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有权认定工商登记网面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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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行初字第148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013)徐行初字第148号
原告郑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xx路xx号。
被告上海市xx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x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xx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上海市x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关xx,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x,女,xx土地储备中心工作。
原告郑xx不服被告上海市xx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日作出的沪x房拆裁字(2012)第x号裁决,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xx,被告上海市xx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xx,第三人上海市xx土地储备中心(下称“储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裁决的主要内容为:上海市xxxx路xx号(与xx路xx号为同一地址)属于沪x房管拆许字(2009)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被拆迁范围,房屋性质私房。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者郑xx,土地坐落xx路xx号,用地面积202平方米。另据勘丈记录表记载,该户房屋建筑总面积为233平方米,内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张,字号名称上海市xxxx杂货店,经营者周xx(郑xx前妻),经营场所上海市xxxx街道xxxx路xx号,根据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周xx向郑xx借17.5平方米做营业场所之用。郑x于日报死亡,郑xxx、郑xx系郑x之子,申请人储备中心认定被申请人为郑xxx、郑xx等,被拆除房屋建筑总面积233平方米,其中居住用房建筑面积215.50平方米,非居住用房建筑面积17.5平方米。拆迁过程中,被申请人拒绝对被拆除房屋实施测绘。
经估价公司评估,被申请人被拆除居住房屋房地产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450元,非居住房屋房地产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9000元,估价时点均为日,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根据x府发[2006]xx号文规定,该区域范围内最低补偿单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200元,价格补贴系数20%,另按规定,被拆迁房屋价格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申请人已将适用于该地块的补偿安置方案(宣传提纲)在基地内公示。
申请人曾提供书面安置方案供被申请人选择:一、居住房屋:方案一、被申请人房屋货币补偿款为3372575元。方案二、被申请人可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提供房源方案一、上海市xx路xx弄xx号401室、501室、502室;房源方案二、上海市xx路xx弄xx号1102室、1302室、1401室。上述房屋估价时点均为日,两套方案被申请人任选其一,双方需互补差价。二、非居住房屋:被申请人房屋货币补偿款为507500元,另基地再给予被申请人非居住房屋一次性补偿203000元。三、其他补贴:1.居住房屋:申请人给予被申请人奖期外搬迁补贴431000元,安居补贴30000元,装修补贴64650元;根据沪价商[号《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补偿相关费用。2.非居住房屋:申请人按规定支付停业补偿7000元;申请人按有关规定支付因拆迁所发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等相关费用。另待被申请人房屋测绘后,申请人愿意按基地公示方案对被申请人房屋中不予认定的建筑面积给予材料费补偿。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安置方案未接受,双方协商不成。申请人于日向被告申请裁决,并提供裁决安置房屋。被告受理后组织双方调解,被申请人郑xxx、郑xx出席调解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被告据此依法作出裁决如下:一、申请人应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对被申请人居住房屋进行补偿安置。xxxx路xx号被申请人的居住房屋货币补偿款为3372575元。房屋调换地点:1.上海市xx路xx弄xx号401室,建筑面积90.99平方米,价值1107985元;2.上海市xx路xx弄xx号501室,建筑面积90.99平方米,价值1107985元;3.上海市xx路xx弄xx号502室,建筑面积111.04平方米,价值1365792元。上述三套安置房房价合计3581762元,房屋建筑面积合计293.02平方米,估价时点均为日。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房屋调换差价款209187元。二、申请人应以货币补偿对被申请人非居住房屋进行补偿安置。被申请人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款为507500元。另申请人再给予被申请人非居住房屋一次性补偿203000元。三、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居住房屋奖期外搬迁补贴431000元,安居补贴30000元,装修补贴64650元,合计525650元。四、申请人应按沪价商[号《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之规定支付被申请人相关费用。五、申请人应按规定支付非居住停业补偿7000元,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因拆迁所发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等相关费用。