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被霸占房子不还他的父母有房子有他的份额能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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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人不还钱怎么办,只有一所他父亲名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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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请求发出支付令,不需起诉,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明确,债权人有比较充分的证据,如有欠条,另一方是单纯地负有义务如果有人欠你的钱到期不还,双方不是互相有债权债务。此外,欠债人应在国内居住,住所明确,你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向他发出支付令,令他还钱。支付令发出以后、借据等,对方如在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债权人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权人此时只能起诉。并且,一方是单纯地享有权利,以便支付令能够直接送达。对方如在15日内提出异议,支付令即自动失效。符合这些条件,债权人就可以写出申请书,附上证据。申请支付令在诉讼上叫督促程序,适用于金钱债务和有价证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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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有两人的名字,其中一人欠债,法院能强制执行卖这房子吗? 急!急!
首先要有法院的生效判决,然后债权人(债主)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优先执行仅仅属于债务人(欠款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如果个人财产不够的话,才会涉及执行债务人(欠款人)与他人共有的财产。在涉及到共有财产处理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告知共有人。通常情况下会由法院委托相关机构拍卖,但是作为该共同财产的共有人具有优先购买权(即同样的价位的情况下,优先卖给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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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北京律师团为您做如下专业回答:
1.你这个情况可以起诉,申请诉讼保全。法院可以执行该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
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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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AMi&|[上海 上海];& 18: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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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被查封,但是如果只有一套住房,应不会被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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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唯一住房,会进行查封,一般不会强制执行拍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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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欠债能否执行其子女名下的房产
作者:董毅智  时间:  浏览量 16  
 【案情】  多年来,徐某夫妇经营百货商店赚到一些钱。2009年7月,徐某夫妇商量买一辆大货车跑运输,但资金又不够,遂向10多年的好朋友康某借款20万元。徐某夫妇出具了借据,载明2010年7月还清,逾期承担利息。逾期后,徐某夫妇将大货车出卖给他人。康某多次催收借款,徐某夫妇均以经营车辆亏损为由,至2010年12月只归还了康某借款4.5万元,尚欠15.5万元及利息。此后,康某再次催收均无效果。2011年3月,康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15.5万元借款及利息,法院支持了康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徐某夫妇归还康某借款15.5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徐某夫妇未履行法定义务。经康某申请,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执行人员通过调查,未发现徐某夫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发现在县城其儿子徐某华名下有一处房产。该房产系2010年5月徐某夫妇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徐某华名下,当时徐某华20岁,但徐某华仍在大学读书,完全由徐某夫妇供养,徐某华无任何经济来源。  【分歧】  本案徐某夫妇欠钱还钱天经地义,但徐某夫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只发现在县城其儿子徐某华名下有一处房产,那么法院对徐某华名下的房产能否执行?能否追加徐某华为被执行人呢?产生两种不同的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院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在徐某华名下的房产即为徐某华(第三人)的个人财产,不是被执行人徐某夫妇的财产,因此不能执行,也不能追加徐某华为被执行人。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房产系徐某夫妇出资购买,且购买当时徐某华并无经济能力,虽然登记在徐某华名下,但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而徐某夫妇所欠债务系家庭经营所欠债务,家庭债务由家庭财产偿还理所应当,因此,可以执行该房产,但需追加徐某华为被执行人之后才能执行,追加符合法律规定精神。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1、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将自己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情况较多,有些属于意图躲避执行,有些是真实赠与,有些是代持有产权等,实际权利人和名义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较多,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但笔者认为,要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才能准确的适用法律,对于经查证属实依法可以执行的财产不必拘泥于登记名义。  2、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作用,不动产登记即彰显权利,除非相反证据,登记权利人即推定实际权利人。所以对登记的权利人,没有证据证明属于他人,法院实在不宜认定为他人所有。但是如果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登记机关登记错误等,则可以认定无效或撤销登记,从而恢复为可执行财产。但笔者认为,有一类可以突破登记名义权利人的情况,就是无需登记依法即可认定为法定共同财产性质的情况,此类财产即使名义上登记为个人所有,也不影响其共有性质,例如夫妻对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家庭成员对登记在一方名义下的家庭财产等。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徐某夫妇为躲避执行而转移登记,也没有不是赠与的证据,故不宜轻易否定其赠与关系,但是该房产属于徐某夫妇收入所购,徐某华依赖徐某夫妇供养,并无任何经济来源,故徐某华名下财产确认为家庭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3、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的,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从上述规定来看,家庭财产用于经营的,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则经营中相关的债务也应由家庭财产承担,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是民事主体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债务系家庭经营所欠债务,理应由家庭财产来共同偿还,因此法院可以追加徐某华为被执行人,执行徐某华名下的该房产。但法院必须掌握充分的证据,就是既要有充分认定为共同债务的证据,也要有充分认定财产属于家庭财产的证据。
执业机构: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朋友欠钱不还有借条,现在找不到人,有房产,父母居住,他本人不在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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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欠钱不还有借条,现在找不到人,有房产,父母居住,他本人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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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到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要求偿还欠款。如果对方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执行对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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