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总共有负三层楼地基钢筋配置图,那么,地下车库属于地基还是主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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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地基基础分部工程”是否包括地下室主体结构?如题,在检验批划分中:地下室算主体结构还是算地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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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结构是地基基础部分,也就是说地基基础验收时验收地下室,主体结构是指正负零以上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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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抗拔桩
地下车库抗拔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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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拔桩是影响地下车库结构费用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规范对于抗拔稳定计算缺少明确的安全系数取值,往往在设计中设计人员对此取值本来就比较模糊偏大,尤其是处于临界值之间的,设计为了安全起见,坚持采用抗拔桩。而事实上,由于存在土体与地下车库的摩擦力,以及安全系数的扩大,此时并没有上浮的情况发生,这时候地下车库下布置的“抗浮桩”,实际上成为了复合桩基中的桩,而因为设计人员多半不会考虑由桩去承担全部地下车库重量,而是假定地基土承担地下车库自重,设置少量“抗浮桩”只是为了控制实际上不存在的“沉降”。这是超出水浮力的地下车库重量实际是由桩与地基土共同承担的。当与主楼相连的地下车库持力层较好时,主楼沉降不大, 地下车库的沉降更是接近于零,而此时因为地下车库打了桩后更沉不下去,反而导致其与主体间的附加应力加大。此时应尽可能考虑地下车库不打桩,只有当抗浮必要时布置真正意义上的抗浮桩,主要依靠后浇带解决沉降差的问题,如果抗浮稳定确实处于偏于临界状态时,在对比造价相差不多情况下,应考虑加厚地下室顶板和底板,至少对抗渗有利;或加厚底板面层,可以在面层中设排水沟,得以降低施工难度,而且较厚的面层对汽车行驶的磨损消耗也较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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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闹市一胡同地下私挖车库 可停百余辆车(图)
北京闹市一胡同地下私挖车库 可停百余辆车(图)
  昨日,私挖地下车库内堆放着搅拌机、小推车等。东城区纱络胡同一居民私挖面积超过700平方米的地下车库,耗时5年,尚未完工,经群众举报后被查处。
  新京报记 者 薛珺 摄
  新京报讯 (记 者信娜)昨日,一处“隐藏”在东城区纱络胡同内5年的私建地下车库终于“露面”。这是一处三层结构的地下室,建筑面积超过700平方米,以地下车库为蓝本建设,初步估算建成后能停放百余辆车。被查处后,房主将被处以工程费用10%的罚款,并由其承担百万元的回填费用。
  地下车库最深处达8.6米
  记 者昨日来到纱络胡同,进入这个地下车库所在的院落。院落内,数十袋水泥、水管、红砖随处散落。这里还有一处尚未完工的二层建筑,上面覆盖着残破的玻璃。院内放置着一个巨大的移动滑轮,滑轮旁边有一个约七八米的深坑。
  据东城区城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这个深坑就是私建地下车库的车辆入口,电子仪器初步测量显示,最深处达8.6米,“还有一个入口是走人的,在另一侧”。该负责人指向深坑对面,记 者看见一个幽深的“洞口”,“躲”在水泥和红砖旁边,这个洞口便是通往地下车库的人工通道入口。
  地下一层基本成型,棚顶渗透水滴
  东城区拆违办公室主任闫建恒称,11日执法时,执法人员将挡在通道入口的砖挪开,发现入口已经封堵上。16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这里,将封堵部分刨开,随后便发现了这条深入地下的车库。
  记 者踩着已经用混凝土加固的楼梯进入地下室,地下一层已经基本成型。昨日下雨,在这里能听见雨水淅沥的声音,还能看到一层棚顶有从地面渗透下来的水滴。向里走,通过人工扶梯进入地下二层,这里放置着一台水泥搅拌机,还有多辆运土小推车。在紧挨扶梯处,可以看到一处积水,约十几平方米,深约半米。站在这里,隐约可见已经被填土的地下三层。
  车库所在院落与相邻院落地下全打通
  经举报,这处违建“得见天日”。周围居民称,他们经常能看到从里面推出的土,很多人在这个院子里进进出出。一名与该院落仅一墙之隔的居民反映,有时晚上能听见工具敲打的声音。
  据东城区城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违建的房主李某曾为公职人员,辞职后经营了一家租车公司。李某从2010年开始着手私建地下车库,都是深夜施工,而且全部是人工铁锹挖土。
  除了约700平方米的地下室外,市规划委东城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经鉴定,地面那个未完工的165平方米二层建筑也是违建,是房主准备用来自住的。据了解,紧靠二层违建的另一处院落,归属李某的儿子,“目前两处院落的地下空间已经完全打通。”闫建恒说。
  东城区城管局相关负责人称,将对李某处以工程费用10%的罚款并让其承担所有回填费用,“回填大概需要100多万元,建造费用仍在鉴定”。如果对周边建筑造成危害,将可能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罪。东城区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该违建是否会对周边建筑造成影响,东城区房管局已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至少一周后出结果”。
  建地下车库是否影响周边建筑?
