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降低中国中国的宏观税负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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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我国宏观税负水平
&&来源:&&作者:佚名&&责任编辑:罗伯特
  我国今年第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速为6.9%,而且依然面临增速回落的压力。在此背景下,社会上认为我国宏观税负水平高,应该降低宏观税负,实施全面减税的声音不断。那么,我国宏观税负水平是否过高?我们又该如何正确认识宏观税负水平?
  我国实际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不高
  关于宏观税负问题,讨论的文章其实很多,虽然存在分歧,但有一点是有共识的:按反映宏观税负水平的通行指标——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计算,我国实际宏观税负水平并不高,因为相关数据可以明证。
  根据财政部财政决算数据和统计局公布的GDP最新修订数据计算,我国年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分别为:18.96%、18.92%、19.20%和18.74%。
  根据经合组织(OECD)2015年的最新统计,OECD34个成员国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平均水平,2011年为24.4,2012年为24.7,分别比我国高5.44和5.78个百分点。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税科所陈琍研究员、李平副研究员对有可比数据的33个发达国家和25个发展中国家宏观税负水平的计算,33个发达国家税收收入占GDP比重的平均水平2011年为25.45%,2012年为25.76%,分别比我国高6.49、6.84个百分点;25个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2011年为20.26%,2012年为20.41%,分别比我国高1.30、1.49个百分点。
  上述计算,税收收入未包括社会保障税。如果加上社会保障税(中国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计算),结果也一样:我国年分别为24.40%、24.97%、25.26%和25.0%。有同比数据的年,OECD34个成员国的平均水平为33.3%、33.7%,比我国高8.9和8.73个百分点;33个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为36.62%、36.93%,比我国高12.22、11.96个百分点;25个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26.43%、26.71%,比我国高2.03、1.74个百分点。
  可见,从总体看,无论是否包括社会保障税,我国宏观税负水平都要比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低5个百分点以上,也略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
  我国政府收入负担水平不低,但应辩证看待
  之所以有不少人认为我国宏观税负高,是因为他们认为我国除税收收入以外,还有占比不低的非税收入,如果加上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政府实际支配的收入规模要大得多,从而得出中国宏观税负水平很高,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发达国家水平的结论。
  根据相关部门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我国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社保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在内的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约37%左右(年分别为36.84%、38.22%、37.15%)。确实,37%的政府收入水平已高于上述OECD34国、33个发达国家的宏观税负平均水平。但是以这样的数据比较而得出需要降低宏观税负的结论,明显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以“社保基金收入”作为“社会保障税(社保费)”收入计算口径过宽。由于人社部公布的社保基金数据,除养老保险以外,没有“社保基金征缴收入”数,只有“社保基金收入”数,因此多数文章在计算“社会保障税(社保费)”收入时都直接以“社保基金收入”数计算(上述37%左右的数据也以此计算)。但是“社保基金收入”除征收的各项社保费收入以外还包括财政对社保的拨缴收入和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等其他收入,后者显然不属于“社会保障税”收入范畴。即便是“社保征缴收入”,也有一部分是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具有居民强制储蓄性质,因而在性质上也不构成政府的可支配收入。年,我国社保基金收入占GDP的比重分别为6.14%、6.07%和6.26%。以2014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收入2.1万亿元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2.76万亿元的比例(76%)估算,社保费占GDP的比重大体可以下调1.5个百分点;仅以个人缴纳的计入个人账户的8%养老保险费率占2015年下调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以后的社会保险总费率(约为39.25%)的比例(≈20%)计算,纳入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可达4000多亿元,约占GDP的0.62%。因此,考虑这两种因素,社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至少会减少两个百分点。
  二是以政府性基金收入来全额计算政府的“宏观税负”不尽合理。从政府性基金的收支预算表可以看出,45项基金项目,有不少项目的基金收入实际是以成本补偿的方式用于专项支出的,它并不构成政府的可支配收入。如土地出让金收入主要用于“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城市建设支出以及其他支出”。以2014年为例,政府性基金收入5.4万亿元,占GDP的比重为8.5%,其中土地出让金收入占4.04万亿元,约占全部基金收入的80%。为此,2015年政府预算体系作了调整,将政府性基金中用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主要用于人员和机构运转等方面的11项基金转列一般公共预算。这就是说,从性质上看其他基金项目不宜纳入财政收入的范畴。由于未见预算调整的细目,因此难以确定可以纳入财政收入范畴的基金规模,但从月公布的政府性基金收入的可比增幅来看,实际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基金规模仅3000亿左右,以此估算,全年具有财政收入性质的基金收入占GDP比重不会超过1%。其实,仅剔除土地出让金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占GDP的比重就会减少6.5个百分点以上。
