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合同中的甲方乙方甲方我方代表,乙方是对方代表,干了10多年的餐饮人说的这个合同中的甲方乙方有猫腻。大神指点迷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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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店面转让合同怎么写
我原来在市中心租下了一个店面经过装修开成了餐馆。现在我的租约还没有到期,但是我不想再继续干下去了,所以我就想把这个餐馆给转让出去,房东也已经同意了。餐饮店面的转让合同应该要怎么写?
公众采纳地区:广西-贺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5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 转让方(甲方):身份证号:受让方(乙方):身份证号:房 东(丙方):身份证号: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饭店永久性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 号的饭店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二、该饭店的所有权证号码为 ,产权人为丙。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为 元人民币。饭店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三、 饭店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四、 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甲方剩余的房屋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五、 该饭店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乙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饭店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合同生效后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注销营业执照和相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并重新以乙方名义办理相关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六、乙方在接手经营后,可对饭店进行装修和改造,相关费用乙方自理。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饭店,有关补偿归乙方。八、 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饭店,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饭店的装修损失费。九、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日期:乙方签字:日期:丙方签字:日期:附件:一、原房屋租赁合同。二、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一切设施清单。三、甲、乙、丙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明书复印件 15:12
律师回答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400-帮助网友:3827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0 人第一,必须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如果该合同根本不存在或者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被解除,在此种情况下发生的转让行为都是无效的。第二,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转让程序,需要通知的依法通知;需要征得相对方同意的先经其同意;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相应手续。第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且所转让的内容要合法。第四,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同转让的合意,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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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部宴席协议[付费]
范文预览: 甲方承揽乙方在中天丽府酒店有限公司举办宴席包桌事宜,有如下事务需双方共同协议履行。
1、甲方承揽乙方包桌事宜,确定乙方宴会时间。
地点桌数标准类型
付款方式押金甲方提供经乙方同意后的标准菜单,乙方如果对上述事务有所改动,清务必提前10天告知甲方,否则产生不确定因素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乙方当天宴席产生的费用,包桌完毕当天必须付予甲方。一律不给予拖欠。因菜单打折,所以甲方不提供发票,不打折,不参与积分、促销等一系列优惠活动。
