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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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使用,让新增费发挥更大效应——《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作 者:赵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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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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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9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从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新增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什么要出台这个《办法》?《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原有《办法》重点进行了那些修订?围绕这些问题,国土资源部财务司司长赖文生近日接受记者采访,并对《办法》进行具体解读。
  当前土地整治工作发展的新形势促成了对原《办法》的修订
  谈到《办法》修订的原因,赖文生说:根据当前土地整治工作发展的新形势,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新增费使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分析,大家认为,当前新增费使用管理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一是现行新增费使用范围难以满足当前土地整治和耕地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二是由于财政预算安排采取“压年使用”的管理方式,导致资金结余较多;三是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统筹使用力度不够,部分省份也采取因素法将新增费分配到市县,导致资金过于分散,不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加强和规范新增费使用管理,促进资金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财务司会同相关司局启动了原《办法》的修订工作,并且在广泛调研、多次座谈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达成了共识。
  《办法》强化了资金使用的管理
  赖文生提出,新《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强化了资金的使用管理。一是明确了新增费预算管理形式。新《办法》明确规定新增费纳入政府基金预算管理,原《办法》仅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二是调整新增费预算支出管理方式。为提高新增费使用效率,减少资金结余,将新增费使用的原则由“上年收入、下年使用”改为“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三是扩大了新《办法》的适用范围。原《办法》仅适用于中央分成新增费,新《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将中央分成与地方留用新增费资金政策进行统一规范,充分发挥新增费在土地整治中的引导作用。四是突出资金的统筹使用。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进一步规范了新增费的支出范围是《办法》又一亮点
  赖文生告诉记者,新出台的《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新增费的支出范围。一是调整新增费支出类别。将原支出类别为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支出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支出,改为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具体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其他支出。二是完善土地整理支出内涵。在原使用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三是完善基本农田保护支出的相关内容。明确新增费可用于基本农田利用现状、权属调查及成果维护支出;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动态监管支出;基本农田保护标识、标志的设立支出等。四是增加土地整治管理支出的相关内容。包括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土地整治规划编制、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与监测、信息化建设、前期选址、立项报批和审核论证支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绩效考评支出;项目竣工后的新增耕地核查、后续管护、提高耕地质量等级支出等。
  《办法》特别完善了中央对地方新增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
  赖文生说,《办法》首先规定中央对地方新增费转移支付支出采取因素法、项目法或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具体分配方式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其次,完善了新增费因素法分配方式。对于中央分成新增费采取因素法分配部分,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综合考虑各省份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实际补充耕地面积等因素确定资金分配方案,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分配因素的调整,由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再其次,明确了项目法分配新增费的支持重点。对于中央分成新增费中采取项目分配的部分,新《办法》明确近期重点支持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和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最后,优化了资金使用方向。新《办法》要求中央按因素法分配新增费和地方留用新增费,要结合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统筹使用,进一步发挥新增费的规模效益。
  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是新《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赖文生告诉记者,新出台的《办法》明确了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新增费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增费专款专用,切实提高新增费使用管理效率。《办法》还要求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新增费使用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完善绩效考评工作,并将新增费资金的分配与绩效考评结果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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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国土资发〔2010〕85 号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河南土地整治网
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用地审查和备案效率,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厅受理市县建设用地报件的同时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通知书》。自 2010 年 10 月 11 日起,省厅受理省辖市申报或转报县(市、区)建设用地报件的同时,按照新增建设用地的地类、面积、征收标准、适用的征收等别,测算应缴纳的具体数额,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送省财政厅,启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程序。
二、省财政厅开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讫证明》作为建设用地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必备要件。申请建设用地的市县按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的填制时间,及时将款项足额就地缴入国库,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并将省财政厅开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讫证明》送省厅(可以是加盖国土资源部门印章的复印件),与会审通过的建设用地报件一并报送省政府。对于超过规定时限未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就地缴入国库的,按照省政府的授权,省厅依程序退回建设用地报件。
三、暂停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县建设用地报件的受理或会审。对于 2010 年 9 月 30 日前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相关市县未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按照省政府的授权,省厅暂停受理相关市县的建设用地报件,暂停会审已受理相关市县的建设用地报件,并以书面形式函告相关省辖市政府。市县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后,相关省辖市以书面形式函告我厅,再予以受理或会审建设用地报件。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版权所有:河南省土地整理中心  豫ICP备:
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18号 邮编:450016 您的位置:&&&&&&&&&&&&&&& > 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文  号:财预字[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
  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现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自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缴纳的土地有偿使用费,30%作为中央基金预算收入,就地缴入中央国库,逐级上划至总库;70%留给省级(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作为地方预算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地方国库,逐级上划至省库。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不得挪作他用。
  二、预算科目
  取消《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4类“土地和海域有偿使用收入”下的第4402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和“一般预算支出科目”第29类“土地和海域开发建设支出”下的第2902款“耕地开发专项支出”。
  在《1999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类下设置8502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本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新增建设用地征收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增设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支出”,类下设置8502款“耕地开发专项支出”。反映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用于耕地开发方面的支出。
  三、缴库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一般缴款书”办理缴库。
  (二)申请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县、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款。缴款时,县、市财政部门应分别中央和省级收入,各填制一份缴款书,同时办理缴库手续。其中:
  缴入中央国库30%的部分,收款单位栏“财政机关”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缴款单位栏“全称”填写缴款的市、县财政部门全称,“账号”和“开户银行”填写缴款时所用银行账号及开户银行全称;预算科目栏“款”下填写“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缴入省级国库的70%部分,收款单位栏“财政机关”填写“**省财政厅”,“预算级次”填写“省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其他各项,按前款的填写方法填写。
  (三)县、市财政部门填写的“一般缴款书”,经国库(经收处)收款盖章后,各联用途如下:
  第一联:收据,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缴款的县、市财政部门;
  第二联:付款凭证,由开户银行作付出凭证(借方传票);
  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收款凭证(贷方传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缴款的县、市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转送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属于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送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送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盖章后,退县市财政部门,其中:缴入中央国库的30%部分,县市财政部门应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缴入地方国库的70%部分,送省级财政部门。
  四、其他
  (一)申请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在接到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后,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办理缴库手续,并凭“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包括收入缴入中央国库的“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和收入缴入省国库的“一般缴款书”第一联的复印件)办理新增用地手续。
  (二)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报送的“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复印件进行审查,并与第四联核对,核对无误后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本《通知》下发前,日后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已按原科目办理缴库和安排支出的,年终由中央和省级国库、财政总预算会计一次性办理调整手续。
  以上通知精神,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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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办法出台
4月19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范围、预算管理、中央对地方新增费转移支付预算管理、监督检查等进行规范。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新增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号)同时废止。新出台的《办法》规定,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按照新出台的《办法》,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其他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新出台的《办法》还提出,新增费预算草案编制遵循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结余结转下年使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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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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