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主要在申诉方面要注意哪些h1z1密保问题怎么申诉

工商部门提醒:农资维权要注意两点
病童候诊痛苦躺地无人让,悲!
您还看国足比赛吗?
交警拔枪逼停酒驾该不该?
博客劲爆点
第一视频推荐
24小时排行榜
  新华网福州6月8日专电(记者康淼)福建省光泽县工商局日前表示,农资安全问题历来备受关注,当农民朋友遭遇假劣农资后,如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未果,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维权,农资维权过程中要注意两点。  首先要分清哪些是农资质量问题。就种子而言,发芽率、种子纯度、净度等低于国家标准的,或低于其标签标注指标的,属于种子质量问题。对于主要农作物,其品种未经所在省审定或国家级审定通过的,经营者又销种或推广而造成损失的,可以投诉。种子未经产地检疫或过境检疫,从外地调种,而出现检疫性病虫草害的,可视为种子质量问题。  除此之外,因气候、土壤、病虫危害、自然灾害、栽培不当等原因造成减产的,不属于种子质量问题。  其次,要注意投诉时效问题。确定投诉的,就要抓紧时间,不能贻误时效。向消费者协会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申诉的有效时间,法律、法规已做出了具体规定,即在发生争议后2年内。但是农户发现所用农资存在着严重质量问题的,应抓紧时间及时向消费者协会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因为时间一长便可能发生证据灭失的情况,不利于举证和鉴定。另外农药本身的有效期仅为2年,拖的时间一长,有可能出现乳油类农药的沉淀、絮状物或粉剂类农药的结块,给鉴定增加了难度。种子发芽率存在问题,主要是在浸种催芽时农户才发现,在没有留存种子样品的情况下,能够供鉴定的时间较短,错过了便没法鉴定。种子纯度的田间鉴定,最佳时期是抽穗期,顶多到乳熟期,错过了时机,也给鉴定增加很大难度。(完)
相关专题:
相关报道:
【】【】【】【】【】【一键分享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辽宁省工商局公布去年维权大数据
  3月2日,辽宁省工商局公布2015年度消费维权大数据,汽车类商品的消费申诉量有所增加。引人注目的是,新车竟然也出现了底盘漏水、变速箱损坏等现象。
  六大类商品申诉较为集中
  辽宁全省工商系统去年共受理商品类消费申诉3815件,主要集中在日用百货商品类、通讯器材类、家用电器类、交通工具类、装修建材类、食品类这6大类。其中,位居榜首的依然是日用百货类,占到全部商品类申诉的26.5%。
  而在2539件服务类申诉中,电信服务、居民服务、互联网服务、维修维护服务、餐饮服务这5大类较为集中。其中,电信服务类最多,占全部服务类申诉的16.7%。
  去年,全省工商部门共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782件。从侵权行为看,在商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依然较多,占案件总数的61.76%。
  2015年,全省查处各类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案件53件,主要集中在沈阳和大连地区,两地共查处39件。工商部门表示,随着网购的快速发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案件也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汽车类申诉量同比增加
  记者注意到,在今年省工商局公布的这份消费维权大数据中,汽车类消费申诉成为热点。
  据介绍,汽车类申诉主要集中在销售、售后和汽车质量这三方面。
  在销售上,有的经销商没有按照购车合同约定的交车时限向消费者交付车辆,或经销商向消费者交付车辆与签订合同约定的配置不符。有的经营者以国家政策暂未规定为借口,对消费者的退换、修理要求拒绝或故意拖延。有的经营者存在让消费者在购车时强制上保险、销售翻新车等问题。
  在售后服务上,有的4S店售后服务管理不规范,利用独立汽车配件销售权,垄断售后维修并收取高额维修费用。一些经营者利用消费者缺乏专业知识的弱点,维修计价模糊,企业维修标准、价格工时不透明。
  在汽车质量上,有的消费者把新车买回家,短时间就出现刹车油管漏油、防冻液外漏、车底盘漏水、汽车变速箱损坏等问题。
[责任编辑:
【】【】【】【】【】
*本网站有关内容转载自合法授权网站,如果您认为转载内容侵犯了您的权益,
请您来信来电(024-)声明,本网站将在收到信息核实后24小时内删除相关内容。
东北新闻网微信订阅号
东北新闻网手机版
东北新闻网法人微博
新闻客户端Android版
新闻客户端iPhone版
新闻48小时排行新形势下工商部门如何受理“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工作
我的图书馆
新形势下工商部门如何受理“职业打假人”的投诉举报工作
二、职业打假人复议诉讼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是受理时限问题。根据新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有管辖权的工商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投诉人,而在执法实践中,受各种因素影响,未在规定时间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或者已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但没有留下相关证据,这成为职业打假人提起复议诉讼的热点。
  二是答复规范问题。主要包括工商部门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答复举报人、答复主体是否正确、答复内容是否规范和明确等内容,同时很多职业打假人会在同一份投诉材料中提出多类诉求,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媒体通报、实施召回等事项,工商部门有时难以及时、全面答复投诉人,对于遗漏的未答复项目,往往成为职业打假人提起复议诉讼的重点。
三是履职到位问题。职业打假人有时会以工商部门履职不到位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为由提起复议诉讼,在工作实践中主要包括工商部门作出的调解是否及时到位,对于调解不成的是否在规定时间内终止调解,对于投诉中发现的案源是否及时立案调查以及调解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
