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17某公司于2015年1月1日3日新成立的物业公司,属几级资质

大家都在搜:
扫描二维码安装房天下APP
手机浏览器访问房天下
> > 问题详情
新设立物业公司最初可以取得的资质是几级,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浏览次数:0
二手房经纪人
星岳装潢应该是数的上的吧,价格蛮实惠的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二手房经纪人
房子是一张笑脸的形状,要没水印的。
二手房经纪人
就不要吃错了,多注意,肠胃敏感
手机动态登录
请输入用户名/邮箱/手机号码!
请输入密码!
没有房天下通行证,
下载房天下APP
提问获取更多回答
ask:2,asku:1,askr:253,askz:21,askd:34,RedisW:0askR:0,askD:314 mz:nohit,askU:0,askT:0askA:316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信息举报邮箱:注册成立一家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什么资质条件,如果办理?_百度知道
注册成立一家物业管理公司需要什么资质条件,如果办理?
如何办理?
我有更好的答案
4新成立的物业公司,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一)营业执照.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5.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申请资质晋级。暂三级物业资质办理,根据《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五)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二)企业章程,只能办理暂三级物业资质;(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1。一年后转正,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2、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三)验资证明,持下列文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如果符合升级条件,可以在转正的同时。暂三级物业资质条件
资深物业管理师
为您推荐:
其他类似问题
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知识
换一换
回答问题,赢新手礼包
个人、企业类
违法有害信息,请在下方选择后提交
色情、暴力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全取消!
9月6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核准等5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审批等2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许可事项,其中23项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法取消。
在日,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由《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4年第125号,日、日予以修改)规定的,由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物业服务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认定”被正式取消。
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认定成为历史。
回顾:在此之前,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必备的三个主要条件,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国务院的决定,都已不存在。
2015年《公司法》修订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也作了相应修订,取消了注册资本这一条件。
国务院发布通知,取消物业管理师等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注册职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随后,人社部和住建部也取消了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并且在2010年实行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之始,各地已先后停止了物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职业资格)考试和颁证。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的第二个条件也不再存在。
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除了原《物业管理条例》的第三十三条和第六十一条这两条与企业资质管理相关的条款。同时国务院通过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取消了物业管理人员从业资格限制。继续推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已经缺失了主要依据。
没有资质认定这个门槛物业企业的服务会不会更缺乏约束了呢?
此举看似取消门槛,其实却是对物业企业监管的收紧,使其服务更符合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规律。取消资质审核之后,要加强事后监管,变“严进宽出”为“宽进严出”,既要让各种市场主体各家物业企业充分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又要依法惩罚违法违规企业,制定“黑名单”制度,加大违法成本,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解读】,来自网友Excel
1、凭资质认英雄的年代终结。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取消后,行业竞争的整体格局将发生本质改变,但这个过程是比较缓慢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一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往后,这种门槛将取消,凭资质认英雄的年代终结。
2、“门外汉”跨界入侵的情况增多。资质取消后,营业执照上包含“物业服务”内容的企业,就可以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投标,不再有资质方面的限制。外延扩大了,符合条件的企业大大增加。特别是在把社区看成金矿,资本频频进入的背景下,“门外汉”跨界入侵的情况增多,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3、资质证在一定时期内含金量反而更高。为什么说,这是缓慢的过程呢?因为物业服务项目招标的决定权在业主手中,“资质高,服务好,服务能力强”的观念根深蒂固,特别是在投标权分散的住宅小区,这种情况更加明显,“一级资质”证在一定时期内含金量反而更高。“业绩(管理的面积)+口碑(信用)”,仍是在投标中取胜的法宝。同时,出借资质的现象将减少,管理实力弱的“影子”公司将会被市场淘汰,从消息面看,取消资质核定不等于取消资质。
4、合伙制和项目经理将崛起。《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对低资质企业服务面积的限制,剥夺了业主自由选择权以及新创企业的创新精神。物业企业资质被取消,符合“淡化企业资质,强化个人执业能力”的事中事后监管理念,目的是为了降低行业就业创业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市场竞争的政策壁垒被取消,项目经理创业门槛大大降低,曾经由政府说了算的“资质”,现在被市场接过了话语权——你行,你就上!
▼ 图解:日国务院常务会议
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国建设报
整理:建设通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今日搜狐热点2018年国家对物业的新规定、新政策你都知道吗?
发布时间: 15:58:08&&浏览:1971次
  2017已经取消了物业资质,但这并不代表物业行业就此中断了,物业管理还是很重要的一项,这样对于小区能够进行更好的服务于管理,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都有一项,2018年物业新规定已经实行其中多项利益与你有关!下面就跟随极致小编一起来看看2018物业法新规定吧。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
  (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无偿配置,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用途。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安排,其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
  新建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两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低于八十平方米;超过两万平方米至二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四的比例配置;超过二十万平方米至三十万平方米部分,按照千分之三的比例配置;超过三十万平方米以上部分,按照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
  (二)应当相对集中,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
  三、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尚未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三)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四)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议召开并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收益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决定权和监督权;
  (五)向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
  (六)要求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停止损害共同利益的行为;
  (七)参与共同决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
  (六)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及其环境、秩序进行管理;
  (二)制止损害物业或者妨碍物业管理的行为;
  (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的其他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或者提供无偿服务。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接受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三)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工作;
  (四)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引导业主进行垃圾分类处理;
  (五)定期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巡查、养护、维修;
  (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业主公约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四)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擅自架设电线、电缆;
  (七)高空抛物、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
  (八)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
  (九)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环境的物质,露天烧烤、露天焚烧杂物;
  九、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的决定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一并转移给物业买受人。
  十、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合作与联盟
在线技术支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某公司于2015年1月1日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