万元作了有罪供述,证实2007年都江堰市政府决定建设滨江街道拆迁安置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工程,该工程项目的业主单位即发包方是土储中心,因张某时任都江堰市副市长,分管土地储备中心,在项目上有一定的权限,而杨才清想把该工程项目拿到手,就托都江堰市政协一领导给张某打招呼,希望张某能在该工程项目招投标方面给予照顾,于是张某就给时任都江堰市经开区副主任的林某某交待,在项目的招投标上,同等情况下优先照顾杨才清,让其能够中标,最后杨才清中标拿到了该工程项目。在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杨才清到张某家中送了50万元现金给张某,并对张某说01lydyh01领导,过年了,准备一些年货,给你拜年,感谢你的关心01lydyh01。现金是装在一个装01lydyh01五粮液01lydyh01的袋子里的,一共5捆百元面额的人民币,每捆10扎,每扎1万元,一共50万元。后由于十八大后反腐的形势严峻,张某担心收钱的事情暴露,遂于2012年5月左右将这50万元退还给杨才清。杨才清送张某现金的目的在于张某对其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项目中标的关照以及需要和张某保持好的关系,以得到继续的关照。 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林某某时任都江堰市经济开发区副主任,主要分管国土、规划,具体分管的科室是规划建设处。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安置房工程的业主单位前期是经开区管委会,招投标开标后就移交土储中心负责,林某某的职责是分管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安置房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该工程招投标的代理机构是。经开区管委会并没有同意将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工程拿给杨才清,经开区管委会对该工程拿给谁做没有决定权,该工程要上报都江堰市政府,由市政府同意立项后才能开展招投标工作,最终,杨才清是通过张某拿到了该项工程。具体经过是,在开展该工程招投标工作时,林某某向张某汇报工作,当时的工作方案是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工程作为一个标段对外招标,张某听完汇报后,说该小区建筑面积大,农民安置过渡时间较长,要求将该工程分成两个标段进行招标,并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杨才清的公司和成都二建公司。后林某某就跟时任经开区管委会书记鲁洪斌及主任韩冰汇报了该事情,鲁洪斌和韩冰说既然领导打了招呼就按领导的意思办。后林某某对时任经开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处处长李某某交待,张某想将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安置房工程交由杨才清和成都二建公司做,让李某某按照张某的意思办理,即意为安排李某某联系招投标代理公司来落实。后来杨才清就以都江堰三羊公司的名义中标了。参与招投标的公司提前内定是违反规定,但因为是张某打了招呼,如果不这样做的话,以后的工作就不好开展。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某时任都江堰市经开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处处长,负责规划、国土、拆迁等工作。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安置房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确认后,领导安排由李某某负责开展招投标工作,在工作中,时任经开区副主任的林某某将李某某叫到办公室说01lydyh01成都二建和三羊公司在招投标中,你要关照一下01lydyh01,意思是希望由这两个公司中标。后成都二建的曾总和三羊公司的杨才文到办公室找李某某,李某某将确定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和招投标所需资料告诉了他们,并让他们与代理机构联系,同时李某某电话联系建科公司让其关照成都二建和三羊公司,尽量让该两公司中标。最后两家公司成功中标。 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梁某某系名誉董事长。该公司曾承担都江堰市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安置房工程的招投标代理工作,该招投标代理工作的取得和签订合同由公司经营部的刘某负责,取得代理合同后招投标的具体经办人是何某某。