一是思想认识有误区。有的执法人员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消费者范畴,行为上就敷衍塞责,使本应及时处置的投诉案件不能规范快速办理,延误办理时限。
经调查决定不予立案的,要及时履行审批程序并按规定时限要求答复举报人。按照《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的要求,在履行告知义务时,重视《行政处理告知记录》文书使用,该文书可以作为工商机关证明已经履行告知义务的有力证据。
2.正确区分受理投诉、举报。
消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工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同时,
对投诉的处理:
(1)、应先审查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即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2)、审查是否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的事由,如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法律责任的;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
(3)、依据
按照要求分情况分别填写12315消费者投诉转办单(业务科室)、消费者投诉受理通知书、消费者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和送达回证、行政处理告知记录、12315消费者投诉案件调解书、终止调解通知书等文书。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举报只是查出违法案件发案方式的一种。同时,需要特别注意职业打假人在一份法律文书中提出多种不同性质请求的情形。例如,有的直接将标题写为“关于某某的投诉举报”,有的是在投诉书中除提出投诉事项外,还提出了举报请求。这种情况下应分别按照举报和投诉的程序规定进行处理,避免只处理一种性质请求的情况。
填写12315消费者举报记录单、12315消费者举报转办单、消费者投诉、举报移送函等文书转相关承办机构进行立案初查,必要时也可以要求其进行补证填写消费者投诉补证通知书。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立案(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根据核查的事实,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审批申请,并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查处,或是不予立案。
对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立案的决定,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第十九条 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四、具体我们应该怎么办:
按照《工商行政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关于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投诉案件,确保程序合法。
1、办案单位接诉后应指派至少两名行政人员展开对案件的了解、核实、调查工作。
2、办案单位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是否受理其投诉案件。
告知要以对等的形式进行,所谓以对等的形式就是投诉人以书面投诉,行政机关也要以书面形式并且采用邮寄回执挂号信的方式办理,留存送达告知痕迹。
若投诉人以口头形式投诉,行政机关可以口头、电话形式回复投诉人,避免告知环节的风险。超出七个工作日告知,即为行政不作为。若受理案件不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明确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及受理的行政机关。
3、办案单位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规定,六十日内终结调解(结案),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
投诉举报应分别办理
职业打假人以特殊消费者的身份在购买商品后向行政机关举报投诉,提出法律依据举报所购商品的违法内容,同时提出赔偿等若干诉求,此时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办理,投诉是解决平等主体间的消费纠纷,举报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即不能不核查举报内容进行投诉调解,也不能只办理举报等待查处举报结果后再解决投诉。办理举报内容应按照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办理,举报要求反馈办理结果的要按照要求反馈;工商部门办理投诉应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办理,即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受理情况;向投诉人了解有关情况和诉求,记录笔录;向被诉人了解有关情况,记录笔录;最后将投诉人和被诉人同时约在一起进行行政调解,记录双方当事人对此事的阐述、意见和态度,记录调解笔录;调解不成的60日内可以终结调解。
5、对于赔偿要求行政调解不成的,不宜再多次采用调解方式,而应该积极建议对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因为作出责令赔偿的决定,此类赔偿可以由消费者申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6、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水平
一是进一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对超市、商店、市场的日常巡查,组织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假冒伪劣、过期、标识不标准等问题商品,依法查处各类质量违法行为。
二是将业务能力强、法律知识丰富的骨干人员充实到一线监管岗位,加强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提高鉴别假冒和不规范商品的能力,提升市场监管水平。
