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产生本金先利息后本金怎么区分

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应折抵本金|民间借贷|利息|利率_新浪司法_新浪网
  原标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应折抵本金
  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民间借贷利息划定了“两线三区”,即年利率24%的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36%的自然债务区、年利率36%的无效区。《规定》清晰了裁判尺度,统一了司法适用,其积极意义不容否定。与此同时,笔者注意到,《规定》仅仅规定了借款人可以主张返还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没有明确规定超过部分是否可以折抵本金,引起理论界和司法界的混乱,基于此,最高法可以进一步针对此问题出台司法解释或者发布指导案例,便于统一司法。
  笔者认为,借款人主张超过36%的利息折抵本金,不仅不符合《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而且不符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规定,如果借款人认为借款利率高于36%,则可以就超出部分主张返还。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无效产生返还的法律效果,即通过法律的救济,恢复到合同未曾签订前的状态。既然《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返还的法律效果,同时,并没有超额利息折抵本金的规定,借款人要求折抵本金的主张缺乏依据。
  其次,意思自治原则为《合同法》基本原则。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方式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如果允许借款人将超付利息折抵本金,则违背了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若折抵本金、就等于认可提前还本金,也等于对合同约定本金还款期限的变更,而合同条款的变更,需要协商一致,因此,借款人主张折抵本金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法院也不能越俎代庖。
  再次,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融资需求尤为旺盛,而民间借贷相较金融借贷有着高效、便捷、灵活等优势,出借人收取超过年36%的利息,本身也承担了巨大的商业风险。借款人后期未支付的利息以年24%的利率为限,已经充分体现了司法对高息放贷行为的效力否定。如超过年息36%部分折抵本金,与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不符,既不利于民间资本流动并补充现代金融体系的不足,也有悖于我国千年来民间借贷传统习俗。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履行的过高利息,司法机构就不应予以过多的干涉,出借人只需要返还超过36%以上部分利息即可,而不能将超过部分折抵本金。
  第四,法律需要否定事后反悔行为,维护法律秩序的相对稳定。每一份判决书的生效,都代表了法院作为“最终裁判者”对该类法律纠纷的最终回应,法官应谨慎处理会对社会产生导向价值的每一份判决书。在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中,不乏借款人以超出年36%的利率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直至还清本金的情形,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正常消灭,或者已经偿还部分利息。若对债务人前期已支付的超额利息折抵本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将严重威胁到原本平稳法律关系的根本稳定。
  一言以蔽之,笔者认为超过年利率36%的利息不应折抵本金。
  律师简介
  李学辉律师,祖籍山东临沂,中国政法大学统招民商法学博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民商法学博士后,华中师范大学建校110周年百名杰出校友、第二届“首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获得者、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兼任最高人民法院诉讼咨询监督员、中央国家机关青年联合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等社会职务。多次被评为北京市百名优秀律师、北京市百名优秀律师党员。李学辉律师被多所大学聘为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兼职教授),现为中国仲裁法学研究会会员。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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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石油的生活,可能比如今这种依赖石油的生活更加有趣和充实。如何区分和界定民间借贷中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前期合同约定的不同,致使在同一个性质的案件在不同法院执行结果完全不一样。到底合同条款内容如何约定,对后续执行会产生什么影响?本文试图谈谈这几个法律概念:
一、概念:
1、利息:利息,从其形态上看,是货币所有者因为发出货币资金而从借款者手中获得的;从另一方面看,它是借贷者使用货币资金必须支付的代价。 利息实质上是的一部分,是利润的特殊转化形式。 
利率也叫利息比率或利息率,
表示一定时期内利息量与本金的比率,通常用百分比表示,按年计算则称为年利率。按月计算的叫月利率。其计算公式是:利息率= 利息/
本金x时间&100%。
  而利息是因本金的借贷(存、放)而发生的的货币报酬;利息的实质是利润的一部分,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利息的收益多少于利率成正比。
利息计算公式是:利息=本金&利率&时间。
利率的分类:
法定利率:央行规定的;
(2)约定利率(合同利率):法院支持的是不超过年利率24%。超过的部分不支持。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时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金钱以外的财产。以违约金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还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标准,可以将违约金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我国合同法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确立了违约金由当事人自由约定的原则。
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数额的,一般不要超过实际损失的30%,多了法院酌情减少。但违约金的金额利息总共也不能超过年利率24%(最高院2015年9月份的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已将原来的贷款利率四倍改为24%)。
滞纳金(Overdue
Payment)指针对不按缴纳税款或者不按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按滞纳天数加收滞纳款项一定比例的金额,它是或者对逾期当事人给予经济制裁的一种措施。民法上没有滞纳金的概念。一般存在于行政法范围上,例如税收等领域。如果民间借贷合同中存在逾期了收取滞纳金,或按日支付XX%的滞纳金等,我个人认为,这可认定是逾期利息或违约金约定,一般来说,也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规定。
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
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同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是法定的,到了执行还不给钱的,按每日银行同期贷款2倍利息支付迟延履行金。(可以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4〕8号 )
实现债权的费用:
这些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告费、催收债权差旅费、公证费、评估费等等。
二、民间借贷类案件中概念的关系
  首先谈滞纳金,滞纳金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惩罚性的特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款项。个人和其他团体是无权私自设立滞纳金的,滞纳金本来是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在民商事文书中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是不应该适用滞纳金的,民间借贷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滞纳金其实是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具有对当事人损害补偿的性质。
