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 安全 应急预案外面空地被征收应叫什么地

耕地上能否建设养殖场,建设的养殖场又是否是违章建筑呢?_董再国-律师_新浪博客
耕地上能否建设养殖场,建设的养殖场又是否是违章建筑呢?
耕地上能否建设养殖场,建设的养殖场又是否是违章建筑呢?
董再国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资深征地拆迁律师&&&&&&&&&&&
qq及微信号:
近段时间以来,董律师代理的好几起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在耕地上进行规模化的养殖和种植,但是都被当地政府部门当作违章建筑,不予赔偿。针对这种情况,当地政府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呢?老百姓辛辛苦苦养殖的鸡鸭、牛羊,或种植的蔬菜大棚、蘑菇大棚就一定是违章建筑吗?&&&&
大多数老百姓的养殖场和大棚都是在自己家的耕地上建立的,也是本村的村民。为了响应党中央和政府的号召,大力发展畜牧业、种植经济作物。在创办之初,都得到过政府的大力支持,没想到遇到征地拆迁时,却被政府一纸“违章建筑”的认定,不但不予赔偿,反而还有遭遇强拆的陷阱。&&&&&针对以上这种情况,我们通过研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如下探讨:&&&&
发展畜禽养殖业,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对此是大力支持的,但从事畜禽养殖业也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到案件中,能否占用耕地建养殖场这一问题,我们还需要详细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可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是否所有的土地都能进行畜牧业养殖,对于此,我们进一步的探讨。&&&&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涉事土地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其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指出:“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另外我们从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规定可得知: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在集体土地上办理养殖场,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集体土地的性质,和所需要建筑物的性质,还有其他一些情况。综合判断之下,才能得出结论。咱们老百姓也不要被政府随意的一纸文件就吓倒,凡事要据实断之,不是在土地上建了养殖场就是改变了土地用途。如果遇到此种情况,建议咨询律师,寻求正确的维权途径。
董再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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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誉徽章:秀松高速公路对养殖场占地征收不合理_重庆市政府公开信箱
重庆市秀山县政府公开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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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秀山县政府
来信内容:
秀松高速公路对养殖场占地征收不合理
尊敬的市国土局领导:
我是重庆秀山县平凯街道下坝村两河组村民许世忠,因国家修建“秀山至松桃”高速公路途径我地,将从我养殖场贯穿,由于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事宜与高速公路拆迁办人员未达成统一的合理的赔偿意愿,现特此上访,望上级部门希予重视。
我处“下坝两河组养殖场”于2009年兴建并随后取得相关部门的证明,自耕地与承包村民耕地,共计20亩,养有生猪、山羊、商品鸡、蛋鸡、土鸡和水产,养殖水面约5亩,其中鱼塘均为人工开挖垒砌。
拆迁办和政府工作人员已多次实地看过我处养殖场的规模,而综合“搬迁补助”只承认搬迁费用,不承认场地的任何安置补偿,叫我另外选择场地安置,其余停产、停业等相关补偿没有;动物搬迁过程中造成应激反应死亡损失没有;20亩的养殖场地兴建赔偿没有;另择场地的基础设施设备补偿没有;鱼塘的开挖垒砌、租地租金都不够,叫我们怎么搬,搬去何处。
国家有难,匹夫有责,我们支持国家的建设,但是国家也应该鼓励农民发展创业、鼓励农民发家致富,您不能说因为修建高速公路而牺牲我们小部分的农民本就微小的资金来源,甚至威胁我们说如果我们不搬迁,就找几个女的把我爱人殷拱香关起来就把我养殖场推了,我们只是普普通通的农民我们自力更生,我们靠养殖经营生存,我们只要求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我相信现在的人民政府不会让我们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越来越低!
请上级领导为我们主持公道,体恤体恤我们老百姓
望领导尽快回复为盼
万分感谢!
