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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知识汇总,无限盖楼~~~~标题要长才有人会看~~~~~~~~~~~~~~~~~~~~~~~~~~~
一转眼,干这行也3年了,这里曾经是我起步的地方,在这里我学习了很多很多,现在回头看看,真是少走了很多弯路.不过论坛最近貌似冷清了很多,不知道大家是不是都在发财啦~~哈哈
喝水不忘打井人,我就把我的一些知识放上来吧,有一些可能是论坛上的老帖子,我分的不是很清楚,请大家见谅了.
另外看本帖请抱着大无畏的精神以及眼药水一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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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 编辑 ]
quiet3032 ( 14:56:34)
  七、签单
  1、查看每张正本提单是否都签全了证章。
  2、是否需要手签。
  八、航次费用结算
  1、海运费
  ①预付(FREIGHTPREPAID)
  ②到付(FREIGHTCOLLECT)
  2、陆运费
  ①订舱
  ②报关(包括返关之前己经报关的费用)
  ③做箱(内装/门到门)
  ④其他应考虑的费用:
  冲港费/冲关费
  商检、动植检、提货费、快递费、电放、更改
  九、提单、发票发放(提单样本)
  1、货主自来取件的,需签收
  2、通过EMS和快递送达的,应在&名址单&,上标明诸如:&提单号&、&发票号&、&核销单号&、&许可证号&、&配额号&等要素以备日后查证
  十、应在一个月内督促航次费用的清算并及时返还货主的&核销退税单&
  十一、海关退税有问题的,需更改并要提供如下资料:
  l、报关数据正确、舱单不正确的
  ①经预录后的〈海关返还的〉报关单复印件;②场站收据复印件〈十联单的第七联即黄联〉;
  ③提单正本复印件两张;
  ④装箱单(ContainerLoadPlan)复印件;
  ⑤更正单(三联、正本)。
  2、短装(多报少出)、溢装(少报多出)
  ①船开5天(工作日)内没能及时更正的:
  先交纳罚款金;
  货主重新提供的发票、装箱单(Packinglist)
  货主重新提供报关单
  提单副本复印件(加盖&提单副本确认章&)
  ②船开5天(工作日)内更改的
  提单副本复印件(加盖&提单副本确认章&)
  正本、正确的报关单
正本、正确的发票、装箱单
集装箱在进出口货物运输中应用广泛,下面是一些有关集装箱货运方面常识:
  一. 集装箱(container)
  所谓集装箱,是指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专供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使用集装箱转运货物,可直接在发货人的仓库装货,运到收货人的仓库卸货,中途更换车、船时,无须将货物从箱内取出换装。按所装货物种类分,有杂货集装箱、散货集装箱、液体货集装箱、冷藏箱集装箱等;按制造材料分,有木集装箱、钢集装箱、铝合金集装箱、玻璃钢集装箱、不锈钢集装箱等;按结构分,有折叠式集装箱、固定式集装箱等,在固定式集装箱中还可分密闭集装箱、开顶集装箱、板架集装箱等;按总重分,有30吨集装箱、20吨集装箱、10吨集装箱、5吨集装箱、2.5吨集装箱等。
  二. 集装箱外尺寸(container′s overall external dimensions)
  包括集装箱永久性附件在内的集装箱外部最大的长、宽、高尺寸。它是确定集装箱能否在船舶、底盘车、货车、铁路车辆之间进行换装的主要参数。是各运输部门必须掌握的一项重要技术资料。
  三. 集装箱内尺寸(container′s internal dimensions)
  集装箱内部的最大长、宽、高尺寸。高度为箱底板面至箱顶板最下面的距离,宽度为两内侧衬板之间的距离,长度为箱门内侧板量至端壁内衬板之间的距离。它决定集装箱内容积和箱内货物的最大尺寸。
  四. 集装箱内容积(container′s unobstructed capacity)
  按集装箱内尺寸计算的装货容积。同一规格的集装箱,由于结构和制造材料的不同,其内容积略有差异。集装箱内容积是物资部门或其他装箱人必须掌握的重要技术资料。
  五. 集装箱计算单位(twenty-feet equivalent units 简称:TEU)
  又称20英尺换算单位,是计算集装箱箱数的换算单位。目前各国大部分集装箱运输,都采用20英尺和40英尺长的两种集装箱。为使集装箱箱数计算统一化,把20英尺集装箱作为一个计算单位,40尺集装箱作为两个计算单位,以利统一计算集装箱的营运量。
  六. 集装箱租赁 (container leasing)
  即所有人将空箱租给使用人的一项业务。集装箱所有人为出租的一方集装箱,与使用人,一般是船公司或货主,为承租的一方,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由出租人提供合格的集装箱交由承租人在约定范围内使用。集装箱的租赁,国际上有多种不同的方式,总括起来有:程租、期租、活期租用和航区内阻赁等。
  七. 集装箱装卸区(container terminal)
  是集装箱运输中,箱或货装卸交换保管的具体经办部门。它受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进行下列各项业务:
1.对整箱货运的交换、保管;
2.设有集装箱货运站者,办理拼箱货的交接;
3.安排集装箱船的靠泊,装卸集装箱,每航次编制配载图;
4.办理有关货运单证的编签;
5.编制并签验集装箱运用运载工具的出入及流转的有关单证;
6.办理集装箱及运载工具、装卸工具的情况检查、维修,以及空箱的清扫、熏蒸等工作;
7.空箱的收发、存贮和保管;
8.安排空箱和重箱在堆场的堆码,及编制场地分配计划;
9.其他有关业务工作。
  集装箱装卸区一般由专用码头、前沿、堆场、货运站、指挥塔、修理部门、大门和办公室组成。有时堆场或货运站等可延伸到市区内部事5-15公里的中转站。
  八. 集装箱前方堆场(marshalling yard)
  是指在集装箱码头前方,为加速船舶装卸作业,暂时堆放集装箱的场地。其作用是:当集装箱船到港前,有计划有次序地按积载要求将出口集装箱整齐地集中堆放,卸船时将进口集装箱暂时堆放在码头前方,以加速船舶装卸作业。
  九. 集装箱后方堆场(container yard)
  集装箱重箱或空箱进行交接、保管和堆存的场所。有些国家对集装箱堆场并不分前方堆场或后方堆场,统称为堆场。集装箱后方堆场是集装箱装卸区的组成部分。是集装箱运输“场到场”交接方式的整箱货办理交接的场所(实际上是在集装箱卸区“大门口”进行交接的)。
  十. 空箱堆场(van pool)
  专门办理空箱收集、保管、堆存或交接的场地。它是专为集装箱装卸区或转运站堆场不足时才予设立。这种堆场不办理重箱或货物交接。它可以单独经营,也可以由集装箱装卸区在区外另设。有些国家,经营这种空箱堆场,须向航运公会声明。
  十一. 中转站或内路站(container depot or inland depot)
  海港以外的集装箱运输的中转站或集散地。它的作用除了没有集装箱专用船的装卸作业外,其余均与集装箱装卸区业务相同。中转站或内陆站的度量,包括集装箱装卸港的市区中转站、内陆城市、内河港口的内陆站均在内。
十二. 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 简称:CFS)
  为拼箱货装箱和拆箱的船、货双方办理交接的场所。承运人在一个港口或内陆城市只能委托一个集装箱货运站的经营者。由它代表承运人办理下列主要业务:
1.拼箱货的理货和交接;
2.对货物外表检验如有异状时,就办理批注;
3.拼箱货的配箱积载和装箱;
4.进口拆箱货的拆箱和保管;
5.代承运人加铅封并签发站收据;
6.办理各项单证和编制等。
  十三. 托运人责任(shipper′s liabilities)
  托运人在集装箱运输中应有的责任,这种责任是不完全同于传统海运方面的。拼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与传统海运相同。整箱货托运人的责任不同于传统运输的有:
1.应保证所报货运资料的正确和完整;
2.承运人有权核对箱内所装货物,因核对而发生的费用,有托运人承担;
3.海关或其他权力机关开箱检查,其费用和由此发生货损货差,由托运人承担;
4.如集装箱货不满,或是垫衬不良,积载不当,或是装了不适于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因而引起货损、货差,概由托运人负责;
5.如使用了托运人自有的不适航的集装箱,所引起的货损事故,应由托运人负责;
6.在使用承运人集装箱及设备其间造成第三者财产或生命的损害,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
  十四. 责任限制(limits of liability)
  集装箱运输中发生货损货差,承运人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额。拼箱货的责任限制与传统运输相同。整箱货的赔偿按照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判例:如果提单上没有列明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每箱作为一个理赔计算单位;如提单上列明箱内载货件数的,仍按件数计算;如果货物的损坏和灭失,不属海运,而是在内陆运输中发生的,则按陆上运输最高赔偿额办理;如集装箱是由托运人所有或提供时,遇有灭失或损坏,其责任确属承运人应承担者,亦应视作一个理赔计算单位。
