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困企业2018年养老保险新政策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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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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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无 锡 市 财 政 局;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无锡地税局&&&&&&字号:[ 大 中 小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切实助推实体企业发展,现将《无锡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职责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操作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82号)文件精神,切实助推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现就我市市区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困难企业的认定
  &困难企业& 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⑴企业上年度亏损,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但恢复有望;⑵企业具有一定用工规模(原则上在50人以上),已经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不减员或者少减员(以2015年12月底职工人数为基数,本年度未减员或减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⑶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信贷征信良好,但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⑷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发展和环保政策。
  被评为市劳动保障诚信企业、市诚信守法合格企业和履行社会责任好的企业优先考虑。
  二、申请受理
  1、地税部门受理困难企业认定,并接受企业递交的《困难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地税部门受理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申请,并接受企业递交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2);
  3、地税部门负责审核企业上报的有效缴费担保、上一纳税年度财务报表、营业执照和劳动保障诚信企业证书等资料。
  三、联席会议会商
  4、地税部门受理初审后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申请及相关材料流转给人社部门。
  5、人社部门根据地税受理情况,每隔15天召集地税、财政、经信委和国资委开展一次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确定符合困难企业和缓缴社保费条件的名单。
  四、缓缴申请答复
  6、地税机关根据人社、财政、经信委和国资委联合会商意见,在联席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答复。
  五、缓缴执行
  7、经同意缓缴社保费的困难企业,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全额社会保险费。同时,在缓缴期间应缴纳单位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应由用人单位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8、地税部门按月征收上述缓缴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人社部门按原方式正常滚动记账。
  9、缓缴期间遇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劳动关系解除终止或者发生死亡的,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进行个人账户到账处理,以便办理退休、转移、退工或者一次性待遇结算等手续。
  六、恢复缴费受理
  10、缓缴期限到期后,或者缓缴期间企业恢复缴费能力的,地税机关受理终止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附表3)。
  11、缓缴期结束后,地税部门一次性收缴缓缴期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当期银行活期利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七、其他事项
  缓缴社会保险费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江阴、宜兴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操作规定。
  附件下载: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 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无 锡 市 地 税 局
本篇文章共有1页 当前为第 1 页关于解决国有特困福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提案
长期以来,国有福利企业是国家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主要渠道,因此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国有福利企业担负着最大限度地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展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员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关爱的政治使命。
在计划经济时代,这些企业的职工被列入事业编制,享受着国家差额拨款,这些残疾人员在通过自身的辛勤劳动自食其力的同时,又因他们自身的残缺造成的效率低下而享受着国家的财政补贴,生活还算美满,他们中的许多人还成了家,生儿育女。在这里,党的温暖,党的关怀得到了充分的展现,乃至在市场经济初期的一段时间内,他们的生活也还算得上温饱。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步伐的不断加快,他们的生活却每况愈下,到如今可谓是水深火热之中。
原因为何?市场经济以来,国家对这些福利企业的政策实行了一项根本性的改变——改财政差额补贴为税收补贴,即取消财政差额补贴,对其实行免税的优惠政策。在改革初期,他们凭借当时国企的规模,还一度成为市场的佼佼者,在市场竞争中还可占得一席之地。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由于这些企业的劳动效率低下,生产成本过高,加上这些企业的残疾职工的文化偏低(他们之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文盲),使得这些企业的后续发展受到了严重制约,市场份额不断萎缩,以至到今天,这些企业几乎全军覆没。就以我市直属的六个福利企业而言,仅市纸箱纸盒厂目前还在艰难地维持少量生产,其它几个企业均在若干年前就已完全停产,“免税”的优惠政策对他们而言早已成为可望而不可及的“蛋糕”。