三是进一步推进监管制度改革与创新,坚持以食品及消费安全的商品为重要品种,完善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记录、商品质量承诺、不合格商品退市等自律制度。
四是加强消费宣传教育和消费引导,不断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和自律能力,注重对有关赔偿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其明确赔偿的前提条件,避免与职业打假人私了,纵容违法行为。增强群众识假辨假意识,不断提高消费者正确维权依法维权的意识。
7、规范、引导职业打假人,发挥其净化市场环境的积极作用
行政机关应重视职业打假人提供的线索,通过聘请职业打假人为“维权义工”、召开座谈会、邀请参加消费维权“五进”活动等形式,发挥职业打假人的积极作用。了解、借鉴职业打假人识假辨假的方法,丰富监管手段。同时,通过宣传普法教育,规范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行为,将之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发挥其净化市场环境的积极作用,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作出赔偿决定问题的答复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分类导航:
所属类别:
发布日期:
【阅读全文】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来扬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申诉能否作出赔偿决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赔偿责任;《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0号公布)第六条是对前述法条的援引,是同类性质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权对欺诈消费者行为作出责令赔偿的决定;此类赔偿可以由消费者申请人民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TA的推荐TA的最新馆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⑶行贿案;⑷对单位行贿案;当前工商行政执法办案需注意的问题二《关于违法主体;二、关于违法主体如果把违法主体搞错了,一切都无从;当前我们在在这方面要特别注意以下六点:;、关于违法出资行为的主体;违法出资主要是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注册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即何种情况下才能把公司作为;把公司作为违法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首先,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具
⑶行贿案。 ⑷对单位行贿案。⑸单位行贿案。 当前工商行政执法办案需注意的问题二《关于违法主体》 二、关于违法主体如果把违法主体搞错了,一切都无从谈起。从复议、诉讼和案件互审中发现的问题看,当前我们在在这方面要特别注意以下六点: 、关于违法出资行为的主体 违法出资主要是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和抽逃注册资本。在办这类案件时,在违法主体的确定上,有个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即何种情况下才能把公司作为出资行为的违法主体? 必须明确,虚报注册资本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公司;虚假出资违法行为的主体是股东。 把公司作为违法主体,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首先,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即由于公司是集合体性质的经济组织,全体公司发起人、股东必须合谋。无合谋的证据,不能将公司确定为违法主体。 其次,当事人已经取得公司登记。根据国家局的《答复》(工商企字〔2001〕第254号):\取得公司登记\,即取得法人或经营主体资格登记手续、程序。 再次,虚报注册资本违法行为发生在\办理公司登记时\。即虚报注册资本违法行为仅发生在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程序,其实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在注销登记中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 、关于分支机构违法违章案件的违法主体根据国家局的答复,企业法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违法,应区别不同情况,可由有履行行政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承担责任,也可由法人承担责任。但当前有这么几个问题需要注意: 1、分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如何查处,《公司法》未涉及,怎么办? 根据国家局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47号)对分公司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3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分公司予以处罚,分公司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的,应由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国家局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147号已经作废) 2、分支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执行上级文件所致,如何确定违法主体?