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一房二卖怎么处理,买二手房要注意什么应注意哪些事项

我是销售代理机构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中文房产网站排名第4。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当前合作新盘超过2000个。
我是公寓运营商
发布房源,更快找到租客。
吉屋网月覆盖3000万购房人群,更快更准推广合作业务。
您的位置:
&二手房交易过户要牢记八大注意事项
二手房交易过户要牢记八大注意事项
来源:房天下 &&发布时间:
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在交易各个环节都需要注意。本文主要探讨二手房过户流程中需要买家特别注意的事项。 购买二手房,最重要的是认真审查房屋产权的完整性、可靠性。 &&&&二手房过户流程注意事项一: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产权证书正本 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产权证书正本,让业主给你看身份证原件、房产证原件,你留复印件。注意房产证上有几个人的署名,如果有两个人,在签订后边的合同时就需要有两个人的名字。
其次,看购房时的相关凭据,比如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作为辅助证据以初步确认房屋产权归属。 &&&&二手房过户流程注意事项二:到房管局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
让中介带你到房管局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包括查房产的基本情况,抵押情况及查封情况,是否与人共享等,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与卖房人是否同一个人。 二手房过户流程注意事项三:要搞清楚所购房源是否属于允许出售的房屋 一般来说,军队、医院、学校的公房必须要原单位盖章后才能出让。 &&&&二手房过户流程注意事项四:现场了解房产现状
看有没漏水、渗水、大裂缝等情况。与商品房不同,二手房买卖一般都是“个案”。所以有关价格、房况等,都需要消费者自己或自己委托机构来详细了解。在决定购买前,消费者应该仔细观察户型是否合理,各种管理是否到位,供电容量是否能够负荷空调等大型家电,查看天花板是否有渗水痕迹,墙壁是否有爆裂或者脱皮等明显问题。有的还应询问小区保安水平、物业管理费及收费标准如何。 二手房过户流程注意事项五:注意所购房屋历史遗留问题 购买者千万不要忘记了解购买的房子已有多长历史、土地使用期限还有多长;有没有欠费情况,如物业管理、水、电、气费等。 &二手房过户流程注意事项六:对二手房价格进行评估 在掌握房屋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消费者应从多个方面对二手房价格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信得过的中介机构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弄清能否做二手房按揭贷款。一般情况下,银行按揭时会做保值评估,这个价格可以看出房屋的较低保值价。 &&&&二手房过户流程注意事项七:注意协议签订内容
签订书面协议时,最主要要关注四个方面,是产权情况、房产总价、交易税费及日期,其中要注意的是书面协议里面要明确二手房交易税费双方如何分担。日期也是非常重要,像交定金、过户、交楼时间,确定日期才能够保证交易顺利进行,例如规定赎楼要在45天内做完,首期款在签完合同内7天做银行监管等。 二手房过户流程注意事项八:合法彻底办理过户 注意交费时间 要求业主过户递资料完成才给50%房款,拿到受理回执,确定能拿到房产证才给全款;要求中介过户递资料完成才给50%中介费,到交完楼才给齐,或者与第三方签订协议。
特别是如果你看中的房子还在按揭中,定金较好不要直接交到业主手中,而应该交由第三方监管,可以签一个简单协议,约定赎楼完毕之后给卖方,需注明“交给监管第三方则视为卖家收讫,卖家以未收到定金为由拒绝履行合同的,视为违约”。如果没有可信赖的第三方,定金较好交由银行监管。具体做法是:买卖双方到银行去签一份监管协议即可,约定在交易核心完成递件手续后,划拨到卖家账户上。 如房东还有水电费未结清,等全部费用完结后才付中介。二手房必须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完过户手续,才算真正换了主人,其他任何单位的保证和公证都不算完销售易。 二手房过户流程中的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主要针对买家而言,一方面要对所购房屋的质量和真实性查验,另外一方面要注意二手房交易合同内容和交费时间的控制。&
7×24小时热文榜
你可以按区域查找北京新房、二手房,也可以按区域查询北京房价。同时,你买房 过程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可以在这里得到解答。
区域二手房
Copyright&(C)&2017& 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最近联系人
查看消息记录
按Ctrl+Enter发送乐居买房APP
专车看房 优惠买房
乐居二手房APP
最新房源抢先看
新浪装修家居网
抢工长装修APP
抢工长工长版APP
装修不后悔APP
买房利器小程序
乐居看房小程序
楼市报道小程序
房贷计算器
房产家居直播平台
本月评论数 57
本月评论数 53
本月评论数 51
本月评论数 41
本月评论数 40
本月评论数 40
北京怡生乐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806-810室
乐居房产、家居产品用户服务、产品咨询购买、技术支持客服服务热线:新房、二手房:400-606-6969 &家居、抢工长:400-010-2323二手房“一房二卖”的法律评析 -
- 法学在线 - 北大法律信息网
您的当前位置: &&
&& 文章阅读
快速检索:
【法宝引证码】
【访问量】
二手房“一房二卖”的法律评析
【学科分类】房产法
【出处】本网首发
【摘要】所谓“二手房”一般是指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即俗称“一手房”)而言,其一般归属于房地产交易三级市场。二手房交易的对象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二手房在交易过程中会产生诸多法律问题,其中“一房二卖”是常见的法律问题,而本文意在通过分析其问题产生的背景和衍生的法律现象进而提出个人的建议,力图为解决前述问题提供若干拙见。
【关键词】二手房;陌生人社会;一房二卖;惩罚性赔偿
【写作年份】2011年
&&&&&&& 一、 “一房二卖”产生的背景
