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银行日常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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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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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学术界对民营银行的定义大致可分为产权结构论、资产结构论和治理结构论三种。产权结构论认为由控股的就是民营银行;资产结构论认为民营银行是主要为民营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服务的银行;治理结构论则认为凡是采用市场化运作的银行就是民营银行。这三个定义都是从一个侧面罗列了民营银行的特征,但未能对民营银行的本质特征形成全面的认识。民营银行的资本金主要来自民间,其对利润最大化有着更为强烈的追求,如果没有健全的监管机制进行有效监管,民营银行往往会因风险问题而陷入失败。民企办银行的很重要动机就是希望为企业搭建一个资金平台,为提供便利。一旦出现问题,贷款无法偿还,民营银行就会面临巨大风险。目前,首批试点的前海微众银行、天津金城银行、温州民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浙江网商银行五家民营银行已获准筹建。
民营银行特征
建立民营银行主要是为了打破中国业单元国有垄断,实现金融机构多元化。与国有银行相比,民营银行具有两个十分重要的特征:
一是自主性,民营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包括人事管理等不受任何政府部门的干涉和控制,完全由银行自主决定;
二是私营性,即民营银行的产权结构主要以成分为主,并以此最大限度地防止政府干预行为的发生。
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特殊的产权结构和经营形式决定了其具有机制活、效率高、专业性强等一系列优点,因此。民营银行是中国国有金融体制的重要补充。民营金融机构的建立必然会促进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国有金融企业的改革。建立一些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民营金融机构将有助于金融业参与国际竞争,缓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外资对国内金融业的冲击。
民营银行发展阻力
民营银行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按市场机制自主运作,不受政府干预,这也是其相比国营银行的优势所在。但这一优势的发挥是以健全的信用环境、发达的金融市场和有效的监管体系为前提的。而现实情况往往与理论假设相去甚远。在生存环境不健全的情况下,民营银行往往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而导致失败。纵观境内外民营银行的发展历程,民营银行失败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即市场准入不规范、监管机制不健全、特权集团介入、内部人控制和关联企业贷款。
民营银行市场准入
银行是一个高利润行业,因而人们投资办银行的积极性很高。但银行又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负债经营的特性决定了银行必须将“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因为银行的破产倒闭将使存款人遭受损失,并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
为了防范风险,各国和地区在加强对银行监管的同时,往往对银行的市场准入,尤其是对民间资本办银行加以严格限制。
而市场准入的不规范往往会导致两种情况:
一是金融投机倒把,产生道德风险;
二是造成金融过度(over-banking),形成恶性竞争。这两种情况最终将使民营银行走向失败。
第一种情况以俄罗斯为代表。俄罗斯在1991年前后放开金融业。由于采取的是“休克疗法”,在全面放开金融的同时,没有建立起规范的市场准入机制,结果造成金融投机盛行,一下子就冒出很多银行。这些银行多数是投机分子开办,到处坑蒙拐骗。俄罗斯的金融体制很快就被破坏,并最终导致金融危机。
第二种情况以台湾为典型。台湾在1989年修改了《 》,开始开放民营银行。由于没有建立准入法规,只是将资本金最低限额提高到10亿新台币,一下子就涌上来19家申请单位。
1998年的银行数量比1990年翻了一翻,达到48家。再加上岛外银行开设的分行,台湾的银行数量达到了94家。
大量新生民营银行的涌入,使得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并形成金融过度(over-banking)现象。很多金融机构经营困难,兼并重组时有发生。台湾放开民营银行不仅没有实现提高银行效率的初衷,相反还带来了金融动荡。
民营银行监管机制
负债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银行的健康发展必须以健全的监管机制为前提。这一点对于民营银行尤为重要。因为民营银行的资本金主要来自民间,其对利润最大化有着更为强烈的追求。在此情况下,民营银行从事高风险运作和金融创新的冲动也就更强烈。如果没有健全的监管机制对其进行有效监管,民营银行往往会因风险问题而陷入失败。
世界银行金融市场发展局于2001年在对各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系统调查的基础上,给它们的金融监管水平进行了打分。结果表明,那些尝试发展民营银行而以失败告终的国家和地区,如墨西哥、捷克和俄罗斯等得分均较低。这说明,金融监管机制健全与否与民营银行的成败有着密切联系。
民营银行特权集团
特权集团介入是导致民营银行失败的另一大原因。在开放民营银行时,特权集团的介入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很多大企业或利益集团利用特权开办银行,从而产生一批家族式银行,这很可能会拖垮整个金融系统;另一种是,在民营银行准入过程中,由于审批权掌握在某个部门手中,这往往会导致寻租现象,权钱交易不可避免,这就使很多不具备开办条件的银行产生,从而埋下金融隐患。这两种情况的最终结果都将是民营银行的失败,甚至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
让我们来看一下印度尼西亚的情况。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印尼的银行业是由国有银行垄断的,效率非常低下。80年代初印尼开始放开民营银行,但由于特权集团的介入,许多民营银行大规模举债扩张,在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上大发横财。他们成为印尼泡沫经济的罪魁祸首。由此可见,特权集团介入民营银行所引发的问题不仅仅是寻租腐败这么简单,更为严重的问题是金融系统的崩溃。
民营银行内部控制
由于民营银行的资本来自民间,由民间自发组建,其在股权安排上容易走上两个极端:一种情况是,股权过于集中,从而造成少数人控制银行;另一种情况时,股权过于分散,股东人数太多,他们彼此以来又相互冲突,从而造成事实上的经理人控制。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内部人控制问题。