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在玻璃碎险理赔中指定使用福耀玻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76号)精神,应确定分支机构为违法主体。因为尽管分支机构从事限制竞争行为是依据其上级公司的文件所致,但该行为却是以其自己的名义独立实施的,不是以上级的名义实施的,因而是该限制竞争行为的行为人,应当由其作为受罚主体。 、关于营业执照到期或被吊销的企业违法如何确定违法主体目前,这方面的认识很不统一,也导致不少不当行政行为的产生。当前重点需明确:无论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还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只要企业没有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是不能认定企业已经终止的,只能认定其丧失了经营资格,这时的违法主体还应当确定该企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曾专门有过《答复》(法经〔2000〕24号),\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归于消灭。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我们曾有这样一个案件,如某三人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有效期截止至日。由于该企业经营走向低谷,日,三人共同商量决定,假冒同行业中某知名食醋厂特有的包装和装潢,后被工商局查获。在确定违法主体时,办案机关认为,既然营业执照上已注明了执照有效期限,一旦执照有效期届满就意味着食醋厂已丧失经营资格,应自行歇业终止。故李某等三人以已经终止了的食醋厂的名义仿冒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和装潢的行为,属三个自然人的共同行为。于是,县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有关规定,对三人进行了处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以工商局认定三原告为违法当事人的主要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以下判决:撤销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后县工商局不服此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不正当竞争案件的违法主体凭借行政管理职权限制竞争并超过规定标准收取他人手续费、奖励费的事业单位是否属《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反法》第三十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工商部门能否对其进行查处? 属于。试举一例:1998年,浙江省绍兴县运输管理所利用运输征管权力,在征收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等规费时,合并开具一张缴费单,为当地两家保险分(支)公司强制车主缴纳本应由车主自愿参加保险的货物运输保险费,并收取两家保险支(分)公司的手续费、奖励费。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进行了查处。 绍兴县运管所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判工商局败诉。判工商局败诉的理由是:绍兴县运管所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的特征,首先,该所系根据法律法规授权,依法征收运输规费的事业单位,其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能,不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的特征;其次,该所虽然为两家保险公司全权代办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但该代办行为性质并不改变被上诉人的行政管理职能,即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绍兴县工商局不服,依法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请求依法改判。省高院再审后判工商局胜诉。其理由: ⑴绍兴县运输管理所虽然是法规授权履行交通运输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但当其为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代理业务时,其从事的不再是根据法律、法规授权的依法征收运输管理费等行政活动,而是以保险代理人身份实施以营利为目的、赚取佣金(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民事行为,与其履行行政职能的征收规费行政行为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所以,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经营者\范围。 ⑵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绍兴县运输管理所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并没有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其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不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更不能收取佣金。太平洋保险公司绍兴分公司、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绍兴县支公司为了销售其商品(即货物运输险),以佣金(代理手续费)的名义给予无合法经营资格,不能收取佣金的绍兴县运输管理所以财物,符合商业贿赂的特征。故本案中绍兴县运输管理所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的行为系商业贿赂行为。 、承租人违章违法,如何确定违法主体? 租赁分为财产租赁和租赁经营两种方式。