  墙体下渗、瓷砖开裂、墙面出现裂缝,一名邻居反映,这处地下车库施工期间,自己家已经多处开裂。私挖的地下室是否会对周围建筑产生影响?东城区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仍在等待相关鉴定报告。他推测问题不是太大,“因为地下室周围架设了桩子,即使房屋离得近,也不会有过大波动”。
  清华大学建筑与城市研究所副所长吴唯佳说,这是一种危险施工,存在安全隐患,“周边建筑可能下沉、开裂,甚至倒塌。地下土层被扰动,可能破坏地基。”他进一步解释,地下土层中可能含水,水会流动,“原来是相对稳定的状态,去掉一边后,水会流出来,影响周边房屋稳定”。
  对于是否会影响远距离住户?吴唯佳表示,影响距离与地下建筑深度有关。根据地下车库最深处约为8.6米推算,“至少会对8米以内建筑有影响”。接下来,执法人员将对地下室启动回填。在此期间,吴唯佳建议周边住户注意观察,“关注房屋是否出现裂缝”。
  2014年,东城区发布并实施《旧城平房翻改建标准程序和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地下空间建设要按照施工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要求进行。对此,市规划委东城分局相关负责人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应根据地下室埋置深度和支护形式,适当退后院落或房屋相邻边界(至少退1.5-2米)。同时,地下室的设计方案需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图纸并得到相关利害人的同意。
  地下车库积水是否影响地下水?
  地下室二层紧挨扶梯处,有一处水坑。根据周围居民描述,他们曾听到施工人员说,最下面一层施工过程中也曾挖出过水。这些水来自哪里?东城区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无法判断到底是地下水还是积水,“但根据东城区地下水位,地下水的可能性较小”。
  对此,北京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来看,通过水位并不能完全判断出是否为地下水,“北京市自备井减少,局部地下水有所回升,达到这个高度是有可能的”。
  南开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黄岁墚称,如果为地下水,其他地方的地下水也会逐渐上升,最终达到“水位平衡”。这一观点得到清华大学水文水资源研究所所长倪广恒的认同,“可以抽掉积水看看,如积水重新出现,则可能就是地下水”。也有专家认为可能是某些管线破裂或是降水渗透,导致出现积水。
  这是否会污染地下水?多名专家及北京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均认为,不会有较大影响,“只是初期施工”。倪广恒补充,没有污染源,无排放,对地下水的影响不大。
  回填地下土壤将会如何进行?