民营银行企业贷款
研究结果表明,民营银行最大的问题就是股东贷款,而那些失败的民营银行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股东一开始就企图用银行来圈钱。民营企业办银行一个很重要的动机就是希望为企业搭建一个资金平台,韩国和台湾的情况证明了这一点。
韩国金融危机的根源就在于银企之间的不正当资金关系。大企业的坏账迅速拖垮了韩国的金融体系。
台湾在放开民营银行时设立了较高的准入门槛,为了达到金融当局设定的标准,筹建民营银行的发起者不得不求助于大企业,结果造成银行与大企业之间的不正常关系。
由于银行和它背后的关联企业牵连过度,大企业财团往往过度运用金融杠杆,在经营上出现财务危机,然后牵连相关的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最后连带着出现整个银行系统的挤兑风险。这是导致1998年台湾金融震荡的根源。
民营银行风险
民营银行道德风险
一般来说,道德风险是指在契约签订之后,由于信息不对称,契约的一方通过采取对自己有利而又不至于被发现的行动,使得契约的另一方蒙受损失的行为。道德风险最初来源于保险市场,是指个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后,便不再有提防行动,从而使事故发生的概率更高,给保险公司带来亏损的现象。
在中,道德风险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客观性。道德风险大小与资本性质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道德风险的产生主要在于信息的不对称和制度约束的弱化,而不是资本性质。由于历史原因,国有商业银行资不抵债问题相当严重,但无论如何处理,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中相当大部分最终还得由国家财政来负担,国有的失误成本最终被转嫁给了全体纳税人,可以讲道德风险在较长时期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对民营银行而言,由于其资本来源和构成的特殊性,决定了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问题更应当引起各方的足够重视。
从当前来看,中国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市场准入:在中国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民营企业要求组建民营银行的呼声很高。由于监管当局和民营企业之间存在一定的信息不对称,因此,监管当局较难掌握民营企业开办银行的真实动机,很容易出现审核方面的偏差,严重的还可能导致区域金融秩序的混乱。
2.经理人:民营银行主要是股份制形式的商业银行,内部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银行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由于银行经理人掌握着经营权,并处于信息优势地位,他们很可能为自身的利益而去追求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而一旦投资失败,绝大部分损失将由股东来承担,当投资失败超过股东承受规模和能力时,风险就将转嫁给存款人,这样将会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
3.股东:通过分析,我们认为民营企业办银行的动机主要可归结为融资便利、上市筹资和投资经营三个方面。在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情况下,民营企业办银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自身关联企业的融资困难。但如果股东贷款过量并出现异常,就会引发危机。有研究表明,民营银行最大的问题就是股东贷款,而那些失败的民营银行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股东一开始就企图用银行来圈钱。
民营银行风险防范
1.采用银行经营许可证拍卖的办法,把好民营银行的市场准入和股东准入关
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是防范其道德风险的重要环节。
民营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应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合格银行及其股东的识别和筛选;
二是防止银行的过度竞争。为此,我们可采用银行经营许可证拍卖的办法来防范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银行经营许可证拍卖竞价的过程具有信号传递的功能,能够提供一个申请机构它动显示私人信息的机制,从而解决市场准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在具体实施中,银监会可以设计一个参加拍卖的条件和处罚机制。这个合格竞拍者的准入条件和处罚机制将迫使拟申请开办民营银行的机构如实显示其申请条件,因为如果虚假申报,将来不能按时开业会受到处罚,并且在未来几年内都不得再次提出申请,同时还损失大量资金。
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银行经营许可证的拍卖制度,能有效地解决民营银行市场准入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是一种有效率的市场资源的配置方式。当前,应利用银监会新成立开创的有利局面,通过创新监管手段,确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促进民营银行的健康发展。
2.加强对民营银行日常业务经营的审慎监管,努力提高信息透明度
对民营银行日常审慎监管的目的主要是防范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及借助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外部审计来发现、评价和纠正潜在的风险。
但是,要保证上述检查的有效,必须具备的一个前提条件是:民营银行为有关监管机构提供的资料是真实的,即民营银行能够如实向监管机构报告银行的经营情况。为此,首先,要完善和统一会计处理方法,防止民营银行在账面上弄虚作假;其次,要加强外部审计,进一步摸清民营银行的风险状况;再次,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民营银行要向社会和监管机构提供详细真实的反映经营状况的资料,增强银行会计师的独立性;最后,监管机构要尝试建立一个激励民营银行稳健经营的机制,通过激励银行的股权人,从而再影响到银行的经理人。
3.构建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社会经济与金融环境
一是积极进行制度创新,构建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制度环境。主要包括消除对民营银行的所有制歧视,给予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适度放开民营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提高其获利能力,并在成立初期给予适当税收优惠。要加强立法、执法力度,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严厉惩处企业和个人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保障民营银行的合法权益。