  十五. 同一责任制(uniform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统一由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对货主负全程运输责任,即货损货差不论发生在哪一个运输阶段,都按同一的责任内容负责。如果能查清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联运承运人在赔偿以后,可以向该段运输的实际承运人追偿。
  十六. 网状责任制(network liability system)
  联运经营人对货物损害责任的一种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这种制度,签发联运提单的承运人,虽然对货方仍负全程运输的责任,但遇损害赔偿不象同一责任制那样,而是按发生损害的运输阶段的责任内容负责。例如,损害发生在海上运输阶段,按国际货运规则办理;如发生在铁路或公路运输阶段,则按有关国际法或国内法处理。
十七. 航运公会集装箱规则(container rules of freight conference)
  在一些国家集装箱船航线上,各航运公会为了垄断各自航线上的集装箱运输,都分别制订了供货方使用的集装箱运输规则。这些规则,是由各公会针对公会营运范围内的航线情况制订的。因此,各公会的规则内容各不相同,但基本精神是相同的,即船货双方的责任是一样的。规则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集装箱装卸港,集散运输;
2.集装箱运输专用术语解释;
3.各种运输交接方式船货双方责任;
4.订舱手续及货运资料申报;
5.各类条款包括提单,加批条款,港口条款和意外条款;
6.提单签发;
7.设备交接手续,使用免费时间和滞期费计收;
8.交货手续;
9.运费计算方法及支付;
10.各种费用项目计收办法,费率变更规定;
11.币制,贬值,增值规定;
12.内陆运输规定及收费。
  十八. 交接方式(receiving and delivery system)
  集装箱运输中,整箱货和拼箱货在船货双方之间的交接方式有以下几种:
1.门到门 (door to door): 由托运人负责装载的集装箱,在其货仓或厂库交承运人验收后,负责全程运输,直到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交箱为止。这种全程连线运输,称为“门到门”运输;
2.门到场(door to cy):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3.门到站 (door to cfs): 由发货人货仓或工厂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4.场到门(cy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5.场到场 (cy to cy):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6.场到站 (cy to cfs):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7.站到门 (cfs to door):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的货仓或工厂仓库;
8.站到场 (cfs to cy):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装卸区堆场;
9.站到站 (cfs to cfs): 由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十九. 整箱货 (full container load 简称:FCL)
  为拼箱货的相对用语。由发货人负责装箱、计数、积载并加铅封的货运。整箱货的拆箱,一般由收货人办理。但也可以委托承运人在货运站拆箱。可是承运人不负责箱内的货损、货差。除非货方举证确属承运人责任事故的损害,承运人才负责赔偿。承运人对整箱货,以箱为交接单位。只要集装箱外表与收箱时相似和铅封完整,承运人就完成了承运责任。整箱货运提单上,要加上“委托人装箱、计数并加铅封”的条款。
  二十. 拼箱货 (less than container load 简称:LCL)
  整箱货的相对用语,指装不满一整箱的小票货物。这种货物,通常是由承运人分别揽货并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集中,而后将两票或两票以上的货物拼装在一个集装箱内,同样要在目的地的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站拆箱分别交货。对于这种货物,承运人要负担装箱与拆箱作业,装拆箱费用仍向货方收取。承运人对拼箱货的责任,基本上与传统杂货运输相同。
  二十一. 箱位数(number of slots)
  全集装箱船所能记载的集装箱箱数。每一艘全集装箱专用船,均以20英尺换算单位来表示它的载箱量。
  二十二. 箱位(slots)
  在集装箱堆场上,按照集装箱相应的尺度画成有规则的用以指示堆放集装箱的格状位置。在箱位上编有号码,以利装船。
  二十三. 排号(bay number)
  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横排积载位置。编号方法,是从船首至船尾依此标明:01,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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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et3032 ( 14:56:48)
  二十四. 行号(row number)
  又称列号,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纵列积载位置。有两种标号方法:一种是自左舷端向右依此标明:01,02……另一种是从中间的左右分标。左舷为单号,由中线向左编为:01,03,05……,中线向右舷编双号:02,04,06……。
  二十五. 层号(tier number)
  集装箱在专用船上的立体积载位置。编号方法分甲板和仓内两种。甲板上的编号自上而下依此编号,并在数字前加一“D”字。舱内的编号自上而下依此编号,并在数字前加一“H”字。
  二十六. 箱位号(slot number)
  集装箱在船上的积载位置。由六个数字组成,前两个数字是排号,中间两个数字是行号,后两个数字是层号。例如箱位0402D1是表示这个集装箱积载在第四排右舷第二行甲板第一层。
二十七. 集装箱配载图(pre-stowage plan)
  集装箱船装箱的计划图。装卸区据以装箱。配载图由外轮代理公司根据订舱清单、装箱但及堆场积载计划编制。并在船舶抵港征得船方同意后,即行装船。如系中途靠港,船上已装有集装箱,就应将有关资料电告船上配载,等回电后据以编制。配载图是由集装箱船各排每列和分层的横断而构成。进行配载时,必须达到如下要求:
1.保证船舶纵断面的强度和船舶的稳性;
2.保持理想的吃水差,使船舶取得最好成绩的航行性能,即具有良好的操纵性和快速性;
3.最合理地利用船舶的载重量和舱容;
4.保证集装箱在舱内完整无损及在甲板上的安全;
5.要考虑便于装卸作业;
6.多港装卸时,必须注意,对以下靠港的装卸不要造成翻舱。
  二十八. 站场收据(dock receipt)
  承运人委托集装箱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收到整箱货或拼箱货后签发的收据。站场收据由发货人编制。如同一批货物装有几个集装箱时,先凭装箱但验收,直到最后一个集装箱验收完毕时,才由港站管理员在站场收据上签收。站场在收到整箱货,如所装的箱外表或拼箱货包装外表有异状时,应加批注。站场收据的作用,相当于传统运输中的大副收据,它是发货人向船公司换取提单的凭证。
  二十九. 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receipt)
  集装箱所有人或租用人委托集装箱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与货方即用箱人或其代表之间交接集装箱及承运设备的凭证。交接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货方,据以向区、站领取或送还重箱或轻箱。交接单第一张背面印有交接使用条款,主要内容是集装箱及设备在货方使用期中,产生的费用以及遇有设备及所装货物发生损坏、灭失的责任划分,及对第三者发生损害赔偿的承担。设备交接一般在区、站大门口办理。设备包括集装箱、底盘车、台车及电动机等。交接单分“出门”和“进门”两种。
除了海运空运外还有陆桥运、多式联运等,现做简单介绍:
大陆桥运输
& & 一、大陆桥运输的定义
& & 所谓大陆桥运输(Land&&Bridge&&Transport),是指使用横贯大陆的铁路、公路运输系统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连接起来的运输方式。从形式上看,是海陆海的连贯运输,但实际在做法上已在世界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实践中发展成多种多样。