  东城区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根据天气情况尽快开始回填工作,“最晚下周一”。此外,他表示,由于拆除和回填不能交叉作业,因此会先回填再拆除二层违建。回填过程中,住建委将负责技术指导、单位人员资质审核以及安全防护工作,“回填主要在夜间”。
  该负责人称,初步确定的方案为“二八比例灰土回填”。他解释,如果原土回填,可能导致地基扰动,“老土层破坏,由于不均匀沉降,可能对地面产生影响”。之所以选择灰土,是因为可以增加土壤密实度。
  此外,每回填30厘米将进行检测,进入实验室检测土壤密实度等指标,测试其是否达到回填标准,“顺利的话,大概需要三周时间”。
搜索阅读:,日前,记 者来到这个位于北京银泰中心的地下车库,确实感觉这里的超级豪车堪比北京国际车展的豪车秀。底下车库分为临时停车区和秃顶停车区两个区域,在临时,,地下车库产权问题分析_军事/政治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浅析住宅小区地下车库的法律归属问题山西省成诚律师事务所 文/冀云峰 李飞 律师律师 近年来,房地,,小区车库到底属于谁? 住宅小区的车库到底属于小区业主, 还是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委员会的地下停 车库之争案件,南京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 开发商将地,,地下车库噪声治理,地下车库出入口噪音治理汉克斯隔音是业内最早从事地下车库噪声治理的企业之一,积累了丰富的车库噪音治理设计、施工经验。在业内树立了极佳的口碑。,,地下停车场的最大坡度是多少?我在做一个课程设计,当设计到地下停车场(车库)时,需要修建一个坡道让停进去,可是我不知道这个坡道的最大坡度是多少,哪位,,3-30层住宅层高2.9米,(地下)负一层负二层是地下车库,层高2.7米有,根据国税发〔号规定,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如果是的话,那应该是没问题的,按照《汽车库防火规范》去算,地下车库的分区面积是2000,加上自喷淋完翻倍就成了4000,在没有看到你图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http://www.fdcew.com/但要说明一点,扁平梁设计是不经济的,不宜多用。 地下室柱网的尺寸对车库而言,大约在 8.0m 左右,梁高度控制在 800~900mm 高度并,,三层5室2厅6卫带地下车库别墅设计图 图纸格式:dwg 制作软件:AutoCAD 文件大小:586.59 KB
建筑层数:三层 建筑占地:16.5X19.4(m)
主体造价:40万左右
结构,,地下室顶板防水做法详图的摘要、目录、介绍和全文下载, 地下室防水施工方案 防水节点详图 防水工程施工工艺 地下室顶板防水做法详图浏览量:2449人次,,一是造价,建这个地上停车场估算造价为3000多万元,但建地下停车场要多花5000多万元; 二是工期,地上停车场只需四五个月的建设时间,地下停车场少说也要1年多。,,国家不是在鼓励么,深圳政府有要求,新建小区都要配置一定比例的充电桩。嘉御山为什么,不安全在小区地下车库弄个加油枪你干不干 回复5 引用 | 只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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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是属于地基基础部分?还是属于主体结构部分?
可以详细的说下吗? 我有点混淆了
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有支护土方,均纳入“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没有地下室的工程、地下防水、混凝土基础、砌体基础,包括+-0、混凝土等垫层应纳入装饰工程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主编吴松勤,墙体以防潮层为界,室内以地面垫层以下分界,灰土、地基处理、桩基。其中这样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应用讲座(验收表格)》;桩基础以承台上皮分界。基础与基础分部工程又划分为无支护土方.00以下的结构及防水分项工程。凡有地下室的工程其首层地面下的结构(现浇混凝土楼板或预制楼板)以下的项目
地下室属于主体部分,基础指的是承载房屋的结构,地下室是具有使用功能的地下房屋,
地下室是属于主体结构部分
地下室属那部分的问题,主要界定是地下室的高度,地下室高度超过2.2米,属于主体部分,计算建筑面积。没有达到2.2米的地下室称地下架空层,不计算建筑面积。不是主体也不是基础,是专有名称的。地下室还有按楼层排列的,如:负一层、负二层、负三层等等。
±0.00以下的结构属于地基与基础工程,±0.00以上的结构属于主体结构。
属于地基基础部分,±0.00以下统称基础,±0.000以上统称主体.
