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农商银行行到那里去投诉法规

农商银行的主任贪污可以举报吗_百度知道
农商银行的主任贪污可以举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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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证据,可以举报。如果没有证据只是为了恶意去举报,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
是否贪污一定要有贪污事实证据存在,如果贪污事实证据存在,可以向纪委监察部门或者检察院反贪局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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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农商行如何防范侵权导致的法律风险
农商行拥有众多机构和人员,每天都要处理大量的交易,集中处理各种资金和非资金信息,侵犯他人权益的风险时时存在。因此,农商行应当关注经营中的侵权问题,小心踩到“侵权”地雷,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切实落实侵权责任法,防范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防止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是农商行客户经理们等必须关注的问题。
一、农商行经营过程中的典型侵权案例分析
案例一:侵害用益物权之房产未经同意被抵押
借款人李某在某农商行办理贷款10万元,抵押物为王某房产,并在相关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李某无力偿还,农商行便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偿还贷款并以抵押物优先受偿。王某提出反诉,以其房产证丢失、此项贷款系他人假冒办理为由,请求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就该案例而言,案情比较简单,法律规定也很明确,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用益物权等财产权益等”。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案件争议的焦点是以王某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是否征得了其本人书面同意。王某矢口否认,只要对抵押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笔迹、指纹等信息进行鉴定,事实经过也就清楚了。
&&近年来,农商行侵害他人用益物权的情况并不少见,主要类型表现为:一是未经得所有权人同意,用其存单、不动产等资产办理抵押登记。二是在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未经所有权人同意处理了其资产。三是其他侵害他人用益物权的情况。对农商行而言,侵害抵押权的情况大多是由于粗放式管理造成的,如贷前调查不实,抵债资产接受或处置前未能有效确权等。因此,只要能够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精细操作,侵害他人用益物权的情况自然就会减少。
1、案例二:侵害名誉权之莫名其妙的不良征信纪录
&&2013年10月,范某在申请贷款时发现,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有其不良信用记录。经查询,确认该不良记录是因其在某农商行2007年的两笔不良贷款反映所致。范某表示,其从未向农商行贷过款,在该行贷款应系他人冒充所致。为此,范某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该行,要求删除不良信用记录,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农商行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很大。
&&对农商行而言,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况相对较多,主要情况为:一是因虚假按揭、冒名贷款、冒名办理小额信用贷款、信用卡等情况,导致被假冒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出现不良记录,被假冒人名誉权受损。二是农商行涉嫌主动侵害他人名誉权情况,如在媒体上不当公布欠贷人信息,债权委托催收中委托机构“软暴力”催收等可能导致侵害名誉权的情况。但对农商行而言,只要多加注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形完全可以防止。防止假冒贷款的发生,合理注意催收手段,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
二、农商行经营过程中易触法律风险剖析