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房屋拆除前应委托有房屋勘测资质的单位做好该房屋现状建筑面积勘测工作,对被申请人的被拆除房屋中不予认定的建筑面积按基地公示方案给予材料费补偿。七、被申请人郑xxx、郑xx等(户)应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从上海市xxxx路xx号搬至上述安置地点,并负责将上海市xxxx杂货店迁出。逾期不搬,被告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原告诉称,2009年原告房屋所在区域开始动迁,该户向动迁单位提交了相关的房屋、土地等材料,但动迁单位未予采纳,后由被告进行了裁决。该裁决认定原告户的有证房屋面积与实际不符,遗漏了单位占用土地和危房用地面积共计150平方米,营业房仓库面积和私营公司用房面积共计45平方米,对于该户83年、87年开户的营业执照和家庭析产材料未予采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依法予以撤销。
被告辩称,被告根据原告户合法有效的国有土地使用凭证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对该户的被拆房屋面积进行了认定,依照拆迁规定和法定程序对原告户作出了裁决。该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第三人述称,同意被告意见。
庭审中,被告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出示了下列证据及法律依据: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2.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延长许可通知;3.xx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划转设置xx土地储备中心的通知及土地储备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4.上海xx市政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房屋拆迁资格证书;5.签约率说明;6.xxxx路xx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堪丈记录表、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离婚证、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摘录;7.上海市xxxx杂货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8.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动迁宣传提纲、动迁安置方案、商谈记录、送达回证;9.关于同意增加安置房源的批复、安置房源产权证及评估报告;10.裁决调解会记录、当事人的委托书;11.原告户提供的材料;12.裁决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会议通知及送达回证;13.被告集体讨论决定;14.裁决书及送达回证;1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沪价商(号]《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
经质证,原告认为裁决认定原告户的房屋面积与实际不符,动迁安置方案与原告户没有协商过,该户另有两个营业执照希望能给予补偿。第三人对被告的证据没有异议。
综合庭审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确认如下事实:上海市xxxx路xx号(与xx路xx号为同一地址)属于沪x房管拆许字(2009)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被拆迁范围,房屋性质为私房。根据该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勘丈记录表记载,土地使用者为郑x(于日报死亡),用地面积为202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为233平方米,内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张,字号名称上海市xxxx杂货店,经营者为周xx(郑xx前妻),经营场所为上述地址。根据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周xx向郑xx借17.5平方米做营业场所之用。拆迁人第三人储备中心认定该户被拆除房屋建筑总面积233平方米,其中居住用房建筑面积215.50平方米,非居住用房建筑面积17.5平方米。
经估价公司评估,上述被拆除居住房屋房地产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450元,非居住房屋房地产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9000元,估价时点均为日,根据相关文件规定,该区域范围内最低补偿单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200元,价格补贴系数20%,被拆迁房屋价格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第三人向xxxx路xx号户送达了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的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并提供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该户对补偿安置方案未接受,拆迁双方协商不成。第三人于日向被告申请裁决,并提供裁决安置房源,安置房评估时点日。被告于同日受理裁决申请,向上述被拆迁户和第三人发出受理通知书、答辩通知书、会议通知等材料。其后被告组织拆迁双方进行调解,该户郑xxx、郑xx出席调解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日,被告作出拆迁裁决。原告不服被告的裁决,向xx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xx人民政府复议决定维持被告的裁决。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依法有权作出裁决。第三人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xxxx路xx号房屋进行拆迁。根据该户《国有土地使用证》、勘丈记录表及相关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其土地使用者为郑x(已亡),房屋建筑总面积233平方米,内有经营者为周xx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张,经营场所为上述地址,营业场所为17.5平方米。