& & 大陆桥运输一般都是以集装箱为媒介,因为采用大陆桥运输,中途要经过多次装卸,如果采用传统的海陆联运,不仅增加运输时间,而且大大增加装卸费用和货损货差,以集装箱为运输单位,则可大大简化理货、搬运、储存、保管和装卸等操作环节,同时集装箱是经海关铝封,中途不用开箱检验,而且可以迅速直接转换运输工具,故采用集装箱是开展大陆桥运输的最佳方式。
& & 二、大陆桥运输产生的历史背景
& & 大陆桥运输是集装箱运输开展以后的产物。出现于1967年,当时苏伊士运河封闭,航运中断,而巴拿马运河又堵塞,远东与欧洲之间的海上货运船舶,不得不改道绕航非洲好望角或南美致使航程距离和运输时间倍增,加上油价上涨航运成本猛增,而当时正值集装箱运输兴起。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大陆桥运输应运而生。从远东港口至欧洲的货运,于1967年底首次开辟了使用美国大陆桥运输路线,把原来全程海运,改为海/陆/海运输方式,试办结果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果,达到了缩短运输里程、降低运输成本、加速货物运输的目的。
& & 三、西伯利亚大陆桥
& & 1.西伯利亚大陆桥概念
& & 西伯利亚大陆桥是利用俄罗斯西伯利亚铁路作为陆地桥梁,把太平洋远东地区与波罗的海和黑海沿岸以及西欧大西洋口岸连起来。此条大陆桥运输线东自海参威的纳霍特卡港口起,横贯欧亚大陆,至莫斯科,然后分三路,一路自莫斯科至波罗的海沿岸的圣彼得堡港,转船往西欧、北欧港口;一路从莫斯科至俄罗斯西部国境站,转欧洲其它国家铁路(公路)直运欧洲各国;另一路从莫斯科至黑海沿岸,转船往中东、地中海沿岸。所以,从远东地区至欧洲,通过西伯利亚大陆桥有海/铁/海,海/铁/公路和海/铁/铁三种运送方式。
& & 2.西伯利亚大陆桥的营运情况及主要问题
& & 从70年代初以来,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发展很快。目前,它已成为远东地区往返西欧的一条重要运输路线。日本是利用此条大陆桥的最大顾主。整个80年代,其利用此大陆桥运输的货物数量每年都在10万个集装箱以上。为了缓解运力紧张情况,前苏联又建成了第二条西伯利亚铁路。但是,西伯利亚大陆桥也存在三个主要问题:(1)运输能力易受冬季严寒影响,港口有数月冰封期;(2)货运量西向大于东向约二倍,来回运量不平衡,集装箱回空成本较高,影响了运输效益;&&(3)运力仍很紧张,铁路设备陈旧。随着新亚欧大陆桥的正式营运,这条大陆桥的地位正在下降。
& & 四、北英大陆桥
& & 1.北美大陆桥概念
& & 北美的加拿大和美国都有一条横贯东西的铁路公路大陆桥,它们的线路基本相似,其中美国大陆桥的作用更为突出。
& & 2.美国的两条大陆桥运输线
& & 美国有两条大陆桥运输线,一条是从西部太平洋口岸至东部大西洋口岸的铁路(公路)运输系统全长约3200公里,另一条是西部太平洋口岸至南部墨西哥湾口岸的铁路(公路)运输系统,长500-1000公里左右。
& & 3.美国的小陆桥(Mini&&Land&&Bridge)与微型陆桥(Micro&&Land&&Bridge)
& & 美国的大陆桥运输由于东部港口拥挤等原因处于停顿状态,但在大陆桥运输的运用过程中,派生并形成小陆桥和微型桥运输方式。
& & 所谓小陆桥运输,也就是比大陆桥的海/陆/海形式缩短一段,海上运输,成为海/陆/或陆/海形式。例如,远东至美国东部大西洋口岸或美国南部墨西哥湾口岸的货运,由原来全程海运,改为由远东装船运至美国西部太平洋口岸,转装铁路(公路)专用车运至东部大西洋口岸或南部墨西哥湾口岸,以陆上铁路(公路)作为桥梁,把美国西海岸同东海岸和墨西哥湾连起来。
& & 所谓微型陆桥运输,也就是比小陆桥更短一段。由于没有通过整条陆桥,而只利用了部分陆桥,故又称半陆桥运输,是指海运加一段从海港到内陆城乡的陆上运输或相反方向的运输形式。微型桥运输近年来发展非常迅速。
& & 4.关于美国OCP运输条款
& & “OCP”是Overland&&Common&&Points的简写,意即“内陆公共点地区”,简称“内陆地区”。其含义是:根据美国费率规定,以美国西部九个州为界,也就是以洛矶山脉为界,其以东地区,均为内陆地区范围,这个范围很广,约占美国全国三分之二的地区。按OCP运输条款规定,凡是经过美国西海岸港口转往上述内陆地区的货物,如按OCP条款运输,就可享受比一般直达西海岸港口为廉的优惠内陆运输费率,一般约低3~5%左右。相反方向,凡从美国内陆地区启运经西海岸港口装船出口的货物同样可按OCP运输条款办理。同时,按OCP运输条款,尚可享受比一般正常运输为低的优惠海运运费,每吨约低3~5美元。
& & 采用OCP运输条款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 (1)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范围内,这是签订运输条款的前提。
& & (2)货物必须经由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因此,在签订贸易合同时,有关货物的目的港应规定为美国西海岸港口,即为CFR或CIF美国西海岸港口条件。
& & (3)在提单备注栏内及货物唛头上应注明最终目的地OCP***城市。
& & 例如,我国出口至美国一批货物,卸货港为美国西雅图,最终目的地是芝加哥。西雅图是美国西海岸港口之一,芝加哥属于美国内陆地区城市,此笔交易就符合OCP规定。经双方同意,就可采用OCP运输条款。在贸易合同和信用证内的目的港可填写“西雅图”括号内陆地区,即“CIF&&Seattle(OCP)”。除在提单上填写目的港西雅图外,还必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内陆地区芝加哥”字样,即“OCP&&Chicago”。
& & 五、新亚欧大陆桥
& & 日,我国陇海——兰新铁路的最西段乌鲁木齐至阿拉山口的北疆铁路与前苏联士西铁路接轨,第二条亚欧大陆桥运输线全线贯通,并于1992年9月正式通车。此条运输线东起我国连云港,西至荷兰鹿特丹,跨亚欧两大洲,连接太平洋和大西洋,穿越中国、哈萨克、俄罗斯、与第一条运输线重合。经白俄罗斯、波兰、德国到荷兰,辐射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长1.08万公里,在我国境内全长4134公里。这条运输线与第一条运输线相比,总运距缩短公里,可缩短运输时间5天,减少运费10%以上。
多式联运:
&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的的一种国际货物运输组织形式。由于集装箱运输的飞速发展,使多式联运成为国际货物运输业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打破了过去海、陆、空等单一运输方式互不联贯的传统做法,而将海、铁、公、空等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结合起来联为一体,构成一种跨国(地区)的联贯运输方式,被喻为运输业的一次革命。 
  与传统的运输方式相比,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涉及当事方众多,过程也更加复杂,诸多法律问题存在争议,迄今仍没有定论。本文试就这种运输方式中的几个主要法律问题展开探讨。 
  以何为名——“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概念及构成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法律称谓的发展和统一化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下简称国际多式联运)虽然被广泛应用,但国际上关于该概念的特定称谓却尚未统一,相关的概念主要有:“联合运输”、“联运”、 “连运”、“集装箱运输”以及与多式联运相对应的“单一运输”。 这些名词与国际货物多式联运都有一定甚至十分密切的联系,相互之间极易发生混淆。所以罗尔夫?威特教授 (Ralph De Wit) 告诫说:即使这些概念之间有着显著的差别,在实务中也非常容易被混用。因而不能仅依*其所使用的术语来判定一个运输合同的性质。[ii] 
  运输合同的性质直接关系到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承运人权利、义务范围的大小,对运输方式的概念内涵理解不一,极易引发纠纷和争议。为了避免这种状况,除了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选择有关的名词或术语,并注意依合同内容而非形式来确定运输方式的性质外,更好的解决方法也许是尽快将这种运输方式的特定称谓统一化、确切化。联合国经济和贸易发展委员会(UNCATD,下简称联合国贸发会),国际商会(ICC)等国际组织也在为此做着不懈努力。目前实务和理论界最常见的术语便是1980年在《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下简称联合国多式联运公约)中最早出现的“多式联运(Multimodal Transport)”一词。该称谓准确地描述了这种运输方式的特点并为人们普遍接受。可以想见,随着它被日益广泛地应用,这一术语将取代其他,成为该种运输方式的专用词语。
[ 本帖最后由 quiet3032 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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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et3032 ( 14:57:03)
为了保持集装箱运价的稳定,避免海运成本变化导致运价的波动,集装箱班轮运输仍然沿袭了班轮运输的费率形式,即基本费率加附加费率。不过无论是基本费率还是附加费率,其形式比班轮运输要简洁的多。基本费率的形式包括均一费率(FAK)、包箱费率(CBR)。
