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与房产证关系上登记的就一定可以被认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了吗

母亲是10年前再婚的,因为原来住的房子快要拆迁,母亲和继父买了套新房,想把房产证的名字写上我,但继父有个要求就要补充说明一下,就说名字虽然是我的,但产权还是继父和母亲的,而且要以后照顾他们,可是我还有个哥哥,继父还有两个儿子,即使房子写上我的名字,但等他们百年以后,这个房产还有
母亲是10年前再婚的,因为原来住的房子快要拆迁,母亲和继父买了套新房,想把房产证的名字写上我,但继父有个要求就要补充说明一下,就说名字虽然是我的,但产权还是继父和母亲的,而且要以后照顾他们,可是我还有个哥哥,继父还有两个儿子,即使房子写上我的名字,但等他们百年以后,这个房产还有他们的份,所以我用不想写我名字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房产证是认定房屋产权的重要凭证,原则上讲,用名字登记房产证的人就是房屋所有者。换句话说,当用你的名字登记房产证那天起,你就是房屋所有权人了。
你说的情况比较特殊,为了防止争夺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建议您不要用自己的名字登记房产证,或者公证部门做财产公证。
其他答案(共4个回答)
在婚后购买的新房,那么你和你继父的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都享有继承权,但是你说的情况比较特殊,为了防止争夺房屋所有权的问题,建议您不要用自己的名字登记房产证,或者公证部门做财产公证。
没想到会有怎么多的朋友关注我的问题,实在是太让我感动了,先谢谢各位啦!!!
我还是解释一下,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吧:
我结婚快四年了,儿子今年一岁,孩子是我们...
1.一般来说房产证办理日期在领结婚证后,即使写一人名字,房屋产权仍属两人。
2.但考虑房屋是婚前出资购买的事实,建议把两个人的名字的写上,免得无谓争执。
如果房产证写了三个人的名字,而没有注明份额的话,就是三人平均占有这个房子。
你说的离婚是指房产证上的父母离婚吗?如果是他们离婚,那么他们可以要求分割房产,理论上...
算你们共同财产,你老婆有权分割这房
朋友你好:
上次见到过你相同的问题
这次不同的是你父亲和继母有离婚的迹象
以下是我的建议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公民之间的协议
只要是公民真实意图的表示
答: 一、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1、离婚案件中,主张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举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除了要证明债务的真实存在并产生于婚姻关系存...
答: 政治学概念
可用google 搜索
答: 这里应是法治,而非法制,法制专指法律制度,法治是指依法治国,法律神圣不可侵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没有民主的法治是专制,法治反过来又保证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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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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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就一定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吗?
作者:李祖祥  时间:  浏览量 0  
产证上记载的所有权人,就一定能获得房屋所有权吗?
  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条规定了三个内容:一是不动产权属文书的证据资格;二是不动产权属文书和不动产登记簿证据效力的高低;三是不动产登记簿证据效力的性质。
  在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向物权人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即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抵押权证等。这些“不动产权属证书”在诉讼当中能不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呢?本条第一句说:“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即明文规定,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权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证据资格。
  本条第二句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一致”。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之间的关系,要求登记机构必须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制作、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要求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事项必须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一致。
  在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民事诉讼中就可能出现两种证据,一个是不动产登记簿,一个是不动产权属证书,如房屋所有权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绝大多数情形,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的内容是一致的。万一发生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怎么办呢?本条第三句规定:“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按照这一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记载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时,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实际是解决两种证据的证据效力的高低。不动产权属证书具有证据资格,不动产登记簿也具有证据资格,都是合法有效的书面证据,但两者的“证据效力”不同: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效力高于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据效力。因此,法庭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认定产权归属。例如诉讼中同时有产权证和不动产登记簿两个证据,产权证上记载“所有权属于张三”,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所有权属于李四”,因为本条第三句规定“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亦即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效力高于产权证,所以法庭应当判决房屋所有权属于李四。
  须特别注意的是,本条第三句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效力高于不动产权属文书,是有条件的,这就是“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明确告诉我们,不动产登记簿所具有的证据效力,不是绝对的证据效力,而是相对的证据效力。换言之,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属于推定的证据效力,是可以由相对方以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的证据效力。这就是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的另一项重要制度,叫做“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
  假设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张三是房屋所有权人,张三把不动产登记簿的复印件提交到庭,法官应当怎么看待这个证据呢?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有“证据资格”,因此法庭应当接受这个证据。但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张三是所有权人”,法庭是否必须认定“张三是所有权人”,是否必须将该房屋判归张三呢?这就是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效力”问题。按照证据法,诉讼中采用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资格”,但具有“证据资格”只是说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有证据资格的证据,其“证据效力”是不同的。
