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注销后签订的合同和新公司签合同不签有赔偿吗

以注销原公司成立新公司的方式,能规避员工工作年限吗?法院不同意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佛中法民四终字第13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渭沱镇。
委托代理人徐育旺,广东X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公司(以下简称XX家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乐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XXX于2007年9月进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家具厂工作,日XXX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家具厂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日至日,双方约定XXX从事木工部管理工作及从事样板生产。日XXX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家具厂再次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日至日,双方约定XXX从事木工部管理工作及从事样板生产。2007年9月至2008年11月期间,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家具厂为XXX购买了社会保险。日,XX家具公司成立,投资者为XX、XX二人,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家具厂注销。日XXX、XXX家具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日至日。日XXX、XXX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日至日,双方约定XXX从事木工部管理工作及样品生产,合同第四条规定XXX每月工资计件同2008年所签的合同一样。日XXX、XXX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日至日,双方约定XXX从事木工部管理工作,合同第四条规定XXX在试用期内的基本工资为2011年工资,试用期满后基本工资同2011年工资。2011年11月至2012年1月、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XXX家具公司为XXX购买了社会保险。后XXX、XXX公司双方因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在岗时间等发生争议,XXX申请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日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顺劳人仲案非终字[号裁决,XXX因不服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而于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XXX曾用名为XX。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XXX、XXX家具公司在日至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XXX在XXX家具公司的连续在岗时间。对此,XXX家具公司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与XXX家具公司的投资人不同,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为由抗辩,主张XXX、XXX家具公司在日至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XXX在XXX家具公司的三年在岗时间并不连续。然而从XXX提供的证据看,XXX、XXX家具公司双方于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甲方一栏为“XXX家具厂XXX”;XXX、XXX家具公司双方在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第四条规定“每月工资计件同2008年所签订的合同一样”;XXX、XXX家具公司双方在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甲方法定代表人为“XXX”。从XXX家具公司提交的答辩状看,XXX家具公司确认在成立之初其法定代表人为XXX。以上证据说明,虽然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与XXX家具公司的投资人不同,但实际上XXX家具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之间具有承接关系,XXX主张其工作地点、时间、岗位、报酬、管理方式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注销与XXX家具公司成立前后均无变化比较可信。再者,诚如XXX所言,XXX家具公司与XXX家具厂的名称均使用“XXX”二字,这从侧面也反映了两者间具有承接关系。至于XXX的入职时间,虽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于2007年9月至2008年6月为XXX购买了社会保险,但考虑到社保的购买一般比劳动者入职时间要晚,故法院认为XXX陈述的入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的时间为日较为可信。
关于XXX的在岗时间是否连续问题,从XXX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及XXX家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看,唯有三处显示出时间上的不连续,一是日至日,一是日至日,一是日至日,此三段时间并不包含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期限内。但从XXX提交的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看,XXX家具公司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12月间为XXX购买了社保,且日为春节,同时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续签存在衔接上的问题,故法院认为XXX连续在岗时间为日至日。
关于XXX的工作岗位,因XXX提供的多份合同中均载明XXX的工作岗位为木工部管理工作及样板生产,故法院认为XXX的工作岗位为木工主管及样品生产工。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原告XXX与被告佛山市公司在日至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XXX在被告佛山市公司的连续在岗时间为日至日;三、原告XXX在被告佛山市公司的工种为木工;原告XXX在被告佛山市公司的工作岗位为木工主管及样品生产工。本案受理费减半为5元,本院已准许原告XXX免交。”
上诉人XXX家具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XXX家具公司与XXX从日到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XXX在XXX家具公司连续在岗时间为日到日;二、本案诉讼费用由XXX支付。具体理由如下:
一、XXX家具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是两个独立民事主体,XXX要求同时确认与XXX家具公司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的劳动关系,存在矛盾之处。
1、XXX家具公司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的性质是个体工商户,二者明显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故XXX不可能同时在两个企业工作。
2、XXX家具公司成立时间是日,而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成立时间是日,注销时间是日。从时间上看,XXX家具公司成立在前,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注销在后,XXX家具公司并不是承继了XXX家具厂,而是成立了新的有限责任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没有任何法律关系。
3、XXX家具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虽然在名称上均有“XXX”二字,但单凭该点,并不能够反映两单位具有承接关系,在本案中,XXX并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原审法院对此所谓承接关系的认定也是严重错误的。
二、XXX在XXX家具公司仅工作了三年的时间,而且是不连续的三年时间。根据XXX提交的证据来看:
1、XXX于日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日至日,工作岗位是管理人员、管工。
2、XXX于日与XXX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09年2月至日,工作岗位是管理人员,约定工资为每月1100元。
3、XXX<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0000mso-font-kerning:0.年2月28日与XXX家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日至日,职位是管理人员,从这次起,XXX才与XXX家具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4、XXX于日与XXX家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日至日,职位是管理人员。
5、XXX于日与XXX家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从日至日,职位是木工主管。
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XXX实际上从2010年2月才与XXX家具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职位是管理人员。
被上诉人XXX答辩称:1、从XXX提供的《劳动合同责任书》、《劳动合同书》可见XXX的工作岗位一直都是木工部,从事木工工作,担任木工主管;2、XXX家具公司根据双方于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认定双方于2010年2月才建立劳动关系是不成立的。劳动合同只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证据形式,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能证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止时间;3、从《劳动合同责任书》可见,XXX都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并且多份《劳动合同书》的内容整体上是一致的,不存在原则性的区别,而XXX即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又是“佛山市公司”成立之初的法定代表人;再结合,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甲方一栏为“XXX家具厂XXX”而盖章为“佛山市公司”;以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又注销时间与“佛山市公司”成立时间相差仅为一天,经营场所又是同一地点等关联信息,可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与“佛山市公司”之间是一种承接关系,对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的义务应当由“佛山市公司”承担。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XXX家具公司、被上诉人XXX在二审诉讼期间均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双方对于原审判决第三、四项均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维持。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上诉人XXX家具公司、被上诉人XXX在二审诉讼期间的主要争议焦点是XXX与XXX家具公司在日至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XXX在XXX家具公司的连续在岗时间。