财产租赁是指通过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交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返还租赁物的一种财产使用方式。根据《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方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 综上所述,承租人违法违章,确定违法主体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首先,财产租赁人违章违法,应确定承租人为违法主体。因为企业财产租赁的承租人只租得企业的有形财产,并未获得企业经营权,同时也不影响出租企业本身作为权利主体的继续存在。因此,他不能以出租企业的名义进行经营,而必须另行申请企业登记以取得经营权。即使企业财产租赁的承租人是企业法人,由于他使用别人的场所经营,超出了自身原登记的经营地点范围,甚至超出了自身原登记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也只有重新办理登记才能开展经营;另外,对于企业财产租赁的双方,出租企业的一切违法行为与承租人无关。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期间的一切责任亦与出租人无关。 其次,租赁经营者违章违法,应确定被租赁的企业为违法主体。因为租赁经营的承租人租赁的就是企业的经营权,包括企业的生产销售权、管理权和与企业经营权有关的商誉、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等。因此,根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企业的经济性质不变,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其他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进行变更登记\的规定,无须重新办理企业登记即可以所租赁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但由于承租人委派的负责人应当担任所租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以取代该企业的原法定代表人,因此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另外,租赁经营的双方承担的违法责任,内外有别。对于外部来说,只要是以企业名义产生的责任,均由企业承担,这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市场主体所必然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的法律义务。对于租赁经营的合同双方内部,则可以对企业在租赁期间违法责任的承担,按照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事先约定,这种约定对租赁经营合同的双方均有约束力,但不得对抗企业的外部债权人。 当前,还有一个问题需要引起大家注意:即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清算组将该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承租人在经营期间,以个人名义与他人签订协议,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如何确定违法主体? 我认为,应将承租人作为违法主体。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曾专门作过《批复》:\如果破产企业在此期间对外签订的合同,并非以清算组的名义,且与清算工作无关,应当认定无效。\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精神,承租人对外签订协议,并非以清算组而是以个人名义,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由此而产生的违法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有字号名称的个体户,确定违法主体称谓时是字号名称还是业主姓名? 该问题当前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⑴认为违法主体的称谓应是业主姓名。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的主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个体工商户的\字号\,是不能被作为违法相对人替代业主本人承担法律责任的。 ⑵应以依法核准的字号作为违法主体称谓。 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个体工商户是特殊的自然人,字号名称是其法定称谓,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根据法定要求,个体户在银行存、支、贷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都必须以字号而不是业主姓名的名义进行和承担,因此有字号的个体户的违法主体称谓必须是依法核准的字号。其具体理由: 首先,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个体户对外使用的公章,必须按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而不是业主姓名刻制,只要盖了公章,个体户所签文件和开具的发票即可生效。这表明,个体户的法定名称是个体户印章所刊名称--字号名称而不是业主姓名; 其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应与其营业执照的字号相一致。\这表明,个体户只有以字号名义才享有业主投资形成的全部个体户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只有以字号名称的名义,个体户才能对银行存款具有处置权; 再次,税务部门依据营业执照上的字号名称,作为税务登记证上的纳税主体称谓的依据,个体户只有以字号名称的名义纳税,所履行的义务才能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 第四,有字号名称的个体户对外签订合同,以字号名称并加盖公章效率更高; 第五,根据《票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字号名称的个体户到税务部门领取发票和对消费者开具发票,领具人和开具人的称谓,都必须是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字号名称,并加盖公章; 第六,如果以业主的姓名作为违法主体的称谓,办案中就无法到银行采取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的强制措施。