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否执行其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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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被执行人为离、退休职工的,能否执行社保机构发放给被执行人的养老金?答:可以。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需的生活费用;社会保障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机构,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在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时,应当注意向社会保障机构做好解释工作,讲清法律规定的精神,取得理解和支持。如其仍拒绝协助的,可以依法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评析:这一问题,2002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给天津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法研〔2002〕13号)中也曾明确可以执行。但是就在答复作出后的第四天,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就给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27号),认为,“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编者注:该通知强调的是,社保机构只是社保基金的管理人、代管人,并非所有人,因此不得用社保基金偿还社保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与离退休人员作为债务人时能否执行社保基金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此后地方法院在执行离休金、退休金中普遍遭遇社保部门不协助执行的情况,为此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废止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后,作出了《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12.行政单位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否执行其财政资金?答: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行政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只能用该行政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为了保证行政单位正常的履行职能,不得对行政单位的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执行措施。行政单位的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均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其用途国家有严格规定,不能用来承担连带经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能否强制执行金昌市东区管委会有关财产的请示的复函》(〔2001〕执他字第10号)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8号)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其中,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移交、撤销、脱钩的企业的案件时,认定开办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得对开办单位的国库款、军费、财政经费账户、办公用房、车辆等其他办公必需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保全和执行措施。”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开办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生效判决时,只能用开办单位财政资金以外的自有资金清偿债务。如果开办单位没有财政资金以外自有资金的,应当依法裁定终结执行。”13.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可否冻结、扣划企业党组织的党费?答: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是企业每个党员按月工资比例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组织活动的经费。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单立账户,专款专用,不属于企业的责任财产。在企业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或划拨该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不得用党费偿还该企业的债务。执行中,如果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的资金存入党费账户,并申请人民法院对该项资金予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项资金先行冻结;被执行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项资金属于党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中不应将企业党组织的党费作为企业财产予以冻结或划拨的通知》(法〔号)评析:党员交纳的党费,除要上缴中组部党费总额的5%之外,在各级党委按不同比例留存。党费使用主要用于培训党员、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等,不能用企业党组织的党费来清偿企业所欠债务。14.对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能否执行?答:被执行人名下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执行法院应当查明账户资金的性质,严格区分账户内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与客户交易资金,并只能对被执行人自有资金予以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结算账户内资金能否采取执行措施的答复》(〔2012〕执他字第7号)评析:上述答复给我们的实践启示就是,在执行证券交易结算机构、期货交易结算机构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时,切记要核实清楚相关账户以及账户内资金的性质,避免错误扣划投资者的资金。15.银行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对其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能否执行?答:客户购买的金融理财产品,无论是银行自己发行的(包括总行和省分行发行的,简称自营产品),还是银行代理销售的(简称代售产品),都属于客户拥有的财产权。当客户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工行浙江省分行、农行浙江省分行、中行浙江省分行、建行浙江省分行、交行浙江省分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评析:近年来,随着资金理财化倾向明显,加上法院通过网络“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越来越便捷、有效,不少被执行人转而购买各类理财产品,但对理财产品能否执行、如何执行,法院与银行存在不同意见,执行人员对此也较为陌生,浙江高级人民法院与浙江省银行业协会及五大国有银行浙江省分行在全国率先作出了《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金融理财产品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纪要》,对相关问题予以了明确。16.法院强制执行中可否向电信、移动通讯公司调取被执行人的通话记录?答:可以。——《民事诉讼法》第67条评析:此问题实践中有争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并提出请示意见(湘人法工函〔2003〕23号),认为: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移动用户的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律等大量个人隐私和秘密,是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此处系当时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现为67条)规定调查取证,应符合宪法的上述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宪法〉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问题的交换意见》(法工办复字〔2004〕3号)回复湖南省人大法工委,表示同意其来函提出的意见。我们认为,上述观点较为片面。根据《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但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该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此外,还要受到国家司法权的必要限制。《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宪法保障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调查取证权属于法院审判权的当然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受到国家司法权的限制。这在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中也是确认的。就我国的司法实践来说,被执行人或者与被执行人有相当密切关系的第三人的通话详单,记录着通话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等内容。从通话详单,可以寻找到当事人、证人的线索或者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因此,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为了审理案件或者执行需要,可以适当限制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涉案人员有容忍司法权介入的义务。更何况,法院查询通话清单,只是向通信部门调查了解当事人的电话号码、住址、电话使用情况等登记业务资档案资料,并非监听通话,不会对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太大威胁。17.冻结流通证券,应该让托管该证券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还是让登记结算公司协助办理?答:都可以,但在时效性上有所不同。要求证券公司协助执行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接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核查相应证券是否已经被冻结或卖出,对未被冻结且未卖出的相应证券应当于最近的交易时刻前立即进行交易冻结。要求登记结算公司协助执行的,登记结算公司只能是在交收日日终对冻结登记数据进行核查,并视核查结果实施或不实施冻结,实施冻结的结果于交收日的次日通知法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评析:从时效性来讲,宜选择到托管的证券公司办理冻结手续。18.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可否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拨退税款?