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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律师联系方式已发送至您的手机,请注意查收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陈春玲等人组织、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相关法条: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刑初字第00005号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春玲,女,1973年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濮阳县。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日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辩护人陆永鹏,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段长海,又名段长江,男,1959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职工,住温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辩护人许中秋,河南德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竹英,女,1953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辩护人侯宝丽,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程利平,女,196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元吉,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春玲、段长海、周竹英、程利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督敬、张会星,被告人陈春玲及其辩护人陆永鹏、被告人段长海及其辩护人许中秋、被告人周竹英及其辩护人侯宝丽、被告人程利平及其辩护人张元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春玲、段长海、周竹英、程利平以高利润回报和可办理高额度银联透支信用卡为诱饵,向群众宣传英国银行亚洲合作集团(简称COA)理财项目,组织动员他人投资加入即可办理“COA”会员,以发展下线确定会员等级作为每天取得返利依据,从而得到“直推奖”。下线再发展下线时,还可以得到“领导奖”。加入“COA”的成员只有发展下线,才能将自己投资获得的返利提取出来,并且只能用下线投资金额的50%进行兑冲,才可以把所得的电子币兑换成现金,从而引诱参加者继续不断发展下线加入,该传销组织按先后顺序排列已形成了21个层级,成员达到171人。其中陈春玲负责策划和操纵指导温县“COA”传销团队,并控制传销活动款项账户;段长海名下已发展21个层级,传销成员171人;程利平名下已发展20个层级,传销成员169人;周竹英名下已发展19个层级,传销成员165人。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春玲、段长海、周竹英、程利平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情节严重;并指控陈春玲系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累犯,建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春玲对公诉机关指控有异议,认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辩称指控陈春玲对温县“COA”传销团队策划控制操纵证据不足,陈春玲不构成犯罪。