&&在强调法治的社会背景下,农商行的经营法律环境也在逐步完善,其经营管理行为也将受到越来越严格的限制。比如侵权责任法就明确了银行侵权法律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因操作不当或实施违法、违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可能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对银行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风险。为避免产生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农商行应树立严格遵守侵权责任法和侵权法律风险控制理念,加强侵权法律风险控制研究。
&&第一,农商行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可能会因侵犯客户隐私、侵犯知识产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等行为而承担侵权责任。这些行为绝大多数都是由内部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的,属于职务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信息传播迅捷的今天,要有效控制农商行的侵权法律风险,方法之一即是要尽量减少或避免职务侵权,同时加强对农商行内部工作人员侵权法律规定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合法、合规经营的法律意识,健全和完善农商行侵权责任追究机制和问责制度。
&&第二,农商行侵权法律风险不同于日常经营中的合同法律风险。侵权法律风险一般是由侵权者单方面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因为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合同法律风险则是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可能产生的损失。从可控的角度来看,合同法律风险有时取决于合同一方的履行能力和履行环境的变化,是无法完全预料和避免的。但侵权法律风险则不同,侵权法律风险与侵权主体密切相关,只要尽到法律规定的义务,是可以完全避免的。因此,农商行侵权法律风险的控制不同于合同法律风险的管理,它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完全避免的。
&&第三,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之分。这提示农商行在控制侵权法律风险时,应细致研究和严格区分哪些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哪些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综观农商行经营过程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类型,大部分应属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类别。对于可能存在过错侵权法律风险的重点业务或关键岗位,农商行应细化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合规经营业务记录,规范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避免出现法律所规定的“过错”行为。
三、农商行经营过程中防范侵权风险的措施
(一)重视隐私权侵权风险 规范客户信息管理
&&侵权责任法首次将隐私权列为民事权益之一,依法受保护。为避免侵犯客户隐私权,农商行经营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员工法制教育。让员工明白泄露客户信息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农商行应通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把依法保护客户信息的原则和理念内化到员工的工作中去,提高员工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妥善履行对客户信息的保密义务。因经营活动确需将客户信息告知第三方的,应当事先告知客户并取得客户同意。
&&三是严格执行客户信息查询管理制度。行内人员除因办理业务需要外,不得违法违规查询客户信息。有权机构执法人员到农商行网点要求协助查询存款账户信息时,相关工作人员应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出示相关证件和相应法律文书,如不能确认执法人员身份或法律手续不齐全,应及时与有权机构联系核实,待执法人员补齐相关手续后方可依法协助查询。
&&四是依法保管客户的信息资料。农商行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对于因客户填写错误或内部工作人员操作失误产生载有客户信息的作废凭证或相关资料,必须统一集中销毁,严禁随意处理。农商行应按规定负责保管好客户业务凭证和相关资料,由经营网点收集、整理,按日期编号并分类存档,在指定地点负责保管,避免客户信息泄露。
(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推动农商行业务创新发展
