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标法兰重量表GB14880使用量2-5的意思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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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解读 新版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解 读,本标准基本属性,修订背景,标准修订主要原则,主要修改内容,修订后标准框架,(正文+四个附录)正文:包括范围、术语定义、营养强化的主要目的、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食品分类系统、营养强化剂质量标准八项内容;附录A: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附录B: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附录C: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附录D:食品类别(名称)说明,正文:3 营养强化的主要目的,3.1 弥补食品在正常加工、储存时造成的营养素损失。3.2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有相当规模的人群出现某些营养素摄入水平低或缺乏,通过强化可以改善其摄入水平低或缺乏导致的健康影响。3.3某些人群由于饮食习惯和(或)其他原因可能出现某些营养素摄入量水平低或缺乏,通过强化可以改善其摄入水平低或缺乏导致的健康影响。3.4 补充和调整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和(或)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4 使用营养强化剂的要求,4.1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导致人群食用后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摄入过量或不均衡,不应导致任何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代谢异常。4.2 营养强化剂的使用不应鼓励和引导与国家营养政策相悖的食品消费模式。4.3 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应能在特定的储存、运输和食用条件下保持质量的稳定。4.4 添加到食品中的营养强化剂不应导致食品一般特性如色泽、滋味、气味、烹调特性等发生明显不良改变。4.5 不应通过使用营养强化剂夸大强化食品中某一营养成分的含量或作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5 可强化食品类别的选择要求,5.1 应选择目标人群普遍消费且容易获得的食品进行强化。5.2 作为强化载体的食品消费量应相对比较稳定。5.3 我国居民膳食指南中提倡减少食用的食品不宜作为强化的载体。,附录A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附录A是对GB14880-94和卫生部历年公告中关于营养强化剂的使用的整理、汇总(婴幼儿食品除外,单独在附录C中列出),并结合当前实际、配合分类系统,对各营养强化剂已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量进行合理的汇总、合并。,合并的主要原则,同一产品名称,不同时期的公告中使用量规定不一致时,尽量合并,取最小使用量和最大使用量作为范围值;同一产品名称,不同时期的公告中使用量规定差别较大,无法合理合并时,以最新批准的使用量为主;维生素类:当维生素以化合物的形式添加时,均折算成以维生素计,且同一维生素使用的单位统一,如维生素A历年公告的使用量包括mg、μg、μg /d、IU、μg视黄醇当量等多种形式,此处统一折算为μgRE/kg;其他维生素也采用统一方法合并;矿物质:将历年来公告中矿物质的强化量均折算成相应的元素计,如所有形式的铁化合物添加量均乘以相应的铁含量转换为铁元素的使用量。在同一类别的产品中,不同化合物折算成元素后强化量不一致时,取最小使用量和最大使用量作为范围值;,,根据本课题组的风险评估结果,下调了部分营养素的强化上限,以避免过量摄入的风险;经过以上的汇总整理后,各营养素可使用的食物类别与食品分类系统中的“食品分类号”相结合,并按照食品分类号由大到小排列。,调制乳粉中各营养强化剂的使用量的调整和依据,关于历年来审批和公告的关于儿童奶粉、学龄儿童奶粉、孕产妇奶粉、乳粉等类别的食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乳粉”中的定义,乳粉制“以生牛(羊)乳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粉状产品”;调制乳粉的定义为“以生牛(羊)乳或及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添加其它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经加工制成的乳固体含量不低于70%的粉状产品”。按照上述定义,在乳粉中使用营养强化剂都属于“调制乳粉”的范畴,因此将儿童奶粉、学龄儿童奶粉、孕产妇奶粉、乳粉等各类食品统一为01.03.02:调制乳粉。,,卫生部2006年第7号公告中批准的一批适用于学龄前儿童配方粉和孕产妇配方粉中的营养强化剂,其使用量单位以天计,例如 XX毫克/天。考虑到生产企业在实际生产中无法操作,给政府的日常监管带来不便,且目前14880标准中绝大多数的营养素强化剂使用量都是以重量单位来计的,为了保证在同一标准中使用统一的计量单位,本标准对上述批准量进行折算、合并和汇总。,市场上学龄前儿童配方粉和孕产妇配方粉的每日推荐摄取量,,利用以下公式进行转换:营养强化剂使用量最小值/kg=营养强化剂使用量最小值/d×1000/最大摄取值营养强化剂使用量最大值/kg=营养强化剂使用量最大值/d×1000/最小摄取值,合并后的使用量(以维生素A为例),,关于“乳铁蛋白”等的使用从,附录B: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附录B是根据我国历年来批准使用的各种营养素的化合来源名单汇总整理而成的。对大多数营养素而言,均提供了一个以上的化合物供生产者进行选择。对于部分在实际中使用少、含量不稳定、安全性有待进一步评估的化合物,根据多次讨论结果进行了删除。如铁中的“电解铁”、钙中的“生物碳酸钙等化合物来源在本次标准修订中都予以删除。,附录C:可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化合物来源名单,共包含两个表格,分别是C.1 允许用于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 C.2 仅允许用于部分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其他营养成分及使用量,,附录C的名单中化合物的来源参考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GL10– 1979,Revised 2008,DVISORY LISTS OF NUTRIENT COMPOUNDS FOR USE IN FOODS FOR SPECIAL DIETARY USES INTENDED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的内容,其中矿物质来源参考表A的内容,维生素来源参考表B内容,同时结合卫生部公告,即在CAC名单中有且卫生部公告中批准使用的则纳入该名单。对于CAC名单中没有列出但卫生部公告中已批准可在食物中作为化合物来源添加,仅仅在附录B中列出,在附录C的名单中暂不包括。对于部分在卫生部公告中没有明确指明化合物来源的,则参考CAC标准加入,如泛酸的化合物来源为D-泛酸钙和D-泛酸钠。,附录B和附录C物质的区别,部分化合物已经批准在普通食品中添加,但尚未列入法典GL-10“婴幼儿等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营养物质名单”中,因此仅包含在附录B中,而不列入附录C;部分营养物质对婴幼儿的生长发育有重要作用,但对普通人群可以从日常膳食中获得,因此仅列入附录C,而不列入附录B中,如钠、核苷酸、铬、钼等;,,附录D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D参考我国国家标准GB中的分类系统和CAC的标准CODEX STAN192-1995 CODEX GENERAL STANDARD FOR FOOD ADDITIVES,并结合乳品新国标的颁布实施、考虑到一些产品的实际情况,修改后作为本标准的附录。,原分类情况:,修改后的分类情况,与其他标准的衔接,含量标示和声称:与营养标签标准相衔接,即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强化后的营养素含量及NRV%,声称时也需符合营养标签中声称的要求和条件;质量规格要求:所使用化合物的质量规格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配合出台相关质量标准、指定标准、公告等。,今后的工作,营养素风险等级的划分;不同等级营养素最大强化量的风险评估研究企业、消费者的教育推进我国食品“份”的研究,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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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关于公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公告