3、乙方必须提前五天确定桌数,包席当天按实际桌数开桌,如实际桌数未座满乙方也必须按预定实际桌数付款,乙方桌数如有改动请务必提前三天通知甲方,否则甲方不予考虑退桌,备桌如果乙方不需要,损失由甲方承担、如果备桌经乙方同意开桌但未座客人的情况下,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在用餐的过程中损坏物品,需照价赔偿,贵重物品自行保管,小孩、老人自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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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正在看什么?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仇军与新浦区公园社区美美地餐饮店、江苏倾城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海商初字第00335号 原告仇军。委托代理人马闻辰,法律工作者。被告新浦区公园社区美美地餐饮店,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路太平洋商场对面德克士六楼。负责人刘惠,该店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乃久、丁帅,律师。被告,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路太平洋商场对面德克士六楼。法定代表人许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乃久、丁帅,律师。原告仇军与被告新浦区公园社区美美地餐饮店(以下简称餐饮店)、(以下简称倾城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孟善业独任审判,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闻辰,被告餐饮店负责人刘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乃久、倾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乃久到庭参加了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军及其委托代理人马闻辰,被告餐饮店负责人刘惠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帅、倾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军诉称,日,被告餐饮店与原告签订了“美美地美食广场联营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的甲方位置加盖被告倾城公司的公章。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在海连中路145号中恒大厦一、二层美美地美食广场第17号档口月约19㎡位置安排原告经营“陕西名吃”,同时约定年度物业及经营管理费为7200元,签约时被告餐饮店要求原告交付经营信誉保证金5000元,经营期限为1年等内容。日,双方签订了“美美地美食广场商户规范要求”,同日又签订了“美美地美食广场租赁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期限为日起至日。为此,原告针对经营商铺进行装潢及购买相关操作餐具用具等共支出费用20509元。日被告餐饮店的“美美地美食广场”开业,同年8月份生意下降,9月份被告餐饮店通知原告停业至今。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关门停业,被告应当承担原告的各项损失,退还保证金。现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连带承担赔偿原告损失计20509元;2、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保证金5000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仇军增加了解除美美地美食广场联营协议书的诉讼请求。被告餐饮店辩称,原告所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并非被告餐饮店违约,而是原告因为经营不善,主动退场,并非被告餐饮店通知其停止营业。同时,由于原告擅自停止经营导致被告方存在租金损失,我方将另案主张。我方同意原告提出的解除美美地美食广场联营协议,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无过错和违约,被告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倾城公司辩称,本案与被告倾城公司无关,原告所诉主体错误。经审理查明,日,餐饮店为甲方,仇军为乙方,双方签订美美地美食广场联营协议。协议约定:一、联营场地位置。海州区(原新浦区)海连中路145号中恒大厦一、二层美美地美食广场第17号档口,经营面积约19平方米。二、联营用途。甲乙方联营用途为餐饮,经营品类为陕西名吃,乙方如需变更经营品类,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变更,否则视为违约。三、联营期限,租期为一年(以开业之日计起),本协议期满后,双方如同意延长合作期限,须在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续签新协议。合作期满后,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若联营三个月后,双方赢利情况良好,乙方可选择独立经营。四、相关费用结算。1、联营方式为扣点结算,甲方按营业额的15%收取乙方费用(不设封顶及保底费用);2、年度物业及经营管理费为7200元整,该费用由乙方承担;3、乙方使用甲方设备及经营信誉保证金为5000元整;4、当日营业款由双方核对并签字确认,于次日交甲方财务科,每十天结算一次,乙方到甲方财务科领取结算款;5、收银员由甲方聘请,工资由甲方承担;6、档口水电气费用,由甲方挂表封存,甲方按约向乙方收取并代缴给有关部门;7、甲方美食广场内公共区域水、电、保险费(基本险、公共责任险、火灾责任险)及甲方统一策划的宣传广告活动费用按约按乙方面积占比合理分摊,费用收取标准为:水费4元/吨,电费1元/度;8、其他费用如服饰,杀虫消毒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据实收取。9、年租金为80000元整,由甲方承担。10、甲方负责基础建设:顶、地、墙的装潢,费用20000元,由甲方单方承担。11、乙方负责店面内的所有装饰(包括门头,发光字等)及所有该配套项目灶具餐具的购买,以上费用由乙方承担。上述6-8条所说的费用,甲方承诺据实代收代缴,不从中进行任何抽成。五、设备设施与装修装饰,1、甲方对美食广场整体进行统一设计和形象装修。乙方对联营区域内进行的每一次设计装修,其方案均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进行并自担费用,以维护广场整齐和谐的总体形象。