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除了产假后离职生育津贴贴还有没有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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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产假期间公司只发基本工资合法吗?我们的工资是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组成,产假期间除了基本工资还有社保局的产假津贴吗?
律师好,请问产假期间公司只发基本工资合法吗?我们的工资是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组成,比例1:1。只发基本工资的话实在太少了。另外,产假期间除了基本工资还有社保局的产假津贴吗?
广东 - 湛江
找法网认证律师
单位应按照上班时的工资标准正常发放,生育津贴会发放到单位账户。
回复时间: 10:09
按上班时的工资标准正常发放是包含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吗?
是这样的。如果单位将生育津贴也给你的话,你到时候看看两者相加是不是跟工资差不多,如果还有差额你可以继续向单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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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同时拿吗?
&nbsp&nbsp&nbsp&nbsp可同时拿吗?七里河区法院的判例告诉你:不行&nbsp&nbsp&nbsp&nbsp中国甘肃网4月12日讯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 通讯员 邢琼 实习生 贺普)生二胎的王某被公司要求退还生育一胎期间的产假工资,在遭到王某拒绝后,公司竟然扣除了王某的5000元入职保证金。对此颇有微词的王某诉至法院。4月11日,兰州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一审结果,法院认为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公司直接扣除王某保证金的做法也有所欠妥,经主持调解,最终公司向王某退还850元。&nbsp&nbsp&nbsp&nbsp编者按&nbsp&nbsp&nbsp&nbsp孕妇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是国家赋予每个准妈妈的权利,其中生育津贴是孕妇因生孩子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所以每个妈妈只要按时足额缴了生育险,都可以享受这一实惠。但作为准妈妈,在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能否同时领取产假期间的工资呢?让我们来看看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关于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能否领取工资的这一案例吧。&nbsp&nbsp&nbsp&nbsp王某于2010年9月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时向该公司缴纳了5000元入职保证金。2012年10月,王某生育了其第一个孩子,产假期间公司为其发放了产假期间工资,并开始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2014年8月,王某生育二胎,该公司承诺为其缴纳98天的二胎社会保险,但要求王某返还一胎时所发工资5200元,在王某不同意退还一胎产假期间工资后,该公司直接扣除了王某5000元的入职保证金。于是,王某将公司诉至法院。&nbsp&nbsp&nbsp&nbsp庭审中,王某认为,公司不应要求自己退还产假期间工资5200元,更不能因为自己没有退还产假期间工资而扣留自己的保证金5000元;公司则认为在王某怀孕期间,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王某缴纳了生育保险,王某也因此领取到了社保部门发放的生育津贴,因此公司不必再为原告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已发放的要求原告予以退还,因王某没有退还产假期间工资,公司扣留了王某的保证金。&nbsp&nbsp&nbsp&nbsp该案主审法官经过庭审调查发现,被告公司对原告王某产假期间工资实际只发放了4150元,但确实扣留了原告的保证金5000元,这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据此,原告王某已经领到了生育津贴,就不能再要求公司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公司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产假期间工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nbsp&nbsp&nbsp&nbsp基于以上法律规定,主审法官当庭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在告知原告王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也告知被告公司,虽然可以要求原告退还产假期间工资,但不能直接扣除原告的保证金。经过主审法官耐心细致地解释和说明,原告王某表示愿意退还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被告公司也表示同意退还原告保证金,相互折抵后,被告公司再向原告退还850元。双方就此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均表示不再要求法院出具法律文书。至此,本案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本案也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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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可同时拿吗?