停产,对于这些企业的职工来说,可谓就是他们的末路。他们中有近60%的残疾职工,可以说,就算天上掉馅饼在他们的脚下,他们也会捡不到,再找份工作的几率几乎为零。近几年,国家通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的生活压力,但是他们身上的包袱又岂能是这一点点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所能解决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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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年,国有福利企业为了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稳定大局,相继为企业职工办理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使这些企业的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一方的稳定,保住了一方的平安。但是,孰知这些企业他们大多上无片瓦、下无寸土,有的地处偏街小巷,企业收入几乎为零。他们的“两保”资金从何而来?谁也不会想到,这些企业的“两保”资金都是从职工最低生活保障金而来。“两保”资金基本上都源于企业职工自愿的低保金返回,至少市直的几个福利企业除个别例外,其它全部都是,可怜这些企业的职工,他们有的因家庭保障人口少或是双职工,不但低保金要全部交回企业为他们交纳“社保金”,有的甚至还要从家里拿钱来补交不足部分。以一个50岁的单身残疾男职工为例,由于劳动能力丧失,毫无经济来源,按我市目前最高标准每月可享受166元的最低生活保障。但对于这样一个职工,他的档案工资标准不会低于1200元/月,也就意味着他每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不低于336元,虽然政府目前已根据这些企业的特殊情况给予了这些企业养老金暂时缓交11%的特殊照顾,每月暂时按17%的标准缴纳,按此标准,所例职工每月仍应缴纳养老金204元,除他所享受的166元低保金外,还要补交38元/月的养老金。更有甚者,这暂时缓缴的11%的养老金,到该职工退休时要一次性全部补齐才可享受正常的退休金。一次性补缴金额一般在1.5-2.8万元不等,还不包括所缓交的11%养老金的利息和滞纳金!而当他们好不容易等到退休了又如何呢?除了上述沉重包袱之外,由于这些企业是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编制,他们的养老保险政策跟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同步,是按企业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养老金,即企业的退休人员也要按照退休金的23%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金,退休人员除政府特批的暂缓的11%外,还要缴纳12%的养老保险金。这个12%又从哪里来?从他们的退休金而来,因此,这些企业中绝大部分企业的退休职工都未能足额拿到养老金。本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利国利民、深受全民拥护的良策,可在这,却成了他们生活的一个沉重的包袱!其结果,他们中的绝大部分,有经济宽余点的亲戚的,亲戚支助点,可久病还无孝子呢,更何况亲戚!他们有的干脆上街去擦皮鞋,捡破烂来贴补家用,有的甚至到菜市场拣烂菜叶来填饱肚子。尽管他们都已进入了“医保”,可一旦他们得了重症,他们一般的办法就是“拖”,在窘困中艰难地捱过每一天。病到难忍时自杀的事件在几个市直福利企业已经发生过几起了!为何?因为他们就连那数额并不很大的自负部分也无法支付,就是能够支付,还要养家糊口,还有小孩上学……,沉重的生活负担让他们将何以生存?他们别无选择!早两年,还有一个聋哑职工,为生活所迫,出去乞讨,由于无法用言语来表达而无法呼救,最终因饥饿冻死在衡南县花桥镇的一座荒山顶上,当地派出所凭着他身上仅有的残疾证上的单位才确认了他的身份。
上述种种,要从根本上解决他们的困难,靠单个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只能靠国家、靠政府。而政府要完全解决他们的困难,目前并不现实。我个人认为,首先应从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入手,而要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根据上述分析,只要解决他们的社会养老保险金的问题,他们的基本生活就可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因此,我提请政府解决:
一、对国有特困福利企业的职工免征23%的统筹基金部分,实行免征或完全由财政实行补贴,只征收其5%的个人自负部分。
二、对国有特困福利企业的退休人员退休金的23%也实行免征或由财政实行补贴。
三、对国有特困福利企业中集体制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至一九九六年实行养老统筹之前加收的每月26元的养老金也予以免征。
解决上述提议,所需资金并非很大,我先后在市属两个最大的福利企业担任过副厂长、厂长,累计时间长达11年,对市属几个福利企业的情况可以说了如指掌。就这块而言,所需资金每月也就十几二十万,一年将近二百万元,但却可解决近千个家庭的基本生活问题,拜请市政领导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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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天津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最新政策
&&&社保网&&&
  2016天津困难企业暂缓缴纳养老费最新政策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促发展、惠民生、上水平”活动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行动,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第一批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13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困难企业暂缓缴纳费
  (一)申请条件
  2013年底以前注册登记,生产发展符合本市产业政策,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生产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暂缓缴费期限不超过1年:
  1.2015年以来,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利润指标同比下降30%以上,出现严重亏损;
  2.经对企业2015年及2016年1季度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指标核定,反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
  3.企业面临停产半停产;
  4.企业积极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2015年末在册职工不低于2014年末在册职工总数的80%,2016年1季度不低于2015年末的90%;
  5.有能力提供抵押担保。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属于落后和过剩产能范围的企业不能申请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审核程序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属于市属企业的,应当经行业主管局(总公司)确认同意)并提供抵押担保,经市区两级会审小组审核同意后,可暂缓缴纳用人单位应缴部分养老保险费,暂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会审小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人力行政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审核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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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保网 -版权声明 -诚聘英才 -广告服务 - - 社保网 & 版权所有 闽ICP备号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险[2008]14号)