被告人段长海对公诉机关指控有异议,其辩护人称指控段长海为温县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证据不足,段长海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周竹英对公诉机关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称周竹英的犯罪不属情节严重,能够协助抓获陈春玲,是立功表现,并且是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利平对公诉机关指控有异议,认为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称程利平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和客观行为,程利平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份被告人陈春玲来到温县宣传发动“COA”传销活动至2014年5月份,被告人段长海、程利平、周竹英以高利润回报、并可办理高额度透支卡,向群众宣传英国银行亚洲合作集团(简称“COA”)理财项目,并介绍他人投资一定数额的现金注册加入,使其成为“COA”会员。根据会员等级不同,每天可以取得不等数额的返利(电脑网络显示的电子币),并可以办理投资额度3倍的银联透支信用卡。“COA”会员还可以发展他人加入作为自己的下线,从而得到“直推奖”、“领导奖”。“COA”的成员要想把自己投入的钱及投资后每天的返利、直推奖等变现提取出来,需要再发展下线,用下线投资金额的50%进行兑冲,使自己的电子币兑换成现金,以此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该传销组织按照参加先后顺序已形成了多个层级(三级以上)、传销网上显示:段长海名下21层级171人,程利平名下20层级169人,周竹英名下19层级165人。已查清在温县、沁阳市、焦作市区共计发展传销人员50人,涉案传销金额190万元。被告人陈春玲在传销活动开展期间通过手机微信、电话等向程利平、段长海、周竹英传达“上级精神”,指导温县“COA”传销活动,帮助段长海、周竹英解决该传销活动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周竹英、段长海将参加者投资该传销的大部分款项汇至“陈春玲账户”及“许×阁账户”,该两个账户均由陈春玲实际管理,并将参加者汇入款额按照苏立军指示汇入王×香账户。另外,被告人陈春玲还以上述传销模式在南阳组织、发展该传销活动。在该传销活动中,被告人段长海主要承担对群众宣传、讲课、培训职责,同时还发展下线,帮助部分参加者报单、汇款、返利等管理、协调职责。被告人周竹英主要负责组织人员听课,提供讲课场所,给他人宣传“COA”理财项目,发展下线,给大部分参与人员报单、汇款、分配返利、兑冲现金等。被告人程利平主要承担上传下达陈春玲管理温县传销团队的相关活动。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涉案赃款,其中苏立军的账户存款1925元、娄×奇的账户存款1979.68元、陈春玲的账户存款54070.97元、段长海的账户存款5000.55元、19981.18元、程利平的账户存款9932.25元、许×阁的账户存款2439.5元、王×香的账户存款元。扣押陈春玲现金41465元,扣押程利平现金500元。日晚上,周竹英到温县天天大酒店指认陈春玲,并与他人一起将其抓获交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供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供述1、陈春玲的供述,2013年11月至12月,我在网上百度贴吧看到英国投资项目,是英国合作银行委托娄×奇、苏立军为中国代理,我加入后,给苏立军的账户上投资7万元,加入了该项目。分别投入1万元、3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一种是静态收益,即补贴170天,每天返利分别是100元、330元、600元、910元、1400元,第二种是动态收益,即推荐一人加入补贴加20天,共190天。再推荐一人加入补贴再加20天,共210天,还有直推奖,即被推荐人的投资的8-12%,还有团队业绩奖,小市场的10%,还有领导奖,即可领取直接下属的5%,我没有介绍一个人加入,只做了静态收益,没有做动态的,我是苏立军、娄×奇介绍加入的,我和陆×铭来温县介绍程利平加入的,我和程利平、陆×铭一起到大连见过公司领导苏立军、娄×奇,还有两个外国人,我的下线是苏立军放到我名下的,温县传销是陆×铭先发展段长海、程利平,程利平又发展周竹英,周竹英大量发展下线把温县做起来,我和陆×铭一起来温县认识段长海、程利平、周竹英,他们也去香港考察过公司,温县人加入“COA”也是他们三人帮助讲课做工作上单。苏立军说“COA”公司投资有风险怕以后出事,让把部分投资款汇到叫许×阁的账户上,再转到广东省东莞的两个账户上,许×阁的账户上的钱虽然是我在管理,实际是苏立军用于“COA”项目互相转账的账户。