二是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民营银行发展的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民营银行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完全按照市场机制,自主经营、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信用是其生命之源。在当前社会信用缺失,全国性、区域性企业及个人信用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民营银行的经营将面临巨大的挑战。为此,不仅要塑造和加强企业、个人等各市场参与主体的信用意识,更重要的是加快全国性、区域性综合征信系统建设,使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客户在市场上难以立足、无法生存。
三是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构建有利于民营银行发展的市场环境。首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民营银行业务经营活动中的调控作用,变行政式的政府干预为市场调控,依靠健全和完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法定准备金和公开市场操作等手段对民营银行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尽可能消除对民营银行业务经营的行政式管制,切实提高民营银行的运行效率。其次,健全和完善民营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督促民营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配置资源和设置机构,避免民营银行重走国有商业银行依靠单纯追求规模而盲目设置机构、重复经营的老路。第三,在严格业务经营行为准则和市场准入条件的基础上,促使民营银行从生存与发展的需求出发,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努力拓展业务发展空间,实现业务经营空间拓展的市场化。
4.加强行业自律约束和舆论监督
金融监管是一项系统工程,只有监管机构的监管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相应的行业自律监管系统和社会舆论监督系统,这样才能有效防范民营银行的道德风险。因此,对新改制和组建的民营银行,行业内部和社会舆论要对其经营状况和经营方式进行监督,营造民营银行规范经营、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民营银行现实意义
民营银行是由民营资本控股,并采用市场化机制来经营的银行。民营银行的核心特征是其具有有别于国有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只有不但在资本金来源上实现了民营化,而且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银行,才是我们努力要建立的民营银行。在中国现阶段建立和发展民营银行对于启动民间资本,降低政府负担,化解金融风险,完善中国的金融机构体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民营银行的发展可以丰富和完善中国金融组织体系的内在结构。中国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说,这种多元化格局,只是完成了对原有金融机构体系的外部整合。实质上,仍然是国有银行“一统天下”。发展民营银行可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的国有银行一统天下的局面,形成国有金融与、大型的金融机构与众多中小型金融机构竞争共存的新局面,从而改变经济结构与金融组织体系结构的不对称程度。一国金融结构的变迁是金融深化的重要表现,民营银行的发展必将使中国金融体系对经济发展的辐射面、渗透力和适应性日益增强。
2.民营银行的发展可以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改善金融资源的配置格局。民营银行的发展及其完善的业务经营,可以为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金融服务支持,为他们创造外源融资的机会,提高储蓄向投资转化的效率。民营银行的建立和发展,对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将起到重要的作用,可以改善由原来的国有金融部门垄断性完成的十分低效的金融资源的配置格局。
3.民营银行的发展将竞争机制引入了金融业,可以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的进一步深化。以市场经济为依托的民营银行的发展,将打破金融业原有的垄断格局,增大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市场化成分,构筑多元产权共存的竞争性的市场环境,这对体制僵化、效率低下的国有金融机构会施加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国有金融机构进一步深化改革。
4.民营银行的建立与发展,可以抑制地下金融活动的生存空间,有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在中国一些地区存在的地下金融活动,是在市场经济广泛渗透的条件下,对金融组织单一性与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市场化发展之间强烈反差的一种适应性的活动,是政府管制下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供给不足所导致的产物。这种金融活动的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规范性很差,风险较大,逃避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管,容易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对社会经济产生相当大的负面影响。民营银行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充分释放地下金融活动所蕴涵的能量,另一方面也能将其纳入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范围,从而有利于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民营银行路径选择
从制度变迁的理论角度来看,发展民营银行的路径选择应该以特定的制度环境为背景,不能够单单就事论事那样进行技术性的设计,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优势,实现效率的提高。因此,对于中国民营银行的发展路径的选择的原则有以下两个方面:
(1)遵循因地制宜,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兼顾的原则
