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农村建房批文须政府哪些部门批文

集资建房营业税是否要缴纳?
装修设计岂能 随意?做不后悔的定制设计,预约优秀设计师
* 设计本将严格保护您的隐私,请放心填写
集资建房营业税是否要缴纳?
被浏览545次
我来帮他解答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
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下属单位土地,按基建程序办理集资建设住房或统建住房立项并组织实施的,在出售前,其所有权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
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有偿转让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所有权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 营业税是间接税,虽然纳税人为房地产商或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但实际上承担税负的,是买房人及单位、企业职工。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如果购买了集资建设住房(统建住房),将缴纳5.5%的营业税。通知明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免征营业税。
对于单位销售集资房应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各地税务机关有不同的规定,即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应当缴纳营业税,而有的地方税务机关则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免征营业税。
如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单位集资建房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哈地税发[02-7-22)规定,“你区部分机关、企、事业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采取职工集资(高于成本价)的方式建房,建成的房屋对内分配给职工,剩余部分对外销售。此项行为属营业税‘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征收营业税”。即企业销售集资房应当认定为属于不动产的销售行为并征收营业税。
而《通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集资建房暂缓征收营业税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通地税发[05-7-20)则明确规定,“按照省局《关于印发流转税若干业务问题解答的通知》(吉地税流字[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向本单位集资建房后提供给职工居住的,不属于销售不动产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但房屋产权、部分产权及永久使用权归本单位职工所有的,其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鉴于房改初期,情况比较复杂,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前可暂缓征税”;《安徽省房地产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皖地税[05-6-27)第十三条亦规定,“单位集资建房销售给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暂免征收营业税。(一)集资者为未参加房改的职工;(二)建房用地的使用权为集资者所在单位(所有)或以集资者名义购买;(三)发生的建房费由集资者全额负担,所集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建房支出;(四)持有房管部门或房改办集资建房的批文”。即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企业销售集资房免征营业税。
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有偿转让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所有权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向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销售对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上官苏志燮&回答: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又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第53条规定,合同中出现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单位集资建房,实质上是福利分房的一种,在未房改前住户享受所谓“半产权”。尽管单位仍称之为产权人,但单位实质上失去了自由处置房屋的权利,除非得到住户的许可。作为一种历史性产物,其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甚至国家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对福利性集资房的转让都作了不少禁止性规定,但这些规定没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
  综上所述,集资房买卖合同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在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范围。同时,合同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ABCDEFG_0589&回答: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是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下属单位土地,按基建程序办理集资建设住房或统建住房立项并组织实施的,在出售前,其所有权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 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有偿转让集资建设住房和统建住房所有权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 营业税是间接税,虽然纳税人为房地产商或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但实际上承担税负的,是买房人及单位、企业职工。也就是说,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职工如果购买了集资建设住房(统建住房),将缴纳5.5%的营业税。通知明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免征营业税。
Qyana&回答:你好,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形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具体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1)房屋建成后,如果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2)房屋建成后,甲方如果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取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3)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经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此,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如果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冷若0冰霜&回答:只要你手里有这套房产的产权证
产权证的产权人年龄没有超过年限(男
不过年龄最好不要太大
要不然贷款不好审批的
一般情况下贷款的额度
是根据你房产的市场评估值来说的
一般是评估值的百分之六十或者是百分之七十
,你最好是先去银行去先问一下,
-丶-&回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也就是说,存在工程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应以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包人应该就其完成的分包额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同时,按照规定,总承包人属于法定的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在与分包方办理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还应以与分包方结算的工程价款为依据计算并代扣代缴其营业税。总承包人代扣代缴分包人营业税后,应按规定对分包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分包人以此作为其完税凭证。
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往往涉及多个行政区域,而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由于地方利益竞争,在纳税实践中分包工程的纳税地点有时也成为焦点问题。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总承包人应该按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规定,扣缴分包或转包人应缴的营业税,即建筑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在什么地方就在什么地方代扣代缴,具体来说就是:
①非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工程所在地代扣代缴。
②跨省工程的分包或转包,由扣缴人在扣缴人的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如果分包或转包人将工程再一次分包或转包出去,有一段工程仍是跨省工程,该段跨省工程的营业税亦由总承包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代扣代缴。
0位业主申请
* 设计本将严格保护您的隐私,请放心填写
手机设计本
随时提问题,随意赏美图
设计本官方微信
扫描二维码,即可与本本亲密互动,还有更多美图等你来看!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内容由用户自行上传,如权利人发现存在误传其作品情形,请及时与本站联系。
(C)2012 设计本-定制化装修设计服务平台, All
Rights Reserved. ()可以向政府申请公开别人家的建房批文吗?