王×香这个账户也是苏立军给我的“COA”项目账户名称,我与程利平联系换账号的事宜,有时周竹英把加入者现金汇到我的账户上,其中一次汇给33万元现金。“COA”公司帐户实际就是娄×奇、苏立军的私人帐户。2、段长海的供述,我参加“COA”项目是陆×铭在程利平的办公室介绍加入的,交1万元是“COA”一星会员,每天返利100元,每月返还22天,共返还170天,交3万元是三星会员,返利1.1%,每月返还22天,共返还170天,交5万元是五星会员,返利1.2%,每月返还22天,共返还170天,介绍他人加入得推荐一星会员提成投资款的8%,推荐三星会员提成投资款的9%,推荐五星会员提成投资款的10%,推荐七星会员提成投资款的11%,推荐十星会员提成投资款的12%,领导奖是得推荐人数所得奖金的5%,还可以得到信用额度是投资额三倍的信用卡。兑冲的含义是我推荐的人交钱时,可以将我应得的现金推荐奖、领导奖扣下,将公司给的注册币抵给新加入者,但最多抵50%,我的名下介绍的是程利平、周竹英,但实际推荐人不是我。我帮忙报单注册加入,就是拿他们加入者的现金去买别人的电子币。讲课用的资料是陆×铭给我拷贝的,我和程利平、周竹英一起去大连公司见过公司领导人,日又去香港考察了公司,陈春玲加入比我更早一点。我加入的投资款都汇到苏立军的账户上了。陈春玲与陆×铭是干“COA”较早的,我与陈春玲联系少,程利平、周竹英给陈春玲联系多。我见面称陈春玲为“陈总”,有问题咨询陈春玲怎么办。我认为与程利平、周竹英在温县的传销基本是平等的,我在周竹英家给人们讲过“COA”的操作模式。陆×铭来温县讲过二、三次“COA”操作模式,我给加入者报单的二十多万元都汇到许×阁的账户了。3、程利平的供述,我加入“COA”投资是陆×铭介绍的,他向我、段长海、周竹英介绍亚洲合作集团(简称COA)投资返钱的操作模式,即交1万元,每天返100元。交3万元,每天返330元。交5万元,每天返还600元。交7万元,每天返还910元。交10万元,每天返还1400元,返还期限是170天。每天发展一名下线人员,自己的返利的期限延长20天,发展2名下线会员,返利的天数延长40天。另外每发展1名下线会员,可以从加入者的投资中提出8%的推荐奖,下线再发展下线,可以有领导奖。我的直接下线是周竹英,周竹英在温县发展有多名下线,有的加入者也在我那里注册报过单。2013年底,段长海在我的会议室讲过课(主讲“COA”投资)三、四次。听讲人员是周竹英介绍的,大概10个人左右,陆×铭在我名下编排的下线我都不认识,直推奖也是陆×铭领取,段长海在周竹英家也讲过多次,是陆×铭介绍我认识陈春玲的,由陈春玲陪我、段长海、周竹英一起去大连,在那里见了苏立军、娄×奇,回来后,我与陈春玲保持电话联系了。传销中遇到的问题电话询问陈春玲、陆×铭,我认为陆×铭是温县COA的负责人,陈春玲是指导身份,其中一次加入者报单有误是陈春玲找公司更正的。陆×铭、陈春玲在2014年4月下旬带我、段长海、周竹英到香港考察“COA”公司。结果没有见到公司高层,回来后我们就怀疑投资去向有问题,利润从何处取不知道,我的奖金是段长海、周竹英给我兑冲的,听周竹英说温县团队传销“COA”投入有一百多万元。3、周竹英的供述,日程利平介绍我加入“COA”的,温县传销段长海、程利平是我的上线,并起着指导作用,2014年2月份程利平通知我去大连见到苏立军、娄×奇,他们向我们去的人介绍了“COA”投资的操作模式。陈春玲是温县发展“COA”传销的管理者,并负责解释疑难问题,开始是陆×铭来温县讲课,后来是段长海讲课,讲课地点有时在我家,有时在程利平的办公室。加入者的报单都是段长海在电脑上操作的,主要汇给苏立军、后来程利平让汇给陈春玲,有时她通知变更汇给许×阁,汇款小票拍照后发给程利平,然后传给陈春玲,在大连开会时程利平说陈春玲是我们的领导,所以有时我也给陈春玲直接联系。加入者投资的一半现金汇给“COA”公司,另一半给参加者兑冲,兑冲情况我记在笔记本上,我那里是一个平台,主要帮助加入者报单、兑冲返利,我的奖金的是推荐王爱兰这个下线得到的。日晚上在温县天天大酒店是我拽住陈春玲,然后其他人报警扣住她了。二、被害人陈述1、王×兰的陈述,2014年2月份,周竹英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的,并且给我讲了投资回报模式、利润提取方法,之后,我共投入37万元,在我名下10万元,我丈夫郭东风应名10万元,郭润应名10万元,孟利芳应名7万元。2、岳×豹的陈述,2014年2月份,孙红杰介绍我加入“COA”投资项目的,我听三次讲课,前两次在周竹英家听讲,第一次是周竹英讲,第二次是陆×铭讲,第三次在武术馆二楼听段长海讲,然后我投资10万元交给周竹英了。她把5万元汇给公司了,5万元用于兑冲,我在周竹英那里只得到6000元返利。3、宋×琴的陈述,2014年1月份,我在周竹英、段长海的宣传号召下加入“COA”投资项目,我先投入1万元后,周竹英、段长海、陆×铭才说介绍下线,然后用下线的50%作为先投资者的提现,就是购买我手中的注册币,这样我就介绍张小国、刘爱琴、杨小芬、李津、韩小代、赵小爱、刘永光加入,我赢利有1万余元。