发展民营银行的根本目标在于提高整个银行业的,推进金融体制的改革,从而完善整个金融体系,这实际上就是发展民营银行要实现的经济效益。然而,民营银行的建立和发展的更高档次的目标是在于改变当前金融与经济发展不均衡的现实情况,协调经济与金融的同步发展,从而形成良性互动,这就是民营银行发展所追求的社会效益。从实质上讲,发展民营银行所追求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是相辅相成的,社会效益是经济效益的最终目标,经济效益是社会效益的基础和前提,其最根本的目标都是在于对收益最大化的追求。
(2)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体现竞争性的原则
金融服务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因此我们在对民营银行的发展路径的选择过程中,必须要意识到在整个体系结构上民营银行应是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在体制上,则是竞争的、开放的和非垄断性的。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金融服务的要求也朝着细致化、深层化和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同时还要满足制度结构的层次性,因此,在中国要在体系上体现民营银行发展的多元化和多层次化的特点,只有这样才能够适应制度结构的层次性的客观要求和整个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只要有,就有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民营银行体系的发展一定要体现现代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原则,这个竞争性原则要求在彼此独立的基础上民营银行之间展开有效的竞争。因此,对于中国民营银行发展的路径的选择,要遵循和体现市场经济竞争性原则,开展有效的市场竞争,从而真正建立起现代的民营银行发展制度。
关于两种路径的选择具体建议
在致力于中国私人银行的发展出现的增量以及存量改革这两种途径的研究讨论,而其对两种路径进行详细的对比分析。我们得出结论:在中国,使用单一的方法设立民营银行没有可能从机构金融改革的目标确保实现,只有通过新建的民营银行,以打破垄断的银行,同时,只有执行现有银行的产权改造才能真正促进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有两种方式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在本节中,分别为新建民营银行的思想发展,以及现有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这两项措施的民营化改革提供了详细的建议
民营银行资本回报
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等金融领域的改革逐步深入,民营银行的机构准入可以说是必然趋势,中国的相对滞后,引入市场竞争、放开金融机构门槛是比较清晰的方向。民营银行可以进入这样一个高利润行业,对于本身来说是重大利好消息,本身也是金融产品多元化的一个重要补充。设立民营银行有利于打破大型银行对市场的垄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倒逼国有银行和商业银行进行产品改革,更好满足中小企业和农村地区的发展需求。
民营银行发展现状
民营银行办法研究
民营银行相关办法已上报国务院银监会正研究一些配套措施
银监会创新业务监管部银证保协作监管处处长陈胜表示,当前民营银行相关办法已上报到国务院,银监会有关部门正就民营银行方面的一些配套措施展开研究。
日,银监会发布通知,表示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业界也由此猜测,首家民营银行或将花落自贸区。对此,贺小勇认为,首家民营银行不一定就在自贸区,预计率先拿到牌照的民营银行不会局限于某一家,而可能是一批。
民营银行首批试点
日,召开2014年全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年工作。下午,银监会官方网站发布的新闻稿透露,备受关注的民营银行将在2014年试点先行,首批试点3-5家,实行有限牌照。会议提出了2014年银行业监管工作的四项重点:深入推进银行业改革开放、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隐患、努力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党的领导和队伍建设。
日,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银监会2014年上半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披露,银监会已正式批准三家民营银行的筹建申请。这三家民营银行分别是:腾讯、百业源、立业为主发起人,在广东省深圳市设立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正泰、华峰为主发起人,在浙江省温州市设立温州民商银行,以及华北、麦购为主发起人,在天津市设立天津金城银行,获批的三家民营银行在发起人、经营方向略有变化。
日从中国银监会获悉,浙江网商银行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并获浙江银监局正式批复开业。至此,我国首批试点的5家民营银行全部拿到“通行证”。天津金城银行、深圳微众银行、上海华瑞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和浙江网商银行是我国首批试点的民营银行。前4家银行此前已经拿到监管部门的开业批复。
解读词条背后的知识
.合享新创[引用日期]
.中国经济网[引用日期]
.腾讯财经[引用日期]
.人民网[引用日期]
.新华网[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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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网[引用日期]
.网易.[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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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审慎监管现状及完善建议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全球范围内确立,并显示出诸多优点的同时,其缺点也随之显现,市场经济下自由竞争特性所带来的垄断及市场调控失灵既为之,因此有必要对市场经济下各行业发展进行公法监管,监管制度便应运而生,中国也是如此,并且,中国的监管制度是在中国政企分开的改革中独立出来的,中国监管机构创建始于金融业领域。本文将在正文部分分别介绍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基本理论问题、现状及所面临的问题,并对银行业审慎监管面临的问题提出完善意见。 