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有哪些注意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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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批)服务指南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日
办理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审批)
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收费标准:协议出让的,出让金按出让评估地价扣减原划拨权益评估地价后的余额缴纳;房改房转让按标定地价10%以上收缴。
收费依据:《土地管理法》、《城镇和转让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申报材料:
1、转让方单位或个人向国土局写的申请;
2、受让方单位或个人向国土局写的申请;
3、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土地转让协议;
4、受让方与国土局签订的出让合同;
5、土地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6、宗地图、电子坐标(国土资源局规划队);
7、规划图及规划意见;
8、转让方单位法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9、受让方单位法人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土地权属证明、监察意见;
11、转让方单位或个人土地证原件(或复印件);
12、转让方收到受让方的付款证明;
13、房地产转让时,产权共有人同意转让;
14、出让金发票、契税发票、估价发票、服务费发票、登记费发票;
15、其他资料。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税费已清,受理审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含市政府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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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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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标题:原告霍邱县?????土资源局诉被告沈??、李军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审理机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霍民二初字第?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审结日期:审理程序:一审
审理人员:墨力;许霞;杨浩;张保友
原始文档:无&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霍民二初字第?号
原告:霍邱县?????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任家杰,局长。委托代理人:王贤德,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被告:李??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桂斌,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霍邱县?????土资源局诉被告沈??、李军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年??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邱县?????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王贤德,被告李军及其沈??、李军的委托代理人刘桂斌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土资源局诉称:2014年元月17日,在霍邱县招投标中心举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活动中,霍国土出(号(范桥镇收储地块三),被霍邱县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得,同日,原告与霍邱县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34???2(2014)a20011,电子监管号34???),第一被告在合同文本上签名,合同约定宗地价款627???30元,定金4000万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付清出让金价款。合同签订后,霍邱县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付款义务。该宗地也闲置至今,不能开发建设。经查,2014年元月2日,两被告向原霍邱县工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第一被告出资1960万元,第二被告出资40万元,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成立霍邱县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工商部门向两被告核发(六安)登记名预核准字(2014)第22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该通知书明确指出:企业名称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两被告在企业名称保留期内没有进行设立登记,且至今也没有申请颁发营业执照。原告认为,两被告以预先核准登记的企业名义签订合同,之后没有继续完成企业设立登记,故霍邱县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编号34???2(2014)a200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两被告作为拟登记企业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现请求法院:1、确认合同编号34???2(2014)a2001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2、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25???46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207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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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霍邱县?????土资源局诉被告沈??、李军确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摘录标签名:
常用摘录标签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申请表(原件);
2、办理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书(原件)。新建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1)申请出让的宗地位置及面积、界址,即坐落、四至、土地面积、平面界址、竖向界址;(2)申请出让宗地的权属现状(即现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物现状;(3)申请出让宗地的规划条件,包括文件依据及规划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规划用途等;(4)已取得发改部门、规划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征地、划拨的文件;(5)地价评估及审定地价水平情况;(6)开发建设计划情况,包括投资总额、投资进度、计划开工竣工日期等;(7)申请建设项目的特殊情况;(8)申请出让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是否有需按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并明确划拨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用途等;(9)申请人的具体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现状项目申请书内容同新建项目申请书内容的(1)、(2)、(3)、(5)、(7)、(9)项。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属于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还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不具备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属于境内金融企业法人、保险企业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金融许可证、保险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还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2)非企业法人,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具备独立非企业法人资格,提交其上级单位出具的书面授权证明(原件)和申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港澳台),提交经公证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原件),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注册文件在注册地公证后,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属于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的,委托书应经公证。香港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原件);台湾出具的公证书应由中国公证员协会或北京市公证员协会确认(原件)。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委托办理的,其授权委托书应经公证,并需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原件)。
4、土地评估报告(原件)。已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地价水平通知单(复印件)和土地评估结果报告(原件);未审定地价水平的,提交土地评估技术报告(原件)两份及结果报告(原件),北京市地价审定表(原件)、宗地位置示意图(复印件)、现场照片十份,以及项目情况介绍光盘一张;
5、出让合同附件:
(1)合同附图(原件)一式五份;
(2)申请出让土地上的建筑物有两种以上用途或地下含经营性用途的,提交各类用途的部位分布表及附图各五份(原件,加盖公章)。
6、合作建设项目提交合作建设各方的协议书(复印件),及除申请人外的其他各方同意由申请人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7、军用土地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总后勤部的批准文件(原件);
8、规划的配套学校、医院等要求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市(区)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复印件);
9、需加快签订合同的,按照北京市地价办公室确定的暂定地价先签订合同,并作出按照最终审定的地价调整的承诺和预签申请(原件);
10、属于新征地项目,提交征地批复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11、根据土地登记情况,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日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原件,征地和土地储备阶段已进行过土地权属审查的提交《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复印件)。
12、用地单位确需对原有用地范围进行分割的,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出让范围测绘成果图和坐标成果表(原件),测绘成果应符合《地籍调查技术规程》(DB11/T&764-2010)中地籍测量有关技术要求;
13、申请人为外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的,提交合作企业、合资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复印件),以及公司章程、合作合同(复印件)。
(一)属于新建项目,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及落实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复印件);
2、发改部门核发的项目核准批复或项目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或规划条件(复印件);