被告由此认定该户被拆除房屋建筑总面积233平方米,其中居住用房建筑面积215.50平方米,非居住用房建筑面积17.5平方米,并认定郑x之子郑xxx、郑xx等为被拆迁人,有据可依。经审查,第三人向xxxx路xx号户送达了拆迁评估报告和补偿安置方案,之后在与该户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被告申请裁决。被告在房屋拆迁许可的有效期内受理裁决申请,按程序组织拆迁双方调解。最终在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作出裁决。该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程序合法。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裁决,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上海市xx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日作出的沪x房拆裁字(2012)第x号裁决。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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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网安备 28号根据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米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案号:(2014)云刑初字第236号,日期:。
判决书明确写明:本院认为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使用虚假材料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决书第6页14-15行)。
被告人米某某案发后已退还全部赃款,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判决书第7页5-6行)。
判决如下:被告人米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赃款37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本人查找有关法律文件又咨询了律师都认为:法院认定米某某诈骗数额已达巨大,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人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举报均没有回应,向云龙法院纪检书记阚学军书面反应置之不理,现向社会公布,认为这是一起任意践踏法律、强奸法律行为。
&&&&&附:米某某刑事判决书1份(网络版)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米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云刑初字第236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某某,女。日因涉嫌贪污罪由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日经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因被告人米某某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在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而未执行逮捕),于日由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后变更为监视居住。
辩护人蔡军,江苏清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刘斌,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犯贪污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广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米某某及其辩护人蔡军、刘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被告人米某某在担任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某某改造项目某组组长期间,在履行动迁工作过程中,为了使自己的被拆迁房屋一楼住宅按“住改非”面积获得国家拆迁补偿款,遂伪造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云龙分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商企业登记资料查询单、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等资料,并利用自己实施动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以动迁人员的名义在自己被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确认单、住改非营业面积确认单上签字,致使其虚假“住改非”面积的拆迁协议被审核通过,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7万余元。
案发前,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因有关案件找被告人米某某取证,被告人米某某在配合司法机关取证期间交代了自己的犯罪问题,案发后,被告人米某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37万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朱某某、徐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文件,某某改造项目动迁人员联络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动迁工作组职责及工作流程,伪造的营业执照,工商企业登记资料查询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米某某身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不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表示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米某某对上述指控提出异议,辩解营业执照是其找人花5000元补办的,但其在申报拆迁时并不知道是假的,是检察机关找谈话的时候才知道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米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1、被告人不仅为动迁组人员,同时也是被拆迁户,其是以被拆迁人的主体取得涉案款项,不需要利用职权的便利。