中国论文网 /7/view-7215720.htm  【关键词】银行业审慎监管;宏观审慎监管;微观审慎监管;现状;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   1993年12月,国务院公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是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形成的规范基础,2003年3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Regulatory Commission,英文缩写:CBRC)成立,行使从央行分离出来的对全国银行业的监管职能,银监会自成立以来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在银行业体制改革、风险内控管理水平和风险抵御能力等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客观来讲,中国乃至其他国家一直以来较重视银行业微观审慎监管却忽视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问题。几次金融危机的爆发特别是2006年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为各国乃至国际组织银行监管的改革提供了现实基础,各国及国际社会普遍注意到单纯的银行微观审慎监管无法实现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因此应在继续完善银行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注重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措施,并需注意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动态平衡问题。   一、银行业审慎监管相关基本问题介绍   (一)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内涵   “银行业审慎监管”是一个复合性词语,银行业,即银行这一金融领域,界定了监管的领域范围。审慎,汉语意思是指周密而谨慎。在这一词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监管”一词,①监管的全称为监督管理。监督,汉语意思是指察看并督促管理,②汉语意思是指照管并约束,以及管辖和处理。而监管一词并非是监督和管理含义的简单堆砌,它有其特定的含义,广义上,监管含有监督和管理的内容,狭义上,监管指的是监督性管理,英文词regulation。国外有学者认为,监管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③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认为,监管是指监管者为实现监管目标运用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采取的控制活动。④监管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应当具备主动干预性,并且这种公权力应受到公法的调整。因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主任、研究局局长黄毅认为,监管是指政法专门机构为实现特定目标,依法采取措施对一定领域或行业予以主动干预和控制的活动总称。这一定义体现出了监管权是一项公权力这一基本属性,笔者同意黄毅的观点并认为银行业审慎监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行使监管职权,对银行业金融结构的业务风险进行主动干预和控制的活动总称。   (二)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外延   随着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屡次发生,使国际社会普遍意识到仅仅通过对单个银行实施监管措施并不能保证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健运行,并认为应在逐步完善微观审慎监管措施的同时强调将宏观审慎监管措施与之并重。宏观审慎监管是指针对整个银行业体系乃至整个金融系统作为监管对象,自上而下实施的,以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健运行为监管目标的监管模式,并全面考虑包括银行业、证券业及保险业在内的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与收益的权衡问题。一般来说,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目标是共同的,都是通过防范风险来保护投资者和维护金融稳定,但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在实现共同目标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冲突。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关系错中复杂,不能单纯的从性质上界定二者的关系,应在监管实施中找出二者的动态关系,并依此为基础制定并采取有效监管措施以发挥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的最大效用。⑤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基本问题除上述介绍外,还有其他问题,例如,宏观审慎监管的主体、对象等问题。但这些问题同时涉及到中国监管实践中的现状及完善问题,因此将在下文详述。   二、中国银行业审慎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业审慎监管现行规范性规定   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银行业审慎监管涉及的具体范围应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贷款准备金、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监管的程序性规定等方面。下面将对我国在以上方面的规范及实践现状做简要介绍。   1.资本充足率   2006年修订后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规定,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核心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对资本充足率作出规定以控制因资本不足给银行自身及银行业和宏观经济环境所带来的风险。我国关于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也符合《核心原则》16条资本充足率原则,需注意的是关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核心原则》第三版在第二版强调资本要求反映银行多种风险的基础上更加强调资本要求所反应的银行业及宏观经济环境风险,体现了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有机结合的发展趋势,对此,我国在以后的立法及法律修订中应予以重视。   2.贷款准备金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的规定,贷款损失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本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贷款准备金的监管标准、管理要求等。体现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审慎监管理念。