可以向政府申请公开别人家的建房批文吗?
前段时间,国务院明确了,别人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那么,别人家的建房批文呢?有人说,公开别人家住宅房屋的建宅审批手续不属于个人隐私,公开后也不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相反能够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知情权,与国家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初衷相呼应。个人建房批文显然不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所以,如果不能提供证明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相关(他人的建房确实侵犯了相邻权——妨碍了采光、通风、通行等),政府可以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申请公开别人家的建房批文,涉及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政府须征求本人是否同意公开,本人如果不同意公开,政府应作出不予公开决定。但是,如果他人的建房确实侵犯了相邻权,政府应该向申请人公开相关信息,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所以,结论是:一般情况下,别人家的建房批文不能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取,除非他人的建房确实侵犯了申请人的相邻权(妨碍了采光、通风、通行等)。关注土砖家,就是关注农房和农地——农村最大的沉睡资产。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百家号 最近更新:
简介: 一个靠谱的农村房地产知识服务者。
作者最新文章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批复 - 法规库 - 110网
您的位置: &&
&& 法规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批复
发布文号: 闽政[1999]文178号
福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和〈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的请示》(榕政综〔1999〕24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和《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请尽快予以公布,并按照统一的房改政策由你市政府和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组织实施。&  二、要加强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按照资金到位情况,抓紧发放住房补贴,促进个人住房消费。由财政统筹的住房补贴资金,要设立住房补贴专户,加强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对于《方案》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你市政府与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沟通,及时协商,妥善解决。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省房改办要加强指导和协调。&  附件:&  一、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二、省省城行政带来单位住房补贴办法;&  三、关于省省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一:&&&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近期目标&  (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以适用住房为主的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三)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近期目标:&  1、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并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199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达到6%,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1999年后可适当提高。&  3、到2000年底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水平应当达到占双职工家庭平均工资的10%,有条件的单位可达到15%。提租可与当地增加工资相结合。&  4、初步建立起以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抵押贷款制度,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四)从1998年12月1日起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对职工住房实行货币分配。1998年12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除单位和个人均按统一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所在单位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16%,每月为该职工缴存代替住房补贴的公积金,缴存至满20年止;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住房货币分配实行住房补贴办法。&  (五)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六)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要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逐年调整。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应把住房公积金纳入预算,按期拨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企业,须经本单位职工(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规定报批后方可暂缓缴存。&  (七)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按当地一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计算)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单位,可以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八)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可根据当地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龄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和工龄补贴。计算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按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购房面积控制标准的上限执行。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工龄补贴额每年每平方米为5.70元。福州市区1998年度适用房平均价格定为每平方米1900元,经测算1999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430元。具体补贴标准按照《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执行。&  (九)住房补贴资金从财政和单位可转化的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解决。具体的核定划转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房改部门制订。&  对企业住房补贴应实行分类指导,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财力,参照《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制订企业住房补贴办法,并经本单位职工(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按规定报批后实施。&  三、建立新的住房供应体系,大力发展适用住房&  (十)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建立起三个层次的住房供应体制。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购买适用住房;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最低收入、中低收入及高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由福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福州市区不同收入家庭的界定标准为:凡双职工家庭年收入达到福州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的8倍及8倍以上的,为高收入家庭;职工家庭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为准)的为最低收入家庭;达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但达不到高收入家庭标准的为中低收入家庭。