其在动迁工作中负责宣传拆迁政策,动员拆迁,不可能利用职权的便利,不构成贪污罪。2、被告人不存在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其房屋一楼从1988年起就出租给他人经营直至拆迁,其房屋是实际上的“住改非”,应当得到“住改非”的补偿款。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0月,被告人米某某在担任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某某改造项目某某组组长期间,为了使自己位于徐州市云龙区XX街XX号的被拆迁房屋一楼住宅按“住改非”面积获得国家拆迁补偿款,隐瞒了其拆迁时无一年以上营业执照,不符合“住改非”政策规定的事实,持内容虚假的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云龙分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商企业登记资料查询单、徐州市国家税务局、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证》等资料进行申报,使其虚假“住改非”面积的拆迁协议被审核通过,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7万余元。
案发前,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因有关案件找被告人米某某取证,被告人米某某在配合司法机关取证期间交代了自己的犯罪问题。案发后,被告人米某某已退缴赃款人民币37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米某某的多次供述,我是某某项目动迁组某某组组长,负责宣传拆迁政策,做被拆迁人思想工作,对被拆迁户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的证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如有“住改非”的情况,经评估组的工作人员评估后,动迁组的人员在面积确认单上签字,也要在拆迁协议上签字认可,对拆迁协议上面的内容进行核实,内容要跟我们入户掌握的情况要一致。然后把拆迁档案材料递交给协议送审组处理。我家位于XX街XX号房屋在进行动迁的过程中,我作为动迁人员和被拆迁人,以虚假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多获得了国家补偿款37万多元。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只有在拆迁一年前办的营业执照才能作为住改非进行补偿。因为我房子营业执照办好不满一年,无法按照住改非的房屋补偿,为了能多获得补偿款,我遇到一个人说能把我的营业执照办成十五年以上的,但要5000元,办假的只要300元。我就准备花5000元办真的。这个男的用了两三天的时间就帮我把一整套营业执照材料办好了。我就把这一整套材料作为拆迁档案送到协议送审组去了。我的房屋就是按照营业期限超过十五年赔偿的。我在日确实办了一份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日用百货零售,是真的,那个男的帮我办营业执照的时候,套用了我办的真实的营业执照的注册号,但是把经营范围变成了炒菜烧菜。我的房子确实出租给别人干过饭店,为了多获得赔偿,我就让那个男的把登记的时间办成了15年以上的,开业日期写成了1994年。因为我当时认为我找的那个男的给我办的营业执照等材料从外部是查不出来是虚假的,我本身也想通过住改非多获得一些补偿款。我分别作为动迁人员和被拆迁人在拆迁安置协议、住改非面积确认单等材料上签了字。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某某办事处任党委书记,副书记徐某为某某造项目某某组副组长。某某项目启动的时候,和徐某一起给成员开过动员会,要求按政策拆迁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因为部分工作人员在某处有拆迁房子,要求工作人员带头搬迁,没有说过让拆迁人员想办法、办个证照来拆迁类似的话。
3、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任某某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朱某某书记委托其全程参与负责某处拆迁改造项目工作,担任某某组的副组长。给拆迁工作人员开过动员会。要求严格执行上级的政策,廉洁自律。拆迁人员有拆迁房的要带头拆迁,没有说过云龙社区的两委成员可以办个证多得到补偿,只要被拆迁户的房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一致,就可以跟被拆迁户签协议。指挥部协议送审组要求拆迁协议必须由各小组的组长签字,米某某是组长,正好负责自己家的房子就自己签了协议。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其2009年3月被抽到某处拆迁组去工作,担任某某组组长,一般情况下都是本着“见证拆迁”的政策。对于住改非房屋的认定要首先看有没有营业执照,其次看工商局出具的初始登记的年限表,因为不同的经营年限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对于合法营业执照的认定,要求是一年以上,执照的姓名要与产权人或者产权人的配偶姓名一致。如果拆迁房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一直租给别人用于实际经营不能认定为住改非房屋。
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与被告人米某某的房子是隔壁,在95年前后被告人就搬走了房子一直出租。
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某某公司从2004年开始租赁米某某的房子,租了米某某一楼的大部分房子。2009年合同到期之后,因为和米某某很熟就没有再续签合同,一直租到2010年被拆迁之前。
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某某局办事处工作过,办事处曾经租过米某某一楼的房子作为办公用房,一直租到1995年底或1996年初。
