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怎样赔偿工伤的 实际控制人什么时候需要赔偿

卢某某诉朱某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 - 判裁案例 - 110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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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诉朱某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案
原告卢某某。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沈晓冬,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雯婕,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上海源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第三人上海东创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沈晓冬,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朱某、第三人上海源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能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晶独任审判,于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又追加上海东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创公司)为本案第三人,于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被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沈晓东,第三人东创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源能公司递交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某诉称,原、被告系第三人源能公司股东。原告是公司监事,被告是公司执行董事。自第三人源能公司成立以来,被告通过由其控制的第三人东创公司帐户从第三人源能公司借款263万元。为保护公司合法权益,2010年1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遭到被告拒绝。因被告朱某系第三人源能公司的大股东,又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人源能公司不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原告作为公司监事、股东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诉至法院。考虑到被告所借上述款项中有部分款项用于第三人源能公司开展业务,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朱某归还第三人源能公司帐款20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材料:证据一、第三人源能公司章程,证明第三人源能公司具体情况以及原告、被告股东身份。证据二、股东会议纲要,证明被告借第三人源能公司资金炒股,原告曾经提出要求,希望被告归还借款。证据三、银行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银行进帐单,证明被告通过第三人东创公司帐户向第三人源能公司借款263万元。证据四、东创公司银行对账单、支票存根,证明被告从东创公司帐户提出借款。被告朱某辩称,对第三人源能公司出借被告钱款的事实予以确认。但所借款项并非都用于朱某个人,部分款项系第三人源能公司的业务开销,故同意还款180万元。鉴于被告所借款项都用于股票投资,现股票市场行情欠佳,无法在短时间内归还,而且当初与原告商定借款一事并未明确还款日期,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第三人源能公司述称,同意被告答辩意见。第三人东创公司述称,东创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和其他公司没有业务往来。第三人源能公司划款给东创公司是事实,但因东创公司的帐户实际由被告朱某控制,所以该钱款实际都被被告朱某所用。第三人东创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第三人东创公司银行对帐单、支票,证明第三人东创公司帐户由被告掌控,钱款都是由被告提取的。经庭审质证,被告、第三人源能公司、第三人东创公司对原告提供的第三人东创公司的对账单有异议,其他证据均无异议。原告、被告、第三人源能公司对第三人东创公司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某和被告朱某系第三人源能公司的股东,原告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10%,任公司监事,被告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90%,任公司执行董事。源能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朱某。经原告同意,被告于2004年第三人源能公司成立起,陆续通过由被告掌控的第三人东创公司帐户向第三人源能公司借款,用于个人炒股和第三人源能公司业务开销。2010年1月,原告要求被告向第三人源能公司归还借款,被被告拒绝,原告诉至本院。经查,第三人东创公司于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尚未注销。以上事实有第三人源能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纲要、上海银行支票、银行承兑汇票、贷记凭证、第三人东创公司对帐单、第三人东创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公司的合法利益受到大股东、董事侵害时,公司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原告卢某某提出被告朱某向第三人源能公司借款200余万元,被告对此予以确认,第三人东创公司也承认被告通过第三人东创公司帐户将从第三人源能公司借出款项提取自用,故可以认定被告向第三人源能公司借款的事实。被告作为第三人源能公司的大股东兼执行董事,违反《公司法》规定,以公司名义向本人提供借款,损害第三人源能公司和股东原告卢某某的利益。虽然借款一事经原告同意,但被告经原告催款后仍拒不还款、损害公司利益确是事实。现原告以其股东的身份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向第三人源能公司返还借款200万元,未超出被告朱某借款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提出借款中只有180万元用于朱某个人、其它借款系用于第三人源能公司开展业务的抗辩意见,因没有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第三人上海源能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2000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400元(原告卢某某已预交),由被告朱某负担。被告朱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吴晶 &&&&&&&&&&&&&&&&&&&&&&&&&&&&&&&&&&&&&&&&&&&&&&&&&&书&&记&&员&&&&nbsp?ソs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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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项目国有控股,第二大股东由自然人控股(前2大股东持股比例接近);企业实际控制人为当地国资委(通过第一大股东,第四大股东控制)。
按照现在所国有股划转社保基金的办法,上市后,第一大股东将丧失控股地位,但实际控制人未变化。而且第一大股东没有现金进行代替股权转让。&
如此划转,会被认定”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如何解决???以下困难:
1、第二大股东不愿向大股东转让部分股权;
2、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第四大股东不愿代转
如果大股东以分红代替,如何操作??