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为准。&  (十一)廉租住房可以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政府或单位出资兴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二)调整住房投资结构,重点发展适用住房,加快解决城镇住房困难居民的住房问题。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7项因素,开发利润率控制在3%以下。&  (十三)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坚持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的原则。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在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统筹安排,并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十四)制定扶持适用住房建设的政策,严格控制适用住房设计和建设标准,切实降低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理顺城市建设配套资金来源,控制开发建设利润。取消各种不合规定的摊派、集资和收费;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个人购买适用住房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水电增容费按照“对等替换”原则,扣除原有基数,新增部分减半征收;其他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原有标准基础上减半征收。同时,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  (十五)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招标制度,用竞争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严禁非法转让开发项目的开发经营权,禁止转包和非法分包,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的成本管理和监控。&  (十六)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节约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继续发展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适用住房建设。提倡、鼓励职工参加由政府组织的统一集资建房。本方案出台后,集资建房个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当年出售公有住房成本价的70%。随着职工工资中住房消费含量的不断提高,集资建房应逐步过渡到个人按适用住房价格出资。停止单位新征土地集资建房。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挤占单位非住宅建设用地集资建房。&  (十七)完善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制度,推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制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房与设备及部件的质量赔偿制度以及质量保险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质量。&  (十八)适用住房建设要注重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应加快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广性能好、价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生产和供应方式。&  (十九)建立购买适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制度。&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  (二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又要考虑与住房货币化的目标相一致,使租售比价趋于合理。租金提高后,对家庭确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和非在职的优抚对象等,应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减、免政策。&  (二十一)按照《决定》和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继续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出售现有公有住房一律实行成本价,今后售房成本价应逐步过渡到适用住房价格。对已腾空的旧公有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或作为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对于在1998年12月1日前已立项开工,并将于1999年底之前竣工交付使用的单位自建住房和已批准且交付购房预定金的普通住宅,允许各单位继续按照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每年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二十二)对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建立健全个人住房档案。&  (二十三)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实行“准开准入”制度。以成本价或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在补足成本价,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集资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依法进入市场交易。&  (二十四)规范住房二级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税收政策,保障住房二级市场健康发展。其收益分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要发展和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财税、计划、建设、房管、土地、金融等部门要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六、加快发展住房金融,支持住房建设和个人住房消费&  (二十五)扩大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范围,所有商业银行在所有城镇均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消对个人住房贷款的规模限制,适当放宽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  (二十六)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方向,贷款只能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积极开展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大力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结合的组合住房贷款业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和商业银行简化手续,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七)对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商业银行在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范围内,优先发放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贷款,落实国家指导性贷款计划。&  (二十八)完善住房产权抵押登记制度,发展住房贷款保险,防范贷款风险,保证贷款安全。&  七、加强住房物业管理&  (二十九)加快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业主自主管理与物业管&  理企业专业有偿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  (三十)加强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建立住房公用部位、设备和小区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公房出售后,应按规定按幢留足维修基金,并健全业主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三十一)大力发展物业管理企业,培育物业管理市场。通过政策扶持等措施,积极培育一批物业管理骨干企业,实行规模经营,降低经营成本。