8、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简称78号令)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简称22号文件)都是徐州市征收办起草的。不论房屋是私房自营,还是出租经营,如果按照住改非来补偿必须有几个条件要满足,1、要有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不能无照经营,哪怕房屋实际用于经营,但如果没有营业执照,不能按照住改非来补偿。2、营业执照所注明的营业地点必须明确载明在被拆迁的房屋上。被拆迁房屋出租给别人经营,但经营人的营业执照是别的地方的,被拆迁房屋也不能按照住改非来补偿。3、营业执照上载明的营业面积也要与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一致。应按照工商局认定的经营面积补偿。在出租经营的问题上,不能说你的房屋随便租给谁用了,只要那个人从事经营活动,也不论那个人是否有营业执照或者他的营业执照上所载明的营业地点是否在被拆迁房屋上,那你的房屋就按照住改非来补偿,这样肯定是不行的。
9、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政府文件、某某改造项目动迁人员联络表,证实被告人是某某项目某某组第某某组组长。
10、某某改造拆迁计划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证实根据徐州市人民政府第78号令、徐政发(2007)22号、徐政发(2005)5号等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对某某的房屋实施拆迁、制定实施方案。关于住改非房屋的认定,需在合法面积认证基础上,依据徐政发(2007)22号文件,按照取得营业执照时间及持续经营年限进行认定。日后取得营业执照并已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16年以上为90%。
11、某某改造项目拆迁基本流程、动迁工作组职责及流程,负责完成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并落实拆迁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协议,根据房屋摸底面积对被拆迁人的房屋面积、产权证、营业面积进行比对、核实,确认合法产权面积及营业面积,签订拆迁协议,由动迁人员及被拆迁人签字确认。督促被拆迁人搬家交房。动迁组与拆迁户签订协议后填写协议移交单连同协议一并上报协议送审组。
1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告、拆迁公告、调查汇总表,证实国有土地被收回,被告人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336.73平方米,拆迁号为1-141、142。
13、个体工商户登记核定情况表、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表等书证,证实2010年4月被告人米某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的真实的营业执照情况。载明经营范围是日用百货零售,经营场所面积336平方米。
14、伪造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商企业登记资料查询表、税务登记证,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云龙分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伪造工商营业执照、工商企业登记资料查询单和税务登记证的等虚假材料的事实,载明的经营范围是炒菜、烧菜,经营场所面积168.36平方米,开业于1994年3月。
15、徐州市棚某某区某处项目城中村合法面积确认单、徐州市某某区某处项目住改非营业面积确认单、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在其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确认单、住改非营业面积确认单上其作为动拆人员及被拆迁人均签字确认。
16、徐州市某某区改造某处一道街项目拆迁补偿测算表、徐州市某某区改造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徐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款变现支付审批表、徐州市区房屋拆迁附属物评估结论、房屋拆迁评估报告单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房屋住改非面积168.36平方米、每平方单价6639元,被告人获得拆迁补偿的情况。
17、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徐州市暂扣款物专用收据,证实被告人已退出赃款人民币37万元。
18、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证实被告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无受审能力,在侦查过程中逮捕决定没有执行。后经鉴定,被告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目前病情趋于缓解,具有受审能力。
19、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米某某是在检察机关因有关案件找其取证期间主动承认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米某某无异议,其辩护人对部分证人证言、书证提出异议,认为依据上述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贪污罪。
被告人米某某的辩护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下列证据:
1、证人杨某某、魏某某等人询问笔录,证实拆迁过程中动员组告知他们其拆迁房屋可以按住改非补偿的情况,被告人米某某负责动员、宣传,对被拆迁户提出的条件没有权利答复。
2、承租人徐州市某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被告人拆迁房出租的情况。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拆迁房屋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的事实。
4、个体工商户电子查询材料,证实被告人拆迁房屋用于经营的事实。
5、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其按照指挥部协调组要求同意被告人米某某在签协议时由被告人自己签字。
6、被拆房屋照片。
7、人员名单,证实得到住改非补偿的拆迁户。
8、楼盘宣传资料,证实涉案房屋按照4000赔偿不符合常理。
9、租房证明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房屋出租情况。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公诉机关对其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异议,认为以上证据不能否定被告人米某某犯有贪污罪。