一、XXX与XXX家具公司在日至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XXX家具公司称XXX家具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没有承接关系,XXX从2010年2月开始与XXX家具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XXX称于日进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与XXX家具公司之间是一种承接关系,对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的义务应当由XXX家具公司承担,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应自日XXX进入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起连续计算至今。本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实质上是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与XXX家具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承继关系。首先,XXX与XXX家具公司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责任书的时间为日,该劳动合同责任书开始部分显示甲方为“XXX家具厂?XXX”,乙方为王希国(XXX的曾用名),而在该劳动合同责任书结尾处甲方则盖有XXX家具公司的公章;其次,XXX家具公司与XXX于日签订的第二份劳动合同责任书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甲方与乙方商议约定甲方待遇如下:每月工资计件同2008年所签的合同一样”,XXX家具公司也确认该份合同后面的盖章确系公司印章。而2008年时,XXX系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再次,XXX家具公司在一审法庭审理时称XXX与XXX家具公司无任何关系,并非公司员工,而在二审法庭调查时又承认XXX在日前一直系XXX家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最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XXX家具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的经营场所都是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良教工业区,均从事家具制造行业,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注销的时间为日,XXX家具公司成立的时间为日。此外,XXX的社保缴费证明显示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于2007年9月开始为XXX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综上,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足以认定XXX家具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具有承继关系。因此,XXX在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的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为XXX家具公司的工作年限,原审确认XXX家具公司与XXX在日至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XXX在XXX家具公司的连续在岗时间。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XXX家具厂、XXX家具公司先后与XXX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虽然根据劳动合同显示双方的劳动关系在三个时间段上不连续,一是日至日,一是日至日,一是日至日,但上述时间均持续时间不长,我国劳动法也不禁止双方对于是否续签劳动合同有进行合理协商的期间,并且上述期间都还存在春节假期的因素。因此,XXX家具公司虽称XXX在公司工作时间是不连续的,但并未举证证明,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原审确认XXX连续在岗时间为日至日正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川
& 代理审判员  孔庆民
代理审判员  周?嫄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伍倩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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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公司原是上市公司,被外资收购后,已经注销上市;原合同签订三年,现在外资公司要重新签订合同,合同上法人和公司名称未变更,新合同是前公司剩下的8个月时间,如果拒签,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br/&
&br/&问公司:公司说如果不签,你可以自动离职,他们也不会主动解除合同,但是他们也不会经济补偿的.
公司原是上市公司,被外资收购后,已经注销上市;原合同签订三年,现在外资公司要重新签订合同,合同上法人和公司名称未变更,新合同是前公司剩下的8个月时间,如果拒签,可以获得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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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跪求各位懂&span class=&#039;hot-word&#039;&法律&/span&的热心、爱心人士解答,以帮助下我们这些弱势群体,奉献点爱心!
&br/&
有时候,说得越多,你会越迷惑。明确地说吧:
原公司被外资收购,属于单位发生合并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单位强迫你们重新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就不合法,你完全可以拒签。同时,你有权以单位行为违法解除你正在履行的合同为由,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情况介绍的不清楚,有几个问题需澄清:
1、公司已经不复存在,不可能以原公司名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后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应视为劳动关系的延续。重新签订,则意味着原劳动合同终止,一个新的劳动关系的开始,是需要按照劳动者已提供服务的年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的。
3、公司的做法明显违法,是不能够接受的。你有权拒绝签新的、同时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4、如果你手中掌握外资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文件或其他证据、证明,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解除原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公司支付2.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外资公司强行辞退你,就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承担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二倍的赔偿金的相关信息责任。
不知你所说的是那种情况,有两种可能:
1、公司被收购,注销上市,但公司并未被注销,仍是独立的法人,只是成为外资的子公司,实际上,这种情况劳动关系的主体没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是被收购前的那个公司。
2、原公司被兼并,公司重新登记。
无论是那种情况,均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用人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
现在公司并不是要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重新签订合同”,也分两种情况:
1、公司只是想确定原劳动合同。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已有规定,原劳动合同对双方均继续有效,“重新签订”是不必要的,不进行“重新签订”,并不意味着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解除原劳动合同,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且合同期限超过原合同期限。
如果你的意愿是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合同,你可以拒绝“重新签订”,也不自动离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已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继续按原劳动合同执行。
劳动者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或自动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公司被收购的,原劳动合同继续...
一般被裁的可能会是新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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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第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你所述情况,你与公司应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
更名不用重签合同,公司名称变了主体没有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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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企业合并后,之前签订的合同该如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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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注销,公司要求签署由于个人原因离职的协议,然后在跟同一法人的新公司签署劳动合同
北京&01-23 20:44&&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6)
我公司注销,公司要求签署由于个人原因离职的协议,然后在跟同一法人的新公司签署劳动合同。如果以后被解雇,能要求赔偿原注销公司的工龄补偿吗?这样签还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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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问老公司注销了,把员工转到新公司让员工签合同员工没有签合同员工可不可以申请拿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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