整柜运输附加费用问题
  与普通班轮一样,国际集装箱海运运费除计收基本运费外,也要加收各种附加费。附加费的标准与项目,根据航线和货种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集装箱海运附加费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港口拥挤附加费、变更卸货港附加费、选择卸货港附加费、燃油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等。本文就各船公司通常主要用到的三种附加费作一系统地讲述。
  1. 港口拥挤附加费(THC)。
  港口拥挤附加费也称船舶拥挤附加费(THC),是对运往卸货港的货物因船舶拥挤致使停泊时间延长而临时征收的附加费。这种附加费中有按一定数额计收的和按运费的一定百分比来计收的两种。船舶拥挤大多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的港口,主要是由于港口设备差,进口计划性不强,政情不稳,罢工,怠工,劳动热情低等原因。就运费的提高而言,一般都由各航运公会公布一个一定的实施预告期,但如果船舶拥挤是偶然引起的,也可根据公会应急条款(contingency clause)的规定,在没有预告的情况下进行征收。但是在美国航运界,联邦海事局(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规定,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需要至少有一个月的预告期。
  2. 燃油附加费(BAF)。
  一般是指在不得不比一般水平的价格高或比普通使用的燃油价格更高的价格来补给燃油时(例如因进入战时体制供油地的油价高涨,或因象上次石油冲击那样的不测事态而涨价等),通常油价及其差额要转嫁到每一吨货物或分摊到基本费率上去。
  这一附加费的计算方法是,先按平常价格营运时一个航次的总燃料费与按涨价后的总燃油费求出差额,除以船舶装载能力,计算出每一载重吨应负担的差额。或者,算出上涨价格比平常价格上升的比例,并以基本费率来除它,就可求出基本费率应加的百分数了。
  3. 货币贬值附加费(CAF)。
  因为定期航线通常要涉及到使用两种以上不同货币的国家,所以其运费率须以较稳定的货币计价,在多数情况下是以美元为基础。虽然各国以一定的汇率与美元等主要货币结算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如果在主要货币的稳定性比较差的情况下,公会所管辖的两国以上货币的交换就会产生变化。
  例如与1美元=360日元的时代相比,当美元事实上已贬值到1美元=308日元或1美元=276日元时,船公司从货主处收取的美元换算成日元以后,在运费额中每美元分别遭到52日元或84日元的汇兑差额损失。为弥补这种差额损失而征收的费用,即所谓货币贬值附加费。实际上在货币的变动幅度不大或会员船公司并没有把这种货币换成其他货币(这时并没有发生差额损失)时,也有照样考虑在基本费率上增收一定百分数来征收这种附加费的。
  另外,现在以日本为中心的许多公会,货币贬值附加费基于货主的同意,已有了一定的公式,根据这一公式可以自动地计算出附加费率。另外,相对于主要国家货币的其他货币,在其汇率大幅度贬值的情况下,也会产生负值的货币贬值附加费。
  除上述各项附加费外,其他有关的附加费计收规定与普通班轮的附加费计收规定相同。这些附加费包括:因港口情况复杂或出现特殊情况所产生的港口附加费?Port Additional ;因战争、运河关闭等原因迫使船舶绕道航行而增收绕航附加费?Deviation Surcharge 等。此外,对于贵重货物,如果托运人要求船方承担超过提单上规定的责任限额时,船方要增收超额责任附加费?Additional for Excess of Liability 。
  需指出的是,随着世界集装箱船队运力供给大于运量需求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集装箱航运市场上销价竞争的趋势日益蔓延,因此,目前各船公司大多减少了附加费的征收种类,将许多附加费并入运价当中,给货主提供一个较低的包干运价。这一方面起到了吸引货源的目的,同时也简化了运费结算手续。
一、 运输范围
  从世界主要运输大宗散杂货的港口进口到中国港口(天津、广东、青岛港)等货物,及中国港口(天津、辽宁鲅鱼圈、营口、秦黄岛港)等出口货物。
  散杂货运输的常见品名和运输工具:大宗散杂货进口的商品主要有:煤炭、矿沙、谷物、化肥、饲料、大麦等产品,出口有焦碳、矾土等产品。
  主要的运输工具:海运整船运输,也是租船运输。租船业务涉及的商品价值都偏低。
  根据货物贸易的CIF和FOB的价格条款,确定租船方,租船运输方式有三种:定程租船(又称航次租船)、定期租船(简称期租)、光船租船,货运公司涉及的租船业务主要以航次租船为主。向船东支付约定的运费。
二、运输方式:整船分为:巴拿马型(七万吨以下)和好望角型(八万吨以上)。
三、运输程序
  1、 接到客户询价;当客户咨询租船运输时,应向客户了解如下问题。
  (1) 运输方式:巴拿马型船和好望角型;
  (2) 发运港和卸货港;
  (3) 货物的品名和数量;
  (4) 装率和卸率;
  (5) 装港和卸港的吃水线;
  (6) 预计运输的时间;
  (7) 客户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电传、电子邮件、传真等。
  了解这些信息后告知客户,货运公司会尽快给报出租船的运费,以及在港口报关和代运的费用。
  2、了解用户装港和卸港的时间
  在用户与货运公司鉴定运输代理及报关协议书后,根据船到达卸港的时间提前通知用户提供所需的全套报关单据复印件。
  3、进口报关的时限: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申报,超日海关证收滞报金,在出税单的14天内没缴纳税款,海关征收滞纳金。
  4、报检程序:报验-交商检费-出入境通关单-水尺测量-抽样化验-品质证书
  报关程序:申报-查验-征税-放行-结关
  5、报关报检单据
  报验单据:报检委托书、报验单、合同、发票、国外的水尺重量单、品质证明书。
  报关单据:报关委托书、报关单、合同、发票、重量单、商检通关单、保单、信用证复印件。
四、租船运费的支付
  租船运费的支付与合同的条款不一定同步,要根据与船东鉴定的租船合 同所定。
  1、 CIF和CNF条款:开船日付运费赎提单
  2、 FOB条款:开船后10内付运费,或船到目的港后支付运费。
五、税费的计算
  进口关税主要以CIF价格条款完税,CNF和FOB价格条款在计算关税时都必须换算成CIF价格完税。
  进口关税:完税价格X关税税率
  进口增值税:(完税价格+关税税额)X增值税率
  出口关税是根据海关商品税则所提示的产品方交出口关税。
六、法定缴纳的费用有:关税、增值税、商检费。
七、港口转运时间
  在开户行缴纳关税完毕后,把关税缴款书一联交给海关,海关通过完税的缴款书在提单上加盖放行章,同时根据用户发货的流向计划,将内河船运、铁路、公路计划做好,以及放行提单一同交给港口业务处
  货物的情况说明。
  品名:煤炭(动力煤)、 数量:162662、合同价值:USD 、船舶介绍:船名:LOWLANDSGLOR 、LOA(全长):289米、 BEAM(宽)45米、DRAFT(吃水):17.8米、舱口:9个、 装货情况说明;装货港:澳大利亚昆市兰(GLADSTONE)、 装载日期:日 、离港日期:日、 到达锚地日:3月6日22点、靠泊日:3月9日14点 、 离港日:3月14日凌晨 、运行时间:14天。关税的综合税率为19.78% 贸易条款:CIF QINGDAO 。
  操作过程:
  信用证结汇:由于信用证结汇是货物装运完毕后,以提单及检验等有关单据通过银行交单及赎单时间长,在船舶到达港口时正本单据还没有到达,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在货物到港前通知用户将港口所需的全套报关单据复印件传真给报关单位,报关单位根据提供的单据进行报验。让商检出具入境通关单,在货物到达锚地和泊位时接商检人员去港口做水尺测量,船长根据提单向船代发首次舱单数据。做完水尺数据后船长向船代发直面船单,报关单位根据正本提单去船代换D/O单。在正本提单没到的情况下由船代协商船东以保函卸货,卸货不影响提前报关。
  在全套报关单据复印件齐全的情况下,向海关申请预报关,海关根据申报的货物单据到现场查验,并且根据提供的直面舱单的数据定税,出具缴税关单。缴款单位按指定帐户缴纳关税后将关税单交给海关,海关根据缴款书在提单上加盖放行章。
  根据用户提供的货物流向安排沿海运输、内河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的计划。并且将运输的流向及运输的计划表、放行提单等交给港务局业务处,由港务局业务处根据我们提供的流向计划安排装货时间。在货物卸货完毕后的15天,商检出具品质证书、水尺重量单,海关根据卸货完毕的情况出具进口报关单的核销联。
  在操作程序全部完成后,将所有的费用单据及货物出具的证书和报关单一起交给用户,并且结帐。
  上述业务操作过程仅是一般程序。货物运输及报关的具体问题会随着不同的情况而变化。
九、租船业务
  货运公司可以开展租船业务,根据卸货港的卸货能力,订租船的条款,如果卸货港压港的时间长,卸率比较低,租船时我司可以签定对我方有利的CQD按港口习惯速度(CUSTOMARY QUICK DESPACH)条款,但是运费会相对高一些。
  FOB条款的租船运输可以帮助用户降低成本,增加我司的运费利润,同时租中方船可以减少外汇流失。
  租船业务的开展会提高我司的知名度,对业务的全面发展和物流工作铺垫了坚固的基石。
散货和杂货有什么区别?
