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期内公司单方面无过错性无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需要赔偿吗

2017劳动法规定:辞退员工补偿标准,金额远比你想象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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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辞职还是辞退在劳动市场中都是十分常见的事。所谓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员工严重违纪或者其他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
无论是辞职还是辞退在劳动市场中都是十分常见的事。所谓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员工严重违纪或者其他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那么,劳动法辞退赔偿有哪些规定吗?公司无故辞退员工怎么赔偿?出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我国的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条件,我国法律规定,若非满足这些条件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员工,无故辞退员工是需要赔偿的。公司无故无故辞退员工,根据劳动法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小明工作3年7个月,无故被辞退的话,公司应该向小明支付4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劳动者获得补偿金的几种情况①单位没有按照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薪资报酬②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③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劳动者不同意续签④用人单位破产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⑥用人单位采用其他不合法手段辞退员工的用人单位在以下4种法定情形下才能辞退员工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非过错解解除动合同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三、过错解除动合同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四、经济性裁员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原文来源:成都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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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强化学习: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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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经济法基础》 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强化学习十六、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经济补偿   (一)经济补偿的概念   劳动合同法中的经济补偿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依法应给予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也称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区别: &三金&适用条件性 质支付主体经济补偿金(1)劳动关系的解除和终止(2)劳动者无过错法定(无过错,无惩罚性) 用人单位违约金(1)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的规定(2)劳动合同中有违约补偿约定约定(有过错,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劳动者赔偿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害法定或约定(有过错,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 二者之一  (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易出选择题)   【提示】共9项,其中1&4项与劳动合同解除有关,5&8项与劳动合同终止有关。   1.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符合随时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符合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   7.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终止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其他情形。   (三)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   经济补偿,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并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公式1: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   公式2: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公式3: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解析1】补偿年限: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例如:在该单位工作9年7个月,则应支付10个月的经济补偿。   【解析2】月工资标准: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解析3】特殊计算&&考虑到《劳动合同法》的时效性   (1)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增加了一条新规定,即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在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目起算。   而在其他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时起计算,只是日前后,补偿基数的计算略有不同。   (2)对于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合同法》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若用人单位不同意按照维持或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即以日为分界点:   ①日后,因劳动合同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应自日开始计算;   ②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属于经济补偿的计算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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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与解除
劳动合同无效是指劳动合同因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关于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标准和具体处理等规定较《劳动法》有很大变化。在处理有关无效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理论、实践缺乏统一认识,造成仲裁结果和判决结果的混乱。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与解除《中国社会保障》2012年第8期&&&洪宇光
&问题的提出:一个案例
&宫某2005年到某公司应聘工人。某公司招聘工人的条件是应聘人须为该公司职工的子女,并要求本地户口。宫某的继父虽为该公司职工,但因宫某系外地户口,故其借用表哥名字并伪造了身份证应聘(身份证号系编造),工作期间在参加社会保险、获取劳动报酬、填写各种登记信息时均使用伪造的身份信息。2009年底,当地实行新的医疗保险费征缴系统,发现宫某的身份证号是伪造的,该公司经核查属实后以欺诈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向宫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宫某不服公司的决定,认为用人单位在自己对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没有提请有权机关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也没有告知他这项申诉权利,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合法。宫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以程序违法为由撤消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抛开本案中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不论,本案涉及的问题包括:劳动合同无效需要有权机关的确认吗?确认劳动合同无效是否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前置程序?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对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主要法律规定有:《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无效由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上述规定的变化,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主张绝对确认原则。