否则,视为乙方违约。2、乙方装修施工,不能损坏甲方原有建筑结构的安全。3、乙方档口所购进的灶具类等涉及安全的设备,必须是从正规渠道购进的市级以上名牌产品,否则一律不得进入档口。4、本协议到期后如不续租,乙方可将自己投资装修及现场设备中可移部分带走,其他装修及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5、联营区内设施及装修、通道等须符合消防部门要求。六、联营限制。联营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将承租区域进行整体或部分转租、分租、分割或与他人互换使用。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负责对美食广场的装修和经营活动进行统一筹划、协调、管理、并及时与乙方沟通所遇到的有关问题。2、甲方负责为乙方在承租内正常使用水、电、气提供保障与维修,但若因乙方操作不当致使设备损坏而产生的维修费用和结果由乙方负责。3、甲方负责公共区域内设备设施的维护和清洁卫生。4、为维护统一风格和档次,甲方有权向乙方推荐使用美食广场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器具。尤其是食用油,乙方必须购买经甲方统一公开招标引进的大众品牌产品。甲方承诺绝不从中有一分钱的抽成。乙方如自购有关物品和工器具须先向甲方出具样品,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场。5、甲方有权就乙方产品的方案、价格、品质、计量、现场安全、卫生、着装及服务态度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调整意见。对甲方提出的正确意见,如乙方坚持拒不执行,经甲方上级单位(江苏倾城商贸集团有限)董事长批准后,甲方有权自行终止与乙方合作。在向乙方退还合同剩余日期的相应租金及有关费用后,乙方须无条件撤出。6、甲方牵头组织广场管理人员和部分业主组成5人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美食广场两名管理人员和业主代表三人组成(业主代表由全体业主推举产生),负责美食广场重大事项的讨论和协调。管理小组每季度对全体业主的经营品类、质量、价格和服务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书面意见。每次就餐饮品种进行排名评比,评选出三名优秀档口,悬挂流动红旗。评出的后五名品种,其相关业主须无条件更换新品种。同一业主连续两次被评定在后三名之内的,须无条件终止本联营协议,在甲方向乙方退还合同剩余日期的相应租金及相关费用后,乙方须无条件立即撤出。7、甲方有权审核和检查乙方聘请的从业人员资格,经管理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辞退的乙方聘任人员(因健康、服务等原因),乙方须坚决支持。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有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美食广场制度在美食广场内自由经营的权利。2、乙方承诺尊重和服从甲方现场人员对美食广场所进行的统一、规范和严格的日常管理,自觉维护美食广场的信誉。3、乙方承诺合理定价、薄利多销、以质取胜,绝不刁难和欺骗顾客。如有质量问题,应以诚恳热情的态度积极主动应对客人抱怨和投诉,一律包退包换,接受合理索赔。4、乙方须对所雇用的从业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进行认真把关,并在进场前将对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原件、外来人员暂住证复印件等资料送交甲方备档。乙方应及时支付其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医疗保险、工装费等费用。5、乙方的代理人、员工、供应商及其它相关人员的行为都将被视为乙方行为,若给美食广场(包括甲方员工、顾客及其他进入餐厅的人员)造成各种直接或间接损失,均由乙方先行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并同意由甲方从乙方押金和剩余租金中预支。乙方承诺及时补足因此扣缴的押金和剩余租金。6、乙方承诺按甲方规定时间缴齐水、电、气等各种费用。7、乙方在经营期间须自行负责其物料用具的保管,在营业时间结束后,也需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纺织物料用具的丢失或损毁。零星餐具的损坏及丢失,应视为合理损耗,不应向洗碗工及服务员甚至客人追偿。8、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生产,销售本美食广场内其他业主正在经营的餐饮品种。否则视为严重违约。9、积极参与甲方组织的相关促销活动,并承担合理分摊的费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进行有碍美食广场整体形象的单方面的促销和宣传活动。10、经营同一餐饮品种的两个乙方,须统一零售价格并坚持以质取胜原则,不得打价格战,搞恶性竞争。不得向顾客和外人诋毁本美食广场内的其他业主。否则,视为严重违约。11、业主间遇有经营或其他方面的矛盾,须及时告知甲方现场经理进行调解,严禁争吵杜绝动手。凡在顾客面前发生争吵,由甲方一律处以500元/次以上经济处罚。凡进行斗殴的,不论是谁,一律终止合作协议,由甲方退还剩余合同期间租金及相关费用并不作任何赔偿。12、乙方在自己档口设置的灯箱、招贴画、灯光设置等,均须先行向甲方企划经理提出方案,得到批准后方可制作。如乙方对宣传业务不熟悉,可委托甲方企划经理代为联系把关制作,甲方承诺绝不从中抽成一分钱。13、乙方有权向甲方的上级管理人员投诉不负责任或处事不妥的甲方现场人员。九、协议的变更和终止。1、协议有效期内,若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使本协议的有关条款难以执行,双方可协商变更。2、协议有效期内,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一方可提前两个月向另一方提出终止协议的书面要求,双方协商解决。