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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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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1年 第 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已于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  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消除船舶污染事故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适用本规定。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其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也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处置”是指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时,为控制、减轻、消除船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采取的响应行动;“应急防备”是指为应急处置的有效开展而预先采取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条  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预案  第五条  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全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沿海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沿海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由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公布实施。  编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应当对污染风险和应急防备需求进行评估,合理规划应急力量建设布局。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配合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完成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相应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健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反应机制,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建设船舶污染应急专用设施、设备和器材储备库。  第七条  沿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需要,会同海洋主管部门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加强对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的单位应当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和污染物接收设施,并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应当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  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沿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在地省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制定市级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  交通运输部、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或者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按照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评估结果和修订情况如实记录。  第十条  中国籍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型式和使用性能检验,其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将其所生产、销售的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种类及其检验证书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和器材及其生产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专项验收  第十一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必须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确保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专项验收。  前款所称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是指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有关作业活动单位所配备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应当能够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吞吐能力或者修造、打捞、拆解活动所必须的污染监视、监测能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以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第十二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申请专项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按照交通运输部的要求制定并实施了有关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  (二)已经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配备了相应的防治船舶污染设备和器材,并完成主要防治船舶污染设备和器材的调试工作;  (三)提供配备的防治船舶污染设备和器材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要求并能够正常运行的说明材料;  (四)已经完成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有关资料齐全。  第十三条  申请专项验收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专项验收申请,并提交证明符合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负责专项验收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专项验收工作过程中征求港口、环保、设计等单位的意见。  专项验收应当对防治船舶污染设备和器材的配备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其是否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做出评价。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专项验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并做出是否通过专项验收的决定;20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通过专项验收的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船舶修造、打捞、拆解单位。  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其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限期整改,并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专项验收申请。  