地下室也是结构呀,不能和地基基础混为一谈,基础是基础,地下结构是地下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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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住宅小区车位、车库所有权到底归谁
一个没有车位、车库或地下室的住宅小区照样能够正常运转,而且目前开发商修建的车位、车库和地下室之建造成本并不分摊到房屋售价中,因此它们不属于配套设施。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和地下室的产权归属,应综合三个标准来确定:符合规划;对占用的土地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造费用是否分摊到住宅售价中。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及地下室的归属,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问题,也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话题。厘清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及地下室之法律地位,确定其物权归属和流转规则,对司法实践及房地产行业,均具有指导意义。车位、车库和地下室在法律中的定位规制车位、车库和地下室的法律主要是物权法,车位、车库和地下室的法律定位应该是物。(一)车位。车位分为地上车位和地下车位,二者的法律地位貌似相同,实则有很大差异,这种差异主要来自公法对私法的干涉。地上车位,是占用一定面积的土地、用划线或其他区分标志隔离开来的特定区域。它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也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在我国,车位不能登记,其交易通过“买卖合同+交付”来完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部分的认定标准是:构造上的独立性+使用上的独立性+可登记性。前两者属于事实属性,可登记性属于法律属性。事实属性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可登记性属于法律属性,是人为制造的属性,是可以改变的。问题是,地上车位属于专有部分吗?这个问题并不是一句话就能说清楚的。众所周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区分的对象是建筑物,而非地上车位占用的土地:在同一个住宅小区内,一个购买小区房屋的人和一个仅仅购买小区地上车位的人(地上车位可以对外出售、出租),其权利是不一样的。前者对房屋所属的建筑物的外墙、屋顶、楼梯、电梯等共有部分有共有权,后者则不享有这些权利。小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归全体购房者按份共有,地上车位的购置者原则上则不属于按份共有人。购置地上车位的人当然有权基于停放车辆之目的使用小区内的道路,那么其使用小区道路的法律依据何在?地役权的设定唯一路径是地役权合同,但是很难认定地上车位的购买者与开发商或小区业主之间有这样的合同,这样的解释显然行不通。同理,借用、租赁关系的求证也因为根本不存在这样的意思表示而无法证成。剩余的路径就剩下相邻关系了,即将地上车位视为一款独立存在的土地或建筑物,在其上可建立独立的不动产所有权,并在相邻关系的制度规范中求解,是可行的方案:基于相邻关系的规则,地上车位的所有人可以使用小区内的土地,其使用方式主要是在小区道路上通行。如此,地上车位的法律定位就是不动产,因其上面建立的物权是所有权,其不动产的身份最后定性就只能是建筑物或构筑物。理由很明显:如果将其定位为土地,就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的根本制度发生冲突,在我国大陆,不允许在土地之上建立私人所有权。地下车位主要包括两种:1.对地下防空工程的地面部分区隔而产生的特定区域。它们在构造上、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与地上车位一样,不能办理登记。其在物权法中的定位,受到公法的严重影响。依照人民防空法的规定,防空工程分为地下防护建筑和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法第21条将地下防空建筑分为三种类型:一是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二是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三是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防空工程发挥作用的主要时间是战时,那么在非战争期间,这些防空工程如何对待呢?人民防空法第20条规定,“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正是在这种理念指导下,才出现了开发商大规模销售、出租、出借地下车位的现象,这一现象并没有给地下车位的法律地位的认定提供支撑。笔者认为,住宅小区内的地下防空工程必须解释为本单位修建掩蔽工程,其战时功能是掩蔽本单位的人员和物资,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解释建造这些地下工程的出资为什么来源于开发商,而非人防主管部门或者享有公权力的其他部门。人民防空法中的“本单位”应作扩张解释,即包括住宅小区的开发商。开发商有权转让、出租、出借地下车位这一事实说明其修建的地下防空设施不属于公有物,应纳入私有物范畴。从外观上看,地下防空工程具有构造上、使用上的独立性,将地下防空工程视为一个物更为合理,这个物属于构筑物或建筑物。如此,地下车位甚至地下车库就属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区分而产生的专有部分。2.建设单位(包括房地产开发商)经有关部门审批,在防空工程之外开发建设的地下车位、车库。这些车位、车库,原则上应认为属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在地下单独建造一个车库、车位的情形极为少见),其所有人并无小区内的建设土地使用权。物权法第136条规定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为这种车位、车库的建设提供了广阔的前景。(二)车库。地上车库的样态分两种:一种是作为独立的建筑物存在,在其上可以建立单独所有权。