  主区分主要为:散货主要是指煤炭、散矿粉、长石沙、锂矿等无包装的散货。但是一般不包括散装的原油、和其他散装的液态及气态的化工品。
  杂货:又称为件杂货。一般是有包装的货物。如箱装或桶装的货物。
  除此之外,散货在集装箱出现以前,所有的干杂货在海运时,都是通过散货船来装运的。他的装卸可以说完全靠人力来一箱一箱来的,而且在雨天不能装卸的。现在只有国际贸易矿石,煤炭,粮食,化肥,钢材等,大宗商品是用散货船来装运。还有就是国内江河航线上。散货的运费是根据货物的等级及尺码/吨来收取运费的,所以不一定散货运费比集装箱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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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et3032 ( 14:57:18)
提单是船方或代理人在收到其托运人的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的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物权证书的效用。
提单的作用
①& && &&&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②& && &&&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③& && &&&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的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分为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RAD B/L)和备用提单(RECEIVEDFOR SHIPMENT B/L)。前者是指货物已装上船后签发的提单,而后者是指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并准备装运时所签发的提单,所以又称收讫待运提单。在贸易合同中,买方一般要求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因为已装船提单上有船名和装船日期,对收货人按时收货有保障。
2.根据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提单可分为清洁提单(CLEAN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OR FOUL B/L)。前者是指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一般未经加添明显表示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批注的提单。在对外贸易中,银行为安全起见,在议付货款时均要求提供清洁提单。后者是指承运人在提单上已加注货物及/或包装状况不良或存在缺陷等批注的提单。
3.根据不同运输方式,提单可分为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联运提单(THROUGH B//L)和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等。直达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的由起运港以船舶直接运达目的港的提单。如起运港的载货船舶不直接驶往目的港,须在转船港换装另一船舶运达目的港时所签发的提单,称为转船提单。如果货物需经两段或两段以上运输运达目的港,而其中有一段是海运时,如海陆,海空联运或海海联运所签发的提单称为联运提单。所以转船提单实际上也是联运提单的一种。而联合运输则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时,承运人所签发的货物提单。因此,联合运输提单也叫多式联运提单。目前在实际业务中,不少船公司把联运提单与联合运输提单使用同一格式,只是在作为联合运输提单使用时,必须在提单上列明起运港和目的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及前段运输工具名称等。
4.根据提单抬头不同,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记名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内列明收货人名称,所以又称为收货人抬头提单,这种提单不能用背书方式转让,而货物只能交与列明的收货人,不记名提单是在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谁持有提单,谁就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承运人交货是凭单不凭人。指示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可凭背书进行转让,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在国际贸易中应用较普遍。
提单背书(ENDORSMENT)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两种。空白背书是由背书人(即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上背书人单位名称及负责人签章,但不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也不须取得原提单签发人的认可。指示提单一经背书即可转让,意味着背书人确认该提单的所有权转让。记名背书除同空白背书需由背书人签章外,还要注明被背书人的名称。如被背书人再进行转让,必须再加背书。指使提单有凭托运人的指示,凭收货人指示和凭进口方银行指示等,则分别需托运人,收货人或进口方银行背书后方可转让或提货。
按提单签发的不同为标准1. 船公司签发的提单 通常为整箱货签发提单
2. 无船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NVOCC B/L)
指由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在集装箱运输中,无船承运人通常为拼箱货签发提单,因为拼箱货是在集装箱货运站内装箱和拆箱,而货运站又大又多仓库,所以有人称其为仓/仓提单(House B/L)。当然,无船承运人也可以为整箱货签发提单。
1. 预借提单(Advanced B/L)
指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或交单结汇期已到,而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尚未装船完毕,应托运人要求而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即托运人为能及时结汇而从承运人处借用的已装船提单。
但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风险极大,因为这种做法掩盖了提单签发的真实情况。许多国家法律规定和制度表明,一旦货物引起损坏,承运人不但要负责赔偿而且还要丧失享受责任限制和援用免责条款的权利。
2. 倒签提单(Anti--date B/L)
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即托运人从承运人处得到的以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由于倒填日期签发提单,所以称为“倒签提单”
3. 顺签提单(Post-date B/L)
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晚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即托运人从承运人处得到的以晚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日期的提单。由于顺填日期签发提单,所以称为“顺签提单”
  此外,还分为有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租船合同下的提单;舱面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等
提单正面填写主要注意事项
(1)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 B/L),也可照办。
(2)收货人(CONSIGNEE),如要求记名提单,则可填上具体的收货公司或收货人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指示”(ORDER)或“凭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单上列明指示人,则可根据不同要求,作成“凭托运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凭收货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XX BANK)。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
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4)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5)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X X”字样。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8)货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10)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
(11)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12)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13)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提单还是结汇的必需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
提单的背面条款及其依据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单的背面,列有许多条款,其中主要有:
  (1)定义条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对“承运人”,“托运人”等关系人加以限定。
  (2)管辖权条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当提单发生争执时,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审理和解决案件的权利。
  (3)责任期限条款(DURATION OF LIABILLITY)--一般海运提单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船舶起至卸离船舶为止。集装箱提单则从承运人接受货物至交付指定收货人为止。
  (4)包装和标志(PACKAGES AND MARKS)--要求托运人对货物提供妥善包装和正确清晰的标志。如因标志不清或包装不良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货方负责。
  (5)运费和其他费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运费规定为预付的,应在装船时一并支付,到付的应在交货时一并支付。当船舶和货物遭受任何灭失或损失时,运费仍应照付,否则,承运人可对货物及单证行使留置权。
  (6)自由转船条款(TRANSHIPMENT CLAUSE)--承运人虽签发了直达提单,但由于客观需要仍可自由转船,并不须经托运人的同意。转船费由承运人负担,但风险由托运人承担,而承运人的责任也仅限于其本身经营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运输。
  (7)错误申报(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运人有权在装运港和目的港查核托运任申报的货物数量,重量,尺码与内容,如发现与实际不符,承运人可收取运费罚款。
  (8)承运人责任限额(LIMIT OF LIABILITY)--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所造成的损失所负的赔偿限额,即每一件或每计算单位货物赔偿金额最多不超过若干金额。
  (9)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G.A.)--规定若发生共同海损,按照什么规则理算。国际上一般采用1974年越克-安特卫普规则理算。在我国,一些提单常规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规则理算。
  (10)美国条款(AMERICAN CLAUSE)--规定来往美国港口的货物运输只能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运法(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1936)运费按联邦海事委员会(FMC)登记的费率本执行,如提单条款与上述法则有抵触时,则以美国法为准。此条款也称“地区条款”(LOCAL CLAUSE)。
  (11)舱面货,活动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对这三种货物的接受,搬运,运输,保管和卸货规定,由托运人和托运人承担风险,承运人对其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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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et3032 ( 14:57:30)
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的不同操作 :
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船公司对货代,货代对客户,所以,如果大家注意一下,应该可以发现从国外进口过来的货物客户手里拿到的通常会是分单。这样客户就只会流转在货代之间,而在船公司那里流转的是货代的信息,。这也可以说是货代出分单的一个好处,出分单还有以下一些好处:
