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至1991年上作劳动合同丢了我丢了该怎么

购房合同丢失怎么补办?请问我是91年购买的房屋,购房合同丢失了很久,还没办房产证?开发商已经找不到_百度知道
购房合同丢失怎么补办?请问我是91年购买的房屋,购房合同丢失了很久,还没办房产证?开发商已经找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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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平等、自愿,用于办证一份。买受人合同丢失既不影响办证,也不必担心对方更改。4、如果买受人丢失合同想要补办,可以找其他合同复印,或者要求开发商重新打印一份签字盖章即可。因为现在的合同都是网签,在网上也可以查询1、购房者的合同丢失没有太大关系。3,双方各执一份,房产部门备案一份、购房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一般一式五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的协议。2。补办也是很容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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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签的是土地合同1987年至1991年,村委员会一直没有把土地收回,他们能收回去吗?
我们签的是土地合同1987年至1991年,村委员会一直没有把土地收回,今年村委员要收回承包的土地,他们能收回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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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推荐律师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陈木波与湖北省商务厅、武汉纺织大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未公开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2民初6202号原告:陈木波,男,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武昌区。被告:湖北省商务厅,住所地:武汉市汉口江汉北路8号金茂大厦。法定代表人:卢焱群,厅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辉,男,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女,该单位员工。被告:武汉纺织大学,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庙山开发区阳光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韦一良,校党委书记、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稳,男,该单位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国敏,律师。原告陈木波诉被告湖北省商务厅、武汉纺织大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木波、被告湖北省商务厅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被告武汉纺织大学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稳、毛国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木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丢失其档案、不执行人事部门相关文件造成原告无法就业、办理退休及劳保福利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共计1,435,200元;2、被告恢复原告档案;3、被告为原告办理享受湖北省直事业单位国家干部福利待遇的干部退休手续;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本人1968年入伍,1979年转业分配到湖北省经贸委,当年8月到经贸委下属湖北省外贸学校任校务秘书。1986年任该学校印刷厂副厂长,1987年承包学校印刷厂至1991年。1991年学校中止承包,又未安排合适工作,本人不得已向学校写申请到三资企业受聘五年,学校以干部辞职表述“同意”我的申请,并“主送”报省经贸委组干处核准备案。1992年1月我向学校提出转档案、签订干部辞职协议,发给我“辞职干部证明书”。被告知“校长办公会议同意你辞职外聘五年,这五年你在外学校一切不管,五年期到你要回学校复职。不转档案,不转人事关系,不转党员关系”。外聘五年期满,我回学校要求复职未果。从1997年到2015年,我每年都有书面和口头向被告要求复职和办理退休,但被告直到2012年才向我出具了一份含糊不清答复函。我为此上访十几年。2015年外经贸学院原办公室主任张震告知我无法找到档案。从1997年开始一直无法就业,且没有房产,没有收入,没医疗社保,被告应负全部责任,赔偿我全部经济损失。被告湖北省商务厅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与我单位无关,我单位作为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2002年湖北省对外贸易学校整体并入武汉科技学院(后更名为武汉纺织大学),其债权和债务由后者承接。因此,原告将我单位作为本案被告是不适格的。原告的辞职申请应由其所在单位审批,而无需湖北省经贸委批准。我单位对原告档案遗失及因此造成的损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的诉求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湖北省对外贸易学校于1992年1月作出《关于同意陈木波同志辞职的决定》,该文件至今已过去24年,原告所主张的权利已超过法定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依法驳回原告对于我单位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武汉纺织大学辩称,原告基于劳动争议的请求已超过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我校与原告在1992年已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是原告与其他单位签订五年聘用合同,原告辞职,我校予以认可。根据文件规定,原告提交辞职申请一年之后其干部身份不可能保留了,我校于2012年对原告的诉请给予了明确的说明,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无义务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原告曾在我校工作过,但我校多次寻找档案均未找到其档案信息。原告到三资企业工作后,其档案应当移交到人才市场进行保存。原告的档案不在我校,并不能说明是我校丢失了其档案,也并无证据显示我校丢失了档案。原告的档案下落不明是原告自身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所有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木波于1979年自部队转业分配到湖北省经贸委,随后到该委下属湖北省对外贸易学校工作,任该校印刷厂副厂长。1991年12月,陈木波递交辞职申请,湖北省对外贸易学校于日作出《关于同意陈木波同志辞职的决定》,称“陈木波于1979年来我校工作,原为我校印刷厂副厂长。日与学校签定合同,租赁承包印刷厂,1991年3月经学校同意解除合同。之后本人一直不愿回学校工作,在外自谋职业,其间工资和福利待遇等停发。现陈木波与汕头特区康泰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五年聘用合同。本人于日申请辞职,根据湖北省人事厅鄂人调(号文件精神,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陈木波同志辞职。从日起,陈木波同志与我校脱离关系。该同志以后在外的一切行为及发生的问题,湖北省对外贸易学校概不负责。”该文件主送湖北省经贸委组干处,抄送人事科、档案室、人事档案、陈木波。五年后,陈木波开始就档案移交、干部退休等问题向湖北省对外贸易学校及其他部门信访。2002年,湖北省对外贸易学校整体并入武汉科技学院(后更名为武汉纺织大学)。日,武汉纺织大学就退休问题以书面形式答复陈木波,告知陈木波“辞职人员已不是我校在职职工,故无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陈木波为此于日第一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档案纠纷不属于其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陈木波不服提起诉讼,后又自愿撤回起诉。后陈木波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武汉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于日以相同理由再次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庭审中,武汉纺织大学称未找到陈木波的档案,也不清楚其档案的下落。湖北省商务厅(原湖北省经贸委)向本院提交《湖北省经贸委干部档案编号》证明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中统一管理湖北省对外贸易学校处级以上干部档案,而陈木波并非处级以上干部,其档案不由原湖北省经贸委管理。本院认为,武汉纺织大学(原湖北省对外贸易学校)与陈木波之间于1979年至1992年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其负有保管陈木波人事档案的义务。武汉纺织大学以陈木波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人事档案转入该学校、以及武汉纺织大学遗失了其人事档案为由认为武汉纺织大学不应承担档案遗失造成的损失。但双方劳动关系存续长达十多年,陈木波人事档案的去向应由武汉纺织大学负举证责任,故对武汉纺织大学的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陈木波于1997年开始就档案和退休问题向武汉纺织大学主张权利,武汉纺织大学一直未就档案是否丢失向其作出明确答复,在庭审中则向法院陈述该校未找到陈木波的档案,也不清楚档案的下落,即陈木波档案丢失的时间无法确定,且档案丢失的事实又处于持续状态,故对于武汉纺织大学提出的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因个人档案记载的内容对公民的生活有一定影响,陈木波个人档案的遗失,会给其认定工龄、办理退休手续等事宜带来不便,其因此存在相应的损失,对此武汉纺织大学应予赔偿。本院酌定陈木波因档案遗失遭受的损失以不超过50,000元为宜。因档案遗失并不必然导致其无法就业、无法参保,故对陈木波以档案遗失为由主张的超过50,000元损失的部分,因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陈木波要求湖北省商务厅承担其档案遗失的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因恢复档案和办理退休手续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故对上述诉请,本院不予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纺织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陈木波因档案遗失造成的损失5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木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春人民陪审员  刘建梅人民陪审员  吴俊杰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薛 斌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图文】合同写作常见问题分析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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