&&& 1、诚信的缺失
&&& 我国自古以来是诚信礼仪之邦,然而,随着时代的演变,经济利益的驱使,部分市场交易主体对诚信二字仅存于纸面而不付诸实践。现代城镇社会从法理学上分析是“陌生人社会”,其是相对于“熟人社会”而言的,举个普通的例子来讲,现代城市商品房的左邻右舍可能居住在一起十几年都不认识隔壁住的是谁。而这样的“陌生人社会”所衍射出来的一个现象就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某一主体违背诚信做交易,其换个地方进行交易便不怕遇见“熟人”(即过去被骗的人)。而在“熟人社会”中,举例来说,如农村,某一村民违背诚信欺骗了另外的村民,可能当天就全村知晓,其无法在村里立足。
&&& “一房二卖”这种市场交易在现代城镇中的普遍性,其外部源于其社会环境的陌生,但其思想根源在于诚信的缺失。
&&& 2、利益的驱使
&&&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人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利益的驱使,当然这里的利益未必是金钱上的,也不代表是贬义的,仅就从“一房二卖”这个角度而言,由于获利空间大而违法或违约成本低的情况下,极易引导市场主体从事该行为。以深圳的二手房交易惯例来说,其合同文本一般是采用中介出具的合同样板,对于其中未能按约定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约定一般是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相并存的约定。因一般定金的最高标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故而定金的惩罚相对不高,而违约金的数额即使约定过高也不见得能在诉讼或仲裁中获得支持,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是“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在前述中介的合同范本当中一般当事人采用的是合同标的额30%的违约金,但这里由于存在着合同签订中的价格并非真正的交易价格(主要是为了避税)的时候,又会导致违约金的进一步降低。违反合同约定将出卖的二手房进行“一房二卖”的出卖人,其之所以从事该违约行为,其从经济上的角度已经算了一笔帐,就是其再次出卖所获的利益高于其违约或违法成本,而且由于其所处的环境主要为陌生人的社会圈,因此,即使其违背诚信从事交易,其也不过于担心其会在其他场合从事交易时遭受别人的质疑,当然从这点来说,也跟我国现行关于个人诚信档案未予以建立且规范化存在着一定关系。
&&& 3、法律规制的不足
&&& 目前我国对二手房出卖人从事“一房二卖”的交易行为并无具体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的规定,而对一手房的“一房二卖”问题则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主要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中的第二项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但此处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并不适用二手房买卖合同。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期出具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说明(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第14条做了规定,可惜该规定一方面为地方性法院的指导意见,效力较低、另一方面其规定本身亦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关此点将在下文做分析。因此,目前我国对二手房“一房二卖”的纠纷一般适用《合同法》的总则及分则有关“买卖合同”一章的规定。
&&& 由于法律规范具有预见性、指导性及教育性等功能,因此,法律规范对法律主体行为规制的缺乏就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或违法、违约行为的频发。
&&& 4、买受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较弱
&&& 二手房交易时常借助中介的居间作用来实现,出卖人与买受人在信息上存在不对称,尤其是对买受人来说。二手房一般的交易流程也给出卖人操作“一房二卖”留有空间,买受人在购买二手房时,除非是一次性全额付款的,不然,就深圳而言,一般是买受人与出卖人一起就购房首期款做资金监管后买受人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由于在此过程中仅签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未无任何物权的公示效力,故而,出卖人仍为二手房的权利人,其仍有权就其房屋另作处分,而买受人一般在这过程中基于其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较弱而可能遭受损失。
&&& 二、 对我国现有“一房二卖”的法律规定及其评析
&&& 从上文可知,现行我国法律规范性文件对二手房买卖“一房二卖”的规定存在一定空白,而上文提及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说明(征求意见稿第一稿)》有关二手房“一房二卖”以及其延伸法律问题的规定却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以下仅从条文本身的规定以及存在的缺陷提出一定的分析,以下提及的《指导意见》均指上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说明(征求意见稿第一稿)》。《指导意见》第14条规定:“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产高价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由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两份买卖合同的差价损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规定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该规定只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且对于买受人的损失如何认定亦未作规定。而本条对于一、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均可适用。我们认为,出卖人在签订买卖合同后将房产又高价另卖他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买受人难以证明其实际损失大小的,出卖人一房两卖获取的差额利益可视为买受人的损失。首先,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出卖人不应当从其违约行为中获取利益。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参照该规定精神,我们认为,出卖人违约就是为了将房产高价另卖他人获取差价利益,那么出卖人的赔偿责任可以按照其因违约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赔偿数额。”