&&侵权责任法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作为市场参与主体,农商行既有可能因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而陷入法律纠纷之中,也有可能因他人侵犯农商行自身的知识产权而要求采取法律手段保护合法权益。
&&—是农商行各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应当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树立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观念。
&&二是进一步做好创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金融产品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应当从源头做起,贯穿于产品设计、研发、投产、推广和营销等各环节和全过程。尤其在产品设计和研发阶段,相关的知识产权尚处于形成过程中,还没有依照法律程序获得相关权益,因此,对有关产品的信息和资料要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被泄露和窃取。另外,在设计和研发有关产品时,应当注意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当有关产品完成设计和研发,具备相关知识产权形成条件时,应当尽快依照法律程序办理知识产权的申请和授权手续,依法保护相关知识产权。
&&三是加强产品广告宣传管理工作,妥善宣传金融产品。开展广告宣传时,应确保广告中所使用的标语、图像、形象设计等没有侵犯其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或肖像权。为加强金融产品和业务的广告宣传管理工作,农商行可设立单独的广告宣传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广告创作与发布、委托广告公司制作等事项,防止侵权行为发生。
(三)强化安全保障义务 注重客户利益维护
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员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农商行营业网点经常会发生客户跌倒摔伤的情形,导致起诉农商行要求赔偿医药费的案例也时有发生。这类案件,因为发生在农商行交易场所,农商行有保证交易场所安全的义务,即使农商行没有过错,法院判决农商行承担责任的情形也较为普遍。
&&农商行可考虑采取以下措施防控风险:一是确保营业网点正常运行和创建安全的服务环境。农商行应高度重视营业网点的安全运营管理,严格按照监管规定和要求,加强和改善各项服务设施。重视营业网点地面及相关服务设施的日常清洁、维护和保养;定期对安全防范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测维护记录。同时,农商行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积极引导客户提高安全保护意识,例如在易于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以显著的标记提示风险,提醒客户提高自身安全防护意识。
&&二是重视营业网点外围周边等外部风险防范工作。根据以往的经验和相关法院的判决案例,农商行承担责任的范围不仅仅是室内营业厅,还包括进入营业厅的室外阶梯、院落等必经范围。为此,农商行应适当扩大安全保障的关注范围,在做好营业网点场所内部安全保障工作的同时,加大对营业网点场所周边环境的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实行现场巡查和非现场录像检查相结合、重点部位检查与运行安全普查相结合的外部风险防范制度,妥善保存监控录像及巡查记录资料。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
作者:山西大同北都农商行&田丰收&杨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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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纪委称昆山农商行高管借职务谋利违纪不违法|昆山|银行|毛建林_新浪财经_新浪网
&&& &&正文
纪委称昆山农商行高管借职务谋利违纪不违法
制图 李荣荣
  近日,有读者向现代快报举报称,昆山市农村商业银行办公室主任毛建林利用职务之便,大搞私人经营,获利惊人,堪称“昆山最富的银行办公室主任”。
  现代快报记者调查后发现,毛建林虽是一家基层银行的中层干部,但在外界,身份却相当丰富,因为在当地有着深厚的人脉关系,凭借“筹资优势”入股企业做隐身股东,经过十多年的运作,他现在已是多家房产公司的股东,同时还经营着一家典当公司,资产达数千万元。
  目前,因违反相关规定,毛建林已不再担任银行办公室主任职务。针对关于毛建林的举报,昆山市纪委也已进行过立案调查,认定其违纪,但并不存在违法行为。
  法律专家认为,从此案例中可以窥见,一名普通银行工作人员在灰色地带通过巧妙运作发家的路径,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面对此类行为时出现的监管空白,也令人深思。
  现代快报记者 顾元森
  前合资人起底毛建林
  做房产公司“隐名股东”
  分得价值数千万股票、房产
