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转让个人禁止个人购买工业用地地

【土地变性】“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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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变性】“工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的步骤
中国房地产金融联盟宗旨为提供房地产项目+资金+资源+智慧合作及信息交流平台。本联盟由思源资本负责管理,联盟微信公众号为CNREFU。 1、前提条件: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需要土地部门的领导签字意见。 2、如果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但有一个问题就是,把土地拿出去拍拍挂如何保证我们还能拿的到呢?到时候又是很多家公司竞争怎么办?学学人家高手吧,
碧桂园能做的到的(书上可没写教你如何拿地哦)!如果用途的变更符合城市规划,按政策只要按市场价格补交差价就可以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原则(如果不想交差价,那就另当别论了)。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地方政府对这一原则的理解程度和政策执行方式都不尽相同,比如规定对这类土地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招拍挂),又如只要按经认可的市场评估价格补交清出让金即可进入市场等等。归总起来,这些操作的差别实际上可以理解为“应补交的市场价”如何实现的问题,政策对此并没有规定得很具体,地方如何操作就有了很大的灵活性,也就是说如果地方在执行上头的政策时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措施,比如
“必须招拍挂”等等。但是“必须招拍挂”需要有一定的前提,那就是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如果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由于使用权已经被买断,因此强制性要求“招拍挂”的做法不妥当,有违物权的基本准则;但如果是划拨用地,那政府就完全有权利要求进入有形市场公开交易。 司法解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第四点中的部分原文:“协议出让的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先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3、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司法解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工业用地改变用途的依据和方式
编者按: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委政研室陈清波致函《地产周刊》,反映他们在研究中发现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前几年协议出让的国有工业用地,而现已改为商服用地的,是否必须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后再经招拍挂出让?针对这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编辑部约请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的钟京涛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解答。钟认为,工业用地要改变为商业用地情况,需要注意两点:一是现使用者要继续使用的,需按规定补交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因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地价是不一样的。二是政府收回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使用权,重新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做法缺少法律依据。钟还认为,协议出让是法律明确的一种出让方式,现使用者是以合法方式获取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应当受到保护,政府在土地收购储备时应避免强收强卖。 关于协议出让国有工业用地改为经营性用地,是由现使用者补办手续还是由政府收回后重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在当前各地实践中,是一个争议较大并且做法不一的问题,对此,需要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进行全面深入的理解。 准确理解相关法规、规章条款的具体涵义 2002年 7月1日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 11号令)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2003年 8月 1日施行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下简称 2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需要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改变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途的,应当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004年 3月 18日,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以下简称 71号文)规定,对 8月 31日后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的,要从严查处。 从上述规定来看,似乎 21号令的规定与 11号令、 71号文存在冲突,即协议出让的工业用地改变用途为商服用地时政府部门所作的“合同变更或重新签订合同”,是否在 11号令和 71号文所禁止的范围内,是否与经营性用地招拍挂的规定相违背。对此,通过全面深入分析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这里并不矛盾。协议出让土地是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一种土地出让方式,通过这一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与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一样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使用过程中根据土地利用的需要,可以申请将土地用途改为经营性用地,只要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即可,政府统一收回重新招拍挂的做法并没法律依据。 2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的出让合同变动与 11号令和 71号文中规定的禁止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有本质的区别 这两种行为的性质不同。11号令和 71号文中所禁止的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行为,是政府主动实施的一种土地出让行为;21号令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行为不是一种土地出让行为,而是政府根据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用途的申请而作出的一种行政许可行为。从 71号文的立法背景及内容来看,协议出让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并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因此,也就无所谓对这一方式的禁止。 这两种行为对土地权利的影响不同。11号令和 71号文中所禁止的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是一种权利设定,通过协议出让,土地使用者得到了一种出让土地使用权;而 21号令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合同变更或重新签订合同,是一种权利内容的变动,而不是重新设定,它是以已有土地权利为基础而进行权利内容变动。 这两种行为出现在不同的国有土地管理环节上。11号令和 71号文中所禁止的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行为,是指政府在一级市场中直接通过协议方式向市场供地的行为;2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是出现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者利用土地的过程中。 21号令第十六条是对已有规定的补充和完善 对于出让土地改变用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1995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01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用地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必须依法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于出让土地,凡改变用途、容积率的,应按规定补交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 可见,土地使用者对其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改变用途,法律中并没有明文禁止,相反,法律中明确了具体的操作程序。为进一步规范这一行为,国土资源部 2003年发布 21号令第十六条对此又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提出了“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有规定的不足,防止了以此来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拍挂,保证了国有土地收益最大化。