第十六条  通过专项验收的单位发生以下情况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申请专项验收: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等工程建设项目发生改建、扩建重大变化的;  (二)船舶修造、打捞、拆解单位从事的作业活动发生重大改变的。  第四章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  第十七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指按照本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并与船舶签订污染清除协议,为船舶提供污染事故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服务的单位。  根据服务区域和污染清除能力的不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能力等级由高到低分为四级,其中:  (一)一级单位能够在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污染事故应急服务;  (二)二级单位能够在距岸20海里以内的我国管辖海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和其它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泄漏污染事故应急服务;  (三)三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  (四)四级单位能够在港区水域内的一个作业区、独立码头附近水域为船舶提供溢油应急服务。  第十八条  从事船舶污染清除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应急清污能力符合《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急清污能力要求》(附件)的规定;  (二)制定的污染清除作业方案符合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要求;  (三)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规定。  第十九条  申请取得船舶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证明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单位是否具备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进行现场核验。  对申请等级为二级、三级、四级的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将能力等级为二级的单位,向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对申请等级为一级的单位,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现场核验报告报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对予以批准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应当载明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能力等级、服务区域、有效期限以及其他有关事项。《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载明的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内提供服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本辖区内取得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等级和服务区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能力等级和服务区域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在《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延续手续。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办理《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一)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自行申请注销的;  (二)法人依法终止的;  (三)《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证书》被依法撤销或者吊销的。  第二十四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下列情况向发证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上一年度参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二)船舶污染清除设施、设备、器材和应急人员情况;  (三)上年度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四)船舶污染应急演习情况。  第五章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五条  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6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四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600总吨以上2000总吨以下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三)2000总吨以上仅在港区水域航行或作业的船舶以及所有进出港口和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二十六条  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进出港口的船舶以及在距岸20海里之内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在距岸20海里以外的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载运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与一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二十七条  1万总吨以上的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船舶进港前或者港外装卸、过驳作业前,按照以下要求与相应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一)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与四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二)进出港口的2万总吨以上3万总吨以下的船舶应当与三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三)进出港口的3万总吨以上的船舶以及在我国管辖水域从事过驳作业的船舶应当与二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二十八条  与一级、二级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划分标准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二十九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样本,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船舶和污染清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协议样本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  第三十条  船舶应当将所签订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留船备查,并在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或者作业申请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出示。  