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出口退税款,在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须经特定程序通过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退给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机关只是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机关,并不持有退税款项,故人民法院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9条的规定,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拨被执行人应得退税款项,但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退税账户、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并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依法通知有关银行对需执行的款项予以冻结或划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税务机关是否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直接划拨退税款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1号)评析:企业退税款是企业责任财产,当然可以执行。但是在执行退税款时要注意,税务机关虽无法协助直接划拨退税款,但是有协助提供被执行人退税银行账户、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的义务。19.人民法院可否以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为由,要求邮电部门停止提供通信服务?答:此种做法与《宪法》第40条规定相抵触,邮电部门可不协助执行。——《邮电部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邮部〔1992〕788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转发邮电部〈关于人民法院要求邮电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法办发〔1992〕114号)评析:题述做法属于典型的乱执行。20.执行已被承包的企业分支机构财产时应注意的事项企业或个人以承包、租赁为名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之实的,不适用法律对执行过程中对承包人投入及收益的保护的规定——李建国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案例要旨】一、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综合衡量取舍之后确立的价值评判标准,应当成为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规则,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否则在适用时不应受到某些特殊情况或者既定事实的影响。二、分公司的财产即为公司财产,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以分公司名义依法注册登记的,即应受到该规则调整。至于分公司与公司之间有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内部约定,因不足以对抗其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而不足以对抗第三人。三、遵法守法依法行事者,其合法权益必将受到法律保护;不遵法守法甚至违反法律者,因其漠视甚至无视法律规则,就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以及予以保护的承包或者租赁经营,应当是法律所准许的承包、租赁形式。企业或者个人以承包租赁为名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之实的,因违反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故不应包含在该条保护范围之内。五、实际施工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概念,因其规范情形之特定性,故亦应在该规范所涉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才适宜对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作出认定。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49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2期(总第244期)内容整理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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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改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规范单位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以及《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直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确保权责统一
1、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主体。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就应对纳税人负责,独立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2、单位承担的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及其结果的主体责任;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主体责任;及时、完整、细化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公开的主体责任;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为先导的项目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主体责任。
二、加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
3、单位应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按规定编制部门预算。要将单位所有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强化预算管理,确保预算编制完整、规范、细化、透明。
4、单位依法依规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应完整地编列收入预算,包括上年结余(转)收入、财政经费拨款(补助)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安排的拨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安排的资金、单位往来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5、单位支出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反映为保障单位正常运转所需的基本支出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人员经费预算根据核定的人员或编制人数,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工资及津贴补贴等政策标准计算编制;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按照定编人数和有关定额标准计算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反映单位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项目支出预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党委政府会议纪要等确定的标准或额度编制。
6、单位应当加强采购需求研究管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依法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应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
7、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对年初预算之外因国家政策调整或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新增重大支出,确需调整预算的,由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市财政部门审核后集中报市财政资金领导小组审批。
三、加强收入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8、单位收入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核算和管理。除经财政部门批准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外,其他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严禁单位以任何方式私自设立&小金库&。
9、单位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单位收入类会计科目核算。严禁将收入纳入资产类、负债类等会计科目核算,严禁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纳入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会计科目核算。有事业收入的单位应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10、严格执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政策。执收执罚单位的所有收费和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或罚没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卖、转让非法票据。非税收入应当严格按照政策规定予以征收,坚决杜绝乱收滥罚和擅自越权减免,严禁单位对执收执罚人员下达收入任务,并与个人奖励相挂钩。严格执行收缴、罚缴分离制度。所征收的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严禁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严禁擅自改变收入级次,将应属于市直的收入转移到下级政府或部门。
四、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支出政策
1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工资及津贴补贴政策,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事业单位要建立规范的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机制。
12、全面落实干部职工福利和奖励政策。干部职工因特殊岗位确需值班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因特殊情况确需加班的,可以安排补休,但不得发放加班补助。鼓励干部职工带薪休假,因工作需要当年未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补休,未休年休假的不得发放补助。单位应当对干部职工的生活给予必要的关心。对干部职工生日、生病住院等,单位可以组织看望慰问,并从工会经费或职工福利费中安排适当、少量的慰问品。单位可从职工福利费中按照每人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安排干部职工年度健康体检支出。鼓励单位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群团活动,对所发生的必要经费,可从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适当安排。全面落实《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奖励的各项规定以及公务员即时奖励政策,按照市直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发放年度考核奖和各项奖励性工资。