申请人: 许世忠
办理单位:
秀山县政府
办理结果:
来信人:
您好!来信收悉。县政府高度重视,庚即责成县国土房管局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养殖场内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依据
秀松高速公路项目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严格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秀山府发[2013]26号)等文件标准进行补偿安置,具体为: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县城5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补偿费每亩为14000元,二类地区(县城50平方公里范围外)的土地补偿费每亩为12000元。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直接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2、安置补助费按需要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3、青苗、林木、经济作物补偿。一类地区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经济作物等地上构(附)着物,采取综合定额方式进行补偿,综合定额补偿的标准为16000元/亩。二类地区的青苗、地上
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别按26号文件附表标准执行。
二、关于养殖场搬迁补助的测算方式
对养殖场的征收搬迁补助政策,严格按照《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秀山府发[2013]26号)和《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明确征地补偿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秀山国土房管发[2014]1号)等文件标准执行,秀山国土房管发[2014]1号文件明确规定对种、养殖业和企业实行搬迁补助,该文件对家畜、禽类以及水产养殖的搬迁补助都有具体的标准。
三、关于养殖场停产、停业补偿问题的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渝办发[号规定,是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符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条件的实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秀松高速公路项目属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你户反映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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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备案编号:渝ICP备号在承包地上建的养殖场,就是违建吗?
京平拆迁律师近期总是接到山东等地的咨询电话,问的都是养殖场的违法建筑拆除问题。在自家承包的土地上搭建棚舍经营禽畜养殖,由于地方政府集中整治或者遇到征地拆迁,养殖场将被强制拆除还没有拆迁补偿。
行政机关的理由是在承包地上搭建棚舍违反《土地管理法》,属于违建。养殖场一旦关停拆除,养殖户的主要经济来源就会断绝,生活水平将受到极大的影响,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并规定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的各种用途的严格区分,土地使用权人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用途利用土地。那么在承包地上搭建养殖棚舍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吗?属于违建吗?京平拆迁律师就这个问题结合法律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从两个方面为您解答。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土地要严格遵守土地用途,那么在承包地搭建棚舍是否违反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要求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农民可以利用承包经营的集体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在承包的集体土地上从事养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改变土地的用于农业生产的基本用途,所以在承包地上从事养殖业经营法律是允许的,但是要细分两种情况:
1、禁止利用基本农田发展养殖
农民的承包地分为基本农田和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6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的相关规定,基本农田的用途受到最严格的限制,林果业、挖塘养鱼和任何对基本农田的破坏都是禁止的。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修建养殖场。
2、可用基本农田之外的土地
根据《畜牧法》第37条规定,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有条件的可以用于养殖场的建设和经营,也就是,养殖场所占土地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分的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内,土地使用人就可以直接在该地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还需要依照法律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比如农用地转用手续。
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对法律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除了强调了《畜牧法》第37条的有关规定,还指出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通过以上法律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清晰的看到,农民在其承包的土地上搭建养殖场棚舍是否涉及违法建设不能一棍子打死。行政机关要弄清修建养殖场的土地是否属于基本农田,地上的建筑物是否是永久性,需要严格依照上述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个案事实处理问题。