船舶发现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履行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应当向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所在地的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三十一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就近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通知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并根据应急预案采取污染控制和清除措施。  船舶在终止清污行动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停止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接到船舶污染事故通知后,应当根据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及时开展污染控制和清除作业,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污染控制和清除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三条  接到船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报告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加强监测、监视。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对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进行评估,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和通报。  第三十四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的等级和特点,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和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的分工,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十五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没,可能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有关沿海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船舶、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应当处于良好可用状态,有关物资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被征用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使用完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当及时返还。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并采取海上交通管制、清除、打捞、拖航、引航、护航、过驳、水下抽油、爆破等必要措施。采取上述措施的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承担。  需要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有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本条规定的财务担保应由境内银行或者境内保险机构出具。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事故有沉没危险时,船员离船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溢油措施,尽可能关闭所有货舱(柜)、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货舱(柜)、油舱(柜)通气孔。  船舶沉没的,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及装载位置等情况,委托具有资质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采取污染监视和控制措施,并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抽出、打捞等措施。  第三十八条  船舶应当在污染事故清除作业结束后,对污染清除行动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当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概况和应急处置情况;  (二)设施、设备、器材以及人员的使用情况;  (三)回收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处置情况;  (四)污染损害情况;  (五)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情况。  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当在污染事故清除作业结束后,组织对污染清除作业的总体效果和污染损害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需要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以及污染清除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及其有关作业单位和个人存在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过境停留,或者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指定地点。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舶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未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未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预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船舶和有关作业单位未配备防污设施、设备、器材的,或者配备的防污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未按照规定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的;  (二)未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擅自签订污染清除作业协议并从事污染清除作业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船舶沉没后,其所有人、经营人未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性质、数量、种类及装载位置等情况的;  (二)船舶沉没后,其所有人、经营人未及时采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货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迟报、漏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瞒报、谎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个月至3个月的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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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化了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造成了影响青岛海洋环境保护的离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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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异化了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造成了影响青岛海洋环境保护的离奇事青岛的市民可能不知道,青岛在2011年出了一个保护海洋环境的新行业——船舶污染清除。青岛的市民可能更不知道,青岛船舶污染清除行业出现了非常离奇的事,这个行业里的一个公司青岛祥和海洋环保有限公司里的一个公司青岛千和船务有限公司竟然签了全行业百分之七十的协议。