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积极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把物业管理推向市场,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督促物业管理企业向住房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纠正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八、加强领导,健全机构,严肃纪律,保证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的顺利实施&  (三十二)要切实加强对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的领导。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更名为市住房委员会(简称房委会),并适当调整组成人员,吸纳工会代表和专家参加房委会,领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市房委会办公室设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委会的日常工作。&  (三十三)加强领导,搞好宣传。要把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狠抓落实。要加强住房制度改革的舆论宣传,积极引导城镇居民树立住房新观念,支持和参与住房制度改革,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十四)从1998年12月1日起,除经房改部门确认的单位职工集资建房项目外,各级计划、财政部门一律停止单位购、建住房项目和资金的审批。&  (三十五)按照(闽监发〔1999〕1号)规定,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务院《通知》和本方案规定,继续实行无偿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变相增加住房补贴,用成本价或低于成本价超规定面积标准出售、购买公有住房,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各单位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管理,不得挪用。财政、审计、监察、房改等部门要严加监督。&  (三十七)福州市所辖县(市)应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经福州市房委会审核转报省房委会批准后执行。&  (三十八)本方案由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三十九)本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行。我市原有的有关房改政策和规定,凡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方案为准。&  附件二:&&&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闽政〔1998〕32号)和《省省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住房补贴办法的原则:&  (一)在国家、省、市统一政策指导下,充分考虑各级财力以及单位住房资金状况,量力而行。&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办法”,&  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立足于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原有住房资金的转化,将原有各种渠道的住房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  (四)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福州市区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工作年限和住房面积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住房补贴发放范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福州市区的省、市、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均属实施范围:&  (二)对象:&  1、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编在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1)没有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的。&  ①无房户;&  ②居住自有私房者。即:居住祖传、馈赠、自费购买的商品房或适用住房,以及私有住房拆迁所安置的住房。但不含解困房和公房拆迁所安置的住房。&  (2)虽已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但未享受购买公有住房优惠政策,本人愿意并经批准退出现租住公有住房的。&  (3)虽已购公有住房或参加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住房控制面积标准的。&  (4)购买公有住房时将私房面积合并计算的,其合并计算的私房面积部分以及合并后仍未达标的部分予以补贴。&  以上对象凡本人及配偶在本地、外地、本单位、外单位分配公有住房、房管部门直管房以及参加过集资建房等,均属享受过实物分配公有住房。&  2、1998年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  (三)职工享受住房面积以省政府闽政〔1995〕40号文件规定的控制标准上限为准。即:一般干部和职工为70平方米;科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为8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8月31日前评定确认为中级职称的干部为100平方米;地厅级干部或正式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1983年8月31日前评定确认为高级职称的干部为130平方米。&  职工住房补贴额由职工住房面积补贴额与工龄补贴额构成。&  职工住房面积补贴额=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职工住房补贴面积&  工龄补贴额=951(市政府公布的1998年出售公有住房框架结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0.6%×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以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  (四)1998年我市适用住房平均价格为1900元/平方米,1999年我市住房补贴按1998年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进行计算,每平方米住房面积补贴额430元。工龄补贴额5.7元/平方米·年。今后根据适用住房价格和职工工资的变化,对住房补贴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时间和幅度,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住房补贴发放方式&  (一)1998年12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在职工购房或退休时给予发放,直接划入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按规定划转售房单位或发放给职工。&  1、已离退休职工符合发放规定的,住房补贴全额或差额发放。&  2、符合以上对象中第(1)、(2)款的职工,工作年限达到20年,住房补贴在职工购房或退休时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未达到20年的购房职工,住房补贴可全额发放,但必须与单位签订《住房补贴借支合同》(由房改与财政部门联合制定),产权证作抵押登记,发放给职工的全额住房补贴与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应享受住房补贴形成的差额住房补贴部分,作为购房职工向单位借支,单位财务作“专项应收款--职工户”入帐,在今后工作年限内抵扣。工作未满20年离开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在离开前其借支未抵扣的住房补贴由本人按合同条款办理&  3、符合以上对象中第(3)、(4)款的职工,工作年限达到20年的职工,将面积差额部分的补贴一次性转入公积金帐户;工作年限未达到20年的职工,其差额部分逐年转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4、已购房的职工按1999年12月31日(含31日)前的职务或职称,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差额部分领取住房补贴;未购房的职工按购房时的职务或职称,应享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差额部分领取住房补贴。&  (二)1998年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实行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办法来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制度。单位和个人均按统一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外,所在单位再按其月工资总额的16%,每月为该职工缴存代替住房补贴的公积金,缴存至满20年为止。个人购房时,可从本人公积金帐户中支付,不足部分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或银行贷款。