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产继承法法父母不在了,由于拆迁我姐妹五个都没要房产给我哥了,想让我哥传给他儿现在我哥病情严重这个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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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询问一下
我爷爷奶奶两年前就去世了,房子是爷爷的名下
几百平方米的大房子 房子拆迁补偿给了一套楼房但房子在政府手里 我爸爸他们是5个兄弟 我爸爸是老大 我爸爸他们都去世了 现在就剩了一个最小的儿子
儿子杀人进监狱了 爷爷也没写房子归谁户口分开我也能资格分财产么?
你好 律师 我想询问一下&&我爷爷奶奶两年前就去世了,房子是爷爷的名下&&几百平方米的大房子 房子给了一套楼房但房子在政府手里 我爸爸他们是5个兄弟 我爸爸是老大 我爸爸他们都去世了 现在就剩了一个最小的儿子&&儿子杀人进监狱了 爷爷也没写房子归谁。监狱的舅舅说房子归我一个人&&说我出来以后在卖掉或者留给我哥哥&&我想咨询我户口不在跟爷爷他们一块儿 但我哥哥户口跟爷爷一块儿&&我以前就户口跟妈妈一块儿。户口分开我也能资格分财产么?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2193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8 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08:55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0778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 人你好,建议咨询户籍管理部门 09:02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244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好,没有遗嘱法定继承 09:15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904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按法定继承。003 09:53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751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5 人您好,看当地政策 10:09地区:北京-海淀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537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您好,也可以不均等 10:24地区:北京-丰台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99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只要有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的原则不能继承,但如自己的父或母去世的,有代位继承权。 11:31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814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4:28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9894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7 人你好,你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你不能要求继承。 10:25地区:北京-朝阳区咨询电话:13716***帮助网友:524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可以咨询户籍部门 14:03
无锡推荐律师哥去世嫂健在房产没变更 遗留房兄妹是否有份? | 北晚新视觉
哥去世嫂健在房产没变更 遗留房兄妹是否有份?
日讯,高家有兄弟姐妹5人,高斌排行老四。大哥去世后,余下的4个兄弟姐妹与大哥的遗孀也就是他们的大嫂因一栋房子的继承问题产生了分歧。高斌的父亲去世的早。高父生前单位为了照顾高父一大家子人,遂聘用高斌的大哥作为单位员工继续在单位工作。大哥结婚时,单位给他们提供了一套公房居住。后来,单位公房改革,大哥和大嫂就购买了这套房并登记在大哥名下。2002年大哥因疾病离开人世,但名下的这套房产一直没有变更登记。2006年,高斌的母亲也因病去世。2014年,大嫂想卖掉房子去另一个城市和儿子生活,但要先将这套房过户到自己名下才可出售。
由于是从一个已故人名下将房产办理过户手续,房屋管理部门要求死者的全体继承人进行公证后才能办理。高斌最小的妹妹认为,如果不是因为父亲单位照顾,大哥就不会在单位上班,更谈不上分到这套房子,四个兄弟姐妹应该有继承权;但高斌的二姐认为房子大哥和大嫂的共同财产,大哥没了,自然就是大嫂的;高斌的三哥认为小妹妹说的有道理,他们应该有继承的份额,但是他听说继承有2年的时效,现在大哥去世十多年了,恐怕他们的权利已无法得到保障;高斌很矛盾,如果稀里糊涂放弃权利,他也不甘心。
兄弟姐妹4人一番争论后,最终决定去咨询律师。如果法律规定他们有继承权,他们就要跟大嫂明确权利,然后再决定是否要继承份额;如果法律规定他们没有继承权,便随大嫂自行处置房产。所以,4人派高斌为代表来到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哪部分属于遗产?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那么,高斌大哥的这套房屋是不是其个人财产?
广衡所主任律师赵三平分析说,该套房屋虽然是高斌大哥单位的分房,但是在大哥大嫂婚后才共同购买,取得所有权,所以很明显是夫妻共同财产。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就意味着不是整个儿房屋都是高斌大哥的遗产。应先将属于大嫂的份额分离出去,剩下的才是高斌大哥的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分割时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因此,属于高斌大哥遗产的只有该房屋的二分之一。
高斌大哥死亡时谁有继承权?