  3.资产流动性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2009年制定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指引》中规定,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同时,《核心原则》原则24对流动性风险做出了规定。   4.风险管理   2006年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指引规定了商业银行合规政策、合规程序、合规指南、合规计划、合规评估报告和重大违规事件的报备、报送或报告的具体要求;明确了银行监管机构为实现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监管而进行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重点范围。此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于2006年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案件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案件责任追究制度、引咎辞职制度等作出规定。《核心原则》原则15对风险管理体系做出规定,例如监管机构确定银行具备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管),及时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和缓解所有实质性风险,风险管理体系应当与银行的风险状况和系统重要性相匹配等。⑥此外,银监会制定并引发了《商业银行声誉风险指引》、《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力求全方位控制各方面风险,实现银行业审慎监管目标。   5.关联交易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在第二款中规定,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也包括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发布《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方、关联交易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核心规则》原则20规定了与关联方的交易,包括监管机构要求银行按市场原则与关联方开展交易、监测这些交易、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或缓解各类风险等标准。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   自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成立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制定以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银行业审慎监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许多制度性成就,但目前取得的成就与银行审慎监管的目标之间仍有许多差距,仍需致力于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学者专家及立法者、执法者等的不懈努力完善之。具体来说,银行业审慎监管仍存在以下问题:   1.长期以来,对宏观审慎监管重视不足   中国以及世界上的诸多国家一直以来着重关注微观审慎监管,认为银行业监管要努力实现避免单个银行因各种风险遭受破产,但这样的监管措施无法有效应对周期性的金融危机的爆发,特别是2006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中国在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影响也验证了宏观审慎监管的重要性。此外,凡事都有两面性,宏观审慎监管也是如此,一味的强调宏观审慎监管并不能完全避免及有效应对金融风险。微观审慎监管及宏观审慎监管的动态平衡问题也需要相关规范制定者及执行者审慎应对。   2.宏观审慎监管主体选择问题   从宏观审慎监管要实现防范及控制整个金融业风险、维护整个金融业稳定的监管目标中,可以看到宏观审慎监管主体要负责银行、证券、保险及信托等整个金融领域的监管。由此引出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的选择问题,并且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确定问题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业甚至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目前,我国尚无关于宏观监管主体问题的规定,为了将宏观审慎监管落到实处,因此笔者认为国家相关部门需谨慎处理宏观审慎监管主体问题。   3.监管的独立性方面存在问题   2010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联合开展了对中国的金融部门评估规(Financial Sector Assessment Program , FSAP),2012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披露了中国FASP核心原则评估报告。报告指出,尽管银监会有着清晰的审慎监管目标,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会受到国有银行体系服务于经济增长目标的影响,监管独立性可能受到影响。FASP评估团特别指出,维护银行业安全稳健运行和实现其他目标之间的矛盾,在很多国家都存在,但在中国尤为突出,主要是因为中国在很大程度上通过银行体系实现经济和社会目标。⑦银行业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但是在在监管实践中,银行业监管机构常常行使超法定监管职权外的其他职权。同时各级政府也常常将银行业监管机构作为银行业的主管单位而不是监管单位,并要求银监部门承担法定之外的职责。⑧以上这些都影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独立性。   三、完善中国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建议   (一)宏观审慎监管重视不足的建议   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之间的关注点是不同的,前者强调对整个金融业风险的防范及控制,后者强调对银行业中单个银行风险的防范及控制,为应对长期以来中国对宏观审慎监管重视不足问题,中国在以后相关法律及政策的制定中应在强调微观审慎监管措施的同时重视宏观审慎监管措施,执行者应在执行过程中应积极探求能有效防范、控制微观风险及宏观风险的措施。