在刘某代表公司与都江堰市经开区管委会洽谈过程中,对方有关人员给刘某说有两家中意的单位即三羊公司和成都二建公司,希望建科公司能够提供帮助,让其中标,刘某向梁某某汇报后,梁某某安排何某某说不违法违规,配合业主尽可能的帮忙,后建科公司就为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招标报名专门设置了较高的条件,即要求报名企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组成员都必须具备两年以上的社保,私人企业因为流动人员多,很难达到此社保条件,意在减少报名企业数量,使业主中意的企业中标概率提高。后来三羊公司和成都二建都中了标。 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其系经营部副经理。其经手了都江堰市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安置房工程招标代理工作,并主要负责与甲方即都江堰市经开区管委会签订委托招标代理合同。在工作中,都江堰市经开区管委会一工作人员给自己说过,工程招投标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成都二建和三羊公司关照,尽量让这两家公司中标,并说这是他们领导的意思。后自己将该情况汇报给董事长梁某某,梁某某表示既然甲方有这个要求,就尽量配合,具体怎样配合的,自己就不清楚了。 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何某某系工作人员,从事招投标代理工作。其在办理都江堰市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安置房工程招标代理工作中,公司董事长梁某某告诉了自己业主推荐的中标企业,即三羊公司和成都二建公司,并暗示让业主推荐的企业中标,后其受梁某某的安排,为上述两公司提供了便利。具体是首先在制定招标文件时,在报名条件上按照较高的标准设置,尽可能的减少报名企业,然后在还没有公开报名条件的时候,就把主要的中标条件告诉了该两公司,并让他们按照这个条件去准备,后来这两公司中了标。 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曾系工作人员,在招标部工作,是一个招标小组的负责人,何某某是其助手,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项目工程是张某某和何某某负责代理招标工作,在工作过程当中,按照业主方的要求接待了企业来咨询该项目工程有关招标的事宜,业主的意思是关照下过来咨询的企业,在接待过程中,来咨询的企业提出希望张某某他们帮忙设置一些投标条件,减少投标报名单位,后张某某报经公司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就安排何某某在报名公告里加了一段话:以上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必须是注册于本单位并有连续两年以上的社保缴费记录的证明。后该项目工程2标段有都江堰市三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这四家公司报名,后来是都江堰市三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 ⑻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实宋某某系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才清是该公司的项目经理不是股东,杨才清对外承揽的项目由其本人负责联系,公司不负责联系,公司只给杨才清提供相应的资料,对杨才清中标承建项目的施工合同进行审定并签字。杨才清承建项目的资金由结算方划拨到公司账户,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和代扣代缴税金后,剩余资金由杨才清开支,公司建账保留。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安置房工程是杨才清以该公司名义进行联系招投标的,不清楚杨才清是怎样联系的,公司没有另派员参加招投标,只是开标后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才知道中标了,然后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 ⑼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刘某1系青羊区的员工,其在2007年底用青羊区的资质参与了都江堰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工程的围标,标书是对方做好的,自己就拿着做好的标书盖了公章去投标,保证金也是对方公司付的,后来退给了一家叫柳青园艺场的公司,之后自己就没有管了。 ⑽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姚某系项目经理,2007年11月,杨才清联系姚某以成都七建公司的资质参与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项目工程围标,后姚某以杨才清说的价位做了标书并投标,之后了解到杨才清挂靠的都江堰三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投标时的保证金80万元是杨才清出的,后来通过第七建筑公司转账退给了都江堰柳青园艺场。 ⑾证人闫某某的证言,证实闫某某在都江堰市做建筑生意,从杨才清处接工程做,分别有滨河小区、金江小区等工程。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工程自己没有参与投标,但知道杨才清找了围标,因为是杨才清让自己联系的该公司负责人黄某,后来就知道了恒通公司参与了投标,投标保证金80万元是杨才清出的,投标结束后,恒通公司委托闫某某把保证金退给了杨才清的都江堰市柳青园艺场。最后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工程由杨才清挂靠的三羊公司中标了。 ⑿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黄某曾是重庆员工,其所述恒通公司2007年参与都江堰市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工程投标的事实,与证人闫某某所述一致。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杨才清的供述,供述杨才清是的法人兼总经理。2007年其作为三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以该公司的名义承建了都江堰市金江小区的拆迁安置工程,因为在该工程的前期开发过程中,其协助政府开展了拆迁等工作,都江堰市经开区政府为了补偿杨才清,才准备把该工程交由杨才清来承建,但当张某上任都江堰市副市长分管规划、国土工作后,金江小区这一工程不准备交由杨才清承建了,为此,杨才清找到张某希望张某关照一下,张某答应了并让杨才清去找招投标公司,在当时的环境下,张某能够让杨才清去找招投标公司,就意味着杨才清能够报名参加招投标,也就意味着张某实际上就是同意将该工程交由杨才清承接,具体事宜由杨才清和招投标公司联系并操作。后来在该工程招投标报名之前,招投标公司就联系了杨才清并商议让其承建金江小区工程的B标段,而后杨才清就以三羊公司的名义报名招投标,同时01lydyh01按规矩办理01lydyh01接下来的事,即与都江堰本地具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联系,请他们参与招投标,做个陪标的人,走走过场,相互支持。后有成都第七建筑公司、重庆和成都市青羊参与了围标,这三家公司参与投标的80万元保证金都是杨才清出的,投标结束后,这三家公司都把80万元保证金转账给了杨才清的都江堰柳青园艺场公司。在整个过程中,招投标公司为杨才清提供的帮助有,一是报名时设置条件,以减少能够参与报名公司的数量;二是联系杨才清协商承建的标段;三是帮忙在投标文件上把关,使之符合要求。后杨才清以三羊公司的名义就中标了。2008年春节前,杨才清以拜年的名义在张某位于都江堰市01lydyh01丽水青城01lydyh01的家中送给张某50万元现金,感谢张某在金江小区工程的承建和资金拨付上对其关照,以及希望张某以后在工程的承包上能多对其进行关照,这50万元现金是杨才清从其个人交通银行账户取的款,当时用装五粮液酒的手提袋装着,面额是100元一张,100张一扎,10扎一捆,共5捆。大概是2012年或是2013年上半年左右,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张某又联系杨才清归还了这50万元现金。 杨才清在之后的供述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和庭审时均否认了上述事实,辩称给张某的这50万元是张某要在成都购买房产向自己借的钱,但没有打借条,这50万元已经归还。对于之前的有罪供述,其辩称是因为侦查人员说是为了调查张某,不是针对自己,所以才那样供述的,但杨才清又证实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均向其告知了权利义务,并且均无刑讯逼供的行为。 (二)寻衅滋事罪 1、书证 接警登记表、出警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移送函、案件线索来源及破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受、立案情况。 现场照片及视频截图,证实被害人钟某某家被拆迁前住宅外观以及案发时其家玻璃被打砸,卷帘门被撞坏的情况以及视屏截图日、5月22日凌晨,其家被打砸的情况。 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都江堰市蜀塔路畅洋01lydyh01汉邑国际酒店01lydyh01在建工地,以及公安民警对现场的勘验情况。 任职证明、拆迁补偿协议、征用土地补偿协议、征地范围,证实胡某某时任玉堂镇党委书记,贺某某时任玉堂镇青城桥社区党总支书记。