公民继承遗产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高斌的大哥在死亡时没有留下遗嘱,就适用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顾名思义,就是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在我国,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都是依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和婚姻关系来确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减少和避免继承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可见,高斌的大哥死亡时,第一顺序继承人,大嫂、母亲及大哥的孩子都存在,他们三人拥有对大哥遗产,即该套房屋二分之一份额的继承权。
因此,应该由大嫂、大哥的孩子及母亲共同继承该房产的二分之一。但是,由于大哥去世后,该房屋并没有及时进行分割,依然登记在大哥名下,所以母亲并没有实际取得该套房屋的六分之一份额。
母亲死亡继承权是否消灭?
现在母亲已经死亡,那么母亲对该房产的继承权是否随其死亡而消灭了呢?
赵三平律师分析说,依照法律规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遗产的分割是指继承开始后,依法在数个继承人之间分配遗产,而使遗产实际归转各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那么,遗产分割应当在继承开始后的什么时间内进行呢?对此,我国继承法并没有做相应的规定,遗产分割的时间完全由继承人自行决定。
如果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则他们仍然具备继承资格,享有继承权,这时就发生了转继承。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回到本案,高斌的母亲死亡时,该套房屋还登记在高斌大哥名下,即没有做任何分割,直到现在其大嫂才开始着手过户的事情。也就是说,高斌母亲的死亡正好发生在高斌大哥死亡,继承开始,但遗产尚未分割之前,完全符合转继承的制度规定,所以现在分割大哥的遗产时,母亲应该继承的份额就应转由她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
对于高斌的母亲来说,配偶和父母都早已死亡,如今只有其子女拥有继承权,即高斌和其他三个兄弟姐妹可以继承。
大哥是否还可以继承母亲份额?
此时又有新的问题又出来了。高斌的大哥也是母亲的子女,但他已经死亡,是否还可以继续继承?
赵三平说,法定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应以在继承开始时实际生存为前提,如果其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即已丧失,按理说不能再有继承权,但为了保障其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生活和经济利益,法律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本案适用代位继承制度,也就是高斌的大哥先于其母亲死亡,大哥的子女可代替其父亲继承祖母的遗产。
因此,高斌兄妹四人对该房产享有继承权,他们所担心的时效问题,在本案中也不存在。继承的诉讼时效,指的是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二年之内如果不提起诉讼就丧失了胜诉权,由于本案中的遗产一直没有实际分割,并不存在继承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因此,如果继承人之间因分割发生争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今日我坐堂 赵三平律师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之一。
擅长各类经济、民事诉讼业务,律师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的诉讼
案件,不仅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而且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社会的尊重。代理案件范围涉及房地产、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纠纷等。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张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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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备案号:公安机关备案号:09兄弟姐妹能否同意我一人继承父母的房产?(图)_网易新闻
兄弟姐妹能否同意我一人继承父母的房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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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原图  案件事实:
  我父亲和母亲有一套上世纪80年代的房子,那个房子一开始是公房,后来随着政策的变化,由我们自己买下来,房子也由公房变成了私房,房产证上是我父母的名字。我还有两个兄弟姐妹,都已成年也有了孩子,我一直跟随父母生活照顾父母,现在父母说把这套房子留给我,同时又怕兄弟姐妹不同意,所以说让我给予他们一部分的补偿,这个房子我应该怎么过户到我身上,都需要什么手续?由我补偿给兄弟姐妹钱合理么?
  律师解答: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父母中有一方先去世,另一方也享有继承权。根据《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既然你父母说把房子留给你,又有房产证,那么你们可以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前往办理公证手续的时候兄弟姐妹都得到场,满足公证处所需要的材料即可办理。你的父母都说要你补偿给其他兄弟姐妹钱,你可以以市值补偿给他们。
  李荣凯:济南市中正荣凯法律服务所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正荣凯团队面向基层为百姓服务,为离婚、继承、买卖、遗嘱等各类房产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找荣凯:8
  咨询地址:济南市经四纬二路东图大厦8楼接待大厅。
本文来源:山东商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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