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败诉怎么处理合同纠纷案件二次败诉还能上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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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经济、民事案件)
(委)字[ ]第______号
  委托人(下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下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原告)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代理诉讼,经双方协议,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诉讼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1.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一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提出反诉;  2.甲方委托乙方为第二审的诉讼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提起上诉、调查取证、答辩、出庭应诉、庭外和解,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和调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请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权限:代为向法院提起执行程序及相关工作,代为收转被执行标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项代理工作。
  三、双方协商同意律师代理费及交纳办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额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费于_________之前缴足,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3.风险条款,甲方应在本协议签署之__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别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乙方指派律师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时,除非另有特别约定,办案律师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由甲方依据票据实报实销。
  五、乙方律师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按时出庭,并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为甲方的文件资料、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保守秘密。如违反,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如乙方承办律师不按规定程序认真负责地从事代理事务,与对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委托代理协议,要求乙方如数退还或拒付代理费,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甲方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案件的证据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办理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十、甲方未如约交纳代理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协议,已收费用不再退还。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纳全部代理费的情况下已经履行了全部工作,则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如数缴清代理费外,还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缴清款每日百分之一的违约金。
  十一、本协议如须补充、变更或提前终止,双方应协商一致后决定。
  十二、因委托代理或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时,双方应尽量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___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 受托律师: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 & 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 & 邮编: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 & 传真: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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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
注:本法规已经被法规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4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做好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申诉工作,加强审判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特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
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申诉,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对申诉人的申诉,一般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审查处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本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需要复查处理的,可以交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复查。第一审人民法院复查后写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第二审人民法院处理。
申诉无理被通知驳回后,申诉人无新的事实和理由又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告知申诉人不再处理。
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
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申诉: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三)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基层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四)不服基层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申诉:
(一)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第二审判决、裁定的;
(三)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四)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查处理下列申诉:
(一)不服本院(含原大区分院)判决、裁定的;
(二)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后,申诉人仍不服,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本院认为需要直接审查处理的。
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诉,均应登记,认真审阅申诉材料,仔细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对应由下级人民法院或其他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应及时转交,并通知申诉人直接与有关人民法院联系。
原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申诉,均立申诉卷。原终审的上级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和转由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也要立申诉卷。
申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应当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撤回申诉。对其中坚持无理申诉的,针对申诉理由,依法书面通知驳回。如果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由审查处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院长依法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终审判决正确,在执行中发生新情况,当事人以新的事实和理由,要求法院处理的,不属于申诉,应告知当事人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调卷审查;可以派人会同下级人民法院调查核实,下级人民法院应积极配合。
上级人民法院需要了解原判处理情况的,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法院写出报告。报告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原判认定事实、处理结果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上级人民法院对不服下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经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可提出问题函转下级人民法院查处并报告处理结果。下级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函中所提问题认真进行复查,并在三个月内报送复查结果。逾期不报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催报。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级人民法院复查报告后,应当进行审查。如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复查处理仍有错误,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或者提审。
对于确属无理取闹的申诉人,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使其服判息诉。对不接受教育,纠缠不走的,可以收容遣送回原地。经多次收容屡教不改,情节严重或触犯刑律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的有关规定,整理材料,移交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负责处理申诉的审判人员,要恪尽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热情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努力做好工作。
处理对调解协议的申诉,适用本暂行规定。
处理海事、海商案件申诉,适用本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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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公网安备 28号证券代码:600359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号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裁定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塔里木公司)
于日、日、日、日、2013
年12月19日就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支行(以下简称北门支行)
诉讼请求本公司及其他公司、自然人为乌鲁木齐金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牛
投资公司)提供借款担保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宜发布公告,详见
日、日和日、日、日
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现将案件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有关情况
(一)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2011)乌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主要内容为:
1、塔里木公司、冯立社、冯晖对金牛投资公司所欠北门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
500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塔里木公司、冯立社、冯晖对截至日的债务利息8,898,873
元及上述借款本金自日至实际还款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计算)的债务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公司对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2】鉴字第
16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本次判决结果尚有诸多异议,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向新
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详见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本公司下达(2013)新民二
终字第90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反法
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
定,裁定如下:
1、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乌中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
2、发回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元(塔里木公司已预付)予以退还。
详见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日,公司收到了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4)乌
中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
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
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鉴于本
案审理期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一师公安局曾于日给我
院出具函告之:“金牛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立社涉嫌伪造塔里木公司的印章及该公司
原法定代表人李兵的签名,涉嫌经济犯罪已被立案侦查,且仍在侦查过程中尚未终
结”。基于上述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
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门支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6,294.37元(北门支行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北门支行。
详见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
(四)日,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北门支行已就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中民二初字第81号《民
事裁定书》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公司与其他自然人为被
北门支行的上诉请求为:依法撤销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
中民二初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
详见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www.sse.com.cn)。
(五)近日,公司收到了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下达的(2014)新民二终字第170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
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
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
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一师公安局于2013年
3月5日向原审法院出具《农一师公安局关于北门之行起诉塔里木公司保证合同纠
纷一案有关情况的函》,原审法院经审查认定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遂依照上述
法律规定驳回北门支行的起诉并无不当。北门支行要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理由不
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
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公司涉及诉讼的情况
截止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4)新民二终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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