4、杨×葵的陈述,2014年3月份,周竹英领着段长海向介绍我加入“COA”投资项目后,我投资10万元,其中5万元汇在陈春玲的账户上,另5万元周竹英拿走了,之后,经周竹英给我兑冲3000元返利。2014年3月下旬,在周竹英家听陆×铭讲一次传销课,然后叫我发展下线才能得到返利。5、王×琴的陈述,日,我经张玉香介绍加入“COA”投资项目,户名是我丈夫马平福的名字,投资5万元是通过张玉香交的,“COA”投资项目内容是周竹英讲解的,我没有得到一分钱返利。6、张×香的陈述,2013年冬天,我是经赵小爱介绍加入“COA”投资项目,之后在周竹英家听段长海讲两次棵,第三次在周竹英家是听陆×铭讲的,段长海在银行干过,听他讲后我就相信了,投资5万元交给周竹英了,其中2.5万元汇给陈春玲了,剩下的2.5万元用于先投资者的返利,我介绍陈恋英、吉俊青、李芝明、王素琴加入,我得到返利2万多元。7、赵×香的陈述,2013年冬天,周竹英多次给我讲“COA”投资项目,日,我投资5万元交给周竹英,然后我又介绍郭秀英在周竹英那里投资3万元加入“COA”,我和郭秀英没有领到一分钱返利。8、陈×英的陈述,赵小爱是周竹英介绍加入“COA”投资项目的,她投资11万元加入,2014年3月,赵小爱又介绍我、张玉香、宋绍琴参加,先是在周竹英家听段长海讲“COA”投资模式的操作规程,又听陆×铭讲一次课后,我共计投资5万元加入,周竹英让我把其中的2,5万元汇到一个叫许×阁的账号上(转账加入传销是我丈夫张建川名字),剩下的钱她拿走了,日,用我的钱以申静的名字又投入1万元,周竹英又让汇给许×阁的账号上5000元,我共计得到7000元返利。9、李×的陈述,2014年4月份我听宋绍琴介绍后,我交给周竹英5万元加入,他让我把钱汇到陈春玲的账上,然后宋绍琴又介绍张超投资5万元加入作为我的下线,我加入传销是被段长海、周竹英骗的。10、张×的陈述,月份,我二婶宋兰(宋绍琴)介绍我加入“COA”投资项目的,在朱沟村我给她5万元,至今没有得到一分钱返利,也没有给我信用卡,完全是骗人的。11、马×平的陈述,2014年2月份,孙红杰介绍我加入“COA”投资项目的,他说返利收益高,于是,我交给孙红杰3万元,由张保明操作汇给陈春玲了,我得到6000元左右的返利。12、郑×祥的陈述,2014年1月份,段德祥领我去程利平的农业合作社听一次“COA”投资项目的课,然后我就交给周竹英3万元加入,并且是她帮助我上的单,之后我领到返利13000元。13、张×华的陈述,2014年春节后,宋绍琴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理财的,并于日在程利平的办公室由段长海电脑操作投资3万元加入,然后段长海让周竹英去把3万元汇出去了,停一个月我又以我女儿任秋霞的名字投资3万元,她是我的下线,宋绍琴是我的上线,我共计投资6万元,我共计得到返利1万元。段长海在程利平的办公室讲过三、四次这方面的传销课,因为他在银行干过,他说的我们就相信了。14、孙×杰的陈述,2014年4月份,周竹英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项目,我就在程利平的办公室交给周竹英3万元加入,由程利平在电脑上点击操作,然后汇给陈春玲1.5万元,我领到返利9360元。还有马德平加入投资3万元、岳崇豹加入投资10万元。15、李×明的陈述,张玉香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项目,并在周竹英家听周竹英、段长海、陆×铭讲这方面的宣讲课,并说投资1万元可以得到3万元的透支卡,日在周竹英家交给她3万元投入,之后得到返利2970元。16、韩×代的陈述,2013年底的某一天,宋绍琴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理财的,在周竹英家交给她3万元投入,并说3万元每天返利330元,返170天,还能办一个9万元的银行信用卡。我没有得到一分钱返利,我被宋绍琴、周竹英骗了。17、杨×粉的陈述,日,我经宋绍琴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理财的,在周竹英家交给她3万元,是以我丈夫姬国宝名字投入传销网站的,之后得到返利5000元,我又介绍杨秀云、崔爱梅每人投资1万元交给周竹英加入,我的上线是宋绍琴,下线是杨秀云、崔爱梅,我给杨秀云返利1400元,给崔爱梅返利1300元,我得返利5000元,加入“COA”是被宋绍琴、周竹英骗了。18、崔×月的陈述,日,经宋绍琴介绍加入“COA”,又去武术馆听段长海讲课,因为他在银行干过我就相信了,并以丈夫XX界名字加入英国“COA”投资理财,先后两次交给周竹英2万元,得到返利6800元,其中1000元是发展下线的奖励。