被害人钟某某一家于日与玉堂镇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2、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害人钟某某一家原住址为村4组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在建工地,该酒店是杨才清修建的,当时占用的是钟某某一家的宅基地,由于钟某某一家不同意拆迁,其一家人三次被社会上的人威胁、打砸,钟某某脚的踝关节还被对方砸骨折了,后迫于无奈钟某某才不得不同意搬迁。第一次被打砸是日凌晨3点过,对方大概有4、5个人,当时钟某某一家人都在睡觉,突然听见二楼玻璃被打碎了,后钟某某就在楼顶安装了监控摄像和防护栏。第二次是5月20日凌晨3点过,对方开了两辆小车过来,大约有十几个蒙面的小伙子,钟某某一家被对方砸卷帘门的声音惊醒,大约持续了两、三分钟,钟某某家二楼、三楼的玻璃几乎全被打烂,卷帘门也被砍刀、砖头砸变形了。第三次是5月22日凌晨3点左右,对方来了一辆大卡车拉了几十个人,钟某某一家先是听见外面有挖挖机的声音,随后就听见卷帘门剧烈震动的声音,卷帘门就被挖挖机弄开彻底变形了,后对方就朝钟某某砸石头和砖块,其中一块还砸在钟某某的脚上,过后由于钟某某高喊打到人了,对方就跑了。钟某某一家都明白是杨才清为了让其搬迁所以叫黑社会的人来打砸。 被害人谢某、谢某1的证言及谢某的指认笔录、照片,证实谢某1、谢某分别是钟某某的大女儿和二女儿,在2013年5月,钟某某位于青城桥村4组的住宅被社会上的人分别于日、20日、22日打砸了三次,基本上都发生在凌晨3点过,这三次被人打砸时谢某1、谢某都在家,其所述被打砸的经过与被害人钟某某所述一致,同时陈述了自己家所在地拆迁是给杨才清用来修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的,因为自己一家人不同意拆迁条件就一直没有搬迁,所以推测这三次被人威胁是杨才清手下的人干的,每次谢某都电话向玉堂镇派出所报了警,之后也找过玉堂镇书记胡某某,胡某某还说为了安全给谢某、谢某1一家找房子住,但谢某、谢某1一家不同意离开。被害人谢某指认了其位于玉堂镇青城桥村4组被打砸住房的原址。 被害人卫某某的陈述,证实卫某某系谢某1的丈夫,其所述日、20日、22日,其位于玉堂镇青城桥村4组的住宅被社会上的人打砸的经过与被害人钟某某、谢某、谢某1的陈述一致,同时陈述了每次对方都是深夜来并且蒙面,经过这三次被打砸后,由于威胁到了家人的生命安全,所以被迫同意了赔偿条件搬走。 3、证人证言 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实贺某某时任都江堰市玉堂镇青城桥社区党总支书记。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的在建工程修建方是杨才清,贺某某当时负责跟修建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需占有土地所涉及的拆迁户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一户姓钟的村民一直不同意拆迁,贺某某就给玉堂镇党委书记胡某某汇报了该情况,胡某某应该是将该情况给杨才清说了,因为听说杨才清对拆迁问题不满意,2013年3月的一天,杨才清还对贺某某说他找了拆迁公司配合政府做拆迁工作,想让贺某某以社区的名义委托,因贺某某知道拆迁公司实际上是社会上的人,因此没有同意。后来杨才清约贺某某、胡某某等人到他的庄园吃饭商议拆迁的事情。吃饭时,杨才清说拆迁事情比较急,拖一天就要多给很多利息,并说他安排程某某来处理这个事情,程某某是杨才清的手下,两人关系非同一般。程某某过来后,杨才清对程某某说尽快安排好钉子户拆迁的事情,程某某当时就给杨才清保证说没问题。杨才清安排程某某处理这个事情就是让程某某用暴力手段去威胁拆迁户,以达到逼迫拆迁户同意拆迁的目的。程某某应该是将事情安排给了01lydyh01肖老二01lydyh01,因为01lydyh01肖老二01lydyh01是程某某最得力的干将,之后钟家就被程某某的人打砸了。钟家被打砸后,在胡某某的办公室,杨才清说他安排程某某去骚扰拆迁户,玉堂镇派出所出警出快了,胡某某就让贺某某去给玉堂镇派出所打招呼,晚二、三十分钟再出警,为了让杨才清的人去威胁骚扰拆迁户时,如果拆迁户报警不受警方的干扰,给拆迁户造成更大的压力。后贺某某找到派出所何所长说了胡某某和杨才清的意思。后来贺某某听说程某某的人又去骚扰钟家,把钟家的玻璃砸了,还用刀和斧头把钟家的卷帘门砍了。之后钟某某和她两个女儿就和贺某某签订了拆迁赔偿协议。 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胡某某时任都江堰市玉堂镇党委书记。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的在建工程修建方是杨才清,在拆迁过程中一户姓钟的村民一直不同意拆迁。2013年中旬时,杨才清请一些人吃饭,当时有胡某某、贺某某等人,吃饭过程中,杨才清提到01lydyh01拆迁拆不动01lydyh01的话题,并说01lydyh01我拖不起,就只有采取我们的办法了01lydyh01,然后,杨才清就对程某某交代了无论采取任何措施,要求程某某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当时程某某说01lydyh01大哥安排就是了,你放心,这个事情肯定给你办好01lydyh01。当时胡某某还对杨才清等人说不要弄出人命,自己承担不起这个责任,程某某就对胡某某说不会弄出人命,即便出了人命也与胡某某无关。