1. 对于FOB条款,运费到付的业务,通常货代都需要把主单的收货人打给其目的港的代理,然后货代出分单给客户,将来代理会为其从收货人那里收取运费。船公司一方面在做运费到付上有一定限制,另外船公司的价格和报给客户的价格之间的差价部分,如果只出主单,也不是很好处理。而代理却可以非常方面地处理掉这个问题。
2. 对于DDU,DDP的业务,船公司只会负责把货运到目的港,如果发货人要求货代做一条龙服务,这时货代就需要出分单,主单出给自己在目的港的代理,由代理负责目的港清关、送货甚至代垫税金。这就是目前流行的门到门服务,只要客户告诉我们你的货物在哪里,我们将从发货人的门提货直到送到收货人的门。
3. 对于运往北非或南美的空运业务,由于航空公司和航班的限制,另外从成本角度考虑,通常货代会选择在DUBAI和MIAMI做中转港,即安排一程先把货物先运到这DUBAI和MIAMI,然后由货代在DUBAI和MIAMI的代理安排把货物运抵北非或南美。这时就需要把主单CONSING给货代在这两个港的代理,而货代会出分单给客户。大家可以看到,正是货代之间紧密的国际合作,使得业务可以分段操作,而对于客户确实全程的效果。
4. 对于三角贸易的业务,国内货代会要求船公司出全程主单给自己,然后出一套发货人是供应商,收货人是中间商的分单;然后在中间商所在地做SWITCH BILL OF LADING,即提单的发货人是中间商,收货人是实际目的港的收货人的提单。
5. 对于几个客户的小货合起来拼一个集装箱到同一个目的港,这时货代会采取一主挂多分的做法,即把主单的收货人CONSIGN给目的港的代理,然后出几个分单给每个客户,分单号编为001A,001B,001C...,将来目的港的代理会把这个集装箱提出来,客户在目的港凭借分单清关完毕去提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货物。
总之,出分单可以说是货代之间合作走向国际化的一种表现,是货代行业完善服务、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和满足于客户的一种表现。我想应该还有其它的用处,欢迎大家补充。
提单条款的若干实际问题
  提单分正背两面,正面规定船名、托运人、收货人、起运地、目的地、货名标志、件数等关于提单载明的货物运输事项;背面订有关于承运入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条款。现参照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提单,探讨有关提单条款的若干实际问题。
  1. 承运人
  按照《海牙规则》或《汉堡规则》对承运人所下的定义,承运人系指与托运人订有运输合同的人。如果载运货物的船舶为班轮公司所有,则承运人就是船舶所有人;如果船舶为承租人租用,则承租人就是承运人,而此时的船舶所有人或出租人则为实际承运人或称为共同承运人。提单一般载有轮船公司名称,也就是提单拾头人名称,它就是承运人。有时,提单没有抬头公司名称,则签署提单的人就是承运人,如果船长签字,除具体指明为某某承运人签发外,船东即为承运人。按《汉堡规别》规定,提单上的签字人是为承运人签发的,船长的签字也是如此。有的提单订有所谓光船租赁人签发的,他不是承运人。此种承租人规避作为承运人的企图,有的国家的法律不予承认,因为提单没有指明承运人,对保护托运人的诉权极为不利。
  2 .正本提单的份数和作用。
  提单正面载明签发正本提单的份数,并规定其中一份完成交付货物手续后,其余各份一律无效。如果两份正本提单同时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则承运人不应交付货物,而可提交法院裁定。
  习惯上正本提单签发一式三份,原来是为了保证邮寄不误,分批邮寄。现在进行跟单信用证结汇时,必须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以保障物权;如果托运人要求变更运输时也必须提交全套提单。提单副本或抄本的份数不限,它们只能作为参考,不能凭以提货。
  由于航程短,船舶比提单先到目的港,如果是记名提单,则可以由收货人提供可靠担保先行提货;如果是指示 提单,则不知道收货人是谁,承运人不见提单无法放货。不论上述何种情况,承运人不凭提单放货是要承担很大风险的。
  3.首要条款即提单的法律适用条款。
  由于很多国家是《海牙规则》的缔约国,国际海上运输提单一般都订有适用《海牙规则》或使其生效的国内法和首要条款,如美国总统轮船公司提单规定适用美1936年海上运输法。我国不是《海牙规则》缔约国,中远提单上列有&管辖权&及&承运人责任&两项条款,前者规定,有关提单争议应按中国法律在中国法院解决或在中国仲裁;后者规定,承运人的义务、赔偿责任、权利及豁免适用《海牙规则》。法律适用条款一般都能得到承认。管辖权条款即协议管辖,特别是提单上的条款,各国对待不一,前苏联、联邦德国接受该条款,英美法系国家大多视诉讼方便和是否能更好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而定。有的国家还采取对等承认原则。中远提单对争议解决提出两种可能途径,很难成为明确的仲裁协议。中远提单还有一条地区条款,专为中美航线而制订。该条款规定,中美航线提单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每件货物的最高赔偿限额为500美元。
  4.装货、卸货和交付条款。
  这是一条班轮运输中有关装卸货物滞期费的规定。该条款要求货方以船舶所能装卸的速度提供和接受货物,否则货方应对因此引起的损失,包括滞期费在内,负赔偿责任。虽然中远公司一般在国内港口没有据以向货方索赔,但作为班轮提单滞期费的条款在法律上是认可的,应该引起承、托运双方的重视。
  5.转运
  一般提单都有类似如下的规定:承运人有权在需要时将货物交与其他船舶或经铁路或其他运输方式直接或间接运往目的港,费用由承运人承担,但不在承运人控制之下的风险由货方负担。美国总统轮船公司的提单还特别指出,此种转船转运不构成绕航,以保护船东的利益。
  6.货物申报必须符合实际。
  这是托运人必须认真做到的事项,如果所报重量或尺码不实,可能会导致交付运费罚款;如果重大件货没有正确申报重量因而损坏起重机械或损坏船舶或造成人身伤亡,都要由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7.集装箱货物
  这是适应集装箱运输新制定的条款。集装箱有的由承运人装箱,有的由发货人装箱,而且由于集装箱的特点,对集装箱货物运输的责任作了如下规定:
  (1) 集装箱可以装载在甲板上,无须事先协商,并按一般货物的运输责任处理;
  (2) 凡由发货人或货方装箱的集装箱只要铅封完整,承运人对所装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负责任;
  (3) 发货人或货方如因装箱不当因而造成承运人方面的人身伤害或损失概由发货人或货方负责。因此货方装箱前必须检查集装箱,妥为积载,以保障货运安全。
  8.清洁提单与保函。
  按照跟单信用证制度,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也就是没有批注的提单。货物装船时,船上大副根据接管货物的表面状况在大副收据上签字。如有破损污损、霉变则在收据作出实事求是的批注,承运人根据大副收据签发清洁提单或有批注提单。货方对有批注的不清洁提单,往往不能接受,因为不能以这种有批注的提单结汇。承、托双方发生争执,往往由货方出具保函,承运人据此签发清洁提单,如收货人因此向船方索赔,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承运人。但是,各国对保画的法律地位说法不一。有的认定为欺骗行为,故保画无效;有的则认为是为了方便国际贸易可以通融办理。《海牙规则》对保函未作规定,《汉堡规则》给保函以合法地位,明确在承、托双方之间有效,对收货人无效。同时又明确规定,如果接受保画时有共同欺骗收货人的意图,则保函对托运人也无拘束。上述规定对承运人是很严峻的。在无欺骗情况下,如有货损,他首先要向收货人负责,而后再向托运人迫偿;在被证明有欺骗意图时,则完全由承运人承担责任,而出具保函、进行期骗行为者却述之天天。我们认为,汉堡规则的规定是合理的。对于承、托双方之间由于货物的数量或外表状况的争议,如果不会造成进一步损害,而又来不及翻舱复查,采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是可以考虑的便利措施。但如果承、托双方明知短包少件或者货物霉变仍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这确是对收货人的欺骗,应该加以限制。& &&&
& && && && &为了防止提单遗失,被窃或在转递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灭失,各国海商法和航运习惯都允许为一票货物签发一套多份正本提单.通常是正本提单一式两份或三份,每份均有同等效力,收货人凭其中一份提取货物后,其他各份失去其效力。但副本提单的份数可视托运人的需要而定,不过,副本提单不能作为物权凭证或背书转让,只能供有关作业的参考。
提单上注明为一票货物所签发的正本提单份数,可以使提单的合法受让人了解全套正本提单的份数,防止提单流失在外而引起的纠纷。保护提单受让人的利益;也可以使接受提单结汇的银行或者使在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的承运人的代理人了解用以办理结汇或者提取货物的提单是否齐全。(Full set of original B/L)
明辨提单和运输合同条款的差异
  提单在租约下签发时运输合同条款的确定
  当一次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两个文件,即租船合同和提单,并且它们看起来都像运输合同时,所产生的问题就比较复杂。首先来看一下提单及租船合同的作用。
  根据英国法律,提单有三个功能,货物收据(receipt for goods shipped),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ct of carriage)和物权凭证(a document of title)。《海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根据此条规定,提单具有以下主要作用:(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2)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货物装船的证明;(3)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分析一下我们要研究的问题,当承运人面对有关承租船舶上载运的货物的索赔时,该索赔应适用提单条款还是租约条款?各方都会试图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文件。这样,承运人可能因提单中有他喜欢的仲裁条款而希望选择提单,也可能因为租约中有更严格的诉讼时效规定而希望选择租约。你将很难预测在每个案件中哪个文件适合于哪一方,这取决于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及各诉讼地的情况。
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律原则如下:
  一、当提单在租船人手中时,因为租船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租约,因此提单只起到货物收据和物权凭证的作用,而不作为运输合同的证明。这时,索赔就适用租约条款,除非租约规定其条款可被随后签发的提单中的条款更改或替换。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无论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给租船人还是由托运人背书转让给租船人。
  二、当提单在非租船合同当事方的第三人手中时,提单就成为运输合同的证明,索赔也就适用提单条款。《海商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运人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英国案例法也有相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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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果提单中存在并入条款,则要依据并入条款的规定来确定哪些提单条款和租约条款适用。我国海商法未对如何确定租约条款是否已并入提单做出明确规定。海口海事法院在审理一起提单项下货损赔偿纠纷案件中,对租约中仲裁条款的并入问题做出了判决。在该案中,收货人(原告)以短货为由向承运人(被告)提起诉讼。提单中并入条款载明“租约中的所有条款,条件,免费和例外作为背面条款都特此并入提单”。被告以租约中的仲载条款并入提单为由提出管辖异议。海口海事法院认为,只有在提单特别提及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提单的情况下,该租约条款才能有效地并入提单并约束提单持有人。本案中提单的并入条款未能有效的将租约中的仲裁条款并入,承运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裁定驳回。最近,一个学者在分析提单的并入条款有关问题时,提出了与上述判决相同的观点。他同时还指出,提单承运人在提单上订入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条款,只有权将以其为出租人的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提单,而无权将以其他公司为出租人的航次租船合同并入提单来约束提单持有人。英国案例法规定,要使租约条款被有效地并入提单,以下三个条件必须被满足。首先,提单中必须有有效的并入条款(The Varenna案)。如果仅在租约中订明租约条款并入提单,并入是无效的。因为只有提单是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合同证明,租约条款是否被并入提单是不可能用船东和承租人之间的协议来确定的。其次,并入条款的词语必须明确描述要并入的租约条款。在The Varenna案中,词语“租约中所有的免责和条件条款”被判为并不足以包括仲裁条款,因为这个词语按照通常理解只表示有关运输和交付货物的条件和免责条款,并不足以扩展到仲裁条款。在The Miramar案中,词语“无论何种条款”,被判为可有效地将租约逐字地并入提单。但在对一些提单中不常见的条款是否也被并入这个问题上仍有疑问。最后,并入的租约条款必须与其它提单条款相一致。如果有冲突,则提单条款优先。在Hamilion v.Mackie案中,一个规定“租约项下的争议应提交仲裁”的条款在被并入提单后被判定并不适用于提单项下的争议。在The Miramar案中,由于租船人破产,船东试图向提单持有人追偿租约项下的滞期费。根据提单的并入条款租约中的滞期费条款被逐字地并入提单,但问题是该条款规定“租船人应支付滞期费”,法院拒绝将条款中的“租船人”替换为“提单持有人”。法官认为,这样做会使提单持有人接受潜在的责任来支付完全不可得知的,或完全不可预测的,或已经发生的,或随后要发生的而他没有任何责任却又不能防止的,甚至数额超过货值的费用,任何一个商人都不会愿意订立这样一个合同。这个案例的判决体现了一些对并入条款的效力的批评意见,特别是提单持有人被要求适用他完全不知道的租约条款的情况。此外,当海上货物运输中涉及到一系列转租租约,而提单的并入条款只规定并入一个租约的条款却没有特别指出是哪一个租约时,就会产生对并入条款的理解的问题。通常的规则是将并入条款理解为并入第一个租约,因为作为提单签发人的船东只在这个租约中是当事方。但是如果第一个租约为期租租约的话,情况很可能会不一样,因为其条款通常不适合于在航次租约和提单中使用。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条款的确定是很多案件争议的关键,提单是确定合同条款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就要对提单的性质及作用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同时对其条款要有准确的理解,这对实践中很多案件的处理将会是大有帮助的。