所有这一切,清楚地表明,字号名称尽管从表面上看无主观意识,但一经核准登记,法律法规和规章就赋予它特殊的权利和作用,就成了有主观意识业主的化身,就能代表个体户处置民事财产处分。而业主,对内负责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一般不是以自己的姓名而是以个体户字号名称的名义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只能由拥有字号的个体户这一特殊自然人承担,而不是以业主姓名去承担。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虽然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但是,这是针对个体工商户有的有字号名称、有的无字号名称这一客观情况,在民事诉讼中为了统一所作的规定,并不必然意味着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中,确定当事人也必然遵守这一规定。 当前工商行政执法办案需注意的问题三《关于调查取证》 三、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既是办案的重点,又是最大的难点,从某种意义上说,办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收集、审查和运用证据的过程,办案的成败,关键在取证。当前这方面的问题不少。当前,要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证据的有效性 ①未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是否有效? 目前有两种看法: ⑴认为无效。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此可见,虽然58号令对未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有特殊规定,但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特殊规定未予认定,也就是说,当事人拒绝签名的询问笔录不能作证据使用。2004年,江西省乐安县工商局在一起查处\黑网吧\案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中,原告对该局庭审时出示的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笔录提出质疑。后来虽有其它证据能确认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法院也认定整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一审维持了被告对原告的处罚决定,但对未经当事人签名的笔录,则认定不具合法性,判定该证据为无效证据。 ⑵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只要按58号令第十九条的规定,\在笔录上注明\即有效。因为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是部门规章,它对询问笔录的制作方式作了\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的规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从其规定\的内涵,说其否定了工商部门办案程序规章的这一规定,并认为未经当事人签名的询问笔录即无效的观点缺乏依据。 ②鉴定结论的可采用性原则有哪些?对鉴定结论应如何进行审查? 纵观《行政处罚法》及58号令,都未对此作详细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专设第六十二条,对在行政程序中的鉴定结论是否采用,规定了应当遵循的规则:只要在鉴定人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和鉴定结论三者中的某一方面存在问题,鉴定结论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试举一例,福建省某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成品油市场监测中,在当事人开设的加油站内,使用加油枪从油罐中抽取样品,用矿泉水瓶盛装(每瓶0.5L),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将样品送至省石油质量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显示,该样品不符合GB252-2000《轻柴油标准要求》。为此,执法人员当即立案查处,并在调查终结后,将案件调查材料送法制机构核审。案件核审机构经过全面审查,认为办案机构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主要证据即鉴定结论来源于执法人员不规范的抽检,缺乏证明力,不具有可采用性,且证据材料已不复存在,难以补证,根据有关规定,建议撤销本案。核审机构所以认定执法人员的抽检不规范,首先在于办案人员从油罐中随机抽取样品时,未按照《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规定,分别从罐中取上部样、中部样、下部样合并混合后确定组合样,而是用加油枪简单抽取样品;其次,样品数量明显不足。所以,福建省石油质检所出具的鉴定结论虽然符合法定形式,但是由于取样程序的不规范,导致鉴定结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不确实,不能代表当事人所销售的0#柴油的真实质量状况。因此,案件核审机构经审查不予采用该鉴定结论的意见是正确的。 2、关于商品质量监测和个案抽检。这里需注意这么几个问题:①企业拒绝监督抽查怎么办?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第十五条规定,\凡拒绝监督抽查的企业其产品按不合格论处,并对其实施强制监督抽查,所需一切费用由拒检企业承担\。 ②能否直接抽查免检产品?不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免检产品\在一定时间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检查。