13、各单位要加强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费和公务用车费等&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接待单位凭公函进行接待,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得纳入接待范围。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凭公函安排公务用餐一次,并严格控制用餐标准和陪客人数,接待对象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接待用餐应当执行《孝感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一类会议生活费标准。接待住宿可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发生的住宿费应由出差人员自行结算,凭住宿费发票回单位在限额范围内报销。对因公出国实行计划和经费总额双向控制制度,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因公出国活动。加强公务用车费用管理,在公车制度改革出台之前,严格执行一般公务用车费用管理规定。
14、切实加强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重点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和《孝感市市级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定点管理。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实行会前审批、会后公示制度。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使用现金结算。会议费报销必须一会一单,禁止将多次会议经费一次性开票报销。切实加强差旅费管理,建立健全本单位公务出差活动事前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规模,对出差人员必须按政策标准报销差旅费补助,不得将差旅费补助作为对职工的一种福利搞平均主义。单位工作人员国内出差、因公临时出国购买机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优先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航班优惠机票。严格执行《孝感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培训计划审批和备案制度,经批准的培训计划预算经费必须纳入单位部门预算管理。
15、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凡纳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定程序实施政府采购,不得超标准采购。各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市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编制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由市财政部门随部门预算一并批复到各部门。政府采购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从2015年起,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取消财政审核环节,由预算单位依法确定采购形式,在项目实施前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登记。属于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属于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需要变更采购形式、采购方式的,应依法报财政监管部门批准执行。各单位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各部门要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内政府采购执行工作的领导,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同时,财政部门将依法加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力度,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情况,采购范围、方式、程序执行情况,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情况开展检查。
16、改革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照&明确主体、分清责任,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从2015年起,一是市级国库支付不再对支付方式作具体规定,鼓励预算单位采取授权支付方式,即由预算单位自行开具支付令,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预算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健全财务管理与业务工作相衔接的预算执行制度。主管部门要督导指导所属单位规范执行预算,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二是取消工资财政统发制度,各单位的年度工资预算指标不再进入工资统发系统,由各单位从国库集中支付指标中申报使用,自行组织发放,并对发放的到位率和及时性负责。
17、全面推行公务卡制度。各单位要按照《孝感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实施公务卡结算的财务管理办法。对属于《孝感市市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事项,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对暂未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但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支出,也应主动使用公务卡结算。单位在办理公务卡结算财务报销手续时,应按规定程序核实公务卡消费信息,将银联消费交易凭条、发票和消费清单一起作为财务报账凭证(三票合一),并按本单位财务报账程序审核报账。要严格控制现金支付范围,对单位大额现金提取实行单位申报、财政审核制度。单位单笔取现达到10000元(含10000元)或当日累计取现超过30000元(含30000元)的,需提供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孝感市市级预算单位提取大额现金申报表&,代理银行方可办理单位提现。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把公务卡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监督、审计和监察工作重点,对拒不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或者执行不力,公务卡使用率较低的单位将进行通报,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财政部门将暂停审批其用款计划和大额现金支取业务。
18、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自行改变项目支出用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相关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19、单位进行基本建设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单独建账或核算。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并入单位财务报表予以反映。
五、加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盘活财政资金存量
20、财政拨款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含追加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有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财政拨款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执行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
21、财政拨款结转资金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结转下年按原用途继续使用。对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结转项目,结转年度超过一年的,一律收回本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作具体规定且连续结转两年以及上的,一律收回市级财政总预算统筹安排。
22、经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一律由市财政收回总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23、预算年度结束后,市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结转和结余资金情况逐项清理,于下年1月底之前,将《***年度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初步审核确认情况表》发各单位进行核对。各单位于下年2月中旬前将核对情况反馈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审核确认,并于下年2月底以前将审核确认意见通知各单位。
六、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24、各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项目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25、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长期规划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建立项目库。对中长期的连续性的重大改革、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的项目要有明确的效益预期,防止支出政策的碎片化和预算支出安排的随意性,实行滚动式项目预算管理。
26、年初项目预算应当编制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并随部门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绩效目标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本单位工作目标高度吻合,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7、经批准纳入部门预算的支出项目,要对项目支出绩效实行全程监控,严格项目政府采购行为,加强项目支出管理,严禁挪用项目支出和超预算开支,及时调整绩效目标实施发生的偏差,增强项目产出和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确保项目预算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
28、单位应当在项目实施完成后,编制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及时准确地反映预算执行和预算资金使用的效果,并接受市财政部门的考核和检查,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依据。
七、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处置资产
29、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30、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严格按照有关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办公用房建设装修标准进行资产配置与房屋建设装修维修。单位应当根据年度资产配置需要合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随部门预算一并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并将资产配置预算审批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的前置审核条件。