看完本文后我们养殖户在面对拆迁的时候应该带着疑问审视政府的处理行为,不是在承包地上建了养殖场就一定是违建。如果您在自家承包地上修建的养殖场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防止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损害。(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面对强拆,养殖朋友不能“束手就擒”,请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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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养殖场拆迁怎么补偿,维权找北京专家律师团 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企业拆迁有哪些补偿项目,如何获得满意补偿作者: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10 年企业拆迁维权经验养殖场搬迁,禁养受损应予补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方网站全文公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据了解,该条例的出台是国内首部针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面的法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拟不简单采用工业污染治理的制度和措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共六章三十六条,分别从立法目的、政府职责、监管体制、禁养区、限养区、养猪场建设要求、配套环保设施、排污要求以及拆迁补偿等各个方面做了详细规定。为加强对特殊区域的环境保护,条例第 10 条、第 11 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本地区的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等限制养殖区域。为尽量降低养殖成本,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条例第 12 条规定,新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依法进行环评,环评文件要包括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同时授权环保部商农业部确定需要进行环评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范围和规模。针对养殖场比较关心的拆迁补偿问题,条例第 25 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限制养殖区域,或者因畜禽散养密集区域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补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计了有别于工业污染治理模式,着重体现“以奖促治”的管理思路:条例第 26 条、第 27 条、第 28 条分别规定了对污染治理设施的资金支持;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畜禽养殖废弃物有机肥产品,购置、使用废弃物收集、处理、利用设备的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发电、制取沼气的价格优惠政策等。条例第30 条规定,对于标准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收费,由各级地方政府给予补助。条例第 31 条规定,养殖场、养殖小区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自愿进一步消减排污量的,由县、乡政府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资金扶持范围。养殖场拆迁补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1、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 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 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的土 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黑龙江三家养殖场拆迁维权案例【案例简介】这三家养殖场因为业务关系彼此比较熟悉,而且都面临拆迁,所以共同委托我所(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进行代理。我结合三家养殖场拆迁的具体状况,谈一下养殖场拆迁可以借鉴的经验。这三家养殖场的主体状况和面临的现实情况有以下相似点:第一,这三家养殖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竞拍的方式从银行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第二种是和村委会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购买协议,但是没有办理正规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在八九十年代的农村,这种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很普遍,从历史渊源来说,当事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合法性的。在养殖行业的实际情况中,养殖场虽按照农业养殖的实际用途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但是经过经营发展,土地的用途可能不仅限于农业养殖,还进行了冷库、超市、饭店等的建设,可这些都不能磨灭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在此次案件中,其中一家养殖场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其建场之初是按照农业生产养殖用地进行批建的,但是在实际生产的过程中有一部分土地上建成了冷库,但是是刚刚建成,还没有投入到实际使用。当地征收办以改变土地使用用途为由,要求吊销养殖场的土地使用权证,要求其卖掉养殖的动物、变卖孵化设备等。征收办的这种行为是完全违法的,相当于是从根本上否定了当事人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第二,养殖场拆迁过程中面临的压力是有规律可循的。因为养殖场带有一定的污染性,所以政府一般会以环保的名义进行施压。比如此次案例中,其中一家养殖场和当地居民区靠的比较近,当地政府部门于是采取措施,以没有使用环保设施、没有对排放物排泄物进行处理的名义要求关停养殖场,并采取了断水断电挖路的手段,破坏了养殖场的正常经营。可是根据我国环保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在使用行政强制措施关停企业之前,需要给企业改正补救的法定权利,但对方并没有做到这个法定程序,这也给我们的反击提供了机会。值得注意的是,因为养殖行业是免税行业,拆迁方不能以核查纳税的方式进行试压。第三,三家养殖场面临的拆迁项目都是涉及公共利益的,比如市政规划的调整、修路修桥、市政设施的扩建等。【办案过程】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根据对方所暴露的违法之处,我们一一回击,给对方施加了足够的压力。