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事项中已约定了保密事项,还需要再签保密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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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已约定了保密事项,还需要再签保密协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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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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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字数限制,省略了一部分协议,该专有信息是公司花四万元买的,但是在这份协议中,公司写的是该专有信息价值80万,假设员工泄露,需要以不低于该专有信息价值的百分之六十作为赔偿(也就是不能低于48万的赔偿),并没有约定付给员工的保密金之类的,请问这样写有效吗?如果员工真的不小心泄露了,能索赔48万吗?。。。。。。。。如果发生“接收方”违约,双方同意如下内容:“接收方”应当按照“透露方”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接收方”承担;“接收方”应当赔偿“透露方”因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所有损失或损害等等。若乙方泄露该专有信息,乙方需支付甲方不低于该专有信息价值的百分之六十作为赔偿。。。。。。。争议的解决:由本协议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本协议纠纷的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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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条款有效,但是违约金约定过高,通常法院会依照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裁量,一般不会超过实际损失的30%。
当事人双方依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将纠纷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期间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中未再约定仲裁条款,因履行和解协议而发生的纠纷是否可适用原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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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间达成的庭外和解协议虽然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但该和解协议系双方为了解决原合同争议而产生,与原合同存在密切的关联,现双方当事人就和解协议的履行产生的争议本质上系因原合同未得到履行,该争议可以受原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但若仲裁机构明确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能因此丧失权利救济途径的,法院可视情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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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报
时间: 17:44:10
大部分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都会要求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离职后也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但是竞业禁止协议并不能要求所有人都签订,而且如果协议本身就有违法条款,则员工可以不遵守协议内容。
  案情简介:
  读者常先生来信问:我所在的公司要求离职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其中包括:离职后保守公司;18个月不得从事同行业或者与有竞争的相关行业和工作;放弃申诉权等一些条款。请问,在职时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属于员工义务,离职后,保守原公司商业秘密是否仍然是该员工的?员工是否有权向公司要求支付一定的保密费用?18个月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要求是否构成《协议》的条款?若构成,该条款在《保密协议》中签订,离职人员是否可以遵照《竞业禁止协议》的相关法律法规得到经济补偿?我国法律或北京的地方性法规中是否有关于补偿金额的规定?公司要求离职员工放弃申诉权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公司发放的员工工资当中,有一项比例较大的部分是&保密费&。请问,所包含的&保密费&是否可划归员工工资组成?&保密费&是否可以作为&竞业禁止&的补偿?
  案件分析:
  常先生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包括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两个内容。两个条款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保守单位商业秘密,但比较而言,竞业禁止条款的要求更为严格,劳动者要承担一定时期内不能在熟悉的特定行业内任职的义务,同时单位必须要给予充分适当的补偿,否则协议无效。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具有实用性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成为商业秘密须具备三个要件: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是不能通过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到的;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对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管理方案、货源情报、营销策略、中的标底和标书、客户名单、产品配方、设计构思以及程序等都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
  其次,《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员工在职和离职后传播、泄漏单位商业秘密。在做出保守商业秘密约定后,按约保守商业秘密就成为劳动者的义务,违约就要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再次,如果单位认为通过保守商业秘密条款禁止员工在职和离职后传播、泄漏商业秘密还不足以保障商业秘密的安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与本单位在业务上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人员约定竞业禁止,要求这些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如果与内容有关的信息已经不是商业秘密而为公众所知悉,或用人单位没有约定或按约给付补偿费的,就会使竞业禁止条款自动失效。
  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而且单位还应当根据竞业禁止的期限长短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的数额应当和劳动者因承担竞业禁止义务而失去的就业机会和可能获得的收入相匹配。因此,用人单位不要滥用竞业禁止条款,而应当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劳动者工作岗位来确定应当签订竞业禁止条款的职工范围和保守商业秘密的期限。比如来信中所讲的单位单方面要求&18个月不得从事同行业或者与公司经营范围有竞争的相关行业和工作;放弃申诉权&等条款就应当属于无效约定。
A您好,要看具体协议怎么约定
A可以的,协议或相关可能成立但不生效或无效
A不合法,任何劳动合同都不能只约定一方享有权利,另一方只履行义务,这份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等,建议您慎重考虑
A协议微信发给律师
A你好,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首先是否签订保密协议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有效存在。
A你好,如果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话可以通过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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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保密协议要注意什么
  签订保密协议要注意什么?基于保密义务和义务的不同,在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时候应该对这些义务规定不同的法律条款。保密义务一般通过保密协议规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签订是要注意以下主要条款:保密的内容、保密的人员范围、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密协议的期限、保密津贴和违约责任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签订保密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保密的内容
  保密的内容主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需要保守的和知识产权内容来进行约定。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包括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在保密内容中应尽可能地详尽的列举,并规定相应的兜底条款。而且随着用人单位的技术秘密和获得的知识产权的不断的更新发展,这些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也应相应作出改变。
  (二)保密的人员范围
  能够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人员一般都是职位较为高级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这些人是实行保密范围的重点对象。对于那些基本很难接触到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人员,从成本及管理效率的角度出发,则不必列入保密的范围。不少保密措施做的较好的单位一般明确规定,某些秘密是只限于某些级别的人员才可以查阅、复制,具有保密需要的文件也会注明保密程度的高低,以此来证明这些本单位已采取了保密措施。
  (三)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密协议最主要就是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哪些是需要劳动者保密的具体范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如何确定保密责任,对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给予何种奖励,劳动者应当为保守商业秘密尽到何种义务等义务。一般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规定劳动者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防止泄露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二)不得向他人泄露单位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三)未经合法拥有技术秘密的企业同意,不得使用该技术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
  (四)保密协议的期限
  协议中通常约定的期限包括员工在职和员工离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具体时间应该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而规定。在保密期限内,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应当承担保密义务,除非商业秘密已经公开或者知识产权已经进入公共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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