  昆山农村商业银行全称是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股份制金融机构,成立于日,前身为昆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举报人称,毛建林身为该行办公室主任,违反规定,隐名入股昆山名仕房产公司,担任股东,从中牟利。
  周文华是昆山市名仕房产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也是此事的知情者。周文华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毛建林曾是名仕房产公司的一名股东,但他并未参与过公司经营管理。因为毛建林的身份特殊,他是银行工作人员,不方便列为名仕公司的登记股东,只是隐名股东。
  2005年,因为股权纠纷,毛建林与其他几位股东周文华、王道华、杭文娟打起官司,经过法院调解,确认毛建林占有名仕公司三分之一股份。现代快报记者在一份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5)苏中民二初第0254号)上看到,经法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周文华、王道华、毛建林为名仕公司实际股东,三人各占名仕公司三分之一股份。
  周文华称,打过官司后,公司便分割资产,毛建林离开名仕公司。当时毛建林除了获得名仕公司名下国际艺术村价值1000多万元的别墅外,还分得了400多万股昆山农商行的股份,当时每股6元左右。
  至于为什么毛建林会分得农商行股份,周文华解释,这是因为名仕公司是昆山农商行的股东。昆山农商行曾面向社会公布发售股票,名仕公司先后购买过几百万股该行的股票,并得到不少送配股。
  毛建林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时,承认自己分得了农商行股票444万股和国际艺术村的房产,目前农商行股票每股3元左右。
  毛建林的发家路径:
  借款投资,获利后还款再投资 毛建林告诉记者,他在名仕公司是隐名股东,并没有参与经营管理,“没有开过一次股东会,没有签过一次字。”主要原因是自己身份特殊。但他称自己为名仕公司筹资做出了贡献,该公司注册登记所需的注册资本金便是他从外面借的。不过,这些借款都是以公司名义借的,还款也是通过公司财务归还。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称,“原告(毛建林)与被告周文华于2000年底、2001年初商定设立房产公司,双方约定发挥各自优势,由原告负责筹集登记公司所需的出资、公司成立后运作所需的部分资金……由被告周文华负责拟设立房产公司的工商登记及公司成立后的运作并担任公司总经理。”
  现代快报记者见到了一份借款协议,协议是由江苏振华建筑集团借款给昆山市怡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借款额是100万。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逾期按银行同比例计息。协议签订于日。对此,怡阳公司负责人邹梅根于日曾出了一份书面证明,证实怡阳公司的实际所有人是毛建林,100万元系毛建林借用怡阳公司名义向江苏振华集团借款,这笔款项用于设立名仕公司的注册资本金。
  毛建林说,这笔借款并不是直接借给他本人,而是由振华公司借给怡阳公司,之后怡阳公司转至周文华名下的华伟装饰公司,再由华伟公司用于名仕公司注册。几个月后,名仕公司将这笔款归还给华伟,最后归还到振华公司。名仕公司提供的一份对账单显示,名仕公司用于注册的818万资本金,收款人是华伟装饰公司,上面的备注信息写有“名仕房产借的资本金验资后,仍通过华伟公司归还。”
  毛建林说,公司成立后,正好赶上房地产业发展的时间,从公司退股后,他分割到价值数千万的股票、房产。
  向利益关联者低息借款
  筹资创办企业
  记者了解到,借款方昆山振华建筑集团是当地知名的建筑企业,曾参与建设昆山农商行的基建工程。而毛建林是昆山农商行的办公室主任兼基建办主任,负责单位的基建工作。对此,毛建林解释说,“并不能因为我认识振华公司,这家公司就不能参与我们农商行的建设吧。”
  在振华公司与怡阳公司的借款协议中,有一条约定,“如果怡阳公司还不上款,由毛建林个人承担归还。”实际上,毛建林正是怡阳公司实际所有人。也就是说,是毛建林自己给自己担保,这样的担保根本没有意义。2001年,100万元在当时是一笔巨款,振华公司仅以银行同期利率借款给怡阳公司。
  毛建林承认,在为公司筹款时,他不止一次借款,在借款过程中,他充其量只是充当了介绍人、担保人的角色。他说,有的借款方与他是朋友关系, 有的借款公司的确参与了农商行大楼的基建、装饰工程,但借款账目、农商行建设招投标都是有据可查的,工商、审计等部门都查过账,他本人没有问题。
  对于毛建林的说法,名仕公司董事长周文华质疑称,从形式上看,毛建林的借款没有问题,都是约定了利息、还款日期等。但是,如果毛建林不是昆山农商行的办公室主任,借款绝不会那么容易。他说,当时他与毛建林合伙成立公司时,就是看中了毛建林的身份和筹资能力。不少借款利息仅仅是银行利息,而且没有担保,这样优惠的借款条件,一般人是万万借不来的。
  与现合资人再起纷争
  开设典当行
  投资房产公司
  据举报信息,除了入股房产公司,毛建林还投资开设典当公司。
  记者在昆山市工商局查询到苏州金门典当有限公司的企业信息,该企业注册资本3300万元。企业股东分别是昆山市海峰房产开发公司、昆山市远东置业配套有限公司和杨梅琴,三方各出资2200万、600万和500万元。企业法人代表是毛晓磊。记者调查后发现,杨梅琴、毛晓磊分别是毛建林的妻子、儿子。
  记者查询到,昆山市海峰房产开发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毛晓磊,股东是毛建林、毛晓磊,两人分别出资720万、80万,毛建林本人占有海峰公司90%的股权,而海峰公司又占有金门典当公司三分之二的股份,这意味着,毛建林是金门典当公司的最大股东。