各位有何良策??保证大股东控股地位,以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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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单位社保每月什么时候交 答:企业员工社保一般是在月初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这是社保的基本规定,同时,用人单位当月存在转退休人员时需要及时分账并办理退休手续,是业务开展的需要。&br /&问:公司社保缴费每月几号截止 答:这个和你公司于地税局签订的划扣协议有关,一般公司都会在划扣日期之前缴费。广州这边的话在当月的最后一天都还可以增员的,但需要公司经办人去到柜台办理。&br /&问:企业都是每月几号为员工交纳社保费 答:20号之前都可以&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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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申报前三年的都要补足
然后由当地社保部门出一个守法证明
证明已足额缴纳
最好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再出一个承诺
未来因社保缴纳问题引发的纠纷及其他后果由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承担
实践中只要给员工补缴就可以
不太会因为这个事卡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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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人“四分天下” 瑞尔特面临治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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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尔特卫浴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呈现“四分天下”的局面,四人虽然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但并没有规定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需要股东投票时以四人中哪位的意见为主。
  一家治理完善的上市公司既要有权力制衡,又要有利于科学决策的快速执行。已经上市的企业已经出现多家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而难以决策,最终陷入困境,如很早上市的梅雁水电和上市三年就陷入困境的。  近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招股说明书的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瑞尔特卫浴”)的股权结构也让投资者倍感担忧。  瑞尔特卫浴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的四个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同为17%,呈现“四分天下”的局面,四人虽然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但并没有规定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需要股东投票时以四人中哪位的意见为主。  与此同时,瑞尔特卫浴招股说明书也没有公布2011年至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住房公积金的比例、金额、人数等基本信息,信息披露疑似不完整。  市场人士对此评论指出,《一致行动人协议》并没有规定在公司的重大事项时以四位控制人的哪位股东意见为准,且四人都在公司中担任要职,如果四人意见发生分歧,将会对公司的发展非常不利,而公司没有公布报告期内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基本信息,除信息披露不完整外,还存在压低为员工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金额进而虚增公司净利润的嫌疑,公司过会前景难测。  缺乏“领头人”  瑞尔特卫浴主营业务为卫浴配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节水型冲水组件、静音缓降盖板、隐藏式水箱、挂式水箱、智能盖板等,其中节水型冲水组件是公司最主要的产品。   公司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无单一控股股东,瑞尔特卫浴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分别为罗远良(公司)、张剑波(公司董事)、邓光荣(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王兵(董事、副总经理),四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同为17%,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16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8%。  上述四人在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及关于持续共同控制的《承诺函》,该协议约定,四人共同实施对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在重大决策之前需达成一致意见。《一致行动协议书》的主要条款包括:各方约定并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在瑞尔特的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宜决策等方面保持一致行动,对瑞尔特的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依法行使投票权及决策权保持一致;各方约定,除需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作为瑞尔特的董事对瑞尔特的董事会会议行使一致提案权,对瑞尔特董事会会议审议事项及提案行使一致表决权。   然而,瑞尔特卫浴上述四个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及《承诺函》中,并没有规定在四人关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其他重大事宜决策等方面发生分歧时,将会如何解决,届时会以谁的意见为准。  相对于瑞尔特卫浴,别的IPO公司在《一致行动协议书》中关于一致行动人关于公司重大事项产生分歧时的解决方案则显得成熟很多。  如于5月9日披露招股说明书的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鸿辉光通”),其实际控制人为黄惠良、赵继鸿和赵品根,三人分别持有公司 21.11%、15.73%和 15.56%的股份。  三人于2010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规定,在收到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之日起 3 日内,由黄惠良以现场方式或通信方式召集各方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该会议由黄惠良主持,三人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各自提出同意、反对或弃权的表决意见,并以本协议各方持表决权半数以上所持的表决意见作为三人共同表决意见;在两种表决意见或获得的表决权数相等的情形下,以黄惠良所持表决意见作为共同意见。   同样,另外一家IPO公司在一致行动人意见发生分歧时,也做了相关处理方法。如日在证监会网站上公布招股说明的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鑫科金”),公司的主要股份为刘晓春、于绍钧、唐世明、朱国平、刘桂敏,五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五人在公司治理和经营决策上保持一致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则以刘晓春的意见为最终一致意见。五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分别为19.27%、11.21%、8.62%、4.87%、0.1%。   一位专注IPO研究的市场人士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相对于鸿辉光通、海鑫科金在一致行动人关于公司重大事件存在分歧时的解决方案,瑞尔特卫浴在这方面的治理显得比较“缺失”,瑞尔特卫浴的四位实际控制人中没有真正的“意见领袖”,加之四人都在公司中担任要职,当四人未来在瑞尔特卫浴发展中遇到重大分歧时,将会严重影响到公司的发展。   资料显示,瑞尔特卫浴四位实际控制人中,罗远良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一职,张剑波现任公司董事,王兵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邓光荣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员工社保信息披露不全  除了上述问题外,瑞尔特卫浴在2011年至2013年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也有很大的谜团。  公司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地方相关政策,已经在报告期内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按期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同时,公司逐步建立健全了员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全体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但是,记者在瑞尔特卫浴招股说明书中,却没有找到公司在2011年至2013年度为员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具体比例、基数、金额以及缴纳人数的基本信息,信息披露不完整。  一位投行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一般情况下,在企业的IPO招股说明书中应披露报告期内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基本信息,包括缴纳人数、比例、金额等数据,一方面可以看出公司在员工的社会保险方面有没有侵犯员工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公司刻意压低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金额进而虚增净利润的情况,因为一家企业一年为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并不小,中间存在较大的调整空间,而瑞尔特卫浴招股说明书中却没有这方面的基本信息,显得相当“蹊跷”。   上述投行人士进一步指出,现在证监会对IPO企业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审核趋于严格,而瑞尔特卫浴的招股说明书中没有披露四个实际控制人意见发生分歧时的解决方法以及报告期内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增加了公司能否通过证监会发审委审核的不确定性。本报记者就上述问题发邮件给瑞尔特卫浴,公司一位人士表示采访提纲已经收到,但公司现在处于静默期,不能接受媒体采访。
(责任编辑:DF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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