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个调查,没有租房房东要付中介费吗在场的中介行为,中介吃多少差价

房产中介是否有义务核实房东身份的真实性_百度知道
房产中介是否有义务核实房东身份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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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布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的部门规章。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法》的出台、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第二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二,该办法自日起执行。 房地产经纪机构中国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第四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 第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是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房地产调控的重要举措,对于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保护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 (八)法律、法规,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二条 直辖市,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内容、标准。 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 第九条 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 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应当遵守本办法,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第二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将起到积极作用。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中国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投诉中国及12358价格举报中国; (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市。见下文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中国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中国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中国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中国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中国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中国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本回答由法律法规分类达人 赵婧推荐,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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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操作呢?
通过中介租房子,双方签订合同后(还没有交房租和押金,但交了中介费),第二天双方均发现中介的欺诈行为(对房东说我着急,对我说房东着急),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能要回中介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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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7 提高悬赏50分
16:35 补充问题
1.承租期从24日开始,今天是21日
2.和房东双发均发现了中介的欺骗行为
3.和房东达成了一致意见,解除合同
有这些,中介费还不能要回来吗?
……中介费可以要回来。
但,你们需要桔子举证中介的“欺诈行为”。如果能够证明,中介合同无效,可以追回中介费。 可以先通过消协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诉讼。但,证据要充份。
其他答案(共2个回答)
技巧的一种不算欺诈....
通过中介租房时中介费开价一般是一个月房租,可以讲价到收一个月房租的50%,如是租单间,交50元就够了,如房屋租金较高时,保底价就要收500元,但一些大一点的中介...
嗯啊。是终止。。原文是:甲方在合同期内终止合同提前收回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应退还乙方剩余的租金并赔偿年租金的20%的违约金给乙方,若乙方违约提前退房乙方赔偿年租...
主要是合同!记住千万不要急着签字!一定要仔细看合同!
特别是合同双方的权力与义务那部分,那事关你的利益,必须仔细看!别怕麻烦!即使中介一直在催你赶快签合同你也不...
介费要半个月的房租啊......
上海这边我只收35%的
要是后悔的话定金是一定要不回来的,中介费也是一定要给的.
帮你出个主意,你可以先租...
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的“补充协议”第2条上写着“乙方在入住前必须以付三押一的支付形式交予甲方作为房屋租金。以后按季付”。可第4条上又写着“乙方必须提前30天...
答: 最低工资标准不是指职工的基本工资,而是指包括基本工资在内的职工的全部收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应包括基本工资(或标准工资)、奖金以及国家和省市规定...
答: 如果要判e?q销赃罪是一到七年~(销赃罪的判刑已}?改了)但是以上的要判就是3年以下~~像他?j#的例子一般都是罚款~~
答: 1、从一般意义上讲,法分为实然的法(law as it is)和应然的法(law as it ought to be)。
应然就是“应该是怎么样的法”,实然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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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多个城市房租持续上涨 蚁族等群体被逼向绝境