青岛的市民可能不知道,这件离奇事将对青岛海洋环境保护造成非常不利影响。船舶污染清除协议是怎样产生的?怎样被异化的?被异化后为什么会对海洋环境保护产生不利影响?这要先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产生说起。话说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和产业分工固定化,近年来进出中国港口的船舶越来越多。成千上万只船舶进出中国港口,景象蔚为壮观,但同时也加大了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风险。一般来说,人们对风险都怀有侥幸心理,基本上是风险来临手忙脚乱叫苦不迭买不着后悔药。但国务院能预见到这种风险,于日出台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日交通部出台了《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日海事局出台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载运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和1万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其经营人应当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签订污染清除协议,明确双方在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污染清除的权利和义务。”《实施细则》及附件规定,“自日起,船舶经营人应当与取得污染清除作业资质的单位签订污染清除协议,交纳协议费;污染清除作业单位要在船舶经营人作业时或者进出港口时进行污染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的待命,一旦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清除污染。” 这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作用写的明明白白:清污单位收取船公司的清污协议费,进行船舶污染清除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待命,一旦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要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清除污染,保护海洋环境不受或少受污染。这么好的一个保护海洋环境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在青岛是怎样被异化为青岛千和船务有限公司恶性竞争的敛财工具,这要从青岛的十几家公司申办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说起。《实施细则》公布后的2011年5月,青岛的两家不打油污水的公司和十六七家打污油水的公司都立即投入到申办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热潮中。不打油污水的两家公司申办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盯上了清污协议费,当时据测算青岛港每年可收1000万——1200万的清污协议费。这两家公司一家是海事局成立的青岛碧海海事咨询公司,另一家是生产围油栏、收油机等清污设备的青岛光明环保技术公司。青岛碧海海事咨询公司由于是海事局成立的公司,申办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有优势,收取清污协议费更是有优势,这么好的事绝对要进入;至于青岛光明环保技术公司,可能是碧海公司考虑到光明公司是生产海上清污设备的,到了需要清污设备的时候可以随时到光明公司的仓库里去拉,要多少有多少,所以让光明公司跟着进来分一杯羹。打污油水的十六七家公司申办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是为了保住他们的丰厚油水——油污水。因为他们知道没有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资质就不能与船公司签协议,不能与船公司签协议就不捞不着打船公司的油污水。油污水——不就是污水里面混着油,油里面混着污水,有啥丰厚的油水?这个天机不可泄露!问打油污水的人打死他们也不说,只说如果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去申办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打死他们也不会干。刚开始申办的时候,十六七家打油污水的公司都像当年革命青年投奔延安一样奔向青岛碧海海事咨询公司。青岛碧海公司的势力和实力大家都明白,只要能让他们成为股东,只要能让他们能和船公司签协议,只要能保住他们的油污水,每家投个一二百万没问题,清污服务费全给青岛碧海海事咨询公司也没问题。当时,青岛碧海海事咨询公司很像一个讲义气的大哥,愿意小兄弟们归顺到自己的麾下。只要你们听我的,按我的指示办事,按我的要求投资,你们就可以成为股东,就可以去和船公司签协议,不影响你们打油污水。打油污水的公司都放心了,就等着落实和执行青岛碧海海事咨询公司指示了。但美好的想法很快被现实所击破,青岛突然接到了有关方面的通知:不能只成立一家公司。十六七家打油污水的公司立马慌了神,都赶紧跑到青岛碧海海事咨询公司恳求:只要留住兄弟我,有什么事好说好商量。青岛碧海海事咨询公司犯了难,不能都收留,就只好挑好的留。左挑右捡,最后挑了青岛光明环保技术公司和青岛油污水界实力比较强的公司青岛千和船务公司、青岛航顺船务公司、青岛顺利航修公司、青岛容纳船务公司,组成了青岛最强悍的第一家船舶污染清除申办单位——青岛祥和海洋环保有限公司。剩下的公司对不起了,各奔前程好自为之吧。突遭变故的十二三家打油污水的公司顿时慌了神,这下要自己想办法办资质了。正在这时候,有位海事局的同志提议这十二三家公司再另外组成一家船舶污染清除申办单位。十二三家公司出资出人申办,花钱少,力量大,也能办下船舶污染清除单位。青岛凡是打油污水的公司都愿意听海事局同志的话,对此提议刚要举手通过,但该同志随即接到了匿名威胁电话让他少管闲事,好心没有好报只好不再管了。海事局的同志不管了,十二三家公司立即成了一团散沙。据当时十二三家打油污水的公司的有关人员分析,匿名威胁电话很可能来自于第一家申办单位的人。从利益的角度分析,第一家申办单位的人很愿意看到十二三家公司变成一团散沙,力量一分散,申办很困难,十二三家就会望而却步停止申办,这样青岛就只有他们一家申办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他们就能把青岛的清污协议费全部收入囊中。至于打油污水,可以,挂靠他们,交上挂靠费。一来,要去求他们;二来,他们又多了一份收入。如果让这十二三家公司联合组成第二家申办单位,估计也能申办成功,这样就有了竞争。虽然第一家申办单位有海事局的背景,能拿到绝大多数的清污协议费,但总不如吃独食好。卧榻之侧最好没有他人鼾睡。但十二三家打油污水的公司寻思来寻思去,觉得以后要靠挂靠打油污水肯定不靠谱,决定再难也要申办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人在危机的时候,总有些能量爆发出来,所以有人说:永远不能小看任何人。没有了海事局的组织,一团散沙分裂成了四团散沙,名称分别是:青岛滨海海洋防污染有限公司、青岛福凯船务有限公司、青岛斯兰德永清巨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中德恒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五国演义”就这样形成了,这也同时为恶性竞争拉开了帷幕。因为五家公司里的人心里都很明白,五家公司到船公司去签协议,船公司与谁签?肯定是谁不收协议费就与谁签。不收协议费都不一定能签上,谁还会傻乎乎地去收协议费。日,5家公司都有惊无险地获得了船舶污染清除一级资质单位。获得了清污单位资质,5家公司就像听到了发令枪响,立刻作鸟兽散。十六七家打油污水的公司迅速奔往各船公司去抢签协议,一个公司里的几个股东前几天为申办清污单位还称兄道弟,这一阵子都变得眼珠子发红。开抢了,这时候谁收协议费谁是彪子。如果你到船公司说签协议要收协议费,船公司肯定笑得直不起腰来,因为不收费都抢破了头,船公司都招架不住了;有些船公司一听签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来了就像对待保险公司一样往外轰。两家不打油污水的公司这时才明白收清污协议费的美好愿望落了空,眼睁睁地看着打油污水的公司在疯抢协议。嗨,他们不收协议费抢协议还能靠油污水弥补,我们不收协议费去抢协议那是脑子有毛病,只好在一边唉声叹气。抢啊抢,到了2012年年初,协议抢完了,一盘点,十六七家公司顿时傻了眼,只有青岛千和船务公司一家公司在偷着笑。原来十六七家公司紧抢慢抢,才抢了百分之三十的协议!而青岛千和船务一家公司闷声发大财,竟然抢了百分之七十的协议。看来恶性竞争也要讲技术含量,也要讲资源整合,也需要专业人才。十六七家公司这时才明白,人家千和船务公司靠的是总部。兵法上说:集中优势兵力攻击对方才能获胜;兵力分散打游击战最多捡个死猫烂狗。青岛千和船务有限公司隶属于香港千和船务(集团)有限公司。该(集团)为了油污水这块大肥肉,几年来在大陆各港口抢滩布点,大连、天津、青岛、上海、舟山、宁波、厦门、深圳都有其驻该港部队。