4、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钉桩成果(复印件);
5、建筑物内有地下人防的,提交市民防局的批准文件及有关图纸(复印件);
6、设计单位关于建设项目面积及用途的说明(原件);
(二)属于现状项目,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涉及企业改制更名的,提交国资部门或原批准改制的部门,或具备资产管理权的上级单位出具该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改制资产划入改制后企业,并同意其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企业重组、上市,因土地资产划转而名称不一致的,提交与之相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国资部门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交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确权证明文件(原件)。《房屋所有权证》所载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所载权利人或《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确定的权利人与申报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提交名称一致的证明文件(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或《土地权属审查告知书》确定的土地坐落不一致的,提交坐落一致的证明文件(原件);
3、涉及国有企业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提交国资部门或具备资产管理权的上级单位出具同意办理土地出让的证明文件(原件);
4、中央在京单位办理出让手续的,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和国管局的同意意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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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兵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方案〉和〈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审批制度执行情况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86号)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监管,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开展兵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 &
一、专项清理的工作目标和重点 &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清理,全面了解和掌握兵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签订及履行的总体情况;查处并纠正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履行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出让和划拨中的腐败问题;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制度,切实保证已供应的土地及时开发利用。 &
(二)专项清理重点。本次重点清理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闲置土地情况。 &
二、专项清理的范围和具体内容 &
专项清理的范围是:2009年9月30日前签订国有出让合同和核发划拨决定书的所有建设项目。清理重点是:2006年12月 31日前签订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在2009年9月 30日时尚未竣工的情况;2007年1月l日至2009年9月30日签订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在2009年9月30日时尚未开工的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
(一)出让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
1.出让合同签订情况。各师国土资源局是否按国土资源部(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4年、 2000年、2006年及2008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规范签订相应时间的出让合同。 &
2.出让合同履行情况。各师国土资源局与受让人签订的出让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出让面积、土地用途、出让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2000年10月31日至2006年7月l日期间签订的出让合同,是否明确了建设项目开工时间;2006年7月1日后签订的出让合同中,是否明确了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 &
3.出让合同未履行情况。主要是指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未开工或未竣工的情形,主要包括2006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在2009年9月30日时尚未开工和尚未竣工的情形;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在2009年9月30日前尚未开工和尚未竣工的情形。 &
(二)划拨决定书核发及履行情况 &
1.划拨决定书核发情况。师国土资源局是否按国土资源部1999年4月发布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2008年4 月修订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规范核发相应时间的划拨决定书。 &
2.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用地单位是否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是否履行了规定的义务,是否按照规定的开竣工时间按期完成建设。主要包括:已核发划拨决定书的总数、土地总面积,已竣工项目的总数、土地总面积。 &
3.划拨决定书未履行情况。主要是指已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未开工或未竣工的情形。主要包括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在2009年9月30日时尚未开工和尚未竣工的情形;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已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在2009年9月30日时尚未开工和尚未竣工的情形。 &
(三)出让合同与划拨决定书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情况 &
主要包括 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签订出让合同和核发划拨决定书的建设项目,是否按《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 号)要求,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录入建设项目开工、竣工和闲置等相关数据,或已录入数据中建设项目开工、竣工和闲置情况是否进行更新的情形。 &
(四)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落实情况 &
主要是指是否按照《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要求,建立健全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明确了操作程序。 &
三、专项清理的方法和步骤 &
专项清理工作采取自清自纠、逐级抽查相结合的方法,分五个步骤进行。 &
(一)动员部署。本通知下发后,各师国土资源局要与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联系协调,并向师领导报告,纳入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中。要结合本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对专项清理作出具体安排。 &
(二)自清自纠。各师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进行清理,并分别填报附表一至附表五。对清理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各师要及时纠正和处理。尚未建立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的,各师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推进。 &
各师要将出让和划拨宗地的清理情况及时形成电子文档,上报兵团国土资源局。互联网即将恢复,根据国土资源部要求,2007年l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的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应按照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要求填报。2006 年 12月31日前的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按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要求清理登记后,于2010年3月31日前上报,数据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出让合同专项清理模块”录入。 2006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按附表一和附表二设里的指标填写。 &
(三)重点抽查。 2010年3月,兵团国土资源局将对各师区域内自清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各师要做好迎接兵团有关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检查组自清自纠情况重点抽查的准备。 &
(四)总结报告。自清自纠工作结束后,各师国土资源局要对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清理情况、土地闲置情况、工业用地预申请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系统总结,对存在问题进行分类分析,认真查找原因,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共同形成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并汇总填报附表三、四、五,于 2010年6月30日前一并上报兵团国土资源局。 &
(五)制定遗留问题处理政策。对本次出让合同专项清理中发现的不规范问题,各师在自清自纠中已经纠正和处理完毕后,要上报本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后不再重复处理。对于历史形成难以处理的突出问题和特殊问题,根据国家今后出台的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政策进行处理。 &
四、专项清理的有关要求 &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根据国土资源部文件要求,此次专项清理要在本地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国土资源、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各师国土资源局要积极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加强组织领导,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共同研究处理。发现重大典型案件,要联合进行查处。 &
(二)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指导。各师国土资源局要注意掌握工作进度,组织力量按时完成自清自纠工作。兵团国土资源局对重点区域的自清自纠工作实施重点检查,跟踪督促落实,对组织领导不得力、清理工作不彻底、整改纠正不到位的师将给予通报批评。 &
(三)认真整改纠正,严肃责任追究。各师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政策界限,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专项清理,防止出现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及时梳理和发现案件线索,对于违法违纪案件,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反映移送,并提出查处意见;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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