  昆山远东置业配套有限公司是金门典当的第二大股东,在这家公司,毛建林持有近一半股份。记者在远东公司看到一份协议,这份协议是由该企业(甲方)与毛建林(乙方)签署的,签订时间是日。协议中称,甲乙双方决定成立公司,开发昆山西部开发区马鞍山路518号地块,土建面积约65000平方米。乙方自2006年3月份开始向土建工程投资,按土建造价合同的有关规定支付工程款,共计7500万元作为乙方投资。甲、乙双方决定由张建国代表甲方拥有公司49%的股份,董事毛建林拥有49%股份,双方聘请汤震担任总经理,甲、乙双方各送1%股份给汤震。
  毛建林承认自己是海峰公司及金门典当公司的大股东。“当时名仕公司分家后,分给我的400多万股农商行股票要有一个接收的主体,根据规定,必须是法人单位。所以我出了25万,买了一个空壳公司。实际上,海峰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过。”
  经营起纠纷
  被合资人告上法庭
  张建国是昆山市远东置业配套公司董事长,也是毛建林现在的合资人之一。他告诉记者,日,他与毛建林签订了一份简单的《股东转让协议》,远东公司名义上形成了张建国占49%、毛建林占49%、汤震占2%的股东格局。一开始大家合作还算顺利,但后来纠纷不断。
  张建国说,2011年1月份,远东在建房产的买方将买房款1000万元汇入远东账号。不过,这笔钱中有800万元很快汇到毛建林个人卡上,另外200万元则直接打到了一家奔驰车4S店,用于购买两辆奔驰。在汇给毛建林的800万元中,600万元汇到了金门典当公司的账号。“这1000万元的卖房款被这样用掉,我作为公司董事长,一点也不知情。后来我了解到,金门典当与远东置业之间有一份合同,但我对此也不知道,是后来才知道的。”张建国说,了解到这一情况后,他报了警。但警方调查后表示,投入金门典当公司的600万元是以远东公司名义投资的,如果张建国不同意,可以按49%的股份要回来一半。
  张建国说,鉴于毛建林不遵守双方协议,双方已经无法继续合作。为此,今年4月份,他向昆山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他与毛建林于日签订的《股东转让协议》无效。
  对此,毛建林表示,在1000万元卖房款的使用方面,有200万元以远东公司名义买了两辆车,毛建林、汤震各用一辆;200万元支付了工程款;另外600万元以远东公司名义投资到金门典当公司。毛建林称,在这些款项的使用上,他和汤震都是同意的,他们俩占公司51%的股权,有权决定这些款项的用途。如果张建国不同意这么使用,“我也可以把投入的钱折算出他的份额,连同利息一起给他。”毛建林说,关于他与张建国之间的纠纷,他们协调过多次,但因为涉及到公司很多账目,双方分歧很大,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
  借款方承接农商行工程
  再次被指“关联交易”
  张建国告诉记者,两年前,昆山华鼎装饰公司曾借给当地一家设计院负责人孙某1500万元,之后孙某将这笔钱投入到金门典当,也就是投到了毛建林处。华鼎装饰公司承接了昆山农商行大楼的装饰工程,该公司借款给毛建林后,虽然这些钱都已经归还了,但这属于关联交易,甚至是利益输送,“毛建林负责工程,工程施工单位借款给他,这不是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谋利吗?”
  昆山名仕公司董事长周文华也认为,如果只是朋友之间的互相借款,倒也并不违规,但毛建林借此获利,有权钱交易之嫌。
  为此,记者联系了昆山华鼎装饰公司,该公司办公室朱主任称,华鼎装饰与孙某有长期业务往来,而且借款都有协议,也约定了利息,而且孙某也按期还款了。华鼎公司并不知道孙某借钱是投到了典当公司,而且华鼎公司只是中标了昆山农商行新大楼一部分装修工程,中标各个环节都是合法合规的。孙某告诉记者,毛建林并不知道他的款项来源。“从借款到还款也就是几个月时间,有借款协议,有利息,是连利息一起还的。”
  对于振华建筑公司、华鼎装饰公司,毛建林表示,这两家企业的确承接了昆山农商行的建设、装修工程,但他与这两家企业并没有利益关系。他说,昆山农商行在工程招投标、施工、审计等各个方面把关很严,自己也是严格按照规定做的,他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捞好处。
  各方说法
  毛建林:承认违纪,但想不通为何“被提前退休”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昆山市农村商业银行是一家地方性股份制金融机构。
  该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敏告诉记者,昆山农商行在工商登记资料上是民营企业,该行也没有国有股份,毛建林的身份不是公务员,其养老、医疗等都是按企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保。不过,该行从业人员都是参照银行业工作人员进行管理,不得违反国家对于银行业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毛建林表示,从身份上讲,他只是一家民营企业的共产党员。“我在信用社、银行工作了近20年,做了近20年的办公室主任。”他说,严格按规定来说,银行工作人员不能经商,他的确违反了规定。不过他解释,无论他在名仕公司,还是在典当公司、远东公司,自己并没有参与到经营管理,自己只是投资。
  毛建林告诉记者,现在自己名下资产有几千万,是因为投资房地产业,一开始是借款,后来有了收益,再投资,资产逐渐做大。他说,自己虽然只是银行的一名中层干部,但在昆山这种经济发达地区,像他一样拥有几千万的人并非个别。