发布文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1年第52号
  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完善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法制体系,推动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现予以公布。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要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附件: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监管工作,确保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公众人身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范,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添加剂进口
  第四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二)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三)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14880)的;  (四)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见附录)的。  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还应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五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食品添加剂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  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  第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标签应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包装上。  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二)成分(表)或配料(表),采用相关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三)原产国(地)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生产日期(批号)和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符合本规范第四条(二)的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卫生部准予进口的证明文件号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  (七)贮存条件;  (八)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  (九)复合添加剂中各单一品种的通用名称、辅料的名称和含量,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具有相同的使用范围);  (十)“食品添加剂”字样;  (十一)中国食品安全、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食品添加剂进口企业(以下称进口企业)应按照规定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  (二)食品添加剂完整的成分说明;  (三)进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四)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的,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应提供卫生部准予进口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文本。  3.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应提供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样张、说明书,并应在报检前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  4.进口食品添加剂全部用来加工后复出口的,应提供输入国或者地区的相关标准或技术要求,或者在合同中注明产品质量安全项目和指标要求。  5.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企业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以下要求对进口食品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  (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72号公告)附件中列明的进口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  (四)首次进口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检验;  (五)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按照卫生部指定标准检验,没有卫生部指定标准的按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  (六)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七)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一)至(六)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十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内外包装和运输工具应符合相关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进口食品添加剂属于危险品的,其包装容器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检验规程和标准对进口食品添加剂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货物的名称、数(重)量、包装、生产日期、承载工具号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等是否与所提供的报检单证相符;  (二)检查标签、说明书是否与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的样张和样本一致;检查标签、说明书的内容是否符合中国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三)检查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是否超过保质期,有无腐败变质,承运工具是否清洁、卫生。  (四)其他需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项目。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检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直接判定为不合格:  (一)不属于本规范第四条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的;  (二)无生产、保质期,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的;  (三)感官检查发现产品的色、香、味、形态、组织等存在异常情况,混有异物或被污染的;  (四)容器、包装密封不良、破损、渗漏严重,内容物受到污染的;  (五)使用来自国际组织宣布为严重核污染地区的原料生产的;  (六)货证不符;  (七)标签及说明书内容与报检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样张和样本不一致;  (八)其他不符合中国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质检总局检验检疫要求的情况。