21号令第十六条适用的条件 从当前规定来看,21号令第十六条适用的条件应该包括以下方面:1.土地权利人已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了完整的土地使用权;2.取得原出让方和规划部门同意,应该说,只要符合规划及有关条件,有关主管部门就应该批准;3.按新用途及当时的市场价补交出让金;4.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这里的重新签订合同,也是对原有合同的一种调整,而不是重新出让。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收回应受到严格限制 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与土地征收、征用一样,是作为剥夺权利人财产权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财产征收的事项,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外,只能在法律中规定。从当前立法来看,它应仅限制在《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中规定的为公共利益需要、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以及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等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除此之外,政府不能随意行使收回权,只能与权利人协商收购。实践中,那些通过土地使用收回来实现政府收益的做法应是严厉禁止的。
附:工业用地土地变更为商业用地的程序和条件
1、实施依据:国务院55号令第18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土地管理法》第56条。
2、承办部门:县级以上国土资源局土地利用部门、地籍管理部门 3、办理条件: (1)申请人资格: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2)申请时限:土地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
4、办理人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改变土地用途申请 (2)计委立项文件 (3)规划单门同意改变用途的规划用地许可证 (4)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5)地价评估报告 (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7)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办理的要有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8)《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9)其它材料 5、程序、期限 (1)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提出改变土地用途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办理改变土地用途应提交的有关资料。 (2)审查受理:县经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对办理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齐全的,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 (3)地籍部门办理: ①地籍测量:对该宗土地进行地籍测量,绘制地图,按规定缴纳地籍测量费。 ②组卷上报:改变土地用途各种所需资料齐全后,对该宗土地进行组卷,由主管局长审查,经局会审同意后,上报同级政府审批。 ③通知发件:地籍管理部门领取该宗地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件手续。 ④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单位或个人,在领取土地用途的批件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6、收费标准:对出让土地按该地评估价格扣除原出让价格补交出让金。
7、土地用途变更时限:土地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转自:中国投融资与法律联盟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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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咨询土地管理部门。
商业用地在没有招拍挂之前不可以转让。
没有预售许可证建议不要购买。
不能进行转让。
依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意见现在可以进行流转但具体操作建议咨询当地的政府部门
您好,建议委托律师起草
环评不过你拿不到规划许可,土地征收无法继续进行。
你好,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
我公司有一块政府出让的商业用地拟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请问转让和受让方分别需承担哪些税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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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转让条件及程序
所谓的工业用地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灰)场地等用地。但是不是每个拥有工业用地的人都会用到工业用地,他们会大工地转让来获得利益,那么工业用地转让条件及程序有哪些?华律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工业用地转让条件工业用地不得转让条件1、超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足额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超两年的,并且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3、凡享受政府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含投资超总额25%)的工业用地,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4、已办理金融抵押的工业用地不得转让。、有第1、2、3项情形的,按上述规定结合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快金融机构抵债土地处置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办理。5、按司法程序被法院查封的工业用地,未经人民法院裁定不得办理转让。6、实际已将工业用地改作其他用途的不得直接办理转让,必须按违法用地处理,追缴土地出让金后方可办理转让或收回土地使用权。7、共同共有土地使用权,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不得转让。8、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9、政府已列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转让。只要不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实行工业用地转让。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2、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发布,并对申请人进行资历审查。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经过现场竞价肯定竞得人后,拍卖人或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向竞得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4、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肯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关于时间1般每一个环节都是两周左右时间内办完。小编提醒您,对于工业用地转让,首先要看你们公司地块的具体情况,针对一下情况,对转让有明确的规定,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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