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能够证实被告人米某某为了使自己的被拆迁房屋一楼住宅以“住改非”面积获得国家拆迁补偿款,使用内容虚假的徐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云龙分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工商企业登记资料查询单、税务登记证等资料,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7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且具有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作为定案依据。
对于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不能证实被告人米某某的被拆迁房屋符合住改非的条件,亦不能否定其使用虚假材料获取补偿款的事实,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观点,达不到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使用虚假材料的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关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米某某系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犯有贪污罪并应在十年以上量刑的指控,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在徐州市某某区某某项目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动迁组某某组长,又是被拆迁户,其作为动迁人员虽在住改非营业面积确认单上签字,但只是对被拆迁户的拆迁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其获取住改非补偿款的手段,主要是通过隐瞒真相、使用虚假材料而取得的,虚假材料是其获取补偿款的关键所在,故其行为不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指控其构成贪污罪不能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米某某是以被拆迁人的主体取得涉案款项,不需要利用职权的便利,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米某某作为被拆迁户采用隐瞒真相、使用虚假材料的手段,骗取拆迁补偿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不存在骗取拆迁补偿款的行为,其房屋是实际上的“住改非”,应当得到“住改非”补偿款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相关书证及证人证言,被告人的房屋虽然长期出租给他人用于经营,但不符合认定住改非的拆迁政策规定,被告人系通过使用虚假材料才取得了补偿款,否则也无需办理假证,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米某某所作的营业执照是其找人花5000元补办的,但其在申报拆迁时并不知道是假的,是检察机关找谈话的时候才知道的辩解,经查,案发前,被告人米某某在配合司法机关取证期间交代了自己的犯罪问题,并在庭审中表示认罪,其虽对何时明知是假证的问题有所辩解,但对其没有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系为多获取补偿款而花钱找人办证的基本事实始终是供认的,应当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米某某案发后已退赔全部赃款,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可以免除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人告米某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赃款37万元,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审判长张宏志
审判员牛杰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二一六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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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8-05 18:48
法律在这帮人手里只是用来糊弄人的工具,他们能够很娴熟得驾驭法律为己所用,正所谓权大于法。在当今依法治国时代,他们披着法律的外衣,巧妙的利用法律给予他们的自由裁量权,给予特定当事人很好的照顾还是轻车熟路。不过此案做得不够巧妙,竟然露出不光彩的屁股。
发表于:17-08-08 08:35
为啥会产生这样的结果,说到底是他们把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中,可以随意判,当遇到特定当事人时,就会出现不言而喻的结果。就如同官场上的权色交易、权钱交易出现的效果一样。
发表于:17-08-09 19:48
高科技就是高,什么胎都能生出来。
发表于:17-08-10 10:48
玩弄法律早已是司法机关的拿手好戏,为什么?在徐州是权力主导法律,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们当然是奉命办案了。我的房产明明是被强拆灭失了,可法官却有意错用法条把灭失原则的赔偿当成其他损害的原则赔偿,致使我只能得到应有赔偿的三分之一。可以说法官在我的行政诉讼案中胡诺罚鹗г蚝推渌鸷υ虻呐獬ナ怯刑烊乐鸬模患路栈倭瞬淮嬖诹耸敲鹗В患环蛔サ袅思父隹圩邮瞧渌鸷Γü倬湍馨衙鹗У囊路背傻袅思父隹圩樱梦シǖ谋桓媾獬ノ壹该犊圩恿耸隆P熘葑畲蟮乃痉啬梅烧娌坏币换厥拢稍谒鞘稚铣闪讼鹌ぬ牵∶嫒耍朐趺茨缶驮趺茨螅朐趺赐婢驮趺赐妫獠皇呛诺肥鞘裁矗
& &徐州有这样的官场生态,有这样的司法生态,有这么多的社会不公,有这样的多的民怨,有这样多的不平事,还想在全国争当文明城市,真是让人无语了。就是徐州真的成为“文明”城市了,这文明与老百姓有关系吗?
发表于:17-08-11 17:59
司法不公何谈公正审判。披着法律的外衣一个个道貌岸然,私下竟行苟且之事。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甚至蒙冤入狱,你们良知何堪?
发表于:17-08-12 19:31
执法者良知丧尽,如何谈法?聂树斌的冤案不是执法者给主动翻得,而是杀人犯用了十年的时间给纠正的。
发表于:17-08-13 11:06
黑执法所造成的恶果让老百姓不相信司法的客观性与公正性。黑执法由于判案不公所造成的无数冤魂在法院大门外哀嚎哭泣。黑执法比贪官还可恶,黑执法是祸国殃民的罪魁祸首。
发表于:17-08-14 21:03
没有良知的黑执法,是贪腐的根源。有钱就能买个无罪,没钱就敢判个实刑。你都得乖乖伏法,因为你不能对抗法律。上下一条线把你一黑到底。法院就是法官们自家开的。就像水浒里的孙二娘专开黑店!!!