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检验规程、标准规定的要求抽取检测样品,送实验室对质量规格、安全卫生项目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测验证。  取样量应满足检测及存样的需要。检测样品采集、传递、制备、贮存等全过程应受控,不应有污染,以保证所检样品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合格证明中应注明判定产品合格所依据的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  第十五条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涉及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证明,责成进口企业按规定程序实施退运或销毁。  不合格证明中应注明判定产品不合格所依据的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  (二)非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可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或改作他用,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进口食品添加剂不合格信息及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分港卸货的,先期卸货港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检验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检验检疫机构汇总后出具证书。
第十八条 进口企业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质量信息档案,如实记录以下内容:  (一)进口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的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生产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二)国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名称及其在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获得的资质证书号;  (三)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样张、中文说明书样本;  (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验检疫证单;  (五)进口食品添加剂流向等信息。  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且不能少于保质期。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企业的质量信息档案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将其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对其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实施加严检验检疫措施。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出口
  第二十条  食品添加剂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的食品添加剂符合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添加剂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13号),对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出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是符合下列要求:  (一)获得生产许可;  (二)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获得卫生许可,且卫生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三)应当获得并已经获得、要求的其他许可。  第二十三条  出口食品添加剂应当有包装、标签、说明书。  (一)标签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  (二)说明书应置于食品添加剂的外包装以内,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  (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是一个整体,不得分离。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添加剂内外包装应符合相关食品质量安全要求,其承载工具需要进行适载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适载检验,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出口食品添加剂属于危险品的,其包装容器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添加剂标签应标明以下事项:  (一)名称(标准中的通用名称)、规格、净含量;  (二)生产日期(生产批次号)和保质期;  (三)成分(表)或配料(表);  (四)产品标准代号;  (五)贮存条件;  (六)“食品添加剂”字样;  (七)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食品添加剂标签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六条  出口企业应当对拟出口的食品添加剂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并在检验合格后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  (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原件。检验合格证明中应列明检验依据的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  (三)出口企业是经营企业的,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食品添加剂标签样张和说明书样本;  (五)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企业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二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下列要求对出口食品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  (一)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标准;  (二)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三)合同中列明的质量规格要求;  (四)没有本条(一)至(三)的,可以按照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  (五)没有本条(一)至(四)的,可以按照中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检验;  (六)没有本条(一)至(五)的,可以按照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检验。  (七)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  第二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相关检验规程和标准对出口食品添加剂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一)核对货物的名称、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包装、唛头、出口企业名称等是否与报检时提供的资料相符。  (二)核对货物标签是否与报检时提供的标签样张一致,检查标签中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包装、容器是否完好,有无潮湿发霉现象,有无腐败变质,有无异味。(四)其他需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项目。  