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二手农村买卖房屋怎么过户,已过户,但是买家在过三个月都没付余款,我可以向法院申诉,解除合同,并提出违约金赔偿吗?

婚后房产判决给我,我付10万,20万的房贷无法过户,孩子父亲申请法院执行要求我搬出婚房,支付余款5万,_百度知道
婚后房产判决给我,我付10万,20万的房贷无法过户,孩子父亲申请法院执行要求我搬出婚房,支付余款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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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不够明确,如果法院已经将房产判给你,孩子父亲怎么可能申请法院要求你搬出婚房?把问题叙述清楚才能依法判断,给就一个回复。
首先应当起诉,如果已经起诉,法院将按照法院判决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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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法院拍卖后说好余款一个月后去拿,一个月后法院却说买家没付款,这种情况乍么办?
房子被法院拍卖后说好余款一个月后去拿,一个月后法院却说买家没付款,这种情况乍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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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伴们还在答题的路上,先看看下面这些内容吧~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有的二手房买家要用所交易的房屋进行抵押贷款。可是作为卖家,我把房子给买家做贷款会不会有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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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因延期交房未付余款 开发商将房卖给了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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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买的房子,咋会被开发商卖给别人?”近日,榆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购房者贾先生在榆林开元大道东公园时光小区购房一套,付款一部分后,发现开发商延迟交房,便没有付余款,之后,该小区开发商榆林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又将这套房子卖给了别人。一气之下,贾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今年2月25日,榆阳法院一审判决,贾先生与榆林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团购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于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贾先生已付房款人民币117914元。
原标题:购房者因延期交房未付余款 开发商将房卖给了别人“我买的房子,咋会被开发商卖给别人?”近日,榆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购房者贾先生在榆林开元大道东公园时光小区购房一套,付款一部分后,发现开发商延迟交房,便没有付余款,之后,该小区开发商榆林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又将这套房子卖给了别人。一气之下,贾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今年2月25日,榆阳法院一审判决,贾先生与榆林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团购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于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贾先生已付房款人民币117914元。购房人贾先生称,2009年12月,他与开发商签订了团购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开元大道东华盛春天小区(后更名为公园时光小区)的18幢1单元9层2号房屋出卖给乙方,面积为128.59㎡,总价格为390914元。合同签订之前交付押金20000元,打桩开始的3个工作日内交付合同总价的20%(押金包括在内),三层建完再付合同总价的10%,十层建完支付总房款的30%,主体封顶经验收合格后付到总房款的90%,竣工验收后付到92%,剩余5%为质保金保修一年,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另外3%待房产证办理后交给乙方后一次性付清。如需办理按揭的,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提供办理按揭的相关手续办理。日开工,日三层建完,2010年8月底主体封顶,2011年7月底交付使用等事项。”合同签订后,贾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在合同签订之前交付20000元押金,于日交付20%的款58200元,于日交付10%的房款39714元,三次共计人民币117914元。贾先生称,2011年7月,开发商无法按照合同履行交房义务,更为严重的是整个小区28幢楼,只开盘3—5,小区无法达到入住条件,且从2010年至2013年小区陆续有开盘,确定交房时间为2014年4月,但开发商迟延交房并不再给他办理按揭手续已构成违约,为此事,贾某多次向开发商提出交涉,均无果。日,华盛公司将出售给贾先生的房屋又出售给别人,并且该房屋已经被别人实际占有使用。华盛公司辩称,因天气原因在施工过程中有迟延,事后向贾某多次催收房款,并经报纸公告等多种渠道,贾某均拒绝交款且未收房,所以该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榆阳法院审理查明,日,贾先生与榆林市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团购房屋买卖合同。贾先生先后三次向被告交纳房款人民币117914元,后贾先生不能向华盛公司交房款,该公司于日将出售给贾先生的第18幢1单元9层02房出售于高某。依团购房屋买卖合同“超过5日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30日不能交款的终止合同,甲方有权另作处理。甲方在5日内将乙方所交房款全部无息退还。”的明确约定,在原告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被告交纳房款的情况下,被告将房屋另售他人未构成违约,故被告应将原告所交房款117914元全部无息退还原告。原告诉请被告退还原告已交付房款117914元的诉讼请求,有必要的事实依据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判决贾先生与华盛公司签订的团购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于判决生效之日予以解除。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华盛公司返还贾先生已付房款人民币117914元。点评:房子成为很多人的心结,买房子变成了人生中的头等大事。在房产买卖的过程中,欺诈和陷阱无处不在,因此而发生的纠纷数不胜数。房屋买卖不是小事,买家更应擦亮眼睛,因为房产比普通商品有更多的“陷阱”,只有事前多做功课,多核查多了解,才能尽可能避免“雷区”。通讯员榆阳区人民法院 李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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