&&& 虽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解释存在一定的道理,但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其却存在以下缺陷:
&&& (1)、指导意见第14条违背了法律位阶的原则。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规定一方面也可以适用于一手房买卖合同,然而,有关一手房买卖合同的惩罚性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已做了明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为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在审判实践中的进一步解说,其效力高于地方性的法规或规章,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指导意见从法律位阶来说,其效力仅具有参考功能且仅限于地方使用。可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规定明显修改且僭越了其权限。
&&& (2)、指导意见第14条修改了上位法。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手房“一房二卖”中遭受损失的买受人规定的救济方式是:“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由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两份买卖合同的差价损失。”从条文表述来看,出卖人要承受的责任是返还已取得的房款、利息及两份合同的差价。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二手房“一房二卖”中遭受损失的买受人规定的救济方式是:“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关键的区别在于后者规定了双倍惩罚赔偿,即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而非两份合同的差价。最高人民法院的该司法解释是将商品房买卖作为消费品来看待,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而采用该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从这非常明显的看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导意见明显修改了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故而,个人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出发点虽好,但其存在僭越自身权限的问题,从指导意见本身的效力来看就存在违法之嫌。
&&& 三、 个人的建议
&&& 基于上述的分析,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对二手房一房二卖的问题加以解决。
&&& 1、 对二手房“一房二卖”出具专门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二手房“一房二卖”问题趋于常见,对于立法部门来说应该尽快对其作出规定,在条件尚不成熟时,可先以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各地法院审判实践对此作出司法解释,对该问题不应该由地方法院或地方政府部门自立门户各自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司法解释,一方面有利于统一各地的操作,另一方面从效力位阶看相对较高。
&&& 2、 提高二手房“一房二卖”的违约成本二手房从本质上看也属于一种消费品,其跟一手房的区别在于交易的双方当事人、对象以及流程有所不同,但交易的标的物从物理属性却都是属于房屋。因此,可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对出卖人对二手房一房二卖的行为作如下规定,即“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3、 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对于房屋出卖人的个人诚信档案可以伴随其一身,增加其违约的心理负担成本,其次,个人的诚信档案绑定在其产权登记部门,以便买受人购买房屋时知悉其个人诚信情况。
&&& 4、 买受人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买受人在购买二手房或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应该同时对交易的房屋进行预告登记,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通过行使前述规定的法律权利,买受人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避免陷入纠纷。
&&& 四、 结语
&&& 二手房买卖是常见的社会现象,也是蕴含着诸多法律问题,如何规范、完善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或法律主体的行为,需要我们从广度上加以拓展思考、从深度上加以挖掘,本文仅是抛砖引玉提出个人拙见,有待进一步的交流提出新的问题加以研究探讨。
【作者简介】
陈桂平,毕业于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2008年1月至2008年4月任南方都市报法律顾问,2008年5月至今任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华南大区法务主管。
转载请注明出自北大法律信息网
关注法宝动态:&
我来评两句(评论需要审核)
本文共有评论 2 条
看不清,换一张!