31、单位资产要在市财政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接受财政部门监管。各单位要对本单位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增加、处置等情况必须及时进行账簿登记,确保账实相符。
32、单位应当加强对出租、出借资产的管理。单位出租、出借资产不得影响本单位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出租、出借资产必须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出租、出借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严禁坐支、截留、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和利用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33、严格控制对外投资。行政单位不得对外投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明确经营管理目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4、加强资产处置管理。单位资产处置应当报市财政部门审批,重大资产处置事项由市财政部门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号)以及《孝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孝财行资发[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单位资产处置收入应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外,单位资产处置应当实行内部公示制度。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信息化等管理手段,及时准确反映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和处置收入情况。
八、加强债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35、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举借债务,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36、事业单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必须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借款金额较大的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防止债务膨胀。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不得违反规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37、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定期由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债务变动情况,及时核算、结算、清理债务,做好债务的交接、考核工作。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协议认真落实偿债责任,明确偿债时限,按时还本付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单位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必须做好债务责任审计。
九、加强决算管理,建立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38、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在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地编报部门决算,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决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各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在规定期限内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39、市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或通知各部门进行调整。市级决算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20日内,由市财政部门向各部门批复部门决算,各部门在收到决算批复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40、单位应当加强对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强化决算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规范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通过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及时发现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和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揭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问题,规范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十、加强预决算信息公开,增强财务收支透明度
41、各单位作为本单位财务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应当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或本单位的门户网站公开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算决算信息。从2014年起,除涉密部门外,所有单位的部门预决算均应向社会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从2015年起全部向社会公开。
42、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除涉密内容外,部门预算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三公&经费按照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经费和公车购置及运行经费分别予以公开。其中:公车购置及运行经费细化公开为公车购置费和公车运行维护费。各部门公开的部门预决算数据要确保与市财政部门依法批复的部门预决算数据一致。
43、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以部门为主体予以公开。各部门将本部门机关和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数据进行汇总,统一向社会公开。
44、各单位的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预决算信息应当分别在市财政部门下达正式预算和决算批复后的20日内公开。
45、各单位的预决算信息应保持长期公开状态,方便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市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与其建立链接。
十一、加强财务机构队伍建设,强化内部控制
46、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财会人员,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对本单位进行统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具备条件的单位应当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明确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和出纳。
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机构的单位,要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多个财务工作量较小,不具备单独设置财务机构条件、隶属于同一主管部门的单位,可以根据情况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也可以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业务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47、从事财会工作的人员(含不单设财务机构单位的报账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务机构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除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财会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48、单位会计、出纳必须分设,银行印鉴必须分开管理,管钱管物必须分离。会计管账,不得具体办理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出纳管钱,负责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和出纳均不得兼任财产物资保管员。
会计、出纳应按各自职责操作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因学习、休假、出差、请假等原因不能履职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指派新的操作人员,不得私自协商交接。
49、单位应当加强财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为财会人员学习、培训创造条件。要不断提高财会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及时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50、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报表月报、季报和年报编制、审核和报送制度。各单位应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级次,于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按照规定的表格样式向市财政部门各对口部门预算管理科报送月度财务报表电子文档。于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季度财务报表电子文档和纸质报表及分析说明签章后送市财政部门各对口部门预算管理科。于次年1月底之前将上年度财务年报电子文档和纸质报表及分析说明签章后送市财政部门各对口部门预算管理科。市财政部门对单位财务报表编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抽查,并对抽查结果予以通报。财务报表具体报送要求另行发文通知。
十二、加强财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
51、单位应当树立&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理念,对本单位事前、事中、事后的经济活动负责。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追究制度。单位领导调动或离职、本单位财务负责人离岗或轮岗,都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要在内部公示、公开。
52、对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规定问题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等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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