认为“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只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才有权确认,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均无权自行确认”。第二种观点主张有限确认原则。认为《劳动合同法》的文义表述已变,只在双方有争议时才向有权机关提起确认。因此,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既可以是当事人一方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而另一方无异议,也可以是第三人(如劳动监察机构)主张劳动合同无效而当事人无异议,只是在当事人对劳动合同无效有争议的场合,才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除上述两种观点外,还有学者认为确认原则并不明确,双方无争议的无效劳动合同未经相关机构确认的,是否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并不清晰。上述三种观点争议的核心在于:国家公权力的确认是否是劳动合同无效的必备要件。绝对确认原则认为只有国家公权力机关才能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有限确认原则认为《劳动合同法》对我国无效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大的调整,国家公权力确认并非劳动合同无效的必备要件;确认制度不明原则认为《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使确认制度变得混乱,无效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国家公权力确认并不明确。
&笔者赞成有限确认原则。首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体现有限确认原则。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劳动法》和《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合同无效只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采用的是绝对确认原则,在劳动合同效力认定问题上只有国家公权力有唯一决定权。但是,《劳动合同法》改变了《劳动法》的表述,规定在对劳动合同无效有争议时,才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简单地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一致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一方认为劳动合同无效另一方无异议,这两种情形无需国家公权力的确认。也就是说,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不是劳动合同无效的必备要件。确认是被动的,是当事人启动司法救济程序的结果。只有在双方对无效有争议时,才请求公权力介入裁判,公权力不能主动介入。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的争议与劳动报酬争议、社会保险争议、解除劳动关系争议等一样,当事人有权选择争议的解决方式,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解决。可见,在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问题上,当事人的合意被法律认可。
其次,有限确认原则有利于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公法手段强调打击和处罚,私法手段更重视救济。确认体现了社会评价,是法律对无效劳动合同给予的负面评价。国家公权力的确认范围应当被限缩,劳动法律应当充分考虑私法调整,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应得到充分尊重,这样也更有利于促进就业。对于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劳动合同,没有必要将无效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唯一的调控手段,如企业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支付工伤赔偿的劳动合同条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完全可以介入处理,未必要先确认合同无效。此外,对严重非法用工的“黑砖窑事件”等,已经涉及刑事犯罪,远远超越了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无需一定要通过无效劳动合同确认制度规范。有限确认原则正是私法理念回归的表现,其价值取向更侧重维护和谐劳动关系,可以使大量瑕疵劳动合同经当事人补救而变更为合法有效合同。有限确认原则的确立体现了劳动法律制度从强调国家管制向注重当事人自治过渡的趋势。
&无效劳动合同的无过错单方解除
&《劳动合同法》增设了无效劳动合同的无过错解除制度。《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意思表示不真实致劳动合同无效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意思表示不真实致劳动合同无效时,同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时,无过错的劳动者和无过错的用人单位均享有即时解除权。针对《劳动合同法》增设的这一新制度,反对意见认为,将所有欺诈合同划入“无效劳动合同”未免过于牵强,主张建立可撤销劳动合同制度。而肯定意见则认为,《劳动合同法》虽然没有引进可撤销合同的概念,但无过错单方解除制度与合同可撤销制度有异曲同工的效果。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无过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达到消灭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凭证,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劳动合同无效,导致双方的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但事实上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劳动合同的无效并不自然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只有在无过错方行使解除权并按照解除程序办理后续事宜以后劳动关系才被解除。更确切地说,在因劳动合同无效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进程中,劳动者与用人方之间已经不存在可以相互约束的劳动合同,但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如果不进行单方解除行为,劳动关系不会自动消失,这是因为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不是一个概念的必然结果。
&单方解除使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更加多元化。合同的解除(其实在这里有些类似民事合同的撤销)这种否定性评价具有相对性,是在尊重受害人意思基础上的否定性评价。如果无过错方仍然愿意劳动关系存续,法律承认并加以保护;如果无过错方不愿意受合同约束,为使自己利益免受损害,也可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劳动关系归于消灭。法律允许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双方,以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继续维持原有劳动关系。总之,法律将决定劳动关系命运的权利交给双方当事人,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有更多的选择权,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维护。
& 无效劳动合同确认与单方解除的关系
&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与解除是什么关系?确认是解除的前置程序吗?
劳动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单方解除(或称法定解除、过错解除)结果的发生。劳动合同无效可能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双方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是变更原合同中的无效条款,使原劳动关系继续存续;二是劳动合同无效的无过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通常在劳资双方继续维持劳动关系时,原劳动合同可以被新劳动合同取代,双方没有必要就效力问题争执不下;只有在劳动合同被单方解除的情况下,有过错方会因劳动合同的解除或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的争议,向有权机关提起仲裁或诉讼。
&《劳动合同法》确定的有限确认原则使劳资双方有权就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问题进行协商,同时《劳动合同法》赋予了无过错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如果一方对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争议,可以在请求劳动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审理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时一并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而且,在具体劳动争议中,即使争议双方均未提出确认劳动合同无效的申请,仲裁机构或法院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也不会承认具有无效情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总之,确认并非单方解除的前置程序,无过错方可以在未经有权机关确认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实践中单独进行劳动合同效力确认之诉的案件极少发生,常见的案件是在要求撤销解除决定的同时要求对劳动合同效力进行确认。■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旗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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