这次吃饭之后,在钟家被打砸那天下午,杨才清还给胡某某电话联系说程某某他们准备动手了,胡某某还叮嘱不要弄出人命,之后就发生了钟家被打砸、威胁的事情,具体打砸几次记不清楚了,最后一次把钟家的卷帘门用挖掘机弄烂了。杨才清是程某某的01lydyh01哥老倌01lydyh01,杨才清安排程某某做的事情,程某某都会帮杨才清摆平,而且程某某手下有一帮兄弟有实力来做这个事情。 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冯某时任都江堰市玉堂镇副镇长,分管国土、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工作。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在建项目的老板叫杨才清,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青城桥村4组村民的拆迁工作,当时拆迁工作遇到阻碍,有两户村民不满足赔偿要求,一直不愿意搬走,冯某向胡某某汇报,胡某某指责冯某工作力度太小了,并叫冯某找杨才清商量,说杨才清晓得想办法,意思是杨才清有很多社会上的兄弟,能够想得到办法,也有实力解决这个难题。后来冯某也找过杨才清,与杨才清简单谈了一下,后胡某某认为冯某办事不力,就没有再找冯某参与这个事情了。2013年5月冯某听说杨才清找社会上的人对钟家进行了打砸、威胁,钟家才同意签订拆迁协议。 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孙某某时任都江堰市玉堂镇青城桥村4组组长。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的开发商是杨才清,占用的是玉堂镇青城桥村4组的土地,拆迁过程不顺利。程某某在都江堰社会上名气很大,有很多兄弟伙,手下有个叫01lydyh01肖老二01lydyh01的人。 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时任都江堰市副市长,分管国土、规划等工作,都江堰市玉堂镇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项目是杨才清的,大概2009年的时候,在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道路调整的事情上,杨才清还来找过张某,杨才清在都江堰市社会上的社会关系比较复杂。 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实程某某因为在01lydyh01凯撒米娅01lydyh01咖啡厅打架事件之后与杨才清的关系拉近,杨才清知道程某某是社会上的人,程某某认杨才清这个人,杨才清也认程某某这个兄弟,杨才清生意做得好,在都江堰市社会上地位很高,说得起话,社会上操得比较好的都要听他招呼,所以杨才清叫程某某解决拆迁这些问题时,程某某明知是违法的也要帮忙。杨才清对程某某也很照顾,过年过节经常让程某某到其庄园吃饭喝酒,程某某还将自己的兄弟伙肖某等人介绍给杨才清认识,杨才清都认可。有一次在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工地上,杨才清对程某某说拆迁有钉子户,正常的方式谈不下来,让程某某和青城桥社区书记贺某某联系,把拆迁问题解决了,因为杨才清知道程某某有一帮兄弟伙,有社会上的办法。贺某某和玉堂镇镇政府书记胡某某也知道程某某在社会上的能力,拆迁要使用违法手段才利用程某某。后程某某找贺某某时,贺某某当时还将拒不搬迁的几家农户指给程某某看,并说想办法将他们弄走,只要不弄出人命。之后程某某就让肖某晚上带人去骚扰村民,打砸房屋等,几次过后,这些村民就很快与贺某某签订协议搬迁了。 证人肖某的证言,证实肖某于2005年认识程某某,程某某是社会上的大哥,带很多兄弟伙,一般老百姓都很怕他不敢惹他。程某某和杨才清是兄弟伙关系,程某某尊称杨才清为01lydyh01哥01lydyh01,程某某经常带肖某等人到杨才清的庄园吃饭。杨才清的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工程有钉子户,杨才清给程某某说要尽快解决拆迁这个事情,没有具体说怎么办,也不需要具体说,后程某某就安排肖某、孙某某等人去办理,虽然程某某没有明说使用威胁、暴力的手段骚扰钉子户,但大家心里都明白要使用手段迫使村民同意拆迁条件。杨才清没有直接安排肖某去拆迁,但就拆迁这事催问过肖某。肖某等人一共去威胁了钉子户三次,有两次是都是5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晨,一次是肖某、孙某某、秦某等20余人开了5辆车到现场,用石块砸钉子户窗玻璃;另一次是肖某联系程某某的装载机司机张某,让其驾驶装载机撞钉子户的卷帘门,同时还用石头砸钉子户的玻璃。进行打砸时肖某看见有人携带了斧头和钢管。事后两天左右,贺某某就给程某某说钉子户同意搬迁了。 证人毛某某的证言,证实毛某某、01lydyh01孙三哥01lydyh01、肖某、秦某等人都是程某某的兄弟伙,杨才清安排程某某去做的事情,程某某肯定要做,作为程某某的兄弟伙也肯定要做好。