19、刘×琴的陈述,2014年1月份,宋绍琴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项目的,她说很挣钱,并且带我去听段长海讲课,于日交给周竹英1万元,他给我1200元返利,但又让我交给他们500元办银行卡,宋绍琴是我的上线。20、杨×红的陈述,2014年2月份,宋绍琴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项目的,还去听段长海讲课,他说英国发生经济危机了,让继续介绍人参加才能救活这家银行,他原来是信用社主任我就相信了,投资1万元交给周竹英了,得到1100元返利。21、杨×云的陈述,2014年2月份,宋绍琴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项目的,她说投资1万元,每天返利100元,能得170天,我就投资1万元加入了,得到返利1400元。22、辛×层的陈述,2014年2月份,宋绍琴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项目的,她带我去周竹英家听段长海讲课,当时有20多人在听讲,之后我就交给周竹英1万元以我儿子岳建伟的名字加入,周竹英还不间断地给我们返利,这样我就又交给周竹英4万元投入,其中1万元是在我名下加入,3万元在我丈夫岳静亚的名下加入。我共得返利25000元,到3月份就不再返利了,段长海说总部负责人去世了,现正在调整之中。我的上线是宋绍琴,我发展一个人叫岳小玲,带她去听段长海讲课三。四次课,投资3万元,她又发展2个人,一个叫张彩苹投资3万元,另一个叫王菊荣,也投资3万元。23、张×霞的陈述,2014年春节后,宋绍琴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理财的,她说投资1万元,每天返利100元,能得170天,又带我去周竹英家听周讲两次课,日我交给周竹英3万元投资加入,之后她给我返利3300元就停止了,周竹英说发展下线,你的钱才能兑冲出来。我的上线是段德祥。24、崔×梅的陈述,2014年2月份,杨小粉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项目的,我给她1万元,她说交给周竹英了,但承诺的返利一分钱也没有兑现,知道被骗就报案了。25、闫×红的陈述,2014年5月份,吕法明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项目的,我就交给他1万元,但我没有得到一分钱返利。26、冯×玲的陈述,2014年2月底,宋绍琴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项目的,我和杨向红、辛引层一起到周竹英家里听讲了投资及收益的课,当时就交给周竹英1万元,5月份又去周竹英家里听段长海讲课,当时有十八、十九个人在听讲,我只得到返利1300元。在“COA”公司网站的户名是我丈夫李三政。27、段×运的陈述,2014年3月份,郑五申、宋绍琴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项目的,到周竹英家里听讲了投资及收益的课,当时就交给周竹英1万元,她收5000元,另外5000元汇给公司总部了,一个月后宋绍琴给我返利1800元。以后没有了,我才知道被骗了。28、刘×光的陈述,2014年春节后,周竹英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理财的,又去周竹英家听段长海讲课,日,我交给周竹英1万元,后来宋绍琴给我返利500元,周竹英给我返利800元,并说再发展人才能把投入的钱兑冲出来,这时我知道上当被骗了。29、吕×明的陈述,2014年2月份,周竹英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理财的,后来又去听段长海讲课(在沁阳市西小区幼儿园),我投资1万元加入,发展推荐一人增加20天返利,我又介绍闫小红加入,她的1万元中的5000元兑冲我电脑上的五千点了,我得到返利5000元。30、岳×玲的陈述,2014年2月份,辛引层、周竹英介绍我加入英国“COA”投资理财项目,发展推荐一人增加20天返利,后来又去周竹英家听段长海讲课,日,我交给周竹英3万元加入,我的上线是辛引层,我发展张彩苹投资3万元,王菊荣投资3万元,我得返利17640元。31、王×荣的陈述,2014年2月份,岳小玲向我介绍英国“COA”投资理财项目,日交给周竹英3万元,得返利3630元,知道上当被骗了。32、武×玲的陈述,我是段长海介绍英国“COA”投资项目,日,我和许敬富共汇给段长海6万元投资加入,其中许敬富投资5万元,我投资1万元,我和许敬富共得1万元返利,段长海又让交500元办投资额3倍的透支卡,他一直没有给办,我知道上当被骗了。