第1页:两居室房租价涨400元
第2页:中介劝房东提价现象普遍
  中介劝房东提价现象普遍
  对于房租上涨的原因,业内专家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民生证券分析师王新亮认为,一方面是季节性的因素,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中在这个时候毕业,大学毕业生对住房有较大的租赁需求。另一个原因是,今年租赁价格的上涨有其特殊性,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使得部分购房者推迟购房,持币观望,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房屋租赁市场的需求。
  大规模的旧城改造则是助推包括广州在内的部分城市房租上涨的另一个因素。世邦魏理仕房产专家周峥华告诉记者,大量城中村在同一时间被拆迁,短期内造成了大量的租赁需求,从而推高了房屋租赁价格。
  此外,房产中介手握大量房源,通过各种方法提高房租,也是租房价格上涨的重要因素。记者了解到,目前房产中介给房东打电话,劝说房东提价的行为十分普遍。
  武汉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周运清教授说,受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影响,近期全国住房成交量萎靡不振,于是房租收入成了房产中介的救命稻草。目前房屋的租售比仍远离合理区间,这显示房地产价格依旧没有回归理性区间,而此时全国房屋租赁价格跟风上涨则是一个信号,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任重道远,决不能放松。
  业内专家指出,按估算,广州、北京、上海等城市每个月房租与房屋总价的比值都在大约是1∶600以上,虽然近期房租上升,但大部分房源的比值仍在1:500以上,仍然远离1:200的合理区间。
  “房屋租售比缩小的原因应当是房价下跌引发的,而绝不应该以房租的'飙升’为代价。房价高了可以暂时不买房,但是房租疯涨则会把刚毕业的大学生以及困难群体逼向绝境。”广州大学2010届毕业生刘孜说。
  尽快规范租赁市场
  业内专家指出,房价未见大幅下调,房租却不断高涨的现象很容易让人们质疑房地产调控的效果,从而影响政府进一步调控房地产的决心。周运清认为,房屋租赁市场的供求关系不可能一夜之间突变,应谨防各方利益集团共同炒作抬高房屋租赁价格。
  住房问题事关民生,房租上涨对于社会困难群体的压力是立竿见影的,平抑房租已成为政府应解决的当务之急。对此,业内专家建议尽快规范房屋租赁市场,对房产中介以及业主的租赁合规性进行核查,既要避免业主在租赁期内跟风涨价,给租赁人带来的损失,又要对哄抬房租的房屋中介进行严厉查处。
(责任编辑:HN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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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基金&租房过程中欺诈行为不断 不要轻信“小广告” - 新闻中心 烟台新闻网 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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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过程中欺诈行为不断 不要轻信“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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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8日电(记者刘浦泉)走在北京街头,到处可以看到房屋出租或求租房屋的“小广告”。北京房屋中介机构“我爱我家”副总裁胡景晖特别告知租房人:租房过程中存在很多欺诈行为,求租人千万不要轻信“小广告”,而要选择正规的大型房屋中介机构。
  消费者狄某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租了一套房子住,合同中约定:消费者预交2400元押金,每月房租1200元,月付,租期一年。租赁期间若房地产经纪公司违约,赔偿消费者两个月租金,若消费者违约,则押金不退。四个月后,房地产经纪公司突然提出解除合同,消费者要求房地产经纪公司按合同约定承担义务赔偿损失,但被房地产经纪公司拒绝。
  一、虚假广告陷阱。在报纸、街头传单或某些网站上刊登虚假房源广告是不法中介最常见的欺诈行为。表现形式为广告上介绍一些地段好、条件也好的房屋,其租金却十分低廉,达到利用这些并不存在的房屋吸引租房人的目的。租房人一旦信以为真,表示愿意租住,不法中介就会说刊登的房屋已经被租出去了,接着推荐条件次租金高的房屋,骗取租房人的看房费、信息费等。
  应对方案:通过多种方式了解市场价格,增强对虚假报价的免疫力。一是参考国土房管部门发布的房屋租赁指导价。二是咨询正规中介公司。其房屋租金比较透明,店员及经纪人都受过专业培训,可以较准确地估算出租房者需要房屋的租金。三是向有租房经历的人讨教,从而了解他们所熟悉的地域的房屋租金价格。
  二、乱收费陷阱。乱收费问题一直是不法中介的“专利”,收费理由颇多,如看房费、信息费、咨询费等。当租房人委托不法中介寻找房屋时,不法中介的工作人员会马上声称有合适的房子,但必须要先交上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的所谓“押金”,理由是防止房客和房东见面后“撇开”中介。一旦求租人要求其工作人员陪同看房时,他们通常会推托说房东有事情不能前来,或带求租人看一些根本无法接受的房屋,随后就是一拖再拖,总之押金是不会退的。
  应对方案:避免上当的最好办法是辨别不法中介。不法中介的共同特点有三个:一是设施简单,网点单一,小办公室、一张桌子加几部电话;二是有求必应,不论求租人要什么条件的房子,都说可以提供,而且价格还十分便宜;三是要求先交定金、押金或看房费,声称对房子不满意可以退款。
  三、假房东陷阱。常见的假房东陷阱一般是骗子租来一套房子,随后冒充房东将房子转租,最后携租金潜逃。去年,京城发生了多起假房东事件,给租房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应对方案:一、在与房东见面后,一定要查看房东的房产证、身份证;如果他是帮助朋友出租房屋,那么一定要有出租委托书、朋友的房产证、身份证或复印件;如果房产证没有办下来,一定要房东出具购房合同。二、在看房时察言观色,向房东提出只有真房东才能回答的问题来判断房东的真伪,并向其单位求证审查房东的真实身份。
  四、免佣金陷阱。表现形式一般为宣称不收佣金,背后大幅提高房租,吃取巨额差价。表面上似乎让租房人占了便宜,实际上租房人的损失少则上千元,多则数千元。
  应对方案:不要轻信类似“免佣金”的广告宣传,切不可有贪小便宜心理。“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与佣金相比,中介公司的服务和诚信度才是关键。中介公司的“房源保真”、“房东保真”、“不成交不收费”等承诺和提供的一系列后续服务,才是给租房人真正的保障。(完)
责任编辑:李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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