3、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如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较为严重的商品质量、服务质量、违法行为及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从而导致本美食广场被新闻媒体批评报道、造成严重影响甲方声誉的后果,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在退还剩余期限租金和相应费用后,不向乙方给予任何补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4、乙方擅自停业或变相不营业的,甲方也可参照上条之规定对乙方终止协议。十、违约责任。1、对于一方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或因工作失误给另外一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承担全部的损失及责任、2、如乙方无故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则甲方有权将乙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视为违约金没收,并可继续向乙方要求补偿不足部分。3、没经双方同意,乙方不得雇佣甲方已辞职员工,甲方不得雇佣乙方已辞职员工。十一、保险。协议存续期间,甲方提供整个商场的火灾险,其费用在全体业主间按档口面积占比合理分摊,乙方如自愿为所经营的物业投保其他保险,保险协议须报甲方备案,其他险种的保险费用乙方承担。十二、通知条款,甲方依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书及文件予乙方,乙方确认以下地址为通信地址。如发生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十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视为未变更。根据本协议发出的所有书面通知及文件,以特快专递发送的,国内邮件在寄出3日内视为送达。十三、本协议的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现场位置平面图,乙方产品经营方案(详细的菜品、菜单、价格),乙方证件资料(业主身份证复印件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被告餐饮店、刘惠在落款的甲方盖章、签名,仇军在落款的乙方签名,被告倾城公司在合同台头的甲方盖章。协议签订后,原告仇军向被告餐饮店交纳保证金5000元,并购买餐具等支出费用为20709元。日,甲方为餐饮店,乙方为仇军,双方签订美美地美食广场租赁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鉴于协议双方已于日签订“美美地美食广场租赁协议”,现双方就原协议履行相关事宜,并达成如下补充协议:1、甲乙双方约定,合同期限日起至日止。其中日至日,计7天甲方免去乙方的扣点费用;2、甲乙双方采用联盟共赢的合作方式,具体扣费方式见主合同;3、保密原则:乙方需对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保密,如有泄露,甲方将取消乙方的一切优惠;4、乙方在租赁期内,需严格配合甲方执行关于美食广场统一的经销活动方案(例如:前期的8.8折贵宾卡,8折内部员工卡等)。5、此协议与原协议同时生效。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被告餐饮店在落款的甲方盖章,仇军在落款的乙方签名。同日,双方签订了“美美地美食广场商户规范要求”。日,美美地美食广场开业,同年8月份美美地美食广场的商户营业额下降,同年9月份原告仇军离开美美地美食广场停止经营。上述事实有美美地美食广场联营协议、美美地美食广场租赁补充协议、美美地美食广场商户规范要求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仇军与餐饮店签订的美美地美食广场联营协议、美美地美食广场租赁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餐饮店按照协议提供海州区海连中路145号中恒大厦一、二层美美地美食广场第17号档口面积约19平方米给原告仇军经营陕西名吃,原告仇军按照协议向被告餐饮店交纳经营信誉保证金5000元,被告餐饮店将美美地美食广场第17号档口面积约19平方米的经营场所交付原告仇军,原告仇军在经营的过程中,因被告餐饮店经营的美美地美食广场的商户营业额下降,原告仇军离开美美地美食广场并停止经营。原告仇军要求解除美美地美食广场联营协议,被告餐饮店同意解除,现美美地美食广场联营协议书的履行期限已经到期,该协议自然终止。原告仇军在经营过程中未给被告餐饮店的信誉造成损害,被告餐饮店应当退还原告仇军交纳的保证金5000元。根据原告仇军与被告餐饮店签订美美地美食广场联营协议的约定,原告仇军负责店面内的所有装饰(包括门头,发光字等)及所有该配套项目灶具餐具的购买,费用由原告仇军承担。本案中,被告餐饮店在履行合同中没有违约情形,原告仇军要求被告餐饮店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从原告仇军与被告餐饮店签订的美美地美食广场的内容看,被告倾城公司只是被告餐饮店的上级单位,并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原告仇军要求被告倾城公司承担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仇军要求被告餐饮店返还保证金5000元的诉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要求被告餐饮店赔偿损失20509的诉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新浦区公园社区美美地餐饮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仇军保证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仇军负担350元,被告新浦区公园社区美美地餐饮店负担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新浦区公园社区美美地餐饮店在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孟善业人民陪审员  秦世军人民陪审员  余新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武 蓓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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