免检产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即取消其免检资格,并依法从严处罚。\③商品质量监测怎样做到准确? 首先,适用的监测标准一要准。重点针对产品及适用标准多样且易混淆出差错的实际,强化对抽检方案、检测报告的复核审查,防止在品名和适用标准上出错。2000年,和县某批发商从山东梁山水泊塑料厂购进50吨长寿棚膜,进货合同上写明:此批棚膜使用寿命不少于十二个月。然而,棚膜售出49吨后,不少农民反映用了不到10个月即老化破损,不能再用,有假劣嫌疑,纷纷向零售商索赔。2001年,一零售商将该批发商告上法庭。法庭受理后,委托技术监督部门检测,结果仍为合格产品,原告败诉,被告以此拒绝赔偿损失。2002年3月,27户农民向县工商局投诉,再次以这批棚膜质劣为由,要求查处。和县工商局办案人员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检测报告进行了审查,发现检测报告上的物品名称和适用检验标准有误:实物名称是三层共挤EVA长寿棚膜,而检测报告上的名称则是普通聚乙烯薄膜;受检单位不是按长寿棚膜的企业标准进行检测,而是按普通聚乙烯薄膜国标进行检测,从而导致检测报告错误。此后,和县工商局就索赔问题找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为农民挽回损失七万元。 其次,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不怕麻烦认真复检,直至取得最高级别的鉴定结论。如无为县农资公司某年销售的阜阳新华农药厂生产的889农药,使4个乡424户棉农的1169亩棉花受到严重损失,部分棉田绝收,直接损失35.61万元。为查清原因,有关单位和人员三次取样送省质检部门化验,结论都是合格。生产经销部门以此推论,药害是农民使用不当所致。农民不服,提出不可能这么多农民都用错了,执法人员也认为疑点较多。为此,该县工商局执法人员与有关部门一道再次取样赴京送国家级质检部门化验,终于查明药害的真正原因是农药中含有除草剂成份,从而为正确查处此案提供了确凿的依据。其次,对经销假劣商品行为的处罚依据的适用,区别情况准确选择相关条款,不滥用自由裁量权。其中,监测中发现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即责令销售者限期改正。愈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监测中,发现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按《产品质量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④在农药的选购和使用主要凭商品标示的情况下,如何及时识别和查处包装上的虚假标示行为?对此,无为县工商局城东工商所从两个方面入手,积极进行研究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建立公告农药信息库,掌握判断虚假标示的依据。以往,进行农药市场打假,多数单位主要开展两个方面工作,一是检查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看有无过期变质;二是进行商品质量监测,看成分、含量是否达标,很少对包装上的标示产生过怀疑和质证检查。随着打假的深入,该所在实践中越来越深刻地感到,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除在质量上搞\鬼\,还越来越多地在商品标示上搞假,如将\蚜螨斩尽\、\红黑螨杀绝\等含有不科学表示功效的绝对化语言作为商品名称,使不知情者上当;在适用范围上无限延伸,将仅限用于苹果树的农药,擅自扩大到棉花、油菜、水稻、小麦等农作物;将只限用于特定农作物治虫的高毒残留药品的使用范围,延伸至水果、蔬菜的治虫上,使人食用后危害身体健康;张冠李戴,将本来杀虫效果并不理想的药品,公然以打杀多种病虫的药品进行宣传。由于多数执法人员对农药的真实功效和适用范围等缺乏了解,导致不少案件的查处出现\反复送检,查不出任何问题;一查商品标示,症结即刻浮出水面\现象,既造成大量无效劳动,又使很多假劣商品从眼皮底下白白放过,致使不少坑农害农案件最终不得不\无罪释放\。实践使该所深刻地体会到,农药市场打假中,商品质量抽检和商品标示检查都很重要,但首先要从商品标示查起,只有先表后里,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针对上述情况,该所把快速判断和查处虚假标示作为开展农药打假工作的突破口,重点做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主动向农业、技术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定检测机构的同志请教,搞清了识假的主要依据是各种农药在国家农业部相关部门登记并确认且公告的内容;二是建立公告农药信息库,提供快捷的对证资料。该所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于2004年主编的《农药管理信息汇编》为依据,将本地经销的各种农药相关资料输入电脑,建立农药户口;三是将《汇编》发表后国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17种农药,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药材上使用的19种农药,不得在茶树上使用的2种农药,从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的含有5种高毒农药110个品种的457个复配产品,从日起使用范围缩减为4种农作物的5种高毒农药,从日起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的5种高毒农药目录,输入电脑,为判断各种农药标示是否虚假提供了科学依据。四是索证六查六看,严把市场准入关。建立公告农药信息库后,该所针对全县农村所用农药,几乎都来自其辖区19户农药批发企业的实际,在狠抓批发商和执法人员的培训的基础上,重点在经销商进货和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组织索证检查,即索取\三证一贴\,即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证和商品标贴,对照输入电脑的各种农药信息进行六查六看:一查农药登记号,看生产是否合法;二查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看经营主体资格是否得到法定认可;三查有效成份和含量,看质量是否达标;四查毒性分析、登记作物和防治对象,看适用范围是否恶意延伸;五查功效用语,看有无绝对化表示;六查生产日期和有效期,看是否过期变质,凡与输入电脑的农药户口内容不符的,坚决不进。购进后发现问题的,立即下架;已售出的,迅速通知各农村网点追回,及时退回厂家。