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的经济适用房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吗

离婚双方共有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应归具有购买资格一方
离婚双方共有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应归具有购买资格一方
关XX诉李X离婚纠纷案
【 指导效力 】 部门机构编辑出版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在婚内约定为共同财产的房产,应依法予以分割。但是在分割共有房产时,应当依据房屋性质确认房产所有权归属。因夫妻共有的房产系经济适用房,而夫妻另一方并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亦不能单独拥有该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故该房产所有权应归属具有购买资格的一方,该方在获取房产所有权后,应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
【 关 &键 &词 】
  民事 离婚 婚内约定 共同财产 房产 分割财产 房屋性质 房产所有权 经济适用房 购买资格 折价款
【 基 本 案 情 】
  关XX于2002年7月为购买经济适用房,与出售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次年年末办理了该房屋的房产证。2004年5月末,关XX与李X缔结婚姻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关XX与李X与2005年3月签订了财产权属协议,并办理公证,协议载明:关XX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李X享有99%的份额,关XX享有1%的份额。而后关XX因发现李X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即与李X分居。双方因婚后财产权属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两份合同的效力等事宜多次向另案法院提起诉讼,另案法院所作的已生效判决确认了财产权属协议有效。&
  关XX以李X于婚后与其他女性存在不正当关系,二人已经分居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李X的婚姻关系解除,房屋归其所有,李X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五万元,并返还关XX婚前购买的家庭财产。
【 争 议 焦 点 】
  夫妻离婚时,对于夫妻共有的经济适用房进行分割时,房屋产权是否归具有购买资格的一方,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否支付对方房屋折价款。
【 审 判 结 果 】
  一审法院判决:略。&
  一审法院再审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动产的分配,将房屋改判归原审原告关XX所有;原审原告关XX给付原审被告李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944
064.99元;同时原审被告李X给付原审原告关XX物质赔偿人民币60万元,驳回原审原告关XX的其他诉讼请求。
【 审判规则评析 】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据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结束夫妻关系时,应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在分割共有房产时,应当依据房屋性质确认房产所有权归属。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商或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较为经济的房价向城镇中收入较低的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具有以下特点:一、经济适用房是政府制定的限制价,同时免除土地出让金;二、经济适用房对销售对象有限制,须是本市城镇居民中的中、低收入家庭才有权购买;三、政府对经济适用房购房者的占有、使用、处置权力上亦无限制,但对收益权利做出了限制,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需在取得房产证五年后,才可上市交易,出售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并交纳土地出让金,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综上,经济适用房属于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故在离婚诉讼分割共同财产过程中,如果双方共同房产为经济适用房,则应依据夫妻双方是否具有住房资格予以确认房产所有权归属。之后,再依据公平原则,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
  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房产,并于婚后与另一方签订财产权属协议,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权属协议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故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时,应依据该协议约定,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该房产为经济适用房,对于购房者资格具有限制,而夫妻另一方并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不能单独拥有该经济适用房的房屋产权,故该房产所有权应归属具有购买资格的一方。同时,依据公平原则,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折价款。
【 适 用 法 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一条
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或提审的案件,由再审或提审的人民法院在作出新的判决、裁定中确定是否撤销、改变或者维持原判决、裁定;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书送达后,原判决、裁定即视为撤销。
【 法 律 文 书 】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民事申诉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再审判决书
【 效力与冲突规避 】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 案 例 信 息 】
【权威公布】被中国法制出版社《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收录
【部门体系】婚姻家庭法
&码】C0502+11++BJ++CP0510D
【审理法院】北京市昌平区(县)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民事再审
【审理法官】
【原审原告】关XX
【原审被告】李X
【 裁判文书原文 】
《民事判决书》
原审原告:关XX。
原审被告:李X。
关XX与李X于2002年相识,日登记结婚。婚前日关XX与北京顺天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355418元的价格购买了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一间房屋,2003年12月关XX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证。日,二人在北京市西城区第二公证处达成“财产权属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西苑的房屋由双方共有,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李X拥有99%的份额,关XX拥有1%的份额。自2005年6月起,因关XX发现李X写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双方产生矛盾并分居。双方就婚后财产权属协议的效力、关XX与案外人对天通西苑房屋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等事项进行了多次诉讼,已生效判决先后确认双方签订的婚后财产权属协议有效、关XX未经李X同意出卖房屋无效、撤销已办理给案外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日,关XX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X的婚姻关系,判令天通西苑的房屋归其所有,李X支付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返还关XX婚前购买的家用财产。
原审中因未对房屋现在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即进行判决,处理不妥,故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提起再审。再审中关XX向法院提交了具有资质的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严重过错,法院经关XX申请,依规定的程序委托有关部门对双方争议的天通西苑的经济适用房屋的现值进行了评估。该房屋的房地产现值为:人民币953601元,评估费用为人民币5000元。李X虽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但又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