即,微观监管措施与宏观监管措施之间并不是毫不相关的关系,笔者认为这两者之间是交叉的关系,例如相关调查权的行使必定同时涉及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的有关资料、人员等的审查,这无疑是对微观审慎监管目标及宏观审慎监管目标的实现都是有利的。同时,在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的动态平衡问题上,审慎监管的相关规范制定者及执行者应经常关注经济学领域关于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关系的最新研究成果,并不是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同时采取就能有效应对风险、维护银行业稳定。胡利琴、彭红枫及彭意三人在研究我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协调问题时,通过同时引入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工具变量,分析两者对监管目标的作用方式,若对监管目标的影响是同向的,则说明两者是协调的,否则说明两者在当前监管环境中是冲突的。⑨他们通过研究得出了我国当前阶段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并不完全协调,从以微观审慎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过渡到两者配合的审慎监管形式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阶段。因此需要在逐步完善微观审慎监管的基础上构建与微观审慎监管相协调的宏观审慎监管措施体系。
  (二)宏观审慎监管选择主体的建议   目前,学界针对银行业审慎监管主体问题上莫衷一是,具体来说,有学者主张有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业审慎监管主体,主要理由是:1.央行的目标之一是避免系统性风险。《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本条是关于央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法律规定,所以央行拥有宏观审慎监管权有法律依据。2.由央行作为监管者能有效避免多个部门合作应对危机的低效及处理不利。3.央行作为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者身份使其更合适作为银行业监管主体。另有学者认为应遵照中国以往做法另设专门的宏观审慎监管主体,主要原因有:1.央行作为宏观审慎监管主体会使其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权力间相互制衡;2.使央行在应对系统性危机时因同时处于不同身份而无法解决利益冲突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在央行下设立一个专门的宏观监管部门,国务院选任宏观监管部门组成人员,此部门在组织上隶属于央行,但独立行使职权,其职权行使行为受央行监督,宏观监管部门监管决策理念应与央行宏观经济政策相适应,宏观监管部门作出任何监管决策时应向央行备案。当宏观监管部门监管决策与央行宏观经济政策相背离时,由国务院裁决该监管决策是否实施。这样即避免宏观监管者因不了解央行宏观经济政策而无法实施高效益监管,又避免了由央行充当宏观监管者而导致权力集中问题。但我国具体由谁充当宏观监管者角色更适合需靠实践考验。   (三)完善监管独立性的建议   银行业监管的独立性是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前提,也是监管机构有效监管的必要条件。针对第二章中影响监管独立性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   1.成立自律组织   成立银行监管协会性质的自律组织,该组织由金融消费者、经济学家、律师、会计师等人员组成,该协会应倾听社会对银行改革和监管的政策意见,回应社会对银行业监管的诉求,进一步提高银行监管的公正性,以增强银行业监管的独立性。   2.扩大PCA的适用   PCA指“立即干预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指商业银行出现某种情况时,监管机构应自动采取相应的干预和处罚措施。目前PCA主要应用于资本监管中。应扩大PCA的应用范围,增强监管技术上的独立性,例如,对于银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立即自动采取处罚措施,提高审慎监管程度。   3.组织专业素质培训   监管机构应经常组织进行专业素质培训,提高监管专业水平、明确监管职责范围,按照监管法律法规行使监管职权。   此外,笔者认为影响监管部门独立性改革最根本障碍是中国国有银行体系服务于经济及社会目标的体制,而改善这一问题需要中国长期的努力。   四、总结   在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后的后危机时代,中国及其他国家普遍意识到完善银行业微观审慎监管的同时,需考虑到风险从宏观角度上对整个金融业的影响,所以宏观审慎监管是与微观审慎监管处于同一层次并需要给与关注的监管措施,目前我国已开始了对宏观审慎监管的理论研究及实践实施,并取得一定的进展,但在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的动态运作及宏观审慎监管具体运作模式等方面仍有很大的完善空间。在全球化及我国正处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背景下,我国应在与国际银行业监管机构及各国国内银行业监管机构合作的基础上完善我国的监管措施,以促进银行及银行业体系安全稳健运行。   注释:   ①⑥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2012)[M].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译.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45.   ②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语言研究所.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出版社,.   ③黄毅.银行监管法律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9:2.   ④赵锡军.论证券监管[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⑤⑨胡利琴,彭红枫,彭意.我国银行业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协调问题研究[J].管理世界,2012(11).   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于中国遵守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详细评估报告[M].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译.中国金融出版社, 2012:45.   ⑧丁灿.银行监管治理:理论与实践[M].南京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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