海运提单风险分析: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本文对提单的风险作一分析,并提出了防范措施。
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一)倒签和预借提单。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对此,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二)伪造提单。提单是信用证所要求的主要单据,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即凭单付款,而不审查单据的来源及其真实性。一些不法商人即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严格相符”的特点伪造提单,以骗取货款,可能货物根本没有装船,或以次充好,蒙骗客户。
(三)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 OF INDEMNITY),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
可见,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从某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是否能得到补偿,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和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已违背了民事活动诚信的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如承运人提请诉讼,根据法律,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承运人因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
(四)无提单放货。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在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屡见不鲜。由于收货人手头没有正本提单,无法及时提货转卖或销售,会产生货物压仓费用、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碰到这种情况,习惯上都是通过担保提货的方式予以解决的。即由收货人向船公司提供一份经银行会签的书面保函,要求在没有物权凭证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补交提单。但如果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有可能造成错误交货构成对提单持有人的侵权。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提取货物的不一定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也有船方偷货的可能。因此无提单交货风险是很大的,船务代理凭保函放货,而不是凭提单放货,这是一种揽险自危的行为。
二、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倒签或预借提单办理结汇,有损外贸企业形象及外运公司信誉,并可能造成经济损失。目前我国港口拥挤,船期不准是客观情况,出口公司在签约、订舱、交货时需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同时应加强对合同履行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必要时应事先设法取得客户的配合。如不得以“预借提单”时,则要注意防止发生实际装货船舶与“预借提单”的船名不相符合的情况,如因无舱位或货物迟延而改装了另一条船。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则应采取紧急措施,果断追回全套单据,重新缮制,决不可有侥幸心态。因为,从法律责任看,出口方预借提单结汇已构成伪造装运日期,一旦另一方查明事实真相,违约方须承担一定法律责任。如出口方提供了装于甲船“已装船”的“清洁提单”,而货物却装上乙船,无需细查,即可证明出口商预借了提单,仅凭这一点,进口商就可据此拒付货款并提出索赔。而“倒签提单”属托运人和承运人合谋欺骗收货人的行为,因此受害方不仅可以追究卖方的责任,而且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责任。这种行为的法律后果无论对卖方还是对承运人都是严重的。
为预防发生倒签提单,出口商应对有关装期规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例如:国外信用证时常有以下一些关于装运期的用语:(1)Latest:31,May,即最迟不晚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2)Not Later Than May 31,不迟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3)during first half of May,表示从5月1日至5月15日,包括起止日;(4)within May,即during May,从5月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5)at the end of May,从5月2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6)On or Before May 31,表示5月31日之前,包括5月31日;(7)On or About May 31,表示5月31日前后5天内,即从5月26日至6月5日止。出口商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从正当手段获得装船清洁提单,以维护良好的信誉。
(二)印刷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国际海事局提议,印制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控制其流通。
(三)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若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了解,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后悔莫及。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四)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五)选择可靠的船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根据目前航运界状况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因此 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则至关重要;装船时承托双方都要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出保函;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据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由于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六)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寻求海事法院的保护时应注意:第一,发现外方有诈骗迹象时,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有时一旦国外不法商人的诈骗行为得逞,我方就无处寻觅行骗人,即便能够找到,他也不会轻易应诉,不会轻易执行判决。以伪造单据诈骗为例,如果行骗人伪造的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根据《UCP500》惯例,议付行即应履行付款义务。若赶在银行付款之前亦即诈骗方得到货款之前,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可避免损失该货款;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诉,行骗商可能已逃之夭夭,法院作出判决也无法执行。第二,提出诉讼保全措施,这是使不法外商诈骗目的不能得逞的重要措施。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及时对诈骗者所有或诈骗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诈骗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但是,如果提出的诉讼保全是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则该请求必须在银行承兑之前提出,因为在远期信用证付款情况下,如果银行已承兑了汇票,则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就变成了汇票项下的无条件的付款义务,法院也就无权对该货款实施保全措施。
提单的使用潜在较大的风险,外贸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严格掌握,谨慎处理,将风险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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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et3032 ( 14:58:02)
信用证--LC
信用证是一种由银行依照客户的要求和指示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其当事人有:(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2)开证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它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的银行,它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不承担其他义务。(4)受益人(Beni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即出口人或实际供货人。(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买入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行。(6)付款银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证上指定付款的银行,在多数情况下,付款行就是开证行。
信用证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贷款垫付给受益人。(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 && && &信用证主要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3)对运输的要求。(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5)特殊要求。(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UCP500》)办理。”(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3)对运输的要求。(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5)特殊要求。(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即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UCP500》)办理。”(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UCP500》规定:信用证是一项约定,按此约定,根据规定的单据在符合信用证条件的情况下,开证银行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UCP5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买卖合同或其他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UCP5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其他行为。只要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并支付的责任。