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是杨才清的工程,毛某某2013年参与对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钉子户打砸的活动,把钉子户赶走是在帮杨才清做事情。2013年夏天的时候,自己在电玩城玩耍碰到秦某,秦某说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工地有点事,让毛某某和他一起去扎场子,到达工地现场时,01lydyh01孙三哥01lydyh01、肖某、董某已经在那里正和没有搬走的钉子户吵架。过了几天的一天凌晨,毛某某又和秦某、01lydyh01孙三哥01lydyh01、肖某等人去找那户人家,毛某某看见装载机撞那家人的卷帘门,后毛某某等人就用石头扔那家人。 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孙某某参与了帮助杨才清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拆迁的事情。当时孙某某在电玩城玩耍时听肖某说工地有钉子户不肯拆迁,要想办法吓一吓让钉子户同意拆迁,之后的一天,孙某某就和肖某、秦某等人去工地现场砸钉子户的玻璃,这次过后由于威吓钉子户的效果不好,钉子户仍不肯搬迁,肖某就对孙某某说还要再去吓一次,这次大概有20、30个人,由于工地现场有监控,还买了口罩遮脸,免得被监控录下来。孙某某等到达现场后,看见装载机已经把钉子户的卷帘门弄坏了。 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董某与肖某等人参与了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拆迁的事情。董某一共去了两次,一次是自己和他人用钢管砸了钉子户的卷帘门,另一次一共有20、30个人,有肖某、秦某等人,肖某说要用装载机铲钉子户的卷帘门。到达现场后,董某等人就用石头砸钉子户的玻璃窗,装载机就开始铲卷帘门,还有人用钢管砸卷帘门。 证人秦某的证言,证实秦某帮程某某到工地上去扎过场子,程某某在都江堰市社会上名气很大,秦某叫程某某01lydyh01德哥01lydyh01。2013年一天晚上,秦某在一电玩城碰见孙某某提着装蛇的口袋,第二天晚上秦某又在电玩城碰见孙某某,孙某某对秦某说杨才清的工地要拆迁,如果能把房子拆下来就付给他们16万元,秦某明白了孙某某头天晚上带蛇的目的是为了吓唬钉子户。 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张某系装载车专职驾驶员,该公司的老板是程某某,下面有肖某、胡某等人。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的用地拆迁工程是在2013年的夏天,有一天中午,肖某电话联系张某让其当晚11点将装载车开到青城桥桥头等待。后凌晨1点过,肖某带了约10余人和张某去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看地方,然后就让张某将装载车开到现场,但是现场只剩下一栋二层楼房没有拆,该楼房底层有两扇卷帘门,肖某就让张某开车撞门,张某开车撞了左边的卷帘门,后因为害怕就开车走了。张某开车撞门的时候肖某等人在用石头砸房子,还打烂了一些窗户玻璃 证人谢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辨认情况说明,证实谢某某是玉堂镇青城桥村4组01lydyh01西渡新村01lydyh01小区门卫,自己所在小区的对面在建工地是杨才清的,杨才清是都江堰市的大老板,社会上的01lydyh01肖老二01lydyh01是跟着杨才清的,经常看到01lydyh01肖老二01lydyh01带起兄弟伙在工地上晃。杨才清的这个工地涉及青城桥村4组村民的拆迁,有一户姓钟的村民不愿意拆迁,月份的晚上,钟家就被打砸和威胁,他们基本都是半夜用石头砸玻璃、用砍刀砍卷帘门,有次有二、三十人在场,还开挖挖机把卷帘门都撞翻了。证人谢某某辨认出01lydyh01肖老二01lydyh01即为肖某。 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程某系都江堰市程氏骨科诊所的骨科医生。2013年的时候钟某某在华西医院做过一次脚踝手术,手术前后钟某某都经常到程某处敷药,进行消炎、活血和消肿。 4、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杨才清的供述,证实杨才清在都江堰市玉堂镇做的工程项目是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建设项目,该项目从2007年开始进场施工,2009年主体完工,由于酒店的配套建设需要开展部分土地的拆迁工作,期间杨才清借给政府300万元用于拆迁,但由于有一户人家不同意拆迁赔偿条件,因此拆迁工作一直没有顺利进展,杨才清对此情况很着急,因为其修建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在银行有不少贷款,如果因为这户人家拆不走,将会给杨才清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后来,杨才清和时任玉堂镇党委书记的胡某某商量拆迁事宜,胡某某就说实在不行,就让01lydyh01程边花01lydyh01(程某某)帮忙,将这户人家弄走,因为胡某某知道程某某是社会上耍的人,由他帮忙拆迁可以使用非正常的手段,最终到达政府拆迁的目的,而程某某与杨才清认识有十多年,是朋友关系。