33、许×富的陈述,2014年3月份,通过武银玲认识段长海后,段长海到焦作讲4次课,日,我和武银铃共汇给段长海6万元投资加入,其中我投资5万元,武银铃投资1万元,段长海一共给我和武银玲1万元返利。34、张×苹的陈述,2014年2月,我儿媳岳小玲给我介绍英国“COA”投资项目,并让我和她一起去周竹英家听段长海讲2次课,日交给周竹英3万元,以我丈夫王小力名义投资加入“COA”传销,之后在周竹英那里领到返利7620元,又交500元办卡钱,一直没有见到投资卡也不再返利了,就知道上当受骗了。35、高×社的陈述,2014年4月,段长海介绍我投资加入“COA”传销。我就给他1万元让他帮我操作,后来,他给我给我返利1500元。36、申×兰的陈述,2014年4月,段长海介绍我投资英国“COA”。我就给他1万元让他帮我操作,后来,他给我给我返利1500元。37、董×山的报案材料称被发展加入传销投入1万元。38、赵×爱的报案材料称被发展加入传销投入10万元。39、成×珍的报案材料称被发展加入传销投入5万元。40、张×国的报案材料称被发展加入传销投入5万元。41、杨×合的报案材料称被发展加入传销投入5万元。42、张×的报案材料称被发展加入传销投入3万元。43、刘×的报案材料称被发展加入传销投入1万元。44、段×平的报案材料称被发展加入传销投入1万元。45、吉×青的报案材料称被发展加入传销投入1万元。46、贺×萍的报案材料称被发展加入传销投入1万元。47、刘×河的报案材料称被发展加入传销投入1万元。三、证人证言1、张×明的证言,我是周竹英的丈夫,周竹英是在程利平介绍和蛊惑下加入“COA”的,她投入5万元,前期我帮助经手汇款给苏立军,后期帮助经手汇款给陈春玲,陈春玲、段长海、周竹英、程利平曾经去香港开会考察,是陆×铭、陈春玲通知的,段长海主要负责“COA”操作模式的讲解,他老说他从银行工作岗位上退了,他讲解英国“COA”银行合作项目很多人就相信了,也使很多人上当受骗了。当投资者得不到返利时,周竹英才说“COA”公司倒闭了,在香港并没有见到“COA”公司的负责人,她也感到问题严重了。2、王×兰的证言,我投资“COA”被骗后,总想要回自己的37万元钱,我经常找周竹英、程利平他们从而得知公司要来人开“必赢”产品推销会,日下午在天天大酒店发现一辆豫J44369濮阳牌照车,因为我不认识陈春玲,就让张玉香、陈英在天天大酒店等候,我与周竹英一起赶到后,知道他们“COA”在开会,打电话又叫多名传销受害人,并打“110”报警,他们散会后周竹英就上前到陈春玲跟前喊叫“陈总”,并说开会为什么不通知我,这时我们很多人就上前拽住陈春玲并把她交给赶到“110”执勤人员,抓住陈春玲是周竹英指认的。3、张×香的证言,日下午5时许,王爱兰打电话说“COA”上面的人要把我们投资款转到“必赢”上去,正在天天大酒店开会,让我和她一起去看看,我又让陈英和我一起去,因为我们三人都不认识陈春玲就让周竹英去指认,到那里之后,又叫多名传销受害人赶到那里,有人打“110”报警了。他们开完会走到楼梯口时,周竹英上前喊“陈总”,为啥不通知我开会,我们就把陈春玲拽住,并把她的手机和包也夺走了,之后,周竹英和我们一起把陈春玲送到公安经侦大队。4、陈×的证言,因为王爱兰投资“COA”的钱损失最多,她知道“COA”上面的人要来开会把“COA”投资的款转到“必赢”这个产品上,她就每天到体育馆、天天大酒店去转一转,于日晚上发现天天大酒店晚上有“必赢”会议,就打电话通知我和张玉香去查看,又叫周竹英也去,张玉香怕人少抓不住陈春玲又通知几个人也去了,会议结束后经周竹英指认,我们共同把陈春玲抓住后,张玉香打“110”报警了。5、龚×真的证言,日郭晨浩电话约我在南阳市港达方圆酒店会见陈春玲(濮阳人),她给我介绍了英国“COA”合作银行可以办理信用卡模式进入中国,需要交纳信用卡额度三分之一的钱款存入该银行作为保证金,比如交纳10万元,每天返利1400元,返利170天,介绍一个人加入返利190天,介绍两个人加入返利210天,介绍人加入还可以得到投资额度8%的直推奖、10%的对碰奖。我投资1万元加入,我又发展刘兴桂、焦汇云、苏桂丽、马东阳加入。刘兴桂、焦汇云分别发展“COA”两支很多人的下线。我把下线交的的钱50%汇到公司陈春玲、苏立军账户上,剩下的50%用来支付下线的直推奖、对碰奖,“COA”投资实际是以传销模式在骗人。6、焦×云的证言,2014年2月份经龚学真介绍我投资1万元成为“COA”英国合作银行公司的会员,听龚学真说南阳的会员是濮阳人陈春玲介绍引进的,一次一人最低投资1万元,最高投资10万元,另外公司还有发展下线的直推奖、对碰奖,我是帮助龚学真上单的,从中可以优先得到返利现金,然后把自己在公司网页上的虚拟货币套现出来,转给公司的款都是陈春玲让我转到苏立军指定的的账号上,并且经常更换在工行、农行的账号。刚开始我有点怀疑,陈春玲来南阳两次,我们就打消顾虑了。四、书证1、四被告人的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温县传销活动的加入款均汇至苏立军、陈春玲、许×阁、王×香的银行账户。