  因此,经过上述两个方面的调整,真正具有财政收入性质的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将低于30%,而不是37%左右的水平。
  三是不能以我国的政府收入的大口径与国际上的税收收入(含社会保障税)的小口径进行比较,毕竟其他国家也存在非税收入。
  四是宏观税负是否适当,不能单纯看其比例的高低,更重要的是要看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如果两者相匹配,那么宏观税负水平高一些也是合理的;如果不匹配,那么,有可能需要降低宏观税负(减税),但也有可能是需要提高政府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不是降低宏观税负。我们经常会看到人们对政府提供社会福利水平不足的指责,这从一个侧面反映我国当前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水平不是过剩,而是不足。
  五是即使认为我国按大口径计算的“宏观税负”偏高,需要下调,那也不应该减税,而应该减费、减基金。
  经济发展新常态需要稳定宏观税负、坚持结构性减税的改革思路
  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需要转型已是大家的共识。中国经济增速下滑并继续面临下滑压力,也是事实。虽然对经济增速下滑的具体原因,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读,但比较有共识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世界经济整体发展乏力,外需持续不振。中国外贸出口增速从2011年的17.2%降至2014年的2.4%,2015年第三季度更是下降5.6%,不仅直接影响GDP的增速,而且间接影响投资的增速,因为外需不足使外向型的投资扩张难以为继。二是主要依靠投资拉动的外延扩张型增长方式已达到瓶颈,表现为钢铁、水泥等众多产业产能严重过剩,而支撑外延扩张的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能源、资源的供给约束和环境承载力已近饱和。从宏观看,单纯依靠刺激投资、消费来拉动经济继续外延扩张已难以为继,此时如果盲目全面减税以硬性刺激经济,不良后果会更严重。当前经济的根本出路就在于经济转型,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提升经济发展质量。税收政策也需要在稳定税负的基础上通过结构性减税来引导、促进经济的结构转型。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中国宏观税负常常被夸大
中国宏观税负问题一直是媒体关注的热点。最近有文章称,中国宏观税负达44.4%,远超发达国家,这似乎就有点不靠谱。
宏观税负指的是一国在一定时期内政府收入占经济总量的比重,体现国民收入分配状况及政府与企业、居民个人之间占有和支配社会资源的关系。
要比较不同国家宏观税负的高低,前提是统计口径靠谱且可比。通常来讲,宏观税负有三种统计口径。
一是小口径,即税收总收入占GDP的比重。按照这一口径计算,2015年我国宏观税负水平约为18.4%。由于税收收入不能反映政府全部收入,这一统计口径较少被采用。
二是宽口径,即把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社保基金总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等都包括在内。近年来37%、44%等“宏观税负水平”就是通过这一口径得出。但其问题在于,上述四种收入有交叉重复的部分,有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调入政府性基金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还有一般公共预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等。2015年,仅一般公共预算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就有9741.75亿元。如果简单相加,必然导致因重复计算而拉高政府收入占比。土地出让收入则是一种涉及资产的交易,结果只是政府土地资产的减少和货币资金的增加,并不带来政府权益变化,国际上一般不计入政府收入。即使计入,也应剔除成本补偿费用支出,只计出让净收益。因此,这一统计口径并不完全靠谱。
三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统计口径,这也是当前世界通行的政府财政统计标准。相比而言,这一统计口径的合理性在于,扣除了上述四种收入的交叉重复部分,剔除了土地出让收入。因此,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同,在比较各国税负时被普遍使用。
不使用同比口径,只顾拿自己的宽口径同别人的小口径做比较,就像是大腿比胳膊,得出中国宏观税负远超发达国家的结论,也就不足为奇。
事实上,如果按照国际通行的IMF统计口径比较,2015年中国宏观税负为29.1%,加入剔除成本补偿性费用后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为30.1%,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的42.8%,也低于世界平均的38.8%和发展中国家的34.4%。需要指出的是,后3个数据皆为IMF2013年数据,前两年的尚未发布,但料想变化不大。
当然,宏观税负不能涵盖乱收费这类隐形税负。宏观税负高低,也不能直接推出一个国家财政管理水平高低。宏观税负更不是越低越好,考察宏观税负是否合理,关键要看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若宏观税负降到1%,政府啥也不干,恐怕也没人愿意。
因此,在正本清源说清楚中国宏观税负实际水平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大税费的清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国民经济活力的“”,夯实经济财政可持续发展的根基,并进一步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让人民有更多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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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学者:中国宏观税负不高,为何企业感觉负担重?_凤凰资讯