第三十条  现场检验检疫合格后,检验检疫机构对来自不同监管类别生产企业的产品按照相关检验规程、标准要求,对抽取的检测样品进行规格、安全卫生项目和标签内容的符合性检测验证,必要时对标签上所有标识的内容进行检测。  取样量应满足检验、检测及存样的需要。检测样品采集、传递、制备、贮存的全过程应受控,不应有污染,以保证所检样品的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根据需要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证单中注明判定产品合格所依据的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和编号。  第三十二条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按本规范第三十一条办理;  (二)无有效处理方法或者经过处理后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出具不合格证明,不准出口。  第三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货物查验换证的相关规定查验货物。  (一)查验合格的,签发合格证明,准予出口。  (二)查验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将有关信息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必要时抽取检测样本,进行质量规格、安全卫生项目检测。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不合格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档案和出口企业诚信档案,建立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第三十五条  出口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息档案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核查。产品信息档案应至少包括出口产品的如下信息:  (一)出口报检号、品名、数(重)量、包装、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生产批次号;  (二)境外进口企业名称;  (三)国内供货企业名称及相关批准文件号;  (四)食品添加剂标签样张、说明书样本;  (五)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  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且不能少于保质期。  第三十六条  出口食品添加剂被境内外检验检疫机构检出有质量安全卫生问题的,检验检疫机构核实有关情况后,实施加严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实施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制度。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管中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疫情的,或者境内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国内有关部门通报或者用户投诉食品出现质量安全卫生问题涉及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等部门通报。  第三十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检疫监管过程中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可能影响到食品安全或者获知有关风险信息后,应当启动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开展追溯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于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影响食品安全,或者其出口产品在境外涉嫌引发食品安全事件时,应当采取控制或者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对召回实施监督管理。  进出口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对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信息核实,风险已经明确,或经风险评估后确认有风险的出入境食品添加剂,国家质检总局可采取快速反应措施。  第四十一条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的食品添加剂,以及进境非贸易性的食品添加剂样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食品添加剂,指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二)非食品添加剂用化工原料,是指与食品添加剂具有相同化学构成,进出口时共用同一个hs编码,但不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化学物质。在进出口报检时以 “非食品加工用”,与食品添加剂区分。  (三)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是指具备全项目出厂检验能力的生产企业自行检验出具的,或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生产企业或者出口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的证明其产品检验合格的文件。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其他相关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管理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附录: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    
我国允许使用
卫生部指定标准
1-辛烯-3-醇
gb 2760-附录b
1-辛烯-3-酮
gb 2760-附录b
2,3,5-三甲基吡嗪
gb 2760-附录b
2,4,6- 三甲基-1,3,5- 三氧杂环己烷
gb 2760-附录b
2,4-庚二烯醛 
gb 2760-附录b
2,4-壬二烯醛
gb 2760-附录b
2,4-十一碳二烯醛
gb 2760-附录b
2,6,6-三甲基环己-1,3-二烯基甲醛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2-己烯-1-醇
gb 2760-附录b
2-甲基-3-巯基呋喃
gb 2760-附录b
2-甲基-3-四氢呋喃硫醇
gb 2760-附录b
2-甲基丁酸
gb 2760-附录b
2-甲基丁酸乙酯
gb 2760-附录b
2-甲基呋喃
gb 2760-附录b
2-甲基四氢呋喃-3-酮
gb 2760-附录b
2-甲基戊醛
gb 2760-附录b
2-甲氧基-3-异丁基吡嗪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2-戊基呋喃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2-乙基-3,(5或6)-二甲基吡嗪
gb 2760-附录b
2-乙基丁酸
gb 2760-附录b
3,4-二甲氧基苯甲醛
gb 2760-附录b
3-甲基-2,4-壬二酮
gb 2760-附录b
3-甲硫基丙醛
gb 2760-附录b
3-甲硫基丙酸甲酯
gb 2760-附录b
3-甲硫基丙酸乙酯
gb 2760-附录b
4- 羟基-2,5- 二甲基-3(2h)呋喃酮
gb 2760-附录b
4-氯苯氧乙酸钠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hg 食品添加剂 4-氯苯氧乙酸钠
5’-呈味核苷酸二钠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5’-鸟苷酸二钠
qb/t 食品添加剂 5'-鸟苷酸二钠
5-甲基糠醛
gb 2760-附录b
5-羟乙基-4-甲基噻唑
gb 2760-附录b
6-甲基香豆素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营养强化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泛酸钙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营养强化剂
gb 2760-附录b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附录b
α-半乳糖苷酶
gb 2760-附录c