2、周竹英记账本,证明被告人在温县、沁阳、焦作市区发展参加传销人员投入资金的部分记录事实。3、参加传销人员返利情况记录草稿。4、汇款凭单,证明温县传销活动的加入款均汇至陈春玲、许×阁、王×香的银行账户。5、段长海传销下线分布图。6、陈春玲传销下线分布图。7、网络后台汇总电子数据截图。8、搜查笔录及辨认笔录。9、程利平手机信息截图照片,证明程利平在“COA”温县传销活动中承担协助下线加入、投注、转账、报单,确定赴港考察相关事宜,日常宣讲等传销事务。同时证明陈春玲在“COA”温县传销活动中承担组织赴港考察,安排宣讲地点,指定打款账户,协助下线加入,投入资金汇款账户、转账,转币,补单升级等传销事宜。10、王爱兰的收到条及对周竹英的谅解书。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春玲曾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刑事处罚,又与被告人段长海、周竹英、程利平以投资得到高额返利为名,引诱公众参加传销组织,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受骗群众达50余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但根据传销网上显示未经查实的下线人数为依据指控四被告人情节严重,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陈春玲、段长海、周竹英、程利平在明知所谓的英国投资银行亚洲合作项目(“COA”投资)在投入现金得到的返利是网上虚拟电子币,仍然宣传引诱参加者投入现金成为会员,蛊惑参加者发展下线骗取他人参加,从而套取返利现金,致使参加者上当受骗,具有主观故意;并且具有传销活动组成层级、发展下线的特征。陈春玲对温县“COA”传销团队”起着策划和管理作用,段长海、周竹英在温县及其周边宣传发展下线加入“COA”起到积极作用,程利平对温县发展“COA”传销起到联络作用。陈春玲、段长海、程利平及其辩护人关于三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陈春玲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周竹英能够当庭悔罪,并自愿补偿传销受害人王爱兰损失3万元,其辩护人称周竹英协助抓获同案犯陈春玲,属于立功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法对周竹英从轻处罚。案发后追回陈春玲、段长海、程利平、部分现金,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春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二、被告人段长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三、被告人周竹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四、被告人程利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交纳。)五、随案移送现金41965元,返还传销被害人。冻结陈春玲账户的涉案赃款54070.97元、段长海账户的涉案赃款24981.73元、程利平账户的涉案赃款9932.25元、娄×奇账户赃款1979.68元、苏立军账户赃款1925元、许×阁账户赃款2439.5元、王×香账户赃款元予以扣划,返还传销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张桂芳审判员  孙文法审判员  王树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静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下载天眼查APP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论坛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8 JINDIDATA 京ICP备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71-6266举报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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