关于解决部分困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劳社险[2008]14号)
各市、县(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部分困难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分困难未参保人员的参保补缴办法  1、养老保险费补缴范围为:  ①已参保的用人单位中,具有按我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且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②城镇企事业单位整体新参保人员;  ③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裁决应补缴参保且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④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已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大集体企业中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职工。  自本文下发后,上述补缴范围外的其他人员参保,从其参加养老保险并足额缴费时开始计算缴费年限,不允许以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补缴人员参保后,在其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前,必须按政策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2、养老保险费补缴的起始时间统一为日。日前按现行政策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补缴。  补缴基数统一按不低于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补缴人员与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缴费比例按单位20%、个人8%计算;补缴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以个人身份参保期间,缴费比例按20%计算。  按本规定补缴参加养老保险的,免收滞纳金。补缴期间缴费指数统一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缴费基数与上年度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3、单位整体新参保的补缴办法仍按赣劳社养[2004]32号文件规定执行。  4、对于未参加养老保险且已停产多年、无力缴费的城镇大集体企业中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职工,如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以本条第2款办法补缴参保。  5、符合本条第1款补缴范围并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截止时间为日,日后参保的人员,只能从其实际参保缴费时起计算缴费年限。  二、着力解决年龄偏大人员的养老保险延续缴费问题  从2008年7月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缴费未满15年的,可按月延续缴费满15年,自缴费满15年之下月起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男性延续缴费最多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最多至60周岁。  三、统一滞纳金收取  1、对确系缴费困难的企业,经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认定,按政策规定计算滞纳金的10%收取;属于特困企业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费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收取滞纳金。  2、对因参保单位改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年内(按改制时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生效之日算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欠费的,免收滞纳金;超过一年时间未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并补缴欠费,属享受失业保险金或低保期间的人员可免收滞纳金,其他人员重新缴费时按政策规定计算滞纳金的5%收取。  四、本通知从下发之月起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养老保险新政策2017|养老保险新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保留最低缴费档次 - 保险 - 至诚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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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新政: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保留最低缴费档次
  ()08月11日讯
  日前,人社部发布了&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的意见&,帮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其中明确,要求各地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并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其保留现行最低缴费档次。对贫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用工方式灵活、流动性大、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相对集中的行业,探索按项目等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依法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依法将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合同制工人纳入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员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和封顶线等倾斜性政策,实行精准支付。对工伤尘肺病患者,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物列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将符合医疗诊疗规范的尘肺病治疗技术和手段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就业妇女符合条件的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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