日 16:09 来源:中国甘肃网
&nbsp&nbsp&nbsp&nbsp可同时拿吗?七里河区法院的判例告诉你:不行&nbsp&nbsp&nbsp&nbsp中国甘肃网4月12日讯据西部商报报道(记者 樊丽 通讯员 邢琼 实习生 贺普)生二胎的王某被公司要求退还生育一胎期间的产假工资,在遭到王某拒绝后,公司竟然扣除了王某的5000元入职保证金。对此颇有微词的王某诉至法院。4月11日,兰州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公布该案一审结果,法院认为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公司直接扣除王某保证金的做法也有所欠妥,经主持调解,最终公司向王某退还850元。&nbsp&nbsp&nbsp&nbsp编者按&nbsp&nbsp&nbsp&nbsp孕妇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是国家赋予每个准妈妈的权利,其中生育津贴是孕妇因生孩子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所以每个妈妈只要按时足额缴了生育险,都可以享受这一实惠。但作为准妈妈,在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能否同时领取产假期间的工资呢?让我们来看看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关于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能否领取工资的这一案例吧。&nbsp&nbsp&nbsp&nbsp王某于2010年9月入职某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入职时向该公司缴纳了5000元入职保证金。2012年10月,王某生育了其第一个孩子,产假期间公司为其发放了产假期间工资,并开始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2014年8月,王某生育二胎,该公司承诺为其缴纳98天的二胎社会保险,但要求王某返还一胎时所发工资5200元,在王某不同意退还一胎产假期间工资后,该公司直接扣除了王某5000元的入职保证金。于是,王某将公司诉至法院。&nbsp&nbsp&nbsp&nbsp庭审中,王某认为,公司不应要求自己退还产假期间工资5200元,更不能因为自己没有退还产假期间工资而扣留自己的保证金5000元;公司则认为在王某怀孕期间,公司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王某缴纳了生育保险,王某也因此领取到了社保部门发放的生育津贴,因此公司不必再为原告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已发放的要求原告予以退还,因王某没有退还产假期间工资,公司扣留了王某的保证金。&nbsp&nbsp&nbsp&nbsp该案主审法官经过庭审调查发现,被告公司对原告王某产假期间工资实际只发放了4150元,但确实扣留了原告的保证金5000元,这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据此,原告王某已经领到了生育津贴,就不能再要求公司发放产假期间工资,公司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产假期间工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nbsp&nbsp&nbsp&nbsp基于以上法律规定,主审法官当庭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明,在告知原告王某《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法律规定的同时,也告知被告公司,虽然可以要求原告退还产假期间工资,但不能直接扣除原告的保证金。经过主审法官耐心细致地解释和说明,原告王某表示愿意退还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被告公司也表示同意退还原告保证金,相互折抵后,被告公司再向原告退还850元。双方就此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均表示不再要求法院出具法律文书。至此,本案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本案也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 & □案情简介
  刘女士2011年7月进入上海某投资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刘女士每月的工资为20000元人民币,公司为刘女士缴纳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由于刘女士的工资高于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当时上海市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即12993元。
  2011年9月,刘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有3个月的身孕。2012年2月,刘女士开始休产假。在产假期间,刘女士领取的是生育津贴。但是,刘女士发现生育津贴比自己的工资低很多,每月只有12993元。刘女士认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己在产假期间的工资应和原工资一样,也是20000元。因此,刘女士要求公司补足生育津贴与实际工资的差额7007元。但是公司拒绝了刘女士的要求,认为只要刘女士领取生育津贴,公司就不用另行发放其他工资。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刘女士于2012年7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产假期间的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领取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存在竞合关系,对于这种竞合问题的处理,上海市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规定,刘女士每月工资为20000元,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2993元,而其所在公司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5000元,因此,刘女士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为每月15000元,公司应当每月补发2007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刘女士的要求其实有其出处,只不过该规定已不再有效力。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现已被国务院2012年4月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废止)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这一规定基本还是基于企业办保险的制度。1995年开始施行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可见,社会
保险制度正式推行之后,产假期间女职工所享受的生育津贴,可能与其实际工资存在着出入。
  对此,上海有过明确的规定。2001年发布并经2004年和2009年两次修订的《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简称《办法》)第15条规定,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生产或者流产的从业妇女已经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不足其应享受的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的发放,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关于〈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第1条进
一步规定,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
  如果本案发生在2011年《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前,那么适用上海市《通知》的规定,刘女士的请求完全应当得到支持,但需要提醒的是,自日《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后,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也随之发生了变化。
  为贯彻《社会保险法》的实施,上海市对生育保险政策作出了相应调整:首先,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若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其次,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本案发生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后,刘女士的工资为每月20000元,上海市2011年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331元,刘女士所在公司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按照最新规定,刘女士能拿到的生育生活津贴即为15000元。其中,由生育基金支付12993元,公司支付2007元(15000元&12993元)。另外,如果与刘女士同一公司同一时期生育的另一员工的月工资仅为5000元,她领取到的生育津贴同样为15000元。可见,在《社会保险法》施行之后,上海的生育生活津贴在保留个人特殊性的同时,也增加了些许平均化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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