与此同时,在辖区实行严格的农药进货备案制度,要求各批发户每进一批货,都要将商品标示上的上述六个方面内容如实填入《农药备案记录表》,连同相关凭证上报工商所备案。该所接表后,立即打开电脑进行质证检查,并将结果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批发商,从而使假劣农药有效地从包装标示查出,及时地从批发源头防止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一次,该所收到\无为县长江农药服务中心\的《农药备案登记表》后,发现其从山东购进的价值2万多元的11个品种农药疑点不少,当即送检,结果均为不合格产品。于是,立即将结果和处理意见告知批发商,及时地从批发源头制止了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 ⑤当前,商品质量监测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目前,这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⑴不同批次的同类商品,只取其中的一批送检,然后将检测结果,作为查处所有批次的依据; ⑵不填写取样单,或取样人只一个; ⑶不到法定单位检测,检测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 ⑷自己感到质量有问题就不送检; ⑸鉴定结论不规范。有的鉴定书没有写明鉴定的最后结论及其依据。有的鉴定单位未在鉴定书上签名盖章; ⑹有的样品没加封、未备样,或封条上的内容填写不规范,使不法行为不仅得不到有力制裁,反而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被反咬一口当被告遭败诉。 河南省某地工商局在抽取复合肥样品时,没有当场加贴封条,也没有进行备样,检测结论是劣质复合肥并作了销毁处理。在诉讼中,当事人突然向法庭提出工商局抽样送检的程序有问题,样品没有加封条,不能保证送检的复合肥就是当时抽取的复合肥样品。意思是说工商局把样品给换了。对此,工商局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抽样程序合法,检测单位也无法出具收样时封样完好的证明。最后,法院认定检测结论无效,工商局败诉。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有假劣嫌疑的商品,无论凭感官识别还是靠土法鉴定,只能作为发现线索的手段,真正作为办案的依据,一定要是法定部门的鉴定报告,否则后果不堪设想。2002年,某办案单位接到一个举报,说某村一老人卖的巨毒农药呋喃丹是假的,不信可以做个试验:将农药倒在碗里,并掺进水,如果下面有沙子沉淀,就是假药。办案人员信以为真,来到办案现场,照着做了试验,果真下面有沙。于是,严肃地对当事人说,这农药有沉淀,是假药。老人见办案人员当场定案,说什么也不服:明明是从正规商家进的货,怎么是假的呢?于是,口中自言自语地问:这药是假的,这药是假的?说着说着,当着办案人员的面,将碗中的药一口气倒入口中,没过一会便倒地不起。办案人员急忙架起老人送到医院,经过一星期的治疗,才使老人转危为安。这说明公平交易执法队伍,既要是威武之师,更要是文明之师,一言一行必须依法办事,决不能信口开河。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文学作品欣赏、外语学习资料、各类资格考试、行业资料、应用写作文书、高等教育、生活休闲娱乐、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工商执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01等内容。 
 基层工商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对策及建议_军事/政治_...出于职责本位考虑, 上级机关偏重以案件数量体现执法...理应结 合机构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实行, 将人员力量...  浅谈当前工商行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其它_工作范文_实用文档。浅谈当前工商行政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来源: 法制办主站 发布时间:
09:25...  工商执法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_军事/政治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当前工商行政执法办案需注意的问题一《关于管辖》 一、关于管辖。 衡量有无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八看...  广告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广告监管执法是工商机关履行广告监管职责的主要手段...《广告管理条例》很多规定内容不一致,因此工商 机关在执法办案中须注意《广告法...  浅谈执法办案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通过一年来对我局食品药品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 案件的复核,笔者认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造成执法办案中还 存在一些需要引起执法人员...  基层工商所执法办案存在的问题_军事/政治_人文社科_...四、实际办案中常出现的几个问题。 一是缺乏依法...我们必须引起 注意。 二是调查取证缺乏整体性,证据...  广告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_广告/传媒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广告行政执法应注意...在实践中,曾有违法广告责任主体以第一种观点为依据,对抗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的...  当前工商行政执法办案需注意的问题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原文地址: 作者...2003 年在一个复函中明确指出: 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中国保 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申诉问题类型有哪些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