另一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方式存在的地上车库,它可以设立在建筑物地表一层,也可以是地上成排修建的车库群。从物权角度看,这类车库是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共有权的结合。可见,地上车库既可能是独立的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存在的不动产,也可能是区分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专有部分。地下车库在一般情形下应作为建筑物专有部分而存在,其理由与地下车位相同。(三)地下室。地下室也属于深受公法影响的建筑物。人民防空法第22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就城市住宅小区而言,地下室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在出售房屋时一并将其出售给业主。它们一般存在于地基与住宅楼的一层之间,属于地下基础部分,因而不可能认定为独立的建筑物,只能作为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存在。那么,车位、车库、地下室是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吗?所谓配套设施,是指在功能上辅助于建筑物而存在的设施。没有这些设施,住宅小区就无法正常运转。这些设施在安装前大多属于动产,安装后,或经附合成为建筑物之组成部分,如电梯;或埋藏于地下,为小区业主提供天然气、水等能源,如供暖、供水管道等。然而,车库、车位、地下室不属于这种设施,因为一个没有车位、车库或地下室的住宅小区,照样能够正常运转,此其一。配套设施的成本分摊到房屋售价之中,由所有业主分摊,也因此为全体业主共有,而目前开发商修建的车位、车库和地下室之建造成本并不分摊到房屋售价中,这也是它们不属于配套设施的重要原因。能否登记设立所有权物权的客体为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符合三个标准:独立性、可支配性和人身之外。不过,对某些符合上述三个标准的物,法律也可以基于公用利益的需要,将其排除在物权的客体之外,如毒品、淫秽物品等。地上车位、地上独立存在的车库,属于不动产中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符合这三个标准,承载物权又不违反公共利益,从应然的角度讲,可以建立所有权。如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第3条第2款明确规定,以持久性界线标明范围的停车场,可以设定特别所有权。举轻以明重,地上车库所有权的设立也就顺理成章。我国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对地上车位、地上车库设立所有权,但现实中,大多数城市登记机关均拒绝为地上车位、地上车库办理所有权登记。作为不动产的地上车位、车库,其交易规则却是“买卖合同+交付”,购买人因无从登记,只能作为一个有权占有人,保有其对地上车位、车库的占有用益。作为人防工程组成部分的地下车位、地下车库、地下室,在客体上,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笔者认为,人防工程只不过是在特定情形下,其用途受公法管制的不动产,其特定条件是“战时”。在战争遥不可及的情形下,基于“出资决定产权”的原理,认可地下车位、车库和地下室,属于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可以建立所有权,是合理的立法选择。确认车位、车库和地下室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标准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和地下室的产权归属,应综合以下三个标准来确定:(一)符合规划。在我国,不符合城市规划或建筑规划的建筑物,为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所有权。住宅小区内的车位、车库和地下室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规划,是建立所有权的前提。(二)对占用的土地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开发商对地上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建立的基础是:车位、车库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归开发商享有。住宅小区一经出售,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再设立地上车位、建造车库的行为,均属于侵犯业主共有权的行为。业主不同意设立车位、车库的,可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其恢复原状,拆除车库或车位的标界物。业主同意的,地上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业主,已收取的租金,应根据不当得利返还法则返还给业主。根据物权法第74条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就是立法对这一规则的阐释。地下车位、车库和地下室则根本不会使用地表土地,但它们又确实在小区范围之内,如何认定其占用范围内土地的权利呢?人防工程的建造和小区住宅楼的建造往往连接为一体,人防工程虽然在地下,但笔者认为仍属于地表使用权的范围。这种解释也与开发商取得土地只办理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现象相符。(三)建造费用是否分摊到住宅售价中,是确定车位、车库和地下室是否归开发商所有的重要标准。地下车位、地下室、地下车库的出售价款主要部分是建造费,土地的利用有时是无偿的,无费用可公摊。地上车位、车库则不尽然,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原则上不能分摊到住宅小区的其他业主身上。如果分摊了,则地上车位、车库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就归业主共有,开发商就无权处置车位、车库了。这一点,与小区一层房屋附赠绿地或小院是一个道理。如果没有分摊,则地上车位、车库属于开发商,自然可以出售、出租或出借。(作者为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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