学者:中国宏观税负不高,为何企业感觉负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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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国宏观税负不高,为何企业感觉负担重我国宏观税负问题的根源在于税制结构不合理分析任何一个纳税主体的税负问题,需放在宏观税负的大背景下看问题。宏观税负是指全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可以测算出,
原标题:我国宏观税负不高,为何企业感觉负担重我国宏观税负问题的根源在于税制结构不合理分析任何一个纳税主体的税负问题,需放在宏观税负的大背景下看问题。宏观税负是指全国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可以测算出,中国宏观税负远低于经合组织(OECD)的34.3%的平均水平。在OECD国家中,丹麦这样实行高福利的国家的宏观税负最高,美国、日本相对较低,但是美国外债发行量大,日本内债发行量大,也就是说,这两个国家实际上是用债务替换税收。在中国政府收入结构中,税收只是其中一部分,分析宏观税负时必须考虑全部政府收入与GDP的比较。数据显示,中国政府2015年有2.7万亿的非税收入,4.6万亿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550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4.2万亿的政府性基金收入。这些收入加总在一起,占GDP的比重为36.0%,而同期OECD组织各国平均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为42.79%,中国仍低于OECD组织水平。再扣掉全国土地出让收入,实际上中国政府收入占GDP比重为31.4%。通过对我国宏观税负的分析,可以看到,若不考虑财政支出、其他非税成本等因素,仅看税收或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我国宏观税负实在不能算过高。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的税制结构不合理。在中国的税收收入中,主要税种为: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在美国的税收收入中,税收分为五大类:对个人所得、利润和资本利得征税;对公司所得、利润和资本利得征税;社会保障税;财产税;商品与服务税。考虑到社会保障税是具有返还性质的税种,与其他税种的性质有较大的区别,且中国税收收入中不统计社会保障收入,因此在统计美国税制结构时,不将社会保障税计入。将2015年中国和美国税制结构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中国的税制结构中,63.8%属于生产税,28.6%属于所得税,7.1%属于消费税,0.1%属于财产税;而美国的税制结构中,生产税占比为零,64.3%属于所得税,22%属于消费税,13.6%属于财产税。通过比较,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我国税制结构存在的问题。第一,我国税收主要纳税人是企业。生产环节和使用环节的税收纳税人为企业,再分配环节的税收以企业所得税为主,纳税人也主要是企业。经测算,我国的税收90%以上是由企业缴纳的,10%以下由居民缴纳。虽然存在税收转嫁因素,纳税人不一定是负税人,但是税收毕竟会给缴税方造成较大的资金压力,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而美国税收收入中,仅32.9%由企业缴纳,67.1%由居民缴纳。第二,我国税收集中在生产环节征收,不利于调节分配。要发挥税收的调节分配作用,就要集中在再分配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和积累环节的财产税,但是我国个人所得税仅占6.9%,财产税近似于无。税收过多集中在生产环节,自然难以发挥调节分配作用。第三,我国税收的税基中资本承受较大比例。生产环节的税收对应的税基是资本与消费,再分配环节的税收对应的税基是资本与劳动,我国税收90%以上集中在生产和再分配环节,这会使得我国资本承担较大的负担。最优资本税理论反复强调,从对经济增长角度看,对资本征税的税率越低越好,我国资本税过高的税率无疑会起到抑制经济增长的作用。我国税制结构的以上特点,使得我国税收实际上是不利于促进经济增长和调节分配的,也就是说,税收既没发挥出效率原则,也没有发挥出公平原则。而美国等发达国家税收集中在国民收入分配的下游环节,纳税主体和税收负担承担者主要是居民而非企业,使得税收可以相对有效地促进增长和调节分配。未来我国应当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那么,未来该如何降低企业税负呢?营改增后,我国企业缴纳的税收主要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企业所得税政策中还存在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税率不足25%,降税空间有限。消费税主要针对奢侈品、资源利用较多的商品征税,它发挥的是调节功能,因此不应在消费税上考虑降税问题。要降低企业税负只能在增值税上做文章,但是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主要起到筹集财政收入作用,降低增值税率必将给财政支出造成很大的压力。假设降低增值税率,那么意味着要对税制结构进行一个大的调整,其方向是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逐步下移到再分配、使用和积累环节。更明确地说,税收落脚到再分配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和积累环节的房地产税上。考虑中国的国情,房地产税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担当不了筹集财政收入的重任,因此重任自然落到个人所得税头上。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我国社会各界对它有较大的误判,以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调节收入分配。事实上,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手段主要是转移性支出和个人所得税,前者的效果远高于后者。研究显示,OECD国家平均转移性支出使得基尼系数降低11.8%,个人所得税仅使得基尼系数降低2.1%。这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经过近百年的建设,在税收征管、政策设计上已是比较成熟,所发挥的效果才仅是如此。而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不够成熟,如果过多地注重其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功能,那只会让个人所得税越来越复杂,筹集财政收入的规模越来越小,所发挥的调节收入分配效果也极为有限。相关研究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基尼系数缩小的作用几乎为零。因此,应明确个人所得税的主要功能是筹集收入,改革方向是简化税制,想方设法提高个人所得税税收规模。2015年OECD组织各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的比重平均达24.7%,而中国仅占6.9%。即使在俄罗斯这样的转型国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的比重也将近20%。可以假想我国个人所得税经过改革,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可以达到20%,那么我国财政就可以有较多的底气为企业减税。(作者:吕冰洋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主任、教授、博导)