α-当归内酯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α-紫罗兰酮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c
β-环状糊精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qb 食品添加剂 β-环状糊精
gb 2760-附录b
β-葡聚糖酶
gb 2760-附录c
β-紫罗兰酮
gb 2760-附录b
gb 2760_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苯甲酸乙酯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苯乙酸苯乙酯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丙二酸二乙酯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丙酸香茅酯
gb 2760-附录b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菠萝蛋白酶
gb 2760-附录c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茶多酚(维多酚)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
qb 食品添加剂 茶多酚
呈味核苷酸二钠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食品添加剂 呈味核苷酸二钠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除萜白柠檬油
gb 2760-附录b
除萜甜橙皮油
gb 2760-附录b
除萜甜橙油
gb 2760-附录b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4号)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6号)
gb 2760 卫监督食便函【2011】4号
大花茉莉净油
gb 2760-附录b
单、双、三甘油脂肪酸甘油酯
gb 2760-附录d
酸度调节剂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ly/t食用单宁酸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6号)
营养强化剂
gb 2760-附录c_酶制剂
蛋白酶(黑曲酶)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5号)
低聚半乳糖
营养强化剂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营养强化剂
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1号)
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1号)
营养强化剂
2010年第18号公告gb 1488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靛蓝及其铝色淀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
gb 2760-附录d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丁酸异戊酯
gb 2760-附录b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gb 2760-附录b
丁香花蕾油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对异丙基甲苯
gb 2760-附录b
多聚果糖(含低聚果糖)
营养强化剂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2号)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1号)
二甲基硫醚
gb 2760-附录b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7号)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7号)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食品级凡士林
反式,反式-2,4-己二烯醛
gb 2760-附录b
反式-2-丁烯酸乙酯
gb 2760-附录b
反式-2-庚烯醛
gb 2760-附录b
营养强化剂
gb 2760-附录b
富马酸亚铁
营养强化剂
<td class="xl67" width="167" str="2010年第18号公告 gb 1年第18号公告 gb 1488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gb 2760-附录b
甘草抗氧物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gb 2760
qb 食品添加剂 甘草抗氧物
甘草酸一钾及三钾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
qb 食品添加剂 甘草酸-钾盐(甘草甜素单钾盐)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qb 2246-96 食品添加剂 瓜尔胶
gb 2760-附录c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qb 食品添加剂 果胶酶制剂
过氧化氢酶
gb 2760-附录c
海藻提取物
gb 2760_附录b
营养强化剂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6号)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6号)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
qb/t 食品添加剂 黑豆红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gb 2760
ly红花黄色素
胡萝卜籽油
gb 2760-附录b
环糊精葡萄糖苷转移酶(生产用菌株:地衣芽孢杆菌bacillus licheniformis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7号)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c
gb 2760-附录b
己酸烯丙酯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甲基环戊烯醇酮
gb 2760-附录b
甲基纤维素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8号)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
qb 食品添加剂 姜黄色素
姜油(生姜油)
gb 2760-附录b
椒样薄荷油
gb 2760-附录b
菊花黄浸膏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
qb/t 食品添加剂 菊花黄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聚甘油聚亚油酸酯
gb 2760-附录c
聚氧乙烯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qb/t 食品添加剂 聚氧乙烯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
gb 2760-附录d
gb 2760-附录b
糠基甲基硫醚
gb 2760_附录b
gb 2760-附录b
可溶性大豆多糖
增稠剂、乳化剂、被膜剂、抗结剂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gb 2760_附录b
蜡菊提取物
gb 2760-附录b
赖百当净油
gb 2760-附录b
酪蛋白酸钠(酪朊酸钠)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qb/t 食品添加剂 酪蛋白酸钠
邻甲氧基肉桂醛
gb 2760-附录b
磷酸氢二铵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5号)
磷酸酯酶a2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6号)
磷酸酯双淀粉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gb 2760-附录c
gb 2760-附录b
营养强化剂、助剂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2010年第18号公告  gb 14880
qb食用硫酸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营养强化剂
营养强化剂
2010年第18号公告  gb 1488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gb 2760-附录b
