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收益权安全吗可以拆分转让吗

金融资产收益权可以拆分转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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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深扒平台搭上金交所后收益权转让套路
  三、业务中的收益权转让
  在过去P2P的业务模式中,平台往往会对接线下机构的资产端。小贷、保理、融资租赁公司有大量的债权和收益权,他们通过P2P平台与投资人(受让人)对接转让手中的权利以回笼资金,并承诺到期回购以保证投资者利益。
  其中,P2P作为通道将债权和收益权打包、重组和拆分出售给平台投资者,收取中间费用,本质上是一个线上类证券化的过程,但存在刚性兑付的问题。
  随后,由于限额令的出现,不少颇具实力的平台通过成为金交所会员、股东通过金交所的通道在平台上销售大额资产。除了定向债务融资计划外,P2P可以通过旗下小额贷款或者满足大额融资需求,随后将信贷资产收益权挂牌在金交所,平台则展示金交所产品承担着类似承销商的角色。目前,由于金交所监管趋严且行业政策有切断与金交所链接的趋势,一些集团化的平台将金交所业务与P2P隔离,一般放在“定期理财”栏目。
四、收益权转让的三大风险
  网贷之家研究中心认为,在实践过程中,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收益权拆分转让存在着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兑付风险和信息不透明的问题。
  首先,在金融资产的拆分转让中,投资者投向金融资产是否服从“投资者适当性原则”颇具争议。
  目前,互联网平台销售的金融资产收益权拆分转让的产品的交易模式上,并没有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对于一些底层资产为私募、信托、券商等资管计划没有对投资者和产品风险进行正确的匹配以实现风险隔离。在今年1月“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上,监管方特别指出了“一些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将收益权等拆分转让,变相突破200人界限,涉嫌非法公开发行。”事实上,监管部门对于、私募产品及资管产品等,都有委托人数和初始资金的规定:单一的产品,委托人只能有一个;而集合产品,委托人必须两个以上、200人以下;信托产品、私募产品及资管产品等通常要求初始投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但互联网平台为了实现规模增长,并没有对投资资金实行穿透性原则,通过金融资产拆分变相降低了投资门槛、突破投资人数上限,出现“千元买私募”的现象,一些中小投资者购买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金融资产。
  其次,在收益权拆分和转让过程中,投资者在风险事件发生后会存在一定的兑付问题。
  收益权转让业务中,受让方享有要求转让方将产生的收益等额支付给受让方的权利,这种权利本质上是一种债权。以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为例,投资人(受让人)享受的是收取信贷资产所产生利息的权利,是对于转让方的债权。这就意味着一旦底层资产中的债务人出现违约,受让人无法直接对债务人进行追索,只能向出让人主张其合法权利,具有不确定性。另外,由于投资人(受让人)不符合资管计划合格投资者的要求,投资人与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之间并没有法律上的联系,即无法向资管计划的管理人行使追索权。
  再次,平台对于金融资产拆分和转让项目的信息披露依然不算透明。
  在资产收益权转让的过程中,基础资产是否能产生符合预期的现金流对于投资者而言至关重要。然而,平台对于金融资产的信息披露目前仍然处于“形式重于实质”的阶段。一方面,一些平台会将转让的基础金融资产标的进行嵌套和复杂化,理财计划往往是信托计划和资管计划的集合,投资者无法获取基础资产的基本信息。另外,就算一些知名平台,其对于资产的信息披露也只是形式而已。例如上述招财宝的天金所产品,说明书很长、很复杂但至始至终未对“基础资产”进行描述。而目前百度理财上的定期,其《转让说明书》中对于资产包的描述也仅为“符合监管要求的优质债权类资产”。不过,信息披露匮乏并不意味着金融资产包含较大风险,事实上投资者的决策更多的是出于对互联网理财平台的品牌信任,而不是对于金融资产本身的理解。
  但投资者须知在以上业务链条中,金交所和互联网金融平台都是出具免责声明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投资人需自行承担风险。所以在投资收益权转让项目时,除了选择较为知名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外,更重要的是选择信息披露充分、资产属性较为明确的产品,例如显示承兑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其次,对于一些信息披露不充分的资管收益权转让,最好挑选出让人实力强劲的项目,有回购协议尤佳。
  虽然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收益权转让拆分仍然存在争议,但如百度金融、京东金融、陆金所等主流平台已经开始刻意的设定投资门槛以符合200人的界限。近日,证监会更是发布了《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将成为未来监管层的关注重点。这意味着在金融环境收紧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政策空白期正在接近尾声,拥抱监管、合法合规或是未来的主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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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祝玉婷&RF13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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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推荐借助金融创新违规拆分转让私募产品收益权
& & 2015年,上海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关注到,辖区某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投资者的方式销售私募投资基金,引发多起投资者投诉。
& & 一、案情概述
& & &&XX宝&为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其网站、APP等互联网形式,为产品转让方和受让方提供收益权转让服务,平台运营商为上海某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XX宝&主要模式为&收益权转让&服务。客户可在平台上受让基础产品收益权,其中基金资产类别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资产管理计划、有限合伙型及契约型私募基金等。&
& & 首先,由J公司全资控股的SPV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作为合格投资者,先行购买相关私募产品。然后,由Y公司将其持有的私募产品收益权分拆后,通过&XX宝&转让给注册用户。注册用户为增加所持收益权的流动性,可以通过&XX宝&再向其他注册用户转让收益权。&XX宝&设定的投资金额起点分别为1000元(固定收益类)和1万元(权益类)。此外,按照Y公司和投资者签署的《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私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在转让后均由受让方承担。&
& &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监局对平台运营商J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总经理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与J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以及主要销售机构总经理谈话提醒,要求停止开展私募产品收益权转让业务。目前平台运营商已经停止相关业务,并有序清理存量产品
& & 二、风险启示
& & 该案是私募基金领域以金融创新名义,变相突破合规底线的典型案例。由于《私募办法》明确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一些公司为规避相关规定,通过创设收益权转让业务,试图突破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标准。&
  1.警惕披着&金融创新&外衣的违规资金募集。J公司利用新型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的外衣包装私募基金业务,将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大量不合格投资者。投资者在通过互联网平台购买金融产品时,应仔细阅读相关产品介绍,了解买的是谁的产品、到底与谁签约、资金划到何处及具体投向等;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咨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或监管部门。&
  2.切忌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私募办法》明确规定,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个人投资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少于50万元。该投资门槛是出于保护投资者的考虑,建议投资者在投资之前,充分了解产品的风险属性和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量力而行。&
& & 3.投资者应定期学习私募知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得金融业务不断创新,投资者在参与私募基金等风险较高的金额投资业务时,也要持续学**相关知识,比如浏览监管部门或协会网站、阅读报刊杂志。认真辨别,切勿被所谓的新形式、高收益蒙骗,切记&你看中的是别人的收益,别人惦记的却是你的本金&。&
& & 4.切忌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只有在协会通过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才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建议投资者在购买私募产品前,先在协会官网进行查询()。金融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的模式与限制_图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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