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遗孀补助政策人员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哪个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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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提高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11:42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自日起,北京市调整本市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补助费标准。其中: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70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80元。【】
责任编辑:玉子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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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0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
  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干部随中家属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国发[1993]4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稳定部队,经中央军委批准,决定调整无工作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调整范围和标准;
  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三类区和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98]14号文件划定的范围)的部队十部,经批准享受的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170元。
  凡属国发[1989]14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地区的部队干部,符合家属随军条件,其配偶经批准随军后无工作、无固定收入的,每人每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l50元。
  按本规定领取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干部,从下达转业、复员、离休、退休命令及配偶安排工作的下月起,由干部所在单位的干部部门通知财务部门,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干部牺牲、病故后,其配偶从领取遗属定期生活补助费的当月起,停发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暂列生活费决算“福利费”科目其他栏。此项经费不作为计发其他各项费用的基数。
  军队干部福利费计领标准和计领办法
  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总后财务部[1998]财薪字第199号通知中规定,经总政治部和总后勤部领导批准,从1989年1月l日起,改变现行福利费领报办法,实行按人员标准计领。福利费计领标准为。
  ·军官、文职干部每人每月5元;
  ·士官、在编职工每人每月3元;
  ·义务兵、供绘制学员每人每月l元。
  (2)总部对备大单位按人员标准计领福利费总额的33%给予补助。军、师(含旅)级单位所需的福利费补助,由各大单位在计领的补助费内拨给。
  ·福利费由各大单位后勤财务部门按供应实力和标准随生活费决算计领。
  ·福利费按标准计领后,实行包干管理,备单位要严格按照军委、总部的有关规定开支;结余转下年度原科目使用。
  军队干部职业津贴是按什么标准发放的
  根据总后财务部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和四总部[1998]政干字第461号、后财字第369号通知中规定,军队干部职业津贴是按其干部职务高低不同,从多到少,逐职级相差20元的标准,随工资发放。其标准如下:
  (1)大军区副职以上(三级以上)每月400元
  (2)正军职(四级、按正军职待遇);380元
  (3)副军职(五级、按副军职待遇)360元
  (4)正师职(六级、正局级)340元
  (5)副师职(七级、副局级)320元
  (h)正团职(八级、正处级)300元
  (7)副团职(九级、副处级)280元
  (8)正营职(十级、正科级)260元
  (9)副营职(十一级、副科级)240元
  (10)正连职(十二级、一级科员)220元
  (11)副连职(十三级、二级科员)200元
  (12)排职(十四级、办事员)l80元干部离退休后军人职业津贴全额享受。干部职务等级调整后执行与之相应的军人职业津贴标准。在人大、政协等机构中任职的军队干部和编外干部,按工资表中的职务等级对应关系执行相应的标准。
  军队干部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计领的规定
  根据总后财务部l999年12月1日印发的《人员生活待遇财务法规汇编》中规定,下部夏季防暑降温费按每月20元标准发放。
  具体规定:
  (1)驻海南省的西沙、南沙群岛每年享受10个月(2-11月);
  (2)驻广东省、海南省每年享受8个月(3-10月);
  (3)驻广西、湖南、湖北、福建、江西、江苏、上海、浙江、安徽、四川、云南、贵州每年享受6个月(4一9月);
  (4)驻北京、天津、河南、河北、山西、山东、陕西、内蒙、宁夏、辽宁每年享受4个月(6-9月);
  (5)驻西藏、青海、甘肃、新疆、吉林、黑龙江每年享受2个月(7一8月)。
  军队离休干部特需费标准计领,领报办法
  军队离休干部特需费是按每人每月12.5元(即每人每年150元)标准计领。具体领报办法是按在军队内部跨区、易地安置时,原单位已计领的特需费不再移交,从供应关系转移的下月起,由所到单位按标准计领;移交地方时,当年剩余月份的特需费,可一次计领随供应关系带走。离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止计领特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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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北京市《关于调整本市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国管财[2009]61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老干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组通[2009]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00九年二月十八日责任编辑:阿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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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解决已故离休干部无配偶的生活困难,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起,适当提高已故离休干部(包括符合离休条件而未办离休手续即去世的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居住在地级市所在地城区的,每人每月400元;居住在其它县(市、区)城区、乡镇及农村的,每人每月350元。无依无靠的孤独配偶,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0元。所需经费从原渠道解决。
(作者:佚名
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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