发表于:17-08-15 21:52
法律应该是严肃的、公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可执法者视法律为儿戏,让百姓对法律产生质疑。
发表于:17-08-16 22:34
这样的司法、执法机关让无数冤魂哀嚎、哭泣,申诉无门。
发表于:17-08-18 18:30
执法机关门口总是放着天平,而执法者总喜欢玩弄杠杆。
发表于:17-08-19 09:07
法律的客观性、公正性、严肃性、严谨性哪去了?
发表于:17-08-20 23:11
执法机关门前总是放着天平,而里面的执法者却是玩弄的杠杆。
发表于:17-08-21 21:39
司法机关门口总喜欢摆放天平,可里面的执法者总喜欢玩弄杠杆!
发表于:17-08-22 19:29
你们审判时冠冕堂皇地指着天平,却让人看见手里拿着不平衡的杠杆。法律重器被你们亵渎得一塌糊涂,难道不是强奸否?
发表于:17-08-23 21:22
执法者良知丧尽时法又从何谈起?!
发表于:17-08-25 21:25
执法者良知丧尽法又从何谈起?!
发表于:17-08-27 19:56
执法者良知丧尽法又何谈起?!
发表于:17-08-28 20:52
法被交易!人性被扭曲。执法者的丑恶嘴脸被暴露无疑!!!
发表于:17-08-29 00:13
发表于:17-08-29 21:12
中国的法律都是糊弄老百姓的!!!
发表于:17-08-30 19:28
执法者良知丧尽法又从何谈起!
发表于:17-09-02 16:42
执法者良知丧尽,何以谈法!!!
发表于:17-09-03 21:08
执法者良知丧尽如何谈法?!老天有眼,黑执法必遭天谴!
发表于:17-09-05 09:45
法被交易,人性被扭曲。黑执法的丑恶嘴脸被暴露无疑
发表于:17-09-08 23:18
现在的高科技就是高什么样的怪胎都能生出来?!只有想不到的没有做不到的
发表于:17-09-09 21:59
执法者良知丧尽如何执法
发表于:17-09-12 21:43
重罪轻判甚至不判,轻罪甚至无罪而被追究,在这里都能找到答案。你们必遭天遣!
发表于:17-09-16 21:05
该院审判委员会与主审法官张宏志、牛杰涉嫌预谋包庇犯罪。把简单明了案件当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违背了最高法《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相关制度条款。该审委会披着合法外衣,滥用职权,部分法官肆意歪曲法律条文,枉法裁判,致使司法公正被破坏,社会影响恶劣。是可忍,孰不可忍。
发表于:17-09-23 23:34
良知丧尽如何执法?!
发表于:17-09-24 22:32
良知丧尽如何谈法
发表于:17-10-02 08:25
良知丧尽如何执法
发表于:17-10-03 20:50
黑执法必遭天谴
发表于:17-10-05 21:57
黑执法必遭天谴
发表于:17-10-08 22:22
执法犯法,在劫难逃!!!
发表于:17-10-09 22:41
执法犯法罪责难逃。黑执法必遭天谴!
发表于:17-10-11 14:27
有多大胆就能生出多大的怪胎
发表于:17-10-12 19:59
良知丧尽何以谈法
发表于:17-10-14 21:32
良知丧尽如何执法
发表于:17-10-15 21:48
牛杰既是炮制冤案高手又是包庇罪犯能手!!!
发表于:17-10-16 22:15
执法者良知丧尽如何执法
发表于:17-10-17 13:45
发表于:17-10-18 22:26
谢谢关注!执法者良知丧尽如何执法
发表于:17-10-20 23:02
执法者良知丧尽如何执法
发表于:17-10-21 22:15
执法者良知丧尽如何执法
发表于:17-10-22 21:58
良知丧尽如何执法
发表于:17-10-24 21:31
良知丧尽如何执法
发表于:17-10-26 21:23
良知丧尽如何执法
发表于:17-10-28 21:33
良知丧尽如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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