[责任编辑:林智锋 PX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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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宏观税负究竟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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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5年出生于浙江宁海。 现任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 中国社科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导;中国社科院中小银行研究基地副秘书长;
九鼎公共事务研究所研究员; 华人哈耶克学会成员;北京市海淀区和谐社区发展中心学术委员; 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政府制度创新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九三学社中央经济委员会委员 九三学社北京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欧洲研究会会员、德国分会会员; 《西方现代思想丛书》主编;《秩序理论与经济学丛书》主编和 《西方经济与社会科学精品丛书》主编等。冯兴元最新文章
  【财新网】(专栏作家 冯兴元 特约作者 臧建文)一个国家的宏观税负是指政府在一年中从经济所汲取的包含税费在内收入占同年GDP的比重。依据以上定义,计算中国的不同口径“宏观税负”,需要看看 “四本账”(一般公共预算账、社保基金账、政府性基金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国有企业利润。
  2015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676708亿元。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为152217亿元,社会保险基金收入43088亿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2330亿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2560亿元。与此同时,我们需要看到,国有企业实现利润23028亿元。这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包括了国有土地转让收入3.25万亿元。国有企业实现利润当中一部分上交给财政,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后者占前者的11.1%。上述数据还没有纳入各地政府“三乱”收入(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而且随着中国经济增长趋缓,这种“三乱”抬头的问题是存在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越是拮据,“三乱”问题越会变得严重。
  有了上述收入数据,我们可以计算三种口径的宏观税负。第一种属于“窄口径”宏观税负,它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其值为22%。第二种属于“中口径”宏观税负,它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之和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其值为35%。第三种属于“宽口径”宏观税负,它是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国有企业实现利润之和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其值为38.5%。这一宽口径宏观税负在年分别达到40.9%和40.7%的水平。宽口径宏观税负中之所以纳入国有企业利润,是因为国有企业利润本来归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即政府财政所有,也就是属于财政收入。至于政府把89%的国有企业利润留给国有企业使用,那相当于政府支出其财政收入,把这部分财政收入转移支付给国企。
  在计算“中口径”和“宽口径”宏观税负时,涉及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中对诸如社保补助的重复计算,但其结果影响占比不大,基本上可忽略不计。而且2015年国内生产总值中也大致可以说包含一些水分。如果考虑到这个因素,中国的“中口径”和“宽口径”宏观税负值还会急剧上升。比如,根据统计,2015年黑龙江、吉林和辽宁的实际GDP增长率分别为5.7%,6.5%和3%。
  但是根据21世纪宏观研究院的汇总数据,2015年黑龙江、吉林和辽宁的名义GDP增长率分别为-0.29%、3.41%和0.26%。如果扣除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那么黑龙江和辽宁省的实际GDP增长率均呈现较大幅度的负增长。从全国角度看,如果GDP实际增长为6%,那么宽口径宏观税负为38.7%。如果其实际增长5%,那么宽口径宏观税负为39%。
  此外,假设政府“三乱”所获占GDP为2%,那么上述“宽口径”宏观税负还会增加2个百分点。这种估算是有道理的,“三乱”的规模是不透明的,但不会少。政府通过“三乱”,实际上从GDP中继续抽取了大量的资金或者占用其他资源,相当于继续征税。
  上述“宽口径”宏观税负的计算结果表明,中国宏观税负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已经非常高,但是对应的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及服务在部分地区还有待提升。
  作者冯兴元为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臧建文为天津财经大学博士生
责任编辑:张帆 | 版面编辑:王丽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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