  本条第三句规定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效力,属于“权利推定的效力”。是什么意思呢?举例来说,张三把产权登记簿复印件提交到法庭,因为不动产登记簿具有“证据资格”,是合格的证据,法庭就应当认为张三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不再要求张三进一步提供别的证据。又因为不动产登记薄的证据效力,属于权利推定的证据效力,法庭应当“推定”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是真实的,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张三是所有权人”,法庭就“推定”“张三是所有权人”。
  请注意“推定”这个概念,“推定”是一个技术性概念,它的含义是“把什么什么当做真实的”。“推定”“张三是所有权人”,就是“把张三当做所有权人”,并不是说“张三真的是所有权人”,至于法庭最后是否“认定”“张三是所有权人”,关键要看争议的对方能否举出相反的证据。因此,法官“推定”“张三是所有权人”之后,就应当问争议对方李四有没有“异议”。假设李四看见张三把产权登记簿复印件提交到法庭,登记簿上记载张三是所有权人,李四再也无话可说、不再争执,法庭就应当根据产权登记簿上的记载,判决争议房产归张三所有。如果李四还坚持争执,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主张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不正确。例如李四说,我们当初是合伙买房,只是登记的时候为了方便登记在张三名下。这种情形,法庭当然不能仅仅根据登记簿上记载“张三是所有权人”,就判决争议房屋归张三所有,法庭也不应当仅仅因为李四对登记簿上的记载有“异议”,就“否定”登记簿的记载、“否定”张三是所有权人。这时法庭应当“责令”李四就自己的“异议”举证。你不是说登记簿的记载不正确吗?那你就应当举证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正确。
  如果李四真的举出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不正确,例如证明了的确是合伙买房(有书证或者人证证明),只是办理登记时图方便或者有别的原因,登记在张三的名下,则法庭应当采纳李四的反证,并直接根据此反证“认定”争议房产“属于张三和李四二人共有”。反之,李四不能向法庭举出充分的“反证”证明他关于登记簿的记载不真实的“异议”,则法庭应当直接根据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认定”张三是争议房产的所有权人,亦即判决该房产归张三所有。
  可见,物权法上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这个制度非常重要。由于有这个制度,在审理房屋产权争议的案件中,谁对产权证或产权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异议”,就应当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法官应当责令“异议”一方举出反证,这叫产权证和登记簿的“权利推定的效力”,“异议”一方能够举出反证,证明财产的产权状况和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法庭就直接采纳反证,登记簿上的记载就被推翻了。如果异议一方举不出反证或者举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登记簿上的记载,法庭就应当按照产权登记簿的记载来认定产权归属。网上盛传的房产证下岗了??证上有你名字房子未必是你的??其实真相是……网上盛传的房产证下岗了??证上有你名字房子未必是你的??其实真相是……佛山秒搜百家号今天是周四了,一个值得开心的日子再过一天可以一整天躺在床上睡觉(打王者荣耀开黑,补《欢乐颂2》)不过,小M有一个重要的消息一定要告诉你知道!!因为这个关系到你房子的问题现在还真的是谈“房”色变呀近日网上流传着一篇文章房产证下岗了!以后房产证写谁名都没用有它房子才归你简直是刷遍了朋友圈,甚至还衍生出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一系列的讨论!咳咳,真相只有一个今天就让小M来给大家说个明白~第一个疑问5月1日起停发旧证、颁发新证??官方证实:该消息系旧闻,2016年底“颁新停旧”地市已达100%网传文章称,“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相关工作安排,5月1日起全国所有市县停发旧证、颁发新证”,“要力争今年年底前所有市县停发旧证、颁发新证”。小M通过人民网、中新网等权威机构了解到事实上,早在2016年年底,全国大部分地区就已经不再颁发房产证,而改发不动产权证。据国土资源部官网消息,截至2016年年底,全国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颁发新证、停发旧证”地市已经达到100%,除西藏部分县外的所有省(区、市)的县,全部实现“颁新停旧”。第二个疑问房产证“下岗”就此作废了?官方回应:房产证仍然有效,并非一定要换新证!那上面说到已经在全国所有市县停发旧证,就有人疑惑,旧的房产证还有效吗?是不是必须去更换不动产权证?其实答案是不一定要更换新证的,根据2015年2月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意思就是说:只要你的房子转让或者变更了,会为新的产权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而你的房子没有发生转让、变更的情况,旧证依然合法有效,效力与不动产权证书相同,仍然可以办理各种手续。第三个疑问房产证与不动产权证有何区别?官方回应:区别不大,新增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从上图的对比发现,在内容上,不动产权证比房产证更加详细。房产证上写有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土地状况等内容。而不动产权证在此基础上,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这张不动产权证书最醒目的变化是有一串由28位数字组成的不动产单元号。这串号码如同这套房子的“身份证号”,全国唯一。通过它可以锁定该套房产的宗地信息,保障不动产所有人的财产安全。第四个疑问如何判断房子产权归谁?官方回应:一切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网传文章称,“房产证上写谁的名字不再重要” “房产证上有你的名字≠房子是你的”等等。这就让有些人担心房子的产权问题,那怎么样才判断房子的产权归属问题?小M了解到根据《物权法》,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也就是说,若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名字与不动产登记簿上的名字不一致,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所以一定要在房产登记簿上有你的名字!当然,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保存。将依法对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不会有人会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做手脚的!第五个疑问婚后共同出钱买房只登记一人影响权益?官方回应:就算产权登记上没你的名,也有你的份!相信这也是大家最关系的问题,如果是领结婚证后共同出钱买房,但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簿)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呢?“婚后共同购买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姜宝说,但是婚后财产也会涉及很多问题,是否涉及一方父母明确为夫妻一方出资、是否属于为夫妻双方出资购买等。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如果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就算不动产登记薄上没你的名字,一般也有你的一份。第六个疑问信息安全如何保护?官方回应:“三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经过不动产权统一登记后,可以对房产信息进行查询。有人怕出现“以人查房”现象,即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用作不法用途。不过这个不用太过于担心,因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同时明确提出“三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一是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二是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三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上述细则还指出,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以上就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几大大问题(那就来看看其他问题的解答)-END-呼~以上就是小M对“不动产权证”的一系列的解答啦,不知道你看懂了吗?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吗?一起分享下吧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佛山秒搜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吃喝玩乐购,服务你我他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鎴夸骇璇佷笂鍔犱簡浣犵殑鍚嶅瓧鍚庢埧瀛愬氨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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