后杨才清约胡某某、贺某某等人吃饭时,胡某某让杨才清将程某某叫来一起吃饭,在吃饭过程中谈到拆迁钉子户的事情,杨才清对程某某说,让他配合贺某某把钉子户拆走,程某某答应了,并说他晓得安排,下来和贺某某联系。程某某是操社会的人,有很多兄弟伙,杨才清认识的有肖某、胡某1等人,让程某某帮忙拆迁,不管是谈还是采取一些比较强硬的手段,程某某都有办法。后隔了一段时间,程某某就通过他的方式让钉子户同意搬迁了。 对于以上供述,杨才清在审查起诉阶段先辩称是胡某某安排程某某帮助处理拆迁事宜,因为是领导安排所以自己就同意了,之后又辩称是胡某某安排程某某去帮贺某某拆迁,自己当时只是附和了一下让程某某去帮贺某某,并没有指使程某某打砸钟某某一家,自己对程某某等人威胁、恐吓钟某某一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 本案证据来源合法,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杨才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提出无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持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首先,辩护人提出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安置房工程交由承建,是都江堰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作为杨才清投资建设滨河小区的资金偿还保证和投资回报,这一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因为根据时任都江堰市经济开发区副主任林某某的证言证实,都江堰市经开区管委会并没有同意将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工程拿给杨才清,且经开区管委会对该工程拿给谁做没有决定权,该工程要上报都江堰市政府,由市政府同意立项后才能开展招投标工作,最终,杨才清是通过张某拿到了该项工程,因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次,辩护人提出取得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安置房工程是按照合法程序中标的,不存在不正当利益,这一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因为根据证人张某、林某某、李某某、梁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可证实,张某通过林某某向时任都江堰市经开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处处长李某某打招呼,向负责01lydyh01金江小区01lydyh01工程招投标代理工作的授意,希望优先照顾杨才清的公司中标,而后在招投标的过程中,也并不是辩护人所述杨才清是按照合法程序中标的,其中还存在诸多违规违法行为,杨才清的供述中也对其从串通其他公司报名陪标到违规中标的经过均进行了供述,因此,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最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才清和张某之间无行贿、受贿的意思联络,杨才清与张某之间的50万元系借款的辩护意见,同时申请受贿人张某出庭作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才清对行贿行为均作了多次有罪供述,且稳定一致,杨才清亦证实侦查人员在对其讯问时均向其告知了权利义务,且无刑讯逼供的行为,因此杨才清的有罪供述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采信。虽然杨才清之后翻供,辩称这50万元系借款,但其有罪供述中关于送钱给张某的时间、地点、金额等细节均与张某的供述一致,能够吻合,辩护人申请张某出庭作证明显重复,因此对该申请不予准许。综上,本院对辩护人所持公诉机关指控杨才清犯行贿罪的证据不足,不构成行贿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杨才清相应的辩解予以驳回。 