&  四、发放住房补贴实行申请审批制度&  住房补贴由受补贴职工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单位审核并张榜公布,由主管部门审定后,统一上报市房改和财政批准,并由财政拨付或从单位住房资金中列支。&  五、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  (一)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包括&  1、各级财政原有住房建设的资金&  2、市直管公房出售部分收入。&  3、单位售房收入,即按市政府榕政综(1997)165号文件规定留足维修养护基金、危房改造和公共设施等资金后用于住房补贴。&  4、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从预算外收入和经营收入中筹集的资金。&  5、现有公房租金收入,即单位自管住房或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扣除维修、管理费后用于住房补贴。&  (二)行政事业单位每年10月31日前应当根据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状况,综合考虑购房职工的职务(职称)、工龄及购房时间,确定发放人数和具体的发放对象,编制下一年度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单位住房补贴资金与支出预算经主管局审核汇总后,报房改和财政部门审查;各级财政根据审查的意见,综合考虑各级财政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划转情况,统筹安排住房补贴支出预算。各行政、事业单位需财政拨付住房补贴的,以根据是否填报住房情况普查表的单位为准,漏报的单位需住房补贴由单位自己负担。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单位住房基金财务决算报表的,不给予住房补贴。&  六、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一)从各级财政划转的原建房资金,纳入各级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补贴专户;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入扣除维修养护基金、危房改造和公共设施等资金后,全额上交同级财政,划入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补贴专户;差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售房收入扣除维修养护基金、危房改造和公共设施等资金后,50%部分上交同级财政,划入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补贴专户;市直管公房出售收入扣除维修养护基金、落实房屋政策资金、危房改造和公共设施等资金及所、站转制启动金后,部分上交市财政,划入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补贴专户;凡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预算外收入按10%提取作为单位自筹资金上缴同级财政,划入城市住房基金住房补贴专户(优先用于该单位住房补贴);以上五类资金统筹安排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单位自筹资金以及房租收入中扣除维修管理费,经各级财政部门核定,纳入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级财政预算、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原则上不得开支职工购、建住房支出。&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8〕168号)、《关于建立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收支预决算制度的通知》(财综字〔1999〕2号)有关规定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并在承办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单位住房基金专户。没有建立单位住房基金的单位,以及预算外收入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单位,不给予发放住房补贴。&  (三)住房补贴资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七、附则:&  (一)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申请发放住房补贴时,应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经核实后,除不再获得住房补贴余额外,对已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全额退还本息,并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行。&  (三)本办法由财政部门商房改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三:&&&关于省省城住房补贴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省财政厅&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闽政〔1998〕32号文以及《省省城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办法》精神,做好省城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现将住房补贴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干部、职工租住在政策规定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必须按规定交纳租金,经批准退出原住房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租住中如遇城市拆迁,并按《拆迁法》的有关规定经产权单位同意后购买产权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二、现租住公有住房经危房鉴定部门鉴定属危房,搬离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遇到城市拆迁或危房改造,应按《拆迁法》或危房改造政策处理,不享受住房补贴。&  三、原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房,时由个人购买产权,其增加面积在购房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内,且以商品房价购买的部分,可折算享受住房差额补贴。&  四、现住集体宿舍(不含配偶在异地工作)的,不享受住房补贴,搬离后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五、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参加部队集资建(购)房未达标的,按本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差额给予住房补贴;住部队营房的,需退出现住营房,方可享受住房补贴。&  六、凡购买公有住房共用分摊面积未计入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的,实行住房补贴时,均应按闽政办〔1998〕189号文件的规定,共用分摊面积统一计入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计算是否给予发放(未达标)补贴。&  七、购买解困房、广厦工程、安居工程和参加集资建房,每平方米个人出资超过双职工家庭的平均负担额(按福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8倍除以60平方米计算)的部分,可按相应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给予差额部分住房补贴。&  八、1993年购买公有住房的干部、职工,在实行住房补贴时其工龄可按实际工作年限算至1996年12月31日。&  九、企业离休干部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资金来源渠道(企业单位住房基金)不变。&  十、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在编在册的正式合同制工人(不含劳动指标),可以享受住房补贴。&  十一、凡1998年12月1日前已故的干部、职工均不享受住房补贴;1998年12月1日(含1日)后已故的无房和已购房未达标干部、职工可享受住房补贴。&  十二、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奖励给有特殊贡献人员和引进高级专业人才的住房(指奖给房屋所有权,不含奖给房屋使用权,尔后参加房改的),视为赠与的私房。&  十三、1998年12月1日后行政、事业单位需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在转制过渡期内,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按原资金供给渠道解决。&  十四、住房补贴可用于偿还自费购买商品房或适用住房的贷款。&&&&
相关法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无锡推荐律师
最新已解决问题
按地域查找法规
按类别查找法规
全国专业律师列表
按地域找律师}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审批部门签发的批文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