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出台给香港千和船务(集团)有限公司带来了千载难逢的良机,可能香港千和船务(集团)有限公司事先预计到肯定会有恶性竞争,协议费肯定会不翼而飞,自己要趁机大获其利,于是磨刀霍霍做好了充分的准备。在全国港口不收协议费抢签协议的大战中,香港千和船务(集团)迅速杀向上海这个国内外船公司总部的所在地,一帮子操着粤语或粤式国语的精干人员怀揣各种利器冲进各船公司分管油污水业务领导办公室,和船公司总部签下一份协议,就可以把各港口的协议尽收囊中。现代公关手段五花八门无奇不有,香港千和船务(集团)有限公司深谙其道,船公司的油污水纷纷涌向千和船务公司也就顺理成章。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万岁!如果说千和船务公司的人高呼别的万岁是被迫和违心的,那高呼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万岁一定是由衷的和发自内心的。月儿弯弯照九州,一家欢乐几家愁。青岛其他打油污水的公司都紧锁愁眉,他们为获得船舶污染清除一级资质都投入了巨资,只为了保住自己的地盘。现在倒好,地盘不但没保住,反倒叫千和抢去了不少。投入了巨资,到底是多少?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给公道地算了一笔账:围油栏342万,收油机125万,喷洒装置28.5万,清洁装置6.8万,吸油材料48万,溢油分散剂68万,卸载装置200万,溢油应急处置船1600万,辅助船舶3200万,辅助机械40万,51个应急作业人员工资1092万/年,船舶维护费及燃料费234万/年,码头(基地)80万/年,仓库租赁费48万/年,辅助人员工资22万/年,等等,总费用七千多万元。只说两个吓人一跳的数据吧:每年的折旧费3096.90万,每月的费用高达258.07万。七千多万的巨资中国交通企业管理协会还没给算利息呢,如果投在放高利贷的投资公司,按月息1%算,每年光利息就能拿近千万元,本金还岿然不动放在那里继续生息。说到这里大家会问:谁脑子进水了花巨资成立一个什么不收协议费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可以肯定的说,白手起家的人是打死也不会申办什么船舶污染清除一级资质单位的。青岛这些打油污水的公司本来就有船,有操作人员,只需投资购买清污设备、溢油分散剂等,再加上一些省钱的办法,但再怎么“省”,每家公司最少也要投资一千多万。收不到协议费,油污水还被千和抢走了,五六家公司组合的公司每家出个一二百万还不算太冤,两家公司组合的公司每家出个五六百万就冤大了。今天是日,与去年这段时间的热闹景象相比,可谓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地盘已被瓜分完毕,谁的就是谁的,再上哪去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就是这样被异化的,离奇事就是这样发生的。没有协议费的收取,没有溢油设备设施的补充完善,没有实战演练,没有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应急队伍,船舶污染环境的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形同虚设。谁来管这混乱局面?不管,青岛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这事怎么办?我国对海洋管理的现状是:部门职能交叉,各自为政。按理说,青岛的海洋是青岛市政府的管辖地,青岛的海洋出现污染,青岛深受其害。但青岛进出船舶的海域属青岛海事局管辖。青岛海事局尽管是个处级单位,但隶属于中国交通部海事局。青岛市政府虽有个负责协调的口岸办,但协调毕竟是协调,与管理差了十万八千里。青岛莫非真要等到发生大面积海上溢油,有关方面才能警醒……让我们回首一下日那一天。日,两艘巴拿马籍货轮在青岛前海海域发生碰撞,“出事的海面上有大量油膜漂浮,现场能够闻到很浓的柴油味。”“所撞沉船,溢出的油带长度有500米,宽度最宽处有20米。”出事这天,正巧是在交通部专家来青岛审查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前两天。为了迎接专家的审查,五家申办单位都做了大量的充分的准备,围油栏、收油机、喷洒装置、溢油分散剂都放置在船上,应急操作人员也从四面八方赶来凑足了数(51人),并做了几次演练,准备在专家到来的时候大显身手,一举获得船舶污染清除单位一级资质。就在这样做了大量充分准备的情况下,五家申办单位10月28日的这次海上清污,表现有目共睹,令在现场指挥抢险和清污的海事局有关人员大发其火,说这样的表现回去要好好地反省,否则根本不配当清污单位。如今的青岛海域,如果再发生与10.28相类似的溢油事故,受到被异化了的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伤害的青岛五家海上清污单位能反省好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如此,如果青岛海域发生了比10.28大的溢油事故,唯一的办法是祷告老天爷猛刮几天西北风把溢油刮到太平洋;如果老天爷刮一天东南风,那青岛的海滨旅游区、渔业养殖区、湿地保护区、黄岛发电厂等敏感海区发生的情况将不堪设想。愿上帝保佑青岛。那青岛的海洋保护只能靠上帝保佑,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吗?办法是有的,那就是把五家船舶污染清除单位建设成五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海上污染清除部队,有效地进行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皇帝不差饿兵。有饷才有兵,有兵才有土。必须把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与油污水彻底分开,五家单位实行联合收费,收费过程做到公开透明,把清污协议费一分不少地收上来,然后由五家单位平均分配。有了钱,才能维护更换溢油清除设施设备、溢油分散剂等;才能练成能打仗的部队。其实,收取清污协议费并不影响打油污水,千和船务公司是趁着恶性竞争的混乱占取了新的地盘。正常收取清污协议费后,油污水该是谁的还是谁的,船东总不会因为青岛收协议费而拉着油污水到不收协议费的港口。但说一点不影响也是不可能的,这世界上总有赌气的船东,不为实际利益只为争一口气。办法有了,也很好,但如果有一家单位不参加,任何行动都无法实施,所以必须由海事局出面组织。青岛打油污水的十几家公司包括千和船务公司在内的决策者性格各异,有几个决策者明明知道对自己不利的事,却拉着阔背硬说不在乎。但所有的决策者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听海事局的话,个中原因想必大家都知道。只要海事局出面说的事无不照办,没有一个人敢出来拉阔背。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属于环保事业,具有很强的政府指导性,海事局应该有所作为。据了解,青岛有一家名称为合汇航运信息咨询公司曾在9月给青岛海事局上交了两份关于规范青岛清污市场秩序、保护青岛海洋环境的建议报告。主要内容是:青岛五家清污单位实行联合办公联合收费,收费过程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以保证把该收的清污服务费收上来。青岛海域的船舶污染清除任务由五家清污单位共同承担,清污协议服务费由五家清污单位平均分配。同时提出因船舶污染清除具有很强的政府指导性,必须由海事局对船舶污染清污行业进行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如果有一家清污单位不参加,任何规范清污行业秩序的举措都无法实施,行业自律必须联合行动;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必须制定相应的规则;必须以协议书的方式规范清污单位的行为等五个“必须”途径;并提供了《关于规范青岛清污市场秩序的联合声明》、《联合办公管理制度》、《青岛规范船舶污染清除市场秩序规则》、《处罚规则》、《保证金制度》、《协议书》等附件。该建议报告还提出,五家清污单位收费后要加强自身清污能力建设,成立联合检查组抽签进行互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建议海事局不打招呼地通知清污单位在规定的时间赶到“事故现场”,谁达不到要求就可以停谁的资质,等等。两份建议报告上交两个多月了,听他们说均泥牛入海无消息。青岛的海洋不出事大家皆大欢喜;出了事只能由青岛市政府埋单。青岛市政府又不能像美国那样成立海岸警卫队综合管理青岛的涉海事务,只能把希望寄托在青岛海事局身上,或者听天由命靠运气。有人说,青岛是一块宝地,不会发生大的自然灾害;也不会发生大的污染事故。红瓦绿树,碧海蓝天尤其是碧海永远是青岛的象征。海事局成立的公司之所以取名为“青岛碧海”主要是为了保护青岛的碧海。像笔者所担忧的出现大面积溢油事故将造成青岛的海滨旅游区、渔业养殖区、湿地保护区、黄岛发电厂等敏感海区发生不堪设想的情况纯属杞人忧天。但愿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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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长了,我算是行内人,都看糊涂了
通俗简短点海洋污染问题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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