  其次,笔者将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探讨我国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根据对违约行为是惩罚性还是对违约造成损失的补偿,可以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赔偿行违约金。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的性质到底是惩罚性的还是赔偿性的呢?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在我国违约金具有赔偿性违约金的性质。但是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惩罚性违约金持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首先《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114条中还应继续履行债务这一规定体现的就是违约金的惩罚性,其次只要违约金数额不过分超出造成的损失额,法律便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的程度上大于损失,而超过的部分显然是不具有补偿性的,而是带有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至于何为过分高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法律规定的违约金的性质是赔偿性违约金,但是我国法律给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留有余地。
  最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建立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其本质是为了获取利润,即利息。在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返还本金、支付利息的义务时,债权人因此而遭受了损失。笔者认为这里的损失就是指利息,而不应包括本金。理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第四种方式返还财产、第七种方式赔偿损失。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是并列的两个不竞合的方式。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借出的本金在债务人没有返还或者没有完全返还的情况下,对于本金应该是请求债务人返还本金。而相对于本金而言,利息属于利润,属于债权人放贷的可期待利益,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
三、我国法律中对概念的规定
  中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该条法律规定了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的合法性,利息是借款活动所产生出来的孳息、收益,产生于借款期间,当然,还有相关法律规定了借款利息的一些细节规定,笔者在此不做赘述。
  合同法中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该条法律规定了在借款合同中逾期利息的合法性,逾期利息产生于借款到期之后,贷款人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的一种罚则,笔者认为逾期利息是一种违约金的形式。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该条法律规定了违约金条款。虽然在借款合同章节中未明确注明违约金条款,但是借款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之一,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违约金的规定。从法律条文及立法本意上看,在借款合同中,是可以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以及未按时归还借款应该支付的违约金。
四、最高院2015年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的利息、复利、高利、违约金等4个问题解读
1、关于利息的争议问题
  ⑴《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这就是告诉我们,没有约定利息的不支持利息。自然人间利息约定不明不支持。除自然人外利息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综合情况酌情确定利息。这条有两个大问题,一是出借人需举证证明以往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当地类似情况通常利息是多少;二是法官的权利很大,可在0—24%之间确定利息,自由裁量的范围很大。
  ⑵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就是指出,本条明确了有约定的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情况。有约定的利率最高不超过24%;借期内或逾期利率都没有约定利率的可以按6%主张;借期内有约定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可以按借期内利率主张利息。
  2、关于复利的争议问题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很明确,这条就是俗称的利滚利,原先规定是不支持的,现在是有条件支持,即在任何情况下记入本金的利率部分不超过年24%就行了。
  3、关于高额利息争议问题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规定了界限,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24%的,法院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在24%-36%之间的,没给的可以不给,但是已经给了不能要求返还;约定的利率超过36%部分是无效,没给的可以不给,给了可以要求返还。
  4、利息、复利、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并存时如何处理?
  ⑴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就告诉我们,如果即约定了逾期利息、违约金、亦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一个主张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数只要不超过年利率的24%法院就保护。
  ⑵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本条明确两个问题:第一没有约定利息自愿支付的,或者多给利息或违约金的,又没有损害别人,反悔的,即便起诉到法院也不支持返还。第二超过年利率36%以上的部分还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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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确定还款顺序?
乐清律师周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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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分段计算利息。还款部分可以看作是本金。举个例子,如果借款10万元,利率10%,约定借期5年,第三年末还款5万元。则到期需还款为:第三年末的本利和:10×(1+10%)^3=13.31万元;还款5完后,剩余本金8.31万元;第五年末的本利和:8.31×(1+10%)^2=10.0551万元=100551元。因此,总共还款150551元。
按未清偿本金分段计息。
上五色土抵押贷款顾问有限公司的操作案例供参考:借贷案例:借款100万期限一年,年息15%(月息1.25%),借款人六个月还本金40万,剩余60万本金到期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第一阶段,前六个月应付利息:100万*1.25%*6=7.5万元;第二阶段,后六个月应付利息:60万*1.25%*6=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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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中途还款应该更换借条,防止出现纠纷。按剩余本金和借款初期规定利息重新计算即可,相当于你只借了剩余部分的款项,在此之前的的本息要按全部借款数额计息、结清利息,并另立借据。
我想问一下
结一部分本金
在结这部分本金的利息
这个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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