  毛建林说,今年春节前,昆山农商行领导便找他谈话。春节后,农商行董事长、人事科长先后找他谈话,提出让他办退休。昆山市纪委也不止一次找到他,让他从办公室主任位置上退下来。“现在我已经不是办公室主任了,新的办公室主任已经上任了。”他说,自己近几年一直是基建办主任,单位的新大楼快建好了,考虑到工作连续性,单位领导让他继续为新大楼项目工作,工程结束后,便让他退休。
  对于这个决定,毛建林很不理解:“我在单位工作了这么多年,没有做过违法的事。到头来,我的职务被免掉,54岁就让我退休,我想不通。”他说,自己充其量只是一家民企的党员,连科级干部都算不上,自己只是违纪,并没有违法。他说,早在去年,针对关于自己的举报,当地纪委、公安经侦、工商、税务等各个部门都查了,不管是在名仕公司、金门典当、远东公司的账目,还是自己的借款,各个部门查了个遍。但查到最后,也没有查出自己的问题,“如果我做了违法的事,我的钱来源有问题,有关部门早就把我带走了。”
  昆山市纪委:调查认定其违纪,并未发现违法行为
  昆山市农商行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敏告诉记者,关于毛建林的举报,昆山市纪委、公安部门都介入了调查,但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发现毛建林有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不过,他作为银行的一名中层干部,在外经商、做股东,违反了银行业的规定。昆山市纪委也跟他本人谈过了,要对他进行纪律处分。今年春节后,毛建林已经从办公室主任位置退下来,也不再兼任农商行基建办主任。
  张敏说,毛建林年薪在50万元左右,这还不包括他的股东收益、分红等。关于他与生意伙伴间的经济纠纷,张敏本人也进行过协调,但没有协调成功。对于有人指出毛建林借款涉嫌利益输送、关联交易。张敏说,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并没有发现毛建林在这方面违反规定。
  张敏告诉记者,昆山农商行在党支部会议上通报了昆山市纪委对毛建林的处理意见,即对毛建林予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上个月,昆山市纪委对于毛建林的处理意见已经送达毛建林。
  昆山市纪委常委张涤负责关于毛建林举报信的调查处理。张涤告诉记者,对于有关毛建林的举报,纪委已经立案调查,并将调查的情况及时反馈给了举报人。该案还没有结案,对毛建林的正式处理结果,还有待于纪委作最后确定。
  记者从举报人处了解到,目前纪委的反馈信息是,并没有发现毛建林违法,只是违纪。
  法律专家:应将“灰色地带”列入法律制裁范围
  针对毛建林的问题,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杨辉忠告诉记者,毛建林的确存在违纪行为,理应受到纪律处分。
  不过,目前我国法律对关联交易的规定很不明确,如果要认定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在法律上要有严谨的证据链。另外,毛建林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用于公司的发展,借款协议、利率约定等在形式上都是合法的。也就是说,他利用职权,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了牟取个人利益的目的。他的行为属于违纪,但也处于法律的边缘,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他犯有贪污、受贿、渎职等罪,这也暴露了现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现实生活中,有些违法犯罪活动隐蔽性很高,甚至披着合法的外衣。建议立法部门对类似行为作进一步界定,将其纳入司法制裁范围。这样一来,类似毛建林问题的“灰色地带”将会大大减少。
  南京市一位不愿具名的检察官称,普通的受贿大家都能理解,他经手的案例中存在不少以借款为名的受贿,但这种借款是不归还的。毛建林并不属于这种情况,从借款程序上看,其形式完全合法。现实生活中,有的公职人员采取貌似合法的方式,达到从中牟利的目的,背后很可能存在不正当交易、权钱交易。如有的公职人员以亲友名义成立公司,利用公权力为该公司谋好处,占干股拿分红,通过对证据的认定,这种行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受贿。而毛建林的身份,严格来说不算公职人员,且采取的手段更隐蔽,根据现有法律,很难直接用司法手段对其进行制裁。其实,毛建林的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很普遍的。在这方面,如果我国法律或司法解释更细化、具体一些,应该将类似情况列为法律打击范围。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严国亚律师说,这个事件暴露出现有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也对司法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应将这种游走在违纪与违法之间的行为升格为法律制裁,司法部门也应顺应形势变化,调整工作方法,在掌握更进一步有力证据的前提下,对类似行为施以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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