关于被告人杨才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提出无罪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所持的无罪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首先,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杨才清与胡某某、贺某某共谋并指使程某某威胁、恐吓钟某某一家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同时申请证人胡某某、贺某某、程某某出庭作证,这一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因为根据证人贺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均证实被害人钟某某一家原住址是杨才清所修建的01lydyh01汉邑酒店01lydyh01工程所在地,拆迁顺利与否直接关系到杨才清的切身利益,因此当拆迁工作遇到阻碍时,杨才清才会与时任拆迁所在地党委书记胡某某以及社区党总支书记贺某某一起商量找程某某帮忙解决,因为程某某手下有一帮社会上的闲杂人员,程某某是杨才清的01lydyh01兄弟01lydyh01,会听从杨才清的安排。程某某的证言也证实了其与杨才清的关系以及杨才清知悉其能以社会上的办法解决问题,并让其和贺某某联系解决拆迁问题,后来就发生了程某某让手下兄弟肖某等人深夜打砸钟某某一家的事情。参与打砸人员肖某、毛某某的证言也佐证了打砸行为与杨才清有关。而被告人杨才清的供述也证实了让程某某参与拆迁是因为知道其有办法,会采取一些比较强硬的手段解决问题,虽然杨才清先辩称程某某是领导安排的,之后又辩称对程某某等人威胁、恐吓钟某某一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但结合本案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杨才清辩解自己不知情和没有参与不符常理和事实,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杨才清的辩解予以驳回,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同时本院认为,证人胡某某、贺某某、程某某的多次证人证言均稳定一致,辩护人申请该三名证人出庭作证明显重复,故对该申请不予准许。其次,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才清寻衅滋事损毁公私财物的价值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针对这一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多次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是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也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中多名涉案人员多次在半夜持械打砸被害人住所,已经严重影响到被害人的生活,应属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本院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才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依法惩罚。被告人杨才清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罚,并依法与其所犯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因本案的犯罪行为发生在2008年和2013年,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进行处罚。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才清犯行贿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才清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行贿罪、寻衅滋事罪提出无罪的辩解以及其辩护人所持的无罪辩护意见,如前文所述,均予以驳回和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杨才清的辩护人所持被告人杨才清无犯罪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辩护人所持的其余量刑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才清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 二、被告人杨才清行贿款人民币500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胡薇薇 人民陪审员  谢洪兵 人民陪审员  张先梅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01lydyh01情节严重01lydyh01: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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