比如把吊销土地使用权相关的行政决定及时向哈尔滨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且在一个多月之后得到了哈尔滨人民政府的支持,判决其做出的吊销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是违法的;针对其他两个行政补偿决定,我们也向上级政府进行行政复议,但是没有得到上级政府的支持,我们及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撤销了复议决定和相应补偿决定,我们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法律的保护;针对对方断水断电断路的行为,我们及时投诉到了相关部门,如果相关部门不予以回复的话,我们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针对环保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命令,我们也及时请求了法律的审查,理由是处罚的标准没有说明,而且没有允许当事人首先作出补救改进这一法定程序。当把对方在这次拆迁中所有的行政行为均纳入到法律审查的范围时,会产生很多有利的影响:第一,行政行为的落实会相应得到延缓;第二,双方接触机会增加,客观上给双方提供了更多的谈判机会,第三方主体增多,双方谈判调解的机会也多了;第三,给对方造成压力,增加谈判的筹码,尤其是上级政府或者法院支持我方诉求的话,更是让我方把握住了主动权,但即使我方掌握了主动权以后,也不能漫天要价。如果迫使对方继续采取行政措施的话,后续维权的成本会更大,而且这也不符合公平合理的态度。最后,经过当事人和我所的共同努力,拆迁方愿意坐下来和我们进行平等的谈判,当事人都得到了满意的补偿。企业被征收能获得的补偿项目介绍1.土地、企业的房屋价值补偿房屋价值补偿主要包含两方面,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土地区位补偿价指的是被拆迁人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主要由土地所在的区位和用途来决定,企业的土地用途一般为工业用途,虽然价值要低于住宅和商服类的土地,但因为企业的厂房、仓库占地较大,所以在拆迁中土地区位补偿价往往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房屋重置成新价主要指的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通俗讲就是房屋的建造成本价,这个成本价是比较固定的,一般都是
左右。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方所委托的评估公司往往将土地区位补偿价和房屋重置成新价合并计算,也就是说,被拆迁人从评估报告里看不出来土地值多少钱,房屋值多少钱,从而也很难去质疑其合法性。很多地方的拆迁人甚至会告诉你,这个项目的拆迁就没有土地的补偿项目,如此种种,都是为了掩盖拆迁方在土地中获得的巨额利润。2.装修附属物补偿关于装修附属物补偿,各地都有装修和附属物的各项补偿标准的实施细则,该项补偿内容主要由评估机构根据各地制定的标准进行评估。此项补偿内容比较固定,弹性空间不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大,被拆迁企业主要应当审查评估报告是否存在缺漏项的情况即可。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指的企业因为拆迁不能进行正常经营所产生的所有损失,在计算该损失时不仅应当考虑被拆迁前的利润损失,还应当考虑目前的企业业务量、客户资源以及预期利益的损失。2011 年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三条做出了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进行补偿的规定,提出了补偿应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因各地对停产停业计算的标准不一致,各个企业的盈利亏损情况也各不相同,因此,停产停业损失是拆迁补偿项目里弹性最大的一项,应当值得企业重点关注。4.搬迁费用、搬迁损失企业在面临拆迁时,搬迁费除了将企业所有的机器设备、各项生产资料、办公用品从一个地方搬迁到另一个地方所产生的搬迁费用,还包括搬迁损失,主要是指这些机器设备、生产资料在搬迁过程中因拆、装所造成的机器设备损失、折旧、损耗等费用。如果是大型企业拆迁,这部分的搬迁损失要委托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5.各项拆迁奖励费用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往往会采取速迁奖励的办法鼓励被拆迁人尽早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搬出被拆迁房屋。各项奖励的数额主要由具体的项目实施意见来决定。另外,涉及到集体企业或国有企业还有职工安置费用,主要是通过给下岗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实现。拆迁补偿方案的选择1.土地置换如果你仅仅选择了土地置换,置换后由企业在置换来土地上建设厂房,那你有权利获得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具体包括: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补偿、地上种植物补偿、水泥硬化的地面、以及不可迁移的其他附属物、机器设备的搬迁费。2.土地加房屋安置如果你选择了土地加房屋安置,至于停产停业损失,仅仅可以获得一定时间段的补偿。文章为吴少博律师原创,转载请经过本团队同意并注明出处。因为您选择了土地或者房屋置换,那您的停产停业时间就能够确定,可能是一年,也可能是半年,那你获得也只能是一定时间段的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计算停产停业损失1.按照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面积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这种计算方法比较简单,一般都是由区一级或区一级以上的政府确定一个标准,然后按照企业的生产经营面积给予一次性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只要能确定企业的生产经营面积,就可以计算出停产停业损失。这个方法计算虽然简单,但是实践中使用起来很容易产生纠纷,纠纷的矛盾点就在于如何认定生产经营面积。比如,企业的职工宿舍、职工食堂、办公楼算不算生产经营面积呢?此外,工厂的仓库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呢?其实这些都是我们生产经营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拆迁方经常会咬文嚼字的争论:仓库是进行仓储的地方,不是进行实际生产的地方。再比如制造石膏板的工厂,是要进行晾晒的,整个院子都是进行水泥硬化的,那么整个院子属于不属于经营面积?算不算是企业在进行实际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呢?如此种种,企业都会和拆迁方产生实体争议。在北京停产停业的补偿标准是每平方米 500-1500 元,但实际上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以及各个企业的自身盈利情况不同,通过适当的维权,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是可以突破这个标准的。具体而言有如下标准:1. 按照企业纳税的情况计算停产停业损失。2.按房屋总价值的一定比例 3.按营业收入、利润 4.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5.双方协商决定2.根据纳税情况或者营业执照等营业注册信息中的营业面积具体而言,有些地方是依据纳税情况,依据纳税能够推算出每年的基本利润。但是这种情况对中小型制造企业是不利的。另外,按照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注册信息中标注的营业面积。但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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