请在这里输入评论内容
网友评论仅供网友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查看此篇文章在、栏目内的相关内容
该作者其他文章
同类其他文章
版权所有 && && &在线客服:
Copyright && Chinalawinfo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 Peking University Center for Legal Information
电话:86-10- 
传真:86-10-二手房过户注意事项(新人必读)_百度文库
您的浏览器Javascript被禁用,需开启后体验完整功能,
享专业文档下载特权
&赠共享文档下载特权
&10W篇文档免费专享
&每天抽奖多种福利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二手房过户注意事项(新人必读)
阅读已结束,下载本文需要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同时保存到云知识,更方便管理
加入VIP
还剩1页未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买二手房如何避免一房多卖 一房多卖如何处理 - 房天下买房知识
登录房天下账户
没有房天下通行证?
买二手房如何避免一房多卖 一房多卖如何处理
来源:房天下 浏览量(5295)
[摘要]目前房地产市场火爆,由于价格上涨,尤其在二手房买卖中时常会出现一房多卖,我们要怎么避免一房多卖呢?
一房多卖,是指所有人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将同一房屋卖于不同的购房者。一房多卖,是二手房市场不规范的产物,购房者交了钱才知道房子早已卖给了别人。房子无法拿到,钱也无法追讨,损失太大了。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一房多卖的相关信息。如何防止二手房出现一房多卖1、登记簿作用很重要除房产证外,房屋还有第二张&身份证&&&房屋登记薄。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当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2、预告登记防止&一房两卖&在日常购房过程中,购房者买了期房,要等到收房后一段时间才能获得相应的房屋权属证明,开发商有时为了追逐利润而将房屋两次甚至多次销售,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为了解决房屋权属的&真空期&,《房屋登记办法》专门设立规定的&预告登记&一节。具有预购商品房、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转让抵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也就是说,消费者交了首付买了期房之后,就可凭借商品房预售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预告登记&,在登记薄上写明某栋某套房已经卖给了某人。而且,开发商未按照约定与购房人申请预告登记的,购房人可单方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3、未成年房主可委托登记为了确保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不过,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房屋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4)房屋灭失;5)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房主是未成年人,《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为了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房屋登记办法》要求,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监护人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4、共有房屋登记对于共有房屋,《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5、小区房屋&公私分明&为了保护业主权益,《房屋登记办法》对小区公共场所的权利登记作出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6、房屋登记基本单元《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特定空间。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屋、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如何避免二手房一房多卖的相关信息了,只有我们清楚且详细的掌握了这些知识,我们才不会在购房的过程中吃亏。
房天下APP优惠多,速度快
买好房,就上房天下fang.com
房天下北京特价房
新房、二手房、租房、特价房大平台
下载房天下APP
获取更多精品房产知识
Copyright &
北京拓世宏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Beijing Tuo Shi Hong Ye Science&Technology Development Co.,Ltd 版权所有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举报邮箱:}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买二手房注意事项2017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