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否附有货运单据划分为:跟单信用证及光票信用证。
(2)以开证行所负的责任为标准可以分为:①不可撤销信用证。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能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②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不必征得受益人或有关当事人同意有权随时撤销的信用证,应在信用证上注明“可撤销”字样。但《UCP500》规定: 只要受益人依信用证条款规定已得到了议付、承兑或延期付款保证时,该 信用证即不能被撤销或修改。它还规定,如信用证中末注明是否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以有无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①保兑信用证。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以保兑的银行,称为保兑行。②不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4)根据付款时间不同,可以分为:①即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②远期信用证。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③假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和费用由开证人承担。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讲,实际上仍属即期收款,在信用证中有“假远期”(Usane L/C Payable at Sight)条款。
(5)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可分为:①可转让信用证。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统称“转让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 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要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且只能转让一次。②不可转让信用证。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末注明“可转让”,即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通常在 分批均匀交货情况下使用。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条件下,恢复到原金 额的具体做法有:①自动式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②非自动循环。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能恢复到原金额使用。③半自动循环。即每次用完一定金额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末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第×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7)对开信用证。指两张信用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它多用于易货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办法来沟通贸易。原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应高于对背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的规定。
(9)预支信用证。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即开证行付款在前,受益人交单在后,与远期信用证相反。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受益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说明书,当货运单 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10)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指开证行根 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 定并提交开证人违约证明,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它是银行信用,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人违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
& && && && && && &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
(一)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银行保函是由银行开立的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承担绝对付款责任。银行保函大多属于“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是不可撤销的文件。银行保函的当事 人有委托人(要求银行开立保证书的一方)、受益人(收到保证书并凭以向 银行索偿的一方)、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其主要内容根据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UGD458》规定:(1)有关当事人(名称与地址)。(2)开立 保函的依据。(3)担保金额和金额递减条款。(4)要求付款的条件。
& & 银行保函的种类按用途可分为:(1)投标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向招标人承诺,当申请人(投标人)不履行其投标所产生的义务时,保证人应在规定的金额 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2)履约保证书。保证人承诺,如果担保申请人(承包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业主)之间订立的合同时,应由保证人在约定的金额限度内向受益人付款。此保证书除应用于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外,同样适用于货物的进出口交易。(3)还款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保证人承诺: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的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支付的款项退还或 还款给受益人,银行则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还款保证书除在工程 承包项目中使用外,也适用于货物进出口、劳务合作和技术贸易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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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et3032 ( 14:58:26)
什么是提单 记名,指示,背书? 让你一帖搞清, 把提单讨论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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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理理概念,记名提单STRAIGHT B/L啊,指示提单ORDER B/L啊,再加上背书,肯定大家很头晕,其实很简单:
如果收货人是具体的公司名称,那么这个提单就是记名提单,这份提单记录了收货人的名字,只有收货人才能提货.那么当货物装上船的时候,这份货权就完全是收货人的了. 所以通常不赞成这样做,无论对卖方和付款银行都不利.那么有的网友问为啥有些收货人公司的名称前面加了:
TO ORDER OF xxx公司=ORDER OF xxx公司,或者 TO ORDER OFXXX 银行=ORDER OF XXX银行,
这也显示了具体的公司和银行名称啊,为啥不是记名提单呢,
这首先要理解 TO ORDER OF XXX =ORDER OFXXX的意思,这个意思是指凭XXX的指示,凭XXX的指示才能使另外的人使用提单来提货(也就是把代表货物的单据卖给其他人,使他直接去提货)那么怎么指示呢,发电报传真打电话给货代吗?不是的,这个指示是用背书来体现的,我们来看看常用的指示提单各种情况:
提单收货人之记载方式   & && && && && &&&背书方式& && && && && &
To order of shipper 凭托运人指示&&  & & 托运人背书& && && && &
To order of XXX Bank 凭银行指示  & && &&&银行背书& && && && && &
To order of XXX公司 凭xxx公司指示& && && &xxx公司背书& && && &
To order=To the order 凭指示& && && && &&&托运人背书
至于背书的方式,可以做成空白背书: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就可以转让提单,谁拿到正本提单谁提货可以做成记名背书:还是谁背书谁在单据背面盖个章+签字,然后打印一句话
Please deliver to XXX公司,这样这个XXX公司就 可以凭正本提单去提货了。
另外补充各种写法: TO ORDER OF= TO THE ORDER OF = ORDER OF
& && && && && && &&&TO ORDER= TO THE ORDER= ORDER
如果TT付款, 出货前全部付清,当然记名没有问题, 给客户拿货权又如何?
如果TT付款, 出货前没有付清,当然记名会有问题, 给客户拿货权很危险!
如果DP托收, 提单是记名提单,银行白做,有些国家不要正本可以提货的!
记名提单的货权从出具后就和你们没有关系了, 提单=提货单记在客户名下,只有他可以去提货,
而且这个提单不可以通过背书转让, 所以不存在是否你们掌握货权的问题.
提单收货人之记载方式   & && && && && && && && &背书方式& && && &货权转让买方
& && && && && && && && && && && && && && && && && && && && && &&&(背书给特定的买方或者空白背书)
To order& &of shipper凭发货人指示     & && & 托运人背书& && &&&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To order of XXX Bank 凭银行指示  & && && && && &银行背书& && && &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To order of XXX公司凭xxx公司指示& && && && && & xxx公司背书& && &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To order /To the order 凭指示& && && && && && &&&托运人背书& && & 买方付款取得提单时
ToXXX公司或XXX公司& && && && && && && && && && &&&不要背书& && && &开了提单货权就是收货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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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出口方,提单CONSIGNEE:To order of XXX公司凭xxx公司指示,如果客户不要货,而正本提单还在出口方手上,(物权还在我们手上,对吧?),如果我们要转卖其他客户该怎么办? 是不是叫货代修改提单上的CONSIGNEE 和 NOTIFY PARTY 就可以了?
10楼的问题很好, 个人理解如下:
提单收货人做成To order of XXX, 凭XXX指示, 那么首先承运人(船公司)只能在接到至少一份正本提单的时候,以XXX的背书指示内容来放货给特定的提货人。没有XXX的背书,提单就不能转让,这点毋庸置疑。
其次你们作为托运人(Shipper)虽然拿到的货代提单,但是货代是代表船公司与你们签约出具提单的,这个提单相当于一种海运合同,船公司有妥善保管,运输和交付货物给提单应属占有权人的义务,执行上述义务才算完成合同。 上述义务没有完成前提单完全是是托运人物权凭证。
但是我们做惯了出口方,有时也要站在进口方的角度来考虑一下问题。如果随随便便都可以修改收货人,通知人等提单内容,那么如果出口人因为市场价格上升不愿意卖给原来的买方行不行? 而且提单的修改是有一定条件和时效性的, 譬如更改SHIPPER / CONSIGNEE / NOTIFY PARTY 等主要内容,如果是错字、地址之更正也许还比较容易,但是修改CONSIGNEE等,一般都需要托运人将全套正本提单缴回并出具保函后才能更改。至于说时效性是要看提单的更改是货在途中还是到港后,到港卸货了没有,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处理,比较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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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出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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