经再审法院审理认定:首先,双方在登记结婚后又公证办理了“财产权属协议”,约定诉争房屋由双方按份共有,并明确约定了各自所占的份额,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确认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故对于双方已协议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经济适用房屋,应按照协议内容进行分割。且依据公平原则,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当支付另一方房屋现值的折价款。因关XX将不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且李X目前仍不具有当地城镇户口,故双方争议的房屋应确认归关XX所有为宜,关XX应依据双方签订的“财产权属协议”所占份额,按照经评估的房屋现值支付李X99%的房屋现值折价款。
其次,根据关XX提交的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洼鉴定中心鉴定文书,足以证明李X违反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给关XX造成了很大的伤害。对此,李X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维持原审(2008)昌民初字第3684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动产的分配,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日镇天通西苑的房屋改判归关XX所有;关XX给付李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元;同时李X给付关XX物质赔偿人民币60万元,驳回关X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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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房产】婚后一方申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10月10日,河北金派律师事务所赵淑莲律师走进本报编辑部,做客第521期“廊坊日报公益行动——律师法律援助热线”栏目,现场接听读者电话,解答相关法律咨询。
婚后一方申请购买的经济适用房,离婚时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市民王女士:2008年,我与丈夫登记结婚。2010年,因我个人条件符合永清县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我和丈夫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房产登记在我一人名下。现在,我和丈夫到法院起诉离婚。请问,经济适用房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解答:《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 王女士所说的经济适用房实际是以家庭户申请的婚后用夫妻共同收益购买的房产,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鉴于经济适用房的市场价值、转让方式均有不同于商品房的特殊政策要求,建议王女士夫妻二人还是协商处理为宜。
开发商“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市民张先生:去年,我随一个房产经纪公司到唐山市看房,在某售楼处,开发商向我推荐了他们公司的一个样板间,并且我也到实地看了房间的装修和家具,感觉比较满意,于是我签订了认购协议,并付清了全款。同时,我还购买了该小区其它两套房产,这两套房产顺利办理了网签,但是样板间那套却迟迟办理不了网签。后来打探得知,这套样板间开发商在卖给我之前已经卖给了他人。后来,唐山市出台了购房新政,我由于已经购买了两套住房,不再享有购房资格,导致现在我只能解除合同。请问,我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损失?
律师解答:根据您的陈述,开发商的行为是典型的一房二卖行为。虽然你们没有签订正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而该解释第九条规定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结合以上法律规定,你可以向开发商主张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退休后出现交通事故可以主张误工费损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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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廊坊日报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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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以男方名义买的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河北-沧州&10-18 10:14&&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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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经验:jingyan.baidu.com&&& 经济适用房是当今房价节节攀升的情况下,国家为了缓解经济能力有限的对象所提供的住房。经济适用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经济适用房离婚能分割吗?经济适用房怎么分割?看看下文就知道了。百度经验:jingyan.baidu.com经济适用房是指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的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在经济适用房离婚分割时,首先需要确定的是离婚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确定之后才是分割的问题。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按照下述方法确定。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房屋属于买受入夫妻所有;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虽然房屋产权的登记时间可能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种情形下,房屋应当购买房产的一方。END百度经验:jingyan.baidu.com经济适用房可以通过夫妻协议的方式予以分割,也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予以分割。如果夫妻选择起诉分割的话,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照离婚房产分割的原则,参照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一方、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归谁。此时,应当对未取得经济适用房的另一方予以经济补偿。如果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则离婚时经济适用房归个人所有。如果夫妻选择协议分割的话,夫妻协议经济适用房归谁的,按照协议的约定。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分割的关键就是如何确定房价的问题。如果经济适用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分割时,因为经济适用房涨幅都比较大,按照原价分割则对不能得到房产的一方极为不利;但是,按照市场价分割的,又与经济适用房政策相违背。因此,经济适用房如何分割成为司法的一大难点。在实践中,由于很难确定房产的价格,也难以确定分割数额,因此,双方可以采取竞拍的方式,有出价高的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会比较公平。以上就是对“经济适用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经济适用房离婚能分割吗”“经济适用房怎么分割”所作的解答。总之,经济适用房的离婚分割不仅涉及到法律,还涉及到当地的政策,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在面对经济适用房离婚分割的问题时,不妨多寻求律师的帮助,毕竟他们拥有不少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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