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备案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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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通网 | 京ICP备号-2 | 网监备案:索 引 号:14-00246主题分类:公共服务发布机构:市商务局发布日期:文  号:关 键 词:政务服务
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报、审批事项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 第&5&号)。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地在雅安市,且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境内特许人,包括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二)特许人成立满1年,且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
(三)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持续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
  三、申报材料
(一)特许人备案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填报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附件1)、特许人中国境内全部直营店铺情况表(附件2)、特许人中国境内全部加盟店铺情况表(附件3)、特许人市场计划书(附件4)。
  (三)特许人(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经营范围中应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未包括此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批准证书核发部门申请增项,增项完毕后,向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交港、澳、台通行证;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及翻译件(翻译件应加盖中国大陆境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公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指政府部门出具的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商标、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经营资源,如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使用授权书”(附件5);如是受让取得,须提交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转让证明。
  (六)其他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属于其他前置性审批的行业,还应一并提交前置性审批证明文件,如:教育行业的办学许可、餐饮行业的卫生许可、娱乐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等。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合同中特许人信息应与特许人提交的营业执照一致,合同内容应明确列出授予被特许人使用的经营资源,并包含《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
  (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目录。操作手册应包含特许人对被特许人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的方式和内容,及特许人发展统一的特许经营体系的措施,并体现特许人统一管理和监督的作用。同时要求特许人提交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审查。
  (九)承诺书(附件6)。应与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网址:以下简称《系统》)网站公布的正式版本一致,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加盖企业的公章。
  (十)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两店一年”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须提交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即“两店一年”的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2007年5月1日前已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且特许经营行为一直持续至备案申请时的,可以不要求提供“两店一年”的证明材料,但须提交“逾期备案的情况说明”,经备案机关处理、同意后,方能继续申请备案。
  (十二)授权委托书(附件7)。特许人委托他人进行备案的,须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特许人委托服务机构(省级以上连锁协会或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的,须同时提交受托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律服务机构介绍信原件。
四、办理程序
(一)备案申请。雅安市范围内的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按照上述材料要求向雅安市商务局提出备案申请。&
  (二)受理、初审。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受理特许人备案申请材料并负责初审工作。初审内容:
  1、审查特许人申报材料的种类及每个文件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特许人提交的文件、材料不完备的,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2、根据特许人提交的材料现场抽查其直营店和加盟店情况。
  3、特许人系外商投资企业的,送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科室会签。
&&&(三)特许人网上注册和发放登录号、密码。 
1、申请备案特许人登录《系统》进行特许人备案注册。
  2、雅安市商务局对申请备案注册特许人进行网上审核,经核对无误后(即审核通过给予注册),将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把登录号和登陆密码发给申请备案的特许人。
  3、特许人按此登录号和登陆密码登陆备案《系统》,按照《系统》要求提交备案材料。
&&&(四)网上初审和提出初审意见。
雅安市商务局通过《系统》对特许人在《系统》中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在《系统》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初审。&&
  1、审核特许人在《系统》中填报的备案材料与申请时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一致,申请备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2、审核特许人备案材料记载的事项和条件是否符合《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定条件;
3、对网上申报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网上退回,告知需补正的内容,并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
4、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完整的,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网上提交并告知省商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
  (五)审核公告
  1、省商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在接到我市商务局提交的备案初审意见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告知市商务局,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再退回,并通知申请备案特许人补正内容;符合要求的,通过《系统》予以公告;
  2、雅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向完成备案并已公告的特许人颁发“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证书”。
五、特许人资料(信息)变更审核
  特许人的备案材料(信息)有变化的,应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需变更的有关材料,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提交雅安市商务局,雅安市商务局审核后,特许人按照《系统》要求在网上申请更改并填报资料,雅安市商务局根据提交的变更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变更。
  六、网上投诉及年报管理
  雅安市商务局根据《系统》“投诉管理”对投诉进行处理;对备案特许人的年报情况进行监测,督促备案特许人每年3月底以前完成经营合同年报。
  七、备案证书年检
  每年3月份对备案特许人进行备案证书年检。根据《条例》第十九条和《办法》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登录《系统》提交“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年报”(附件8)。雅安市商务局在每年的3月份,督促辖区内备案特许人持上年度“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年报”(加盖单位公章),到特许人所在地雅安市商务局予以确认,并在《备案证书》上加盖“**度已年检”条章。
  &八、备案撤销
  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司法建议书的;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雅安市商务局对相关材料初审后,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商务厅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报商贸服务管理处。
九、办理时限
(一)承诺期限:15日;
(二)不予受理时限:当日。
十、收费依据和标准
十一、联系方式
雅安市商务局政务中心窗口电话:(0835)2227374
雅安市商务局市场建设科电话:(0835)2622250
中共雅安市委&雅安市人民政府&主办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雅安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承办
&蜀ICP备号-1
设计开发:市电子政务网络管理中心()&市政府办电子政务科()&四川好亦同信息科技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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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
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是政府主管市场特许连锁监管的工作部门。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已经日商务部第5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日
商务部特许经营备案其他信息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第四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   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第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六)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   在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七)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八)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九)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十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十二)备案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形成的,需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附中文译本),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第八条 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一)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二)经营资源信息。   (三)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终止、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条 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二条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一)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作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五)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特许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向通过备案的特许人出具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 公众可通过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   (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第十六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国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相关协会组织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特许人依法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第15号令)同时废止。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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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若要申报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话,该准备哪些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二)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三)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四)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五)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好评率:95% 服务领域: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IDC许可证、ISP许可证、SP许可证、ICP许可证、EDI许可证、国内多方通信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游戏运营备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劳务派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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