氯化磷酸三钠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氯化磷酸三钠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4号)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迷迭香提取物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gb 2760
食品添加剂 迷迭香提取物
gb 2760-附录b
营养强化剂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食品添加剂 硫酸铝钾(钾明矾)
食品添加剂 硫酸铝铵(铵明矾)
gb 2760-附录b
木瓜蛋白酶
gb 2760-附录c
gb 2760-附录c_
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
食品添加剂 木糖醇酐单硬脂酸酯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柠檬酸三乙酯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葡糖氧化酶
gb 2760-附录c
gb 2760-附录c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1号)
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1号)
羟丙基淀粉
增稠剂、膨松剂、乳化剂、稳定剂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gb 2760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qb羟丙基淀粉醚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gb 2760-附录b
营养强化剂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去酸粉(甘氨酸、乙酸钠、磷酸三钠等)
复合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 甘氨酸(氨基乙酸), 乙酸钠:gb 2760_附录c gb
食品添加剂 磷酸三钠,
鞣酸(单宁酸)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ly/t食用单宁酸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附录b
肉桂酸乙酯
gb 2760-附录b
中国肉桂油:gb 2760-附录b
酸度调节剂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乳酸脂肪酸甘油酯
2010年第01号公告
gb 2760-附录c
三甲基己醛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生姜提取物(生姜浸膏)
gb 2760-附录b
营养强化剂
生物碳酸钙
营养强化剂
食品添加剂 生物碳酸钙
营养强化剂
gb 2760-附录d
gb 2760-附录d
gb 2760-附录b
gb 2760_附录b
鼠尾草油树脂/提取物
gb 2760-附录b
水杨酸乙酯
gb 2760-附录b
顺式-3-己烯-1-醇乙酸酯(乙酸叶醇酯)
gb 2760-附录b
顺式-3-己烯醛
gb 2760-附录b
斯里兰卡桂皮油
gb 2760-附录b
酸处理淀粉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酸性红(偶氮玉红)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
酸性红 hg/t
酸性红5b(酸性红g)hg/t
酸性红4b gb/t
酸性艳红p-9b
酸性磷酸铝钠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8号)
羧甲基淀粉钠
gb 2760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糖蜜提取物
gb 2760-附录b
天然胡萝卜素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5号),qb1414-91 食品添加剂  天然胡萝卜素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
hg/t田菁胶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qb/t 食品添加剂 甜菜红
甜橙皮提取物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甜橙油萜烯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d
营养强化剂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8号)  gb 14880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维生素h(生物素)
营养强化剂
营养强化剂
无水醋酸钠
酸度调节剂
gb 2760-附录b
无萜柠檬油
gb 2760-附录b
西班牙鼠尾草油
gb 2760-附录b
西印度月桂叶油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c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gb 2760-附录c
纤维素酶制剂
香荚兰油树脂
gb 2760_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亚麻籽胶(富兰克胶)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gb 2760
qb 食品添加剂 亚麻籽胶
营养强化剂
亚洲薄荷素油
gb 2760-附录b
营养强化剂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gb 2760-附录b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gb 2760-附录b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氧化芳樟醇
gb 2760-附录b
营养强化剂
gb 2760-附录c  2010年第18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营养强化剂
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9号)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3号)
叶醇(顺式-3-己烯-1-醇)
gb 2760-附录b
乙二胺四乙酸二钠钙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8号)
乙基香兰素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乙醛二乙缩醛
gb 2760-附录b
乙酸芳樟酯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酸度调节剂
gb 2760-附录c
乙酸松油酯
gb 2760-附录b
乙酸香叶酯
gb 2760-附录b
乙酸异戊酯
gb 2760-附录b
乙酰化双淀粉己二酸酯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卫生部公告(2010年第12号)
gb 2760-附录b
异丁酸芳樟酯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异麦芽酮糖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 
qb 食品添加剂 异麦芽酮糖
gb 2760-附录b
异戊酸肉桂酯
gb 2760-附录b
异戊酸异戊酯
gb 2760-附录b
异戊烯基硫醇
gb 2760-附录b
gb 2760_附录b
gb 2760-附录d
gb 2760_附录b
圆叶当归油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b
珍珠乳酸钙
营养强化剂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gb 2760-附录b
正戊酸乙酯
gb 2760-附录b
gb 2760-附录c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7号)
gb 2760-附录b
植酸(肌醇六磷酸)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gb 2760
hg(2007) 食品添加剂 植酸(肌醇六磷酸
gb 2760-附录b
棕榈酸乙酯
gb 2760-附录b
左旋蛋氨酸
营养强化剂
质检总局、卫生部2009年第72号公告
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5号)  注:没有国标或行